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黑格尔与《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法律本质和意义的哲学理论。
黑格尔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并且法律是理性的表现。
因此,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而且也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它是国家的意志的体现,而国家的意志则是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意志。
因此,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得以平衡和调和,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法律还能够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文明化进程,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然而,黑格尔也认为,法律并不是绝对的,它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和发展。
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种僵化的制度,而应该是一种活跃的实践。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开放的、动态的和富有创造性的。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种深刻的哲学理论,它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同时,它也为我们指明了如何在实践中制定和实施法律,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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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pt课件
► 所有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事物,不仅包括人的精神意 识活动,也包括山川河流、动物植物,人类社 会……都是“绝对精神”自己展开、自己实现的结 果。
►黑格尔的全部旨趣在于,直面他所生活的那 个时代,直面社会的前途与命运,思考什么 是自由的生活,什么是一个正义、和谐的社 会,并探索这个自由生活、正义和谐的社会 何以可能的问题。
►正义和谐的社会是自由的社会。
►首先,这个社会以法权人格为前提。
►其次,社会成员是具有自由意志精神的道德 主体,而不是寡廉鲜耻、俯首听命的臣民、 无恶不作的恶棍、奸商、政客。没有自由意 志的道德精神,就没有追求正义的自由主体。
► 关于逻辑学(纯概念的推演) ►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之根底或本质
的学问,而万事万物之根底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概念、 理念,逻辑学也就是研究概念、理念的学问。 ► 概念、理念是世间万事万物之本质或根蒂。但这个 概念不是通常说的“茶杯”、“计算机”这样一类 带有感性杂质的具体个别的概念,而是指一切事物 都具有的最基本、最一般的“纯粹概念”,是非感 性的,诸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等。 ► 举例:开端能不能成为纯粹概念呢?黑格尔认为不 能。
►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 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 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正是哲学概念,使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 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 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 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
►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 外化为自然)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
黑格 尔 《 哲学原 理 》中的 自由 法
余 方
( 海 电机 学 院 , 上海 上 204 ) 02 0
【 摘 要 】按照黑格 尔的理 解,法哲学的对象是法的理念,法 的理念就是 自由,在 法哲学原理》书中, “ 自由”贯穿始终 :序言讲 自由的思维 ,导论讲 自 由的三个 层次,抽象法部分讲法如何规范任性的 自由,再 到道德和伦理部分讲 自由的更高级 阶段 ,全书可说是关于 自由的哲学。在 当 , 自由仍然让人心 向往 代 之 ,但 自由是什么,应 当实现何种 自由,却仍是一个 问题,黑格尔关于自由的论述 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 自身的价值 ,黑格 尔的批判带有 时 代 的偏 见,但是 目前的 中国毕竟 是在学习 西方,在走市场经济 黑格尔在 《 法哲 学原理 》导 论部分主要对 自由进行 了分析 的道路 ,那么与之相 适应 的 自由、平等 、博 爱等价值也是应 当 探 讨 , 他 提 出法 的 理念 是 自 由 , 并 对 自 由 的层 次 进 行 了划 分 , 学 习借 鉴和发展 的,所 以现在 读黑格尔 的著作 ,学 习其 自由观 第 一个 层次是抽象 的 自由,第二个层 次是 自我 ,第三个层 次是 念 ,仍 然 很 有 意 义 。
二 、 自由 的 三 个层 次
