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及《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历史地位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历史地位一、本文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历史地位》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导言》部分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和影响。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法哲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导言》进行解读,包括其理论背景、主要观点、方法论特色以及对后世的影响等,以期全面揭示其在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黑格尔及其《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概况,包括黑格尔的生平、学术背景以及《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接着,我们将重点关注《导言》部分,概述其主要内容和核心观点,以及黑格尔在其中所运用的方法论特色。
我们还将简要提及《导言》在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对后世哲学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概述部分,读者可以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历史地位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后续深入探讨其理论内涵和影响奠定基础。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主要观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早期哲学思想的重要篇章,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也为后来的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斗争理论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在《导言》中首先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建立在其绝对精神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绝对精神被看作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然而,马克思认为这种绝对精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无法真正解释历史的实际发展。
相反,马克思强调,历史的真正动力是现实的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而非抽象的精神概念。
接着,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是伦理的实体。
然而,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国家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这种对国家的理解,为马克思后来的阶级斗争理论提供了基础。
马克思在《导言》中还提出了著名的“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的命题。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嘿,你有没有想过,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那些各种各样的法律、道德规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我们每个人都罩在里面呢?今天呀,我就想跟你聊聊黑格尔的,这可真是一本超级厉害又超级烧脑的书呢。
我有个朋友,是个特别爱较真的人。
有一次我们聊天,就聊到了公平这个话题。
他就说:“我觉得公平就是大家都一样,吃一样的饭,穿一样的衣,住一样的房子。
”我当时就笑他,我说:“你这想法可太简单啦,要是真这样,那这个世界不就像一群一模一样的机器人在生活吗?”这时候我就想到了黑格尔在里提到的概念。
黑格尔可不会这么简单地看待公平或者法的概念呢。
黑格尔的就像是一座巨大而神秘的城堡,里面有无数个房间,每个房间都藏着关于法、道德和伦理的宝藏。
在这本书里,黑格尔把法看作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啥叫自由意志的定在呢?就好比你有一个想要飞的想法,这个想法是你的自由意志,但是你要真正飞起来,你得有飞机或者翅膀之类的东西,这个飞机或者翅膀就是你自由意志的定在,也就是法。
你看,这个比喻是不是很有趣呢?我还记得有一次参加一个读书小组,大家都在讨论黑格尔这本书里提到的道德。
有个姑娘就说:“道德不就是大家公认的做好事吗?”另一个大叔就不同意了,他说:“那可不一定,不同的人对道德的理解不一样呢。
”这时候我就插话说:“你们看啊,黑格尔就认为道德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
也就是说,道德是我们自己内心对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一种判断。
就像我们在黑暗中拿着一个小蜡烛,这个蜡烛照亮的地方就是我们自己认为的道德区域。
但是这个小蜡烛的光可强可弱,每个人的光都不太一样。
”大家听了我的话,都若有所思地点点头。
再说说黑格尔讲的伦理吧。
伦理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面有家庭伦理、市民社会伦理还有国家伦理。
家庭伦理就像是我们温暖的小窝,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爱与责任就是这个小窝里的伦理关系。
市民社会伦理呢,就像是我们在外面和其他人做买卖、交朋友的那些规则。
而国家伦理就像是这个大家庭的屋顶,它保护着我们所有人。
论法的理念即自由

论法的理念即自由刘淑静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真正的自由并非一时的任性冲动,而是在理性支配下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
“法”的概念的实质是自由权利,以及由自由权利所构成的现实交往关系及其秩序。
法是“自由意志的规定性存在”,是“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法理念黑格尔于1821年发表《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被认为是黑格尔最重要、最成熟的政治哲学著作。
该书专门研究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研究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
纵观《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理论结构,黑格尔在书中展现了其对什么是自由的生活,和谐的社会,以及二者何以可能问题的思考,以思辨的方式将社会成员的道德自由意志和社会生活的公共权利秩序相联结,试图使二者在现实中得到统一。
一、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自由”依据对自由含义的通常理解,自由是任性而为,不受任何限制。
而黑格尔认为“任性的含义指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如果人们对“自由”的考察只停留在“任性”这一层面,认为人可以要求获得任何他想要得到的,那么,所谓的“自由”当然就意味着他可以这样做。
但是,如果人们能对自由持有这样的见解,即内容是外界所给予的,外界对人的自由具有规定性,也就是在这个方面,人就不再认为自己是自由的。
由此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偶然性和特异性的体现,不自由恰好就包含在这种任性当中。
真正的自由并非不加限制地任性胡为,真正的自由是在理性支配下进行活动,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对自由的内容进行规导和驾驭。
(一)意志是“自由”的发生机制,是具有“实践态度“的思维人是具有意识能力的自由主体,人能自主思考,并决定自己的行动。
黑格尔认为,人作为有自觉意识的生命体,由于其自身的内在运动,转化为具有自觉意识能力的自由主体,也就是说,人的意识和精神使人成为不同于其他自然实体的自由主体,人的意识和精神即人的意志决定了人是自由的。
