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合集下载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法,也被称为黑格尔辩证法或黑格尔逻辑,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一种关于思维发展和认识真理的方法论。

黑格尔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来达到对真理的认识。

这三个阶段分别是:抽象的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阶段。

1.抽象的肯定在黑格尔法中,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抽象的肯定。

这一阶段表现为对某一事物的最初肯定和认识。

在抽象的肯定阶段,我们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只关注了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特点。

例如,我们对于阳光的认识就停留在它明亮、温暖的特性上。

抽象的肯定是对实际事物的片面认识,忽略了事物的综合性和内在的矛盾。

2.否定第二个阶段是否定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们开始对抽象肯定所忽略的事物特点进行思考,逐渐认识到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以阳光为例,我们开始思考阳光不仅仅是明亮和温暖,可能带来炎热和晒伤等问题。

这个阶段是对抽象肯定的否定,是从片面认识到对事物内在矛盾的觉察。

否定阶段将我们引向深入思考事物的全面性和辩证性。

3.否定之否定第三个阶段是否定之否定。

在这个阶段,我们对抽象肯定和否定的阶段进行整合,超越其矛盾,达到更深入的认识。

继续以阳光为例,否定之否定阶段就是对阳光的矛盾进行统一,认识到阳光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它对大自然和生物产生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否定之否定阶段是辩证法中的最高阶段,通过整体和综合的思维,使我们对事物和现象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总结起来,黑格尔法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达到了超越事物片面认识的目的,揭示了事物的辩证性和矛盾性。

这种思维方法不仅适用于理论哲学,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认识与研究中。

通过运用黑格尔法,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 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 为理念的自由。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 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 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 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 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 神的世界。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 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 等概念。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
简介
•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 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 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 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 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 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 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 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 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 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 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 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 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 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 “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 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 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 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 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 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 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哲学原理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巅峰之作。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对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及法的实现方式进行深刻思考和系统阐述的理论体系,对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法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并非是一个静止不变的东西,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演进的。

在黑格尔看来,法是人类社会自我意识的具体表现,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

因此,法的发展是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法的内容和形式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

这一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对于我们理解法的本质和实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强调了法的辩证发展过程。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法的发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包括了对立、对抗、统一、超越等环节。

他认为,法的发展是通过对立的双方相互作用、斗争、磨合,最终实现对立双方的统一和超越,形成新的法的形式和内容。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一成不变的,而是充满了矛盾和斗争的过程。

只有通过对立的斗争和统一,法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实现自身的完善和进步。

此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还强调了法的理性和自由性。

他认为,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制度,更是理性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法的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的理性和自由,使法能够真正成为人类社会自由发展的工具和保障。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不应当成为对个体自由的束缚和限制,而应当成为个体自由的保障和实现的途径,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对法的本质、发展和实现方式进行深刻思考和系统阐述的理论体系,其核心思想包括了法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法的辩证发展过程以及法的理性和自由性等。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黑格尔哲学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的地位

黑格尔哲学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的地位

黑格尔哲学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的地位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

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

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

他的著作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认为:“ 绝对观念” 是宇宙之源,万物之本。

世界的运动变化乃是“ 绝对观念”自我发展的结果,认为他自己的哲学就是“ 绝对观念” 的最高表现,普鲁士王国是体现“ 绝对观念” 的最好国家制度。

所以黑格尔的哲学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的,但是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提出了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过程,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其内部矛盾乃是发展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哲学思想在黑格尔1788年进入图宾根神学院深造的几年里,受I.康德、B.斯宾诺莎和J.-J.卢梭等人的思想影响。

在大学时期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开始研究政治和宗教,并对现实进行批判。

他把哲学家与民众联系起来,把批判的锋芒同时指向宗教和专制制度。

此时,黑格尔尚未形成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仍然认为宗教高于哲学,认为哲学作为反思的思维不能把握生命和精神的无限性。

这一看法不同于他以前的观点,到耶拿以后,黑格尔很快又放弃了这一观点,转入论证绝对知识。

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是他把自己的理想变为体系的一个转折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抽象法”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抽象法”解读
思维 与 存 在 同一 的 认识 原则 , 自由意 志 所谓 的抽 象 与
致 的认 识 , 把 哲 学 与经 验 的一 致 看成 是 榆 验 真 理 认
识 的外 在 的试 金石 。所 以 ,“ 有 思 维 与存 在 的统 一 , 只
J CENT. OUTH . S UNI ( OCI V.S AL CI S ENCE )
Vb .7 NO 5 11