有诗 云: “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 高,若为 自由故,■者 皆可 抛 ” 。 自由 的 地 位 何 其 崇 高 , 诗 人 可 以 为 了它 抛 弃 生 命 和 爱 情 。古 往 今 来 , 思 想 家 们 提 供 了 多 种 关 于 自 由 的解 释 , 我 国 法 理 学 教 科 书 中 也将 自 由列 为 法 的 价 值 之 , 然 而 在 中 国 哲 学 中 较 少 看 到 对 自由 的 系 统 论 述 , 中 国老 庄 哲 学 中 的 “ 遥 游 ” 逍 在黑格尔看来 也并不是 自由,这 些都让笔者 作为一‘ 中国人感 个 到 非 常 困 惑 :今 天 的 我 们 是 否 需要 追 求 自由 , 又 要 追 求 什 么 样 的 自由呢 ? 人的 自由思维——法哲 学存在 的原 因 黑 格 尔 在 《 哲 学 原 理 》 序 言 部 分 首 先 对 法 哲 学 的 概 念 法 进 行 了 解 释 ,这 里 就 开 始 提 及 了 “自 由 ” 。根 据 他 的 论 述 , 法 哲 学 存 在 原 因就 是 人 的 自 由思 维 。 他 说 : “自从 法 律 、 公 道 德 和 宗 教 被 公 开 表 述 和 承 认 ,就 有 了关 于 法 、伦 理 和 国家 的 真 理 。但 是如果能思维 的精神不满足 于用这样近便 的方法取得 真 理 , 那 么 真 理 还 需 要 什 么 呢 ?它 还 需 要 被 理 解 , 并 使 本 身 已 是 合理 的内容获得合理 的形式,从而对 自由思维说 来显得有根有 据 。”因为人都有思想 ,都有 自由的思维 ,法律 颁布 出来就要 能够 获得 自 由思 想 的认 可 , 这 样 人 们 才 会 从 自己 的 内 心 拥 护 法 律 , 因此 ,法 哲 学 是 对 法 律 进 行 理 解 , 使 其 获 得 合 理 的 形 式 , 法 哲 学 就 是起 这样 的作 用 。 进 一 步 , 黑 格 尔 认 为 法 哲 学 是 认 识 现 在 的 东 西 和 现 实 的 东 曲 , “ 学 是 探 究 理 性 东 西 的 , 正 因 为 如 此 ,它 是 了解 现 在 哲 的东 西 和 现 实 的 东 西 的 , 而 不 是 提 供 某 种 彼 岸 的 东 西 ” 。基 于 此 ,他 提 出 了 一 思 想 : “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都 是 现 实 的 , 凡 是 个 凡 现实 的都 是合 乎理性 的。”黑格尔是西方 理性主义哲 学的集大 成 者 , 而 理性 哲 学 的基 础 就 在 于 认 为 人 具 有 自由 的 思维 。 延 续 这 一 理性 主 义 的思 想 , 黑 格 尔 认 为 法 哲 学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 性 ,并 将 法 作 为 思 想 来 把 握 。 首 先 ,他 认 为 哲 学 在 教 导 世 界应该怎样 的时候 是后知后 觉的,他将歌德 的著名诗 句 “ 理论 是灰色的 ,唯有 生命之树常青 ”改编成 “ 当哲学把它 的灰 色绘 成 灰 色 的 时 候 ,这 一 生 活 形 态 就 变 老 了 。对 灰 色 绘 成 灰 色 ,不 能使 生活形态变得年青 ,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 。” 其 次 ,他 在 补 充 部 分 提 出 法 哲 学 需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 性 。 他将 规律分为 自然规 律和法律 ,法 律与 自然规律 不 同, “ 不因 为 事 物 存 在 而 就 有 效 , 相 反 地 , 每 个 人 都 要 求 是 事 物 适 合 他 特 有 的标 准 。因 此 ,这 里 就 有 可 能 发 生 存 在 和 应 然 之 间 的争 执 , 在 法 中 人 必 然 会 碰 到 他 的理 性 , 所 以他 必 然 要 考 察 法 的 合 理性 。这 就是我们这 门科 学 的事业 ,它与仅仅处 理矛盾 的实定 法 学殊 属不 同 。” 因此 ,他认 为 必须 设法把 法 作 为思想 来把 握。 从 序 言中 可 以看 出, 黑格尔 所 说 的法哲 学 是一 门基 于 自 由思维和 理性 的学 问,首先要对法 的实存 进行深刻 的认识 ,同 时还要考 察法 的合理性 ,并将其作为 一种思想来把握 ,这样 的 难度恐怕不亚 于 自然科学家对 自然规律 的认识 。只是在 我 国 目 前 的 社 会 现 实情 况 下 ,法 哲 学 、 法 学 的 重 要 性 似 乎 并 没 黑 格 尔 所 说 的这 么突 出 。 法 学 虽 然 相 对 于 哲 学 、 历 史 学 科 变 成 了所 谓 的显学 ,但是法 学的地位无法 与 自然科学 相 比,一些 自然 科学 的科学家认为法 学不是科学 ,法 学的学生 也缺乏 自信 ;这 门学 科没有图表和数据 ,看起来 不象 是科学 。改变这种现象 可能首 先要 从承认 人 的 自由理性 开 始 ,马克 思也 讲 “自由人 的联 合 体 ” ,社 会 要 发 展 首 先 就 是 要 承 认 和 发 展 人 的 自 由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作为自我要求旳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旳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旳行为目旳是我自己所选择旳,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旳目旳不是任意旳,而是合理旳,即符合别人旳意志、期待和 了解旳,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旳。然而,这 一详细自由旳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干实现。
抽象法是详细自由现身旳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旳原子式个体中旳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旳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旳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旳欲望和追求旳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旳。所以,法旳观点是悲观自由旳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旳行动能力。
抽象法旳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旳和直接旳。所谓直接性是指,自由意 志旳对象是“外部旳、直接在眼前看到旳世界。”(45)意志在这里是排 他性旳单个旳人。意志旳普遍性是形式旳普遍性,是纯粹旳我与本身旳 关系。
法旳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旳人格(person)。“人旳最贵旳事就 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旳可能性,动物也是主体, 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旳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 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旳纯自为存在旳那种自由旳单一性。”(46) 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要求旳,它有身高、体重、性别、年龄等 等他无法自由支配旳限制原因。但是,在法律中起作用旳不是经验旳要 求性,而是人抽象旳意志能力。