黑格尔为了阐明“意志”的含义,借助了“思维”这个概念,人将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的方式就是“思维”,通过这种方式使人本身摆脱偶然和不真,人具有的这种自我意识,构成了法、道德和一切人类伦理的原则。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贺麟先生在《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一文中认为:“《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
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1”在贺麟先生看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根本政治立场是倡导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专政,在这个联合专政中的主导方面却是君主、贵族。
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是“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12贺麟先生完全无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自由概念,明显带有那个时代的浓厚的极“左”思潮色彩,代表着当时国内学术界对黑格尔的哲学和对他的法哲学的基本看法。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极“左”思潮从意识形态中的主流地位逐渐退出,人们开始能够比较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在人类思想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思想流派和学术观点。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以及他的法哲学理论中,发现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思想和观点,它们开启着当今人们的心智,促进着人类理性的发展。
但是,黑格尔的哲学是一座巨大的智慧宝库,随着人们对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以及对他的法哲学理论的研究的深入,必然不断地会有新的发现。
其中,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就是一个尚待人们重新认识和发掘的重要范畴。
一、“自由思维”是黑格尔构造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在黑格尔看来,他的《法哲学原理》这本以国家学为内容的哲学著作,它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二.道德
• 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
• “道德”阶段,自由理念到了“反映”阶段,也
叫“反思”阶段。
• 在道德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
在的东西中。
• 黑格尔认为,意志在道:25320111151719 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什么是法哲学原理?
• 《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
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 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关 系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 意志。 法哲学原理系统反应了 黑格 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 观和国家观。
•
关于“自由”这个概念
(一)家庭
• 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
共同体。 • 黑格尔讲的家庭是向市民社会过度的一个 形态,从血缘关系到社会关系。 • 家庭中,黑格尔强调了教育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
• 家庭之后是市民社会。 • 市民社会中,黑格尔分了三部分讲,分别
是:“需要的体系”,“司法”和“警察 与同业公会”。
• 1.“需要的体系”这部分对社会中的经济领域经济 •
运行的机制篇幅比较多,但其核心是人与人的关 系。 2.“司法”,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人之所以 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 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 人等等不一。” 司法的功能就是保护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 3.“警察与同业工会”:“警察”这个概念在法哲学 中,一方面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另一方面, 一般的城市管理、民政,以及书报检查都包含其 中。 “同业工会”就相当于市民社会中的社团。
• •
(三)国家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作为自我要求旳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旳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旳行为目旳是我自己所选择旳,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旳目旳不是任意旳,而是合理旳,即符合别人旳意志、期待和 了解旳,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旳。然而,这 一详细自由旳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干实现。
抽象法是详细自由现身旳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旳原子式个体中旳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旳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旳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旳欲望和追求旳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旳。所以,法旳观点是悲观自由旳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旳行动能力。
抽象法旳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旳和直接旳。所谓直接性是指,自由意 志旳对象是“外部旳、直接在眼前看到旳世界。”(45)意志在这里是排 他性旳单个旳人。意志旳普遍性是形式旳普遍性,是纯粹旳我与本身旳 关系。
法旳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旳人格(person)。“人旳最贵旳事就 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旳可能性,动物也是主体, 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旳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 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旳纯自为存在旳那种自由旳单一性。”(46) 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要求旳,它有身高、体重、性别、年龄等 等他无法自由支配旳限制原因。但是,在法律中起作用旳不是经验旳要 求性,而是人抽象旳意志能力。
全部权旳形成
“人有权把他旳意志体目前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旳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种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例如说个人摘了一种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旳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 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旳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 格尔以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旳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 阶段,就是把拿来旳、自己占有旳东西,变成属于自己旳东西 ,就是“全部”,就是把自己旳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 由意志旳个体,那我自由旳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 个物打上自己旳烙印——这在法律上有诸多旳方法,例如写上 自己旳名字、做一种特定旳标志等。在这里,主要旳就是要形 成一种抽象旳状态,个人把自己旳意志实目前全部物上,打上 多种各样旳烙印,最终这个东西就是“我旳”,把“我旳”这个概 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络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全部物”, “全部”旳过程就完毕了。