Oc . Ol t2 1
黑 格 尔 《 哲 学原 理 》之 “ 象 法” 读 法 抽 解
刘建 民
( 运城 学院思政部,山西运城 ,0 4 0 1 4 0 0
摘要 :黑 格 尔 《 哲学 原理 》 的 “ 象法 ” 俑 认 了 自 由意 志 与 相 应 的 实在 事物 的统 法 抽 篇 ,法 是 自由意 志 的定 在 ,包
着 权 利 能 力 ( e hsg ik i , 并 且 构 成 抽象 的 从 而 是 R c t i g et fh )
形式的法( r el ehe) f m lnR c t 的概念、和这种法 的其本 o e s
质 也 是抽 象 的基 础 。所 以 ,法 的命 令 (eh g b t : R c t eo) s 是 ‘ 为 一 个 人 , 并 尊 重 他 人 为 人 ’ l 所 谓“ 式 的 成 。”l l ( 形
自由意志与人们通常所谓的正义 是同一个意思,
也 与近 代 哲 学 巾 的“ 自我 ” 念 是 等 价 的 。所 以 , 自 由 概
意志也就是纯粹 的人格 。 黑格尔说 : “ 人格一般包含
自由意 志 的 定在 足 法
黑 格 尔 的 《 哲 学 原 理 》是 以 自由意 志 的存 在 开 法
也是 对 现 实 主 旋 律 的 肯 定 。 自由 意志 就 是 抽 象 的 人格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 犯罪
为什么要有所有权?
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 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古埃及的宗教文献《死亡之书》有这 样的神喻:“我给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中世纪 一位神学家说:“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你脱下的衣服属 于裸露者,你埋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 机。但是,从古代开始,人们就意识到,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 动产品没有占有权,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因此,一般认 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但是,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人们的 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而应满足自 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因此,从古希腊 到中世纪,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洛克的财产观
洛克的财产观:(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 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 和便利(私人使用权)(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 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 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法哲学原理》第一篇 抽象法(§34-§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
抽象法:概念释义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 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 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 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 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 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 对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 念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 社会出发, 必须从抽象法出发。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1770—1831)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在《莱茵报》(1843年)时期,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就是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黑格尔提出憾世明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

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

法哲学就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

在《法哲学原理》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

根据黑格尔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来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

国家:个人与整体、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统一。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

“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国家不是保障个人幸福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个人必须尊敬国家,把它视为地上的神物”。

正因为这样,黑格尔得出结论,国家是普遍的、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代表着的人的普遍本质,相比之下,个人的存在和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黑格尔说,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现实的人成为国家,倒是国家必须先成为现实的人”。

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是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是人们自己的社会依赖关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客观化和实现。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是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为知名的著作是《法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Law),它是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集大成之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黑格尔的著作及《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著作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青年时期的批判性写作阶段、中期的系统性写作阶段和晚年的辩证性写作阶段。

在青年时期,黑格尔以批判性的思维风格撰写了一系列论文,其中最为知名的是《关于创造性才能的科学理念》(The Scientific Idea of Creativity),该论文探讨了艺术、宗教和哲学等领域的创造性表达。

此外,他还撰写了《精神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这部作品被视为哲学史上一部重要的著作,它试图揭示人类思维和文化发展的逻辑规律。

中期,黑格尔开始着手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性哲学体系。

他出版了一系列著作,包括《逻辑学》(The Logic),该书提出了黑格尔独特的辩证法思想;《自然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Nature),这本书涵盖了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并试图将其纳入哲学的范畴;《精神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Spirit),该书探讨了人类社会和个体的自由意志的问题。

晚年时期,黑格尔出版了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法哲学原理》。

这本书是他关于法哲学的最重要的论述,通过对法律的辩证法思考,黑格尔试图揭示法律与个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如何反映出社会的普遍意志。

这本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概念,第二部分则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如家庭、财产和契约等。

《法哲学原理》被视为当代法学的重要参考书,对法律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黑格尔的著作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哲学、逻辑学、自然科学和法学等。