全部权旳形成
“人有权把他旳意志体目前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旳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种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例如说个人摘了一种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旳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 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旳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 格尔以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旳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 阶段,就是把拿来旳、自己占有旳东西,变成属于自己旳东西 ,就是“全部”,就是把自己旳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 由意志旳个体,那我自由旳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 个物打上自己旳烙印——这在法律上有诸多旳方法,例如写上 自己旳名字、做一种特定旳标志等。在这里,主要旳就是要形 成一种抽象旳状态,个人把自己旳意志实目前全部物上,打上 多种各样旳烙印,最终这个东西就是“我旳”,把“我旳”这个概 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络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全部物”, “全部”旳过程就完毕了。
对契约论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共 同体 … …凡是 脱离 自然状 态而 联合 成 为一个 共 同体 的人
们 。必须 被认 为他 们把联 合 成共 同体 这 一 目的所 必需 的 一 切权 力都 交 给这 个共 同体 的大 多数 。 ” 克 认为 在 自然状
史黛音
( 南京 师范大 学 公 共管理 学院 , 江苏 南 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 根 据 黑格 尔的理 解 契约关 系的核 心是 共 同意 志 , 是在 共 同意 志之 下的财 产所有 权 交换 。契约 首先是 一种人 际 关 系, 契约各 方保持各 方 的 自由权 利 , 具有 “ 共 同意志” , 是 一种平等 的 交换 关 系。国 家则是 伦理精神 的真 理性 存在 。契约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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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它是 特 殊 国 家 。” ③ 黑 格尔 又 将这 种 真 理 性存 在 的 国家
对 应 于 他 所 生 活 于其 中 的普 鲁 士 政 府 的 国家 哲 学 ,成 为 普 鲁 士 政府 辩 护 的 国家 哲学 。 对 黑格 尔 的国家学 说不 能持 简单 化 的态度 ,其 中包 含 着 许 多值 得 注 意 的重要 思 想 内容 。在 《 法 哲 学 原理 》 第2 6 7 节, 黑 格尔使 用 了 “ 真正 的政 治 国家 和 国家制 度 ” 及“ 作 为制
关 于政 府和 国家 的起源 。在 西方 政治 思想 史 中颇 为流 行 的便是 契约论 思想 。契约论 的基本 论点 , 把 国家 的产生说
成是 人们 相互 之 间或人 民 同统治 者之 间相 互 订立 契约 的结 果, 即国家是共 同协议 的产 物 。这 种学说 既说 明 国家 起源 的 必要 性 ,又说 明 国家 内部 统 治者 与被 统治 者 之 间关 系的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认识客体的属性有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认识客体的属性有对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对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人的本质属性既人的特性;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性有生理、意识、行为方式和内容,行为方式和内容由意识决定,意识既与生理有关,还与知识、信息、思想、资源环境条件有关。
植物与动物的区别在于营养的外在性供给吸收方式和内在性供给吸收方式导致的结构模式区别,人与动物的基因区别只有百分之几,而意识的区别则很大,动物与人的区别主要是大脑结构导致的;大脑的结构涉及遗传性的硬件、教化获得的软件、个人社会自然提供的资源环境信息三个方面,在大脑的功能性作用中硬件是机能,软件是方式、信息是原料,三者虽不可缺一,但方式确在三者中起着智慧性作用,决定着硬件潜力的发挥和信息的相对优化处理,且在生理组织相对于意识既是被动的载体又是工具中通过交互作用而影响大脑的进化;因此,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意识;意识是大脑中观的粗放性结构模式和神经元的微观性改造关联形成的特定结构模式或功能,粗放性结构模式的潜力发挥和进化又与神经元的微观性改造并形成逻辑性的知识信息关联结构模式或观念方法有关,而微观性改造并形成一定的结构关联模式的功能则主要与知识、信息、思想的系统性建构作用或内化有关,内化形成知信意向功能,当然,语言文字也在知识、信息、思想的系统性概念化建构作用中发挥了不少作用。
所以,人与动物的区别主要不单是意识机制功能大小的差异,也不光是经验知识信息思想内容数量的区别,更在于经验知识、信息、思想的逻辑性系统性结形成构造的理念、智慧和形为方式,知识、信息的逻辑性建构形成的意识和形为方式是人类文化造就的而不是动物的经验可造就的,因此,在变化节奏加快和知识信息成爆炸性的今天,将教学的中心从特性知识为中心转到关系知识为中心是必要的。
当然,人的本质都是文化特性,可文化环境的区别和各人的具体作用区别,不同文化性作用所致的个体属性也是存在差别的。