浅析黑格尔哲学方法与体系之间的矛盾

浅析黑格尔哲学方法与体系之间的矛盾摘要:黑格尔的方法和体系之间是有矛盾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科学的辩证法,而是一种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而且是一种为自己哲学体系服务的辩证法。
正是由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是为它的哲学体系服务的,因此从它的辩证法中不能做出革命的结论来。
关键字:黑格尔;合理内核;辩证法;体系;矛盾一、黑格尔的“合理内核”1821年黑格尔在自己的著作《法哲学》序言中指出了一个有名的命题,“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黑格尔的这个命题显然是为当时普鲁士王国唱赞歌的,是为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做辩护的,把这个专制的、警察式的国家说成是合理的。
因此,黑格尔这个命题在当时不仅迷惑了普鲁士的国王威廉三世,而且也迷惑了不少政治家和哲学家,他们都以为这个命题是为普鲁士王国当时实行的一切制度做辩护的。
因此,那些拥护普鲁士王国现存制度的人们也就拥护黑格尔这个命题;那些反对普鲁士王国现存制度的人们,也就反对黑格尔这个命题。
所以,恩格斯才在这里指出:黑格尔的这个命题在当时引起了“近视的政府的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愤怒。
”现存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合理的,那么什么样的东西才是现实的、合理的呢?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看来,只有那些带有必然性的东西才是现实的、合理的。
由此可见,黑格尔讲的“现实的”东西,并不就是“现存的”东西,而是指合乎规律的、带有必然性的东西。
这种认为凡是带有必然性的东西就会一天天的成长起来,凡是失去必然性的东西就是要一天天的衰亡下去的辨证思想,就是黑格尔的这个著名命题的革命因素。
现实的东西和现存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现存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必然的、现实的。
那么,我们能不能因此就说黑格尔把世界上的东西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永远具有必然性的、现实性的,一部分是绝对没有必然性的、现实性的呢?不能。
恩格斯指出:按照黑格尔的意见,现实性、必然性并不是某一部分的事物所固有的、永恒不变的属性。
相反,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事物的现实性、必然性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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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青年黑格尔派:
– 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
• 新黑格尔主义: – 19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德、 意 – 鲍桑葵、克罗齐 • 中国: – 20世纪初就有人开始介绍黑格尔的 哲学 – 1949-1976年黑格尔是最受重视的 西方哲学家 – 1976年后的衰落
法哲学原理
•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运动。 •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的规定, 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在这个 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发展。 •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物固有的 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对象从外面带来 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 合乎理性的。”因此,哲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
法与人格
•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而法 right) 的本质是人可以不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的绝对命令是“成为一 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Be 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这句话非常重要, persons)这句话非常重要, 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段是以 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 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 为人” 为人”)“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所以法 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所以法 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求学
• 斯图加特人文中学(1776-1788) – 性格温善,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经常获奖 – 做读书札记;记日记;做为毕业生代表演讲;保送神学院 • 图宾根神学院(1788.10.27-1793秋) – 主修哲学与神学;阅读康德 – 法国大革命,种植自由树 – 两位好友:荷尔德林(1770-1843);谢林(1775-1854) • 荷尔德林写给他的留言:“兴趣和热爱是伟大行为的两 翼” – 诨名: “迂夫子”;“老头儿” – 热恋过一位教授的漂亮女儿
惩罚是理性的报复
• 黑格尔认为,犯罪的扬弃是复仇,但这种复仇不 是个人的经验的复仇,而是“概念的复仇”。这 种复仇不是由个人的主观的意志决定的,否则又 会造成新的不法。在文明社会,对犯罪的扬弃属 于国家的正义职能。因为刑罚是复仇的更高形式。 要把复仇从主观的偶然性解脱出来就要从复仇过 渡到刑罚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惩罚是 正义的普遍意志恢复自己的有效性的行动。从概 念上说,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意志,是事物的本 性而不是自己的经验意志。
最后15年:重返大学
• 海德堡大学(1816秋-1818.9) – 成为正教授,名声越来越大,学生越来越多 – 1817年夏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纲要》, • 成形于纽伦堡时期 • 标志着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完成 • 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柏林大学(1818.9-1831.11) – 1820《法哲学原理》 – 法哲学、逻辑学、形而上学、历史哲学、艺术哲学、实用物理学和自然哲学、宗教哲 学、哲学史 – 叔本华(1788-1860)的挑战。1820年。 – 荣誉的顶峰 • 1829年10月;柏林大学校长 • 1831年;国王授予他三级红鹰勋章 • 官方哲学家 死亡:1831.11.14 – 死于霍乱, 一说死于胃病的恶化. – 墓地位于柏林市中心
法哲学体系
郭小飞 南京林业大学伦理学硕士
黑格尔生平
• 1770.8.27~1831.11.14 • Gorge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 生卒年比较
– – – – –
康德(1724-1804) 歌德(1749-1832) 席勒(1759-1805) 华兹华斯(1770-1850) 贝多芬(1770-1827)
耶拿大学(1801-1806)
• 德国文化活跃的地方 • 与谢林共同编辑《哲学评论杂志》 • 讲师严谨