他的思想深入探讨了人类意识和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人类思维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用文-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应用文-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众所周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说,那个大纲或者概论(Grundriss)预设了“认知的沉思性模式”。

这和他所说的“旧逻辑”和“知性的知识”(Verstandeserkennitnis)形成了对比,他也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他自己的形而上学之前的所有形而上学的特征。

他明确表示,他所指的就是他的《逻辑学》这本书。

事实上,黑格尔在许多不同的文本中都再三表示,他全部哲学的核心,其他的所有理论所依赖的,都可以在两卷本、三个部分的书中发现,即他于1812年和1816年间在纽伦堡教大学预科班的学生时所写的书。

第一卷被称为《客观逻辑》,包含“存在的逻辑”和“本质的逻辑”。

第二卷的第三部分,被称为“主观逻辑”,由“概念的逻辑”构成。

《法哲学原理》有三个典型的特征,这使它几乎区别于所有前期的哲学著作。

第一个特征是,它并没有表现为对单纯的最好政权的思考,而是对具体的现代制度,如私有财产、道德个人主义、资产阶级或浪漫家庭、市场和代议制政府,所进行的不同寻常的思考。

第二个特征是,《法哲学原理》分析形式本身就是不同寻常的。

它包含着对像参与到这些制度(在所说的每一种制度中,黑格尔都称之为概念的东西)中的参与者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那样的事物的思考,以及对在那种自我理解中所拥有的各种不足或非完整性的证明(有时这通过说概念“与其自身不一致”而表达出来)。

在所说的现实性制度生活中,那样一种自我理解的实现,被表现为非连贯性或者更为一般的非理性,而没有对于在对那样的地位的自我理解中表现为无效的规范的诉求。

当地位被修订以反应和纠正那种缺陷的时候,我们最终就以一种不同(但相关)类型的自我理解而彻底结束了。

这听起来像是1807年黑格尔约拿时期的《精神现象学》的典型性展示,而且与之有相似之处。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摘要:黑格尔始终认为,欧美国家的18世纪发生的巨大变化唤醒了人们关于自由的意识。

《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准确地表明,通过自由,以及其权利层面从自由概念内在地推导出制度会被规定为必然。

本文将以意志以及权利(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领域为出发点,通过意志以及三个领域的概念变迁和形式进行阐述说明,力求进一步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

关键词:黑尔格;自由;意志;法哲学一、“自由”是“精神”的真理“对黑格尔来说,人的自由的主要源泉和要素就是思想。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8页。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物质宗教文化等的实践变化,思想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思维应该通过理性自由自主地体现其全部价值。

思维中包括一些想象以及经验科学,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最有权威的仍然是具有理想的思维。

由此,他提出一种无预设的逻辑科学,要求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有批判性的科学。

对于思想来说,成为真正自由的,也是对过去历史的一个总结和回应。

“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地意识到了,我们是自由的、自我规定着的是者,并且,我们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思维着的是者才是自由的。

”[同上,第41页。

]这明显的说明思想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尤其凸显了思想中的理性对于自由的必要条件。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表明自由是其精神哲学的本质:“‘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论。

”[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6页。

]由此,显示了自由之于精神的地位和作用。

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态的体现,“被承认的自由意识,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它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

”[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125页。

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占有
使用
转让
占有
对 物 的 占 有 有 三 种 类 型
其一,直接的身体把握。 就是将自然物直接置于 我的自然力 量控制之下。
其二,给物以定形。这是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存在 形态、通过人对物的加工而实现的对物的占有。 是一种较高级的占有方式或实践方式。
犯罪