人是具有生物、能动、文化功能的存在形式;生理结构是基础,信息处理机制是主导,文化结构是本质;文化结构形成人的观念智慧,观念智慧既是文化性建构形成的功能,同时也是大脑微观性模式重造形成的功能。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作者:贾效东胡乐凯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9期[摘要]意志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为起点,深入分析了意志与自由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
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具体的。
所以意志和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就是指意志的自由。
[关键词]意志自由黑格尔[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104-02引言个体的自由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追求。
但对于自由的本质,人们却很少去探讨。
如果对自由的概念不明晰,就去追求自由,这必然会一无所得。
所以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世俗生活的束缚,处于一种不自由的状态。
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对意志和自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把自由归结到了意志的范畴。
他认为,就像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只有意志才拥有自由。
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一、意志与自由的辩证发展三个环节黑格尔对意志和自由的分析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通过动态的发展环节,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演绎意志和自由的概念。
他认为,意志的发展经过了三个环节,从而也对应着不同形式的自由。
只有充分认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我们才能充分了解意志和自由的本质。
(一)纯无规定性的意志——抽象的自由黑格尔认为,意志发展的最初环节是一种纯无规定性的状态。
在这个环节中,意志的各种规定性都被超越。
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存在的限制都被消除了。
在这最初的阶段,意志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定性,处于一种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
这是意志的最初状态,否定一切限制和规定,完全没有束缚。
所以意志具有可以从其自身中设定的每一个规定性中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具有从一切内容和界限中越出的能力。
在这一环节中,意志能够抛弃所有特殊性和规定性,而达到一种纯意志的状态。
灵肉合一的国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观
《 法哲学原理》 是黑格尔体系 中论述客观 精神 的 著作 。他在伦理篇 中试 图对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无限 性、 普遍性与有限性、 特殊性进行调和 , 用国家对市 民社会 的分裂进行整合 。黑格尔对国家这一伦理形 式的问题意识在大范 围内仍从属于对理论理性和实 践理性 的调和 , 或者可 以说是对真与善、 实然与应然 的一种统一 。故笔者在文 中将采用一种灵 肉合一的
家理 论 体 系 , 试 图整合 与超 越 市 民社会 , 调 和 古今政 治规 划。 运 用 黑格 尔政 治 哲学 中灵 与 肉的视 角 , 试 对其 国家问题 的提 出、 特 点 以及 意义 进行 分析 。 【 关键 词】 黑格 尔; 国 家理论 ; 灵与 肉 【 中图 分类 号 】 D9 0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6 -0 0 4 1 -0 3
并不继续展开 。
合 黑格尔整个精 神哲 学的体 系来看 ,《 法哲学原理》 作 为其对 客观精 神的分析 ,只是从主观精神到绝对 精神 的一个 环节 。在 客观精神 的辩 证发展过程 中, 国家是其 最为理想的发展阶段 ,也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发展诸环节 中最完美的 环节 。国家并不是指某一特殊 的国家 、 特殊的制度, 而 是指 国家本身、 国家 的理念 。吲 特殊 的国家和制度
肉合一” 国家观 的一些理解和 思考 。
一
总的来说 , 在“ 灵” 的方面 , 黑格尔 的国家观主要 体现 为理想性和神圣化 ; 而在“ 肉” 的方面 , 黑格尔的 国家观主要体现 为民族性和制度化 。
( 一) 理 想性
、
黑格尔 国家 问题 的提 出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摘要] 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实现包括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与以往哲学不同,黑格尔从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对康德和卢梭只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
黑格尔通过“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三个环节的辩证发展来构建他的整体家庭伦理观。
婚姻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家庭财富是婚姻的外部定在,是家庭的物质基础,也是家庭作为人格对其纯粹主观性的扬弃;子女是父母爱的实现,在子女身上,父母的爱获得了客观性。
子女经教育成为独立的人格而进入市民社会,家庭走向解体。
黑格尔赋予婚姻家庭以伦理性的实体存在,具有超越时代的合理性,保守和过时的地方是对于家庭妇女的歧视。
[关键词] 爱;婚姻家庭;家庭财富;家庭解体《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演绎。
客观精神的发展同时也就是自由的实现。
主观的意志要求其内部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使内部的善在外部的实存中成为现实的存在。