• 1807年历4月《精神现象学》出版
– 批评谢林的“绝对的同一”;与谢林友谊的结束
• 离开耶拿:
– 拿破仑(1806年10月法军占领耶拿);私生子(与女房东); 住所在大火中遭抢
• 此时的德国概况
– 普鲁士王国(1701-1871) – 拿破仑战争(1793-1815)
• 耶拿-奥尔施泰特战役(1806)
出身
• 生于斯图加特 • 父亲是税务书记官;母亲 在1783年去逝 • 其弟弟是个独身军官, 1812年就阵亡了。 • 其妹妹终生未嫁,与黑格 尔关系密切。在黑格尔去 世后第二年自杀。
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
•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即我是我,我可以从任何 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这种的自 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黑格尔指出,与道德和伦理相比, 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permission 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permission or legal power),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以否定形式 power),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以否定形式 为自由提供保障的,“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 为自由提供保障的,“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 •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但是,法只涉及人 格拥有的权利,不涉及意志的内容。法既不考虑个人的需 求,也不考虑动机。在法中,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感兴趣, 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法 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 占有、契约 、不法和犯罪
从人格到财产(第一个行动) •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 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对抽 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部的、 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第一 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在自 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的 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这段 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统,每一阶段都 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拥有财产就是最 初的自由规定性。
不法和犯罪(第三个环节) • 法被否定的形式 • 不法和犯罪的产生:不法的产生内在于普 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辩证法。 • 不法的形式:无犯意的不法、欺诈、犯罪
犯罪
• 犯罪意味着不论在自在意义上还是在自为意义上,法对我 来说都是假象。一个行为我明知道它是不法,我也不想把 它伪装为合法,就是犯罪。也就是说,它是对法这一共同 意志的公然对抗或挑衅。“欺诈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 在行为的形式上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这边连这一点也没 有。”因此,“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法本身 或我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法都 受到破坏。” • 犯罪是否定意义上的法:意志只有达到定在时才是现实的 犯罪是否定意义上的法:意志只有达到定在时才是现实的 自由的,任何对这种定在的暴力或强制都是对意志概念的 直接否定,它扬弃了自在的意志,从反面表达了法。
第一阶段:抽象法 抽象法
• 抽象法(abstract law) 概念释义 抽象法(abstract •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第一, •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
一、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抽象法的观点) 抽象法的观点)
•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 观上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 着我选择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 意志、期待和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 证明的。然而,这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 发展后才能实现。 •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 人都把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 个体中的一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 限的不受干预地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 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的。因此, 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 行动能力。
从财产到契约(第二个行动)
• 在所有权中,抽象法涉及的是一个人与物的关系,虽然所有权概念本 身总是预设着其他主体的承认,但核心仍然是人与对象世界的物之间 的关系。在契约中,意志的自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发生 了直接的关系。虽然在契约中人交换的是物,但契约关系本本质上是 意志之间的关系。“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作为他物而存在,只是为 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赖以获得定在 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 • 这种正如占有财产是理性一样,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馈赠、交换、 交易也有理性的必然性。人们占有财产不是为了特定的物本身,而是 因为物能给我带有效用和福利,当人们觉得有利可图时,他们进行交 换就很自然了。但是,作为抽象人格自由的定在,契约关系内在地具 有自己的理念,这就是契约是以相互承认对方是人格和财产的所有者。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 的定在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 打交道,这是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 级的自由,我们只有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 自己是自由的。 •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 我不仅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 在这里,人们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 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 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的统一。 • 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 不应仅仅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该使之实现。”伦理是普 遍的意志和单个意志的统一,是自在自为的意志的真正实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