犯罪意味着不论在自在意义上还是在自为意义上,法对我 来说都是假象。一个行为我明知道它是不法,我也不想把 它伪装为合法,就是犯罪。也就是说,它是对法这一共同 意志的公然对抗或挑衅。“欺诈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 在行为的形式上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这边连这一点也没 有。”因此,“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法本身 或我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法都 受到破坏。”
契约的特征:
第一,它是从任性的意志出发的。
第二,契约体现的是双方的共同意志,但是这 种共同意志还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 第三,契约的客体只能是外在的个别物,不是 别的什么东西。
契约的分类:赠与契约、交换契约、担保契约 1、赠与契约:是单向的让与和接受过程,一方放弃财产所有权, 另一方获得所有权的过程。 a、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b、物的借贷。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用赠与人。 c、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 2、交换契约。就是契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双向让与和接受过 程,这是一个当事人双方财产所有权互相转让与交换的过程。 a、互易。一种是物本身的互易,即一个特种物与其他特种 物的互易;另一种是买卖,即特种物与被规定为普遍的物之间 的互易。 b、租赁,即收取租金而把财产让给他人暂时使用。一种是 特种物的租赁,一种是普遍物的租赁。贷款 c、雇佣关系。即按限定时间或其他限制转让我的生产操作 或服务作业。 3、担保契约。我订立契约而把物的使用转让他人时,我虽然不 占有该物,但仍为该物的所有人。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黑格尔是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

在他的哲学系统中,法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与道德、社会和国家一起构成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以他的法哲学原理最为著名。

本文将为您介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概括为法的自由性原理、公正性原理和绝对性原理。

首先是法的自由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应该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合法性是指一种普遍的原则,即法律应该满足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法的自由性原理要求法律不仅要在性质上自由,还要在内容上自由。

其次是公正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这意味着它不应该偏袒某一特定的团体或个人。

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黑格尔强调,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公正性是法律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最后是绝对性原理。

黑格尔的绝对性原则认为,法律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它代表了国家的理性和精神。

法律应该超越个人的意志和动机,而是应该基于普遍的原则和价值观。

这种绝对性质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地保障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还有实践性意义。

黑格尔强调,法律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必须被设计为能够实现和平、自由、公正和理性的制度。

只有基于这些原则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对人民产生积极的作用,使他们感到自由和公正,从而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涵盖了法律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等多个方面。

这三个原则不仅是法律科学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民众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实际的法律制定中,我们应该借鉴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真正把握法律应该具备的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哲学原理 1995

法哲学原理 1995

《法哲学原理》是199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黑格尔。

该书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该书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

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导论部分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的实现。

第二篇,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

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该书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和法不可分。

法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

第1页共1页。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观点解读1. 引言黑格尔辩证法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创立的一种思辨方法,被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黑格尔辩证法通过对矛盾的统一和发展的观察,试图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演变过程。

本文将解读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观点,以及我对这一观点的理解。

2. 辩证法的基本原理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对矛盾的认知和思考,推动事物的发展和变革。

黑格尔将辩证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抽象的辩证法、具体的辩证法和绝对的辩证法。

2.1 抽象的辩证法抽象的辩证法是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

在这个阶段,我们只能观察到事物的表面现象,无法理解其本质和内在规律。

黑格尔强调,事物的本质往往是与其表面现象相矛盾的,而只有通过对这种矛盾的认识,才能进一步理解事物的真实面貌。

2.2 具体的辩证法具体的辩证法是在抽象辩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

在这个阶段,我们开始认识到事物的多样性和相互关联性。

黑格尔认为,事物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通过对这种关系的认知,才能真正理解事物的本质。

2.3 绝对的辩证法绝对的辩证法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最高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们不仅能够看到事物的多样性和相互关联性,还能够理解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这种规律的把握,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事物的发展。

3. 我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在我看来,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通过对事物的矛盾和关联性的认知,推动思维的发展和事物的进步。

通过对事物的抽象、具体和绝对阶段的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行动和决策。

我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一大优点是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事物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事物往往不仅仅由单一的因素决定,而是由多个不同因素相互影响而成。

通过对事物的辩证思考,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认识事物,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然而,黑格尔辩证法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黑格尔辩证法过于抽象和概念化,不够具体和实用。