这一过程包含三大环节: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伦理是概念中的意志和主观意志的统一,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伦理的精神实质是“爱”,其存在形式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家庭是它的最初定在,是伦理精神的首个伦理实体。
一、婚姻1、爱:伦理精神的实现。
爱,是黑格尔论述婚姻家庭观时赋予它的首要原则。
爱是家庭的伦理精神,家庭“以爱为其规定”。
在黑格尔看来,爱是意志实现自由的途径,在爱中,爱的双方获得相互承认,自我意识在对方身上发现在爱的过程中去除自己的主观任性,扬弃我们特殊性而获得精神上的统一。
爱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
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通过这两个环节,爱进入第三个环节,即现实的伦理性的统一体——家庭。
黑格尔法哲学笔记整理
思辨的认识方法一、承诺世界是一个精神的世界,本质是一个超越有限自然和有限精神的绝对精神。
二、绝对精神是自在自为的存在,不是一个抽象、孤立的点,也不是在自然和有限精神之外的存在,它必须显现在有限的自然和精神之中,因而绝对精神是一个大全的存在。
三、大全的存在并不是一个静止、抽象的存在,它要不断由内向外设定自己的界限。
同时扬弃自己的界限,在不断向外扩张的同时,又不断向内回溯,从而使绝对精神展示为一个个具体的环节,而每个环节都是一个圆圈式的大全。
因而思辨的方法就表现为“正、反、合”的圆圈式的运动,表现为一种有体系向无的相互运动。
在思辨的方法中,思辨的概念是其基本要素,这些概念从属于一个严格的逻辑体系,按一种内在必然性的方法不断向前运动,形成一种终点返回起点的运动过程。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思辨的方法特别强调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思辨和存在的同一性,因而,它是一种超越了形式逻辑、物理、数学的方法的更高的方法。
这种方法并不是在内容之外的方法。
它是思辨哲学唯一的对象自己展开自己的形式。
序言第一段:法哲学原理是对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精神哲学中客观部分的一种详尽的发挥第二段:黑格尔重点说明了为什么自己的法哲学原理目前展示给大家的这种体例和形式——1、本提纲面对公众,所以必须对一些日常观念和当时流行的观念进行分析。
2、由于哲学著作具有个体,时代,历史,民族性,它总是在批判前人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所以很难有固定范围,确定的本质。
第三段:黑格尔谈到了本书写作的方法。
他认为,当时的哲学陷入一种可耻的颓废。
要么传统形式逻辑方法一遭到人们怀疑,要么把人类知识的可能范围仅限在现象界,这种种都使哲学无法提供绝对的真理。
为了重新认识真理,需改造我们的逻辑和认识的方法。
而他认为,唯一适用于认识超验对象就是他的思辨方法。
这种方法可将哲学从颓废中拯救出来。
至于这种方法是什么,包含哪些形式和特点,黑格尔让人们去参看《逻辑学》。
他仅强调了一点,即这种思辨的方法是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方法。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黑格尔是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
在他的哲学系统中,法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与道德、社会和国家一起构成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以他的法哲学原理最为著名。
本文将为您介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概括为法的自由性原理、公正性原理和绝对性原理。
首先是法的自由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应该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合法性是指一种普遍的原则,即法律应该满足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法的自由性原理要求法律不仅要在性质上自由,还要在内容上自由。
其次是公正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这意味着它不应该偏袒某一特定的团体或个人。
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黑格尔强调,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公正性是法律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最后是绝对性原理。
黑格尔的绝对性原则认为,法律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它代表了国家的理性和精神。
法律应该超越个人的意志和动机,而是应该基于普遍的原则和价值观。
这种绝对性质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地保障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还有实践性意义。
黑格尔强调,法律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必须被设计为能够实现和平、自由、公正和理性的制度。
只有基于这些原则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对人民产生积极的作用,使他们感到自由和公正,从而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涵盖了法律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等多个方面。
这三个原则不仅是法律科学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民众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实际的法律制定中,我们应该借鉴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真正把握法律应该具备的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以下是对《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一些关键点的笔记:1. 法的概念:黑格尔将法定义为理性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而自由则是法的内在本质。