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

► 在抽象法阶段,严格来说,还未达到主体性,道德 阶段才把抽象法中的人规定为主体。
► 不过“道德”阶段的行为主体只是个体的主观意志, 不是普遍的客观意志,因而有可能成为主观片面的 东西。
► 自由意志要成为现实的存在,一方面必须获得自身 的客观规定,另一方面必须成为一种正义的社会交 往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客观制度性安排。这样,客 观精神就由道德阶段逻辑地演进至伦理阶段。
►但在现实世界中,概念总是同具体事物结合 在一起的,现实世界中没有离开具体事物的 所谓“纯粹概念”,所以逻辑学的“纯粹概 念”必然要体现在具体事物之中,黑格尔把 这种向外的体现叫做“外在化”。
►“外在化”并不是指时间上先有“纯粹概念”, 后来才变而为具体事物。
►相反,“纯粹概念”只是具体事物可能的逻 辑前提,但单有逻辑上的可能性,还不是现 实性,只有通过“外在化”,才有现实性。
►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 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 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正是哲学概念,使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 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 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 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
►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 外化为自然)
► 绝对精神是一个自我演化的过程,在自然界和人类 社会产生之前,它是纯粹逻辑概念的推衍过程;之 后外化为自然界;再后又自我否定,转化为精神并 返回自身。
► 绝对精神是怎样把世界万物都实现出来的呢?
► 精神通过正——反——合的辩证法运动,从而分阶 段地把种种事物实现出来。
► 一开始,绝对精神是在纯粹的“概念”世界里面运 动(正);然后从概念中把自己外化出来,形成了 有具体物质内容的自然界(反);之后,精神扬弃 了自然界,结合了前两个阶段,重新回到精神的表 现形式中(合)。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

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

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

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

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

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

第三环节伦理。

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

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

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但是,法只涉及 人格拥有的权利,不涉及意志的内容。法既不考虑个人 的需求,也不考虑动机。在法中,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 感兴趣,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 的东西,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 不行使。( 37节)
从人格到财产
?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 ,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对 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部 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 第一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 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见第39节。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的定在 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这是 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我们只有 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我不仅 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在这里,人们 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 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 的统一。
洛克的财产观
? 洛克的财产观:( 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 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 和便利(私人使用权)( 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 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 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 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 。(§31)
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 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 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不 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而是 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他人的 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道德和伦 理的内容。
私有制的起源
? 卢梭的财产观::“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 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 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 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 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时,便与自然法相 抵触。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 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什么看法。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 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 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 自然法的,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文明 是人类的堕落,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堕落的根源)
法与人格
?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 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 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 的绝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 (40)这句话 非常重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 段是以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 “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 ” 第26节)“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 ……所以法的命令 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第 36节)
抽象法的观点
?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意志、期待和 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然而,这 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个体中的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的。因此,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行动能力。
所有权的形成
?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的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来 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格 尔认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阶 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由 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个 物打上自己的烙印——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比如写上自 己的名字、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在这里,重要的就是要形成 一种抽象的状态,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打上各 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的”这个概念和 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所有物”,“所有” 的过程就完成了。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 运动。
?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 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 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 发展。
?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 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对 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 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 ”因此,哲学
?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 犯罪
为什么要有所有权?
? 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 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古埃及的宗教文献《死亡之书》有这 样的神喻:“我给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中世纪 一位神学家说:“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你脱下的衣服属 于裸露者,你埋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 机。但是,从古代开始,人们就意识到,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 动产品没有占有权,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因此,一般认 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但是,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人们的 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而应满足自 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因此,从古希腊 到中世纪,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 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 式,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法哲学原理》不 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也是它的批判。(§ 33补 充)
抽象法:概念释义
? 抽象法(abstract law)
?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 任何 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 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按 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 (syllogism) 。按 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这种 同一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如《逻辑学》 “ 存在 ”范畴 一样,同样,狭义上的法律在这里是 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级的 形式。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44节 )
?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 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 54 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 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 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
·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
?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即我是我,我可以从任 何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这种 的自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黑格尔指出,与道德和伦 理相比,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 permission or legal power ),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 以否定形式为自由提供保障的, “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 令”。(38节)
《法哲学原理》第一篇 抽象法(§34-§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
抽象法:概念释义
?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 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 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 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 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 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对 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 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 社会出发,必 须从抽象法出发。
? 用于浪费的,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即 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
黑格尔的财产观:人为什么要占有物
?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在法权领域 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1)从人和自然的 关系来论,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但是如果没有自然环 境,不可能存在的,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2) 人总是有需要的,要满足他的需要,首先要和外在的物发 生关系,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3)占有的基础主要不 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关系 。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 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 而存在的。”(41节)在所有权中,物是自由的定在,只 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现代法的前提是把人作 为人格看待,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附 关系存在。见第52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