2. 自由与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通过权利来实现的,而权利是自由的定在。
马克思批判这一点,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权利背后的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权利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
3. 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绝对自由的表现,是自由意志的最高定在。
马克思则认为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掩盖了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经济关系。
4. 契约:黑格尔认为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
5. 法律与道德:黑格尔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统一的,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总是统一的。
6. 国家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法是自由的最终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7. 批判方法: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批判方法,即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对事实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总的来说,《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它展示了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自由、权利、所有权、契约、法律与道德、国家法等方面的独到见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特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提要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提要依薛华讲《法哲学原理》1)搞法哲学的与搞法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法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应该靠近。
法有宪法/刑法/民法/保险法/交通法等,凭什么说这些法是法?法哲学研究的是法意、法的精神或法的基础,搞具体法律工作的首先是确定法律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判决。
2)实定法、实证法或权威法(positive laws)凭什么或根据什么而是权威?自然法、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Naturrecht)。
进一步地问:为什么“自然如此”就要“自然如此”?这样一直追下去就到了一个无边的大的原则(如果你信仰宗教,你就可以追溯到上帝、神上去;黑格尔有神的观念,但这些神是非人格的神)上。
《法哲学原理》(1820年10月,标的出版时间是1821年)的副标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说的就是自然法为国家学、实定法提供根据、自然法高于实定法、根据自然法解释实定法的事;法哲学就是要解释自然权利概念。
黑格尔在晚期对“自然权利”是打了折扣的,他把自然权利的说法削弱,变成一个哲学权利概念或学说,因为在他看来,自然这个概念是模糊的:一个含义是万事万物的本性、本质;另一个含义是现代社会所谓的自然就是人之外的自然,就是康德讲的经验对象的总体,如日月星辰、狮虎猫狗、人等,这是外在自然,还有个内在自然,如解剖学、生理学、遗传学等研究的。
这第二种含义是一个局部概念,但在法的领域中,给“自然”的不是一个局部的位置,而恰恰是一个涉及总体、整体和原则的位置,它该有一个整体的含义、事物本源的含义或事物基础、根据的含义。
这样,黑格尔就主张用“哲学权利”代替“自然权利”,在哲学上给这个概念以新的解释。
在康德那里,有时说自然就是上帝,有时又说上帝高于自然;而中世纪超越了希腊的精神和哲学,确立了上帝高于自然。
参考Leo Strauss《自然权利与历史》。
“规范性的来源”(科萨嘉)我们的传统是怎么从自然权利为实定法立论/提供根据或尺度的?如老子的思想“道法自然”,最终概念是“道”,道与自然是一致的;为什么讲“三纲五常”?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如何理解?3)right,Recht怎么翻译?法、法权、权利、正当/适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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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自由是一个体系
பைடு நூலகம்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
康德:先验唯心主义。他提出批判哲学,代表作: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 批判》。 费希特:以自我为中心的主观唯心主义。代表作: 《人类知识学》。 谢林:客观唯心主义的同一哲学,代表作:《先验 唯心论体系》、《艺术哲学》 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
黑格尔:批判的视角
对唯心主义的批判。费尔巴哈:真正的存在是自然和肉体的人。 马克思:真正的存在不是精神,而是人类物质生活。基尔凯郭儿: 真正的存在于只有个体,哲学只关心个体的存在,而不是抽象的 存在。马克思从社会存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 对神秘主义的批判,主要有叔本华,他斥责黑格尔的著作是蒙昧 主义(obscurantist)和虚假哲学(pseudo-philosophy )马克思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除了批判黑格尔思想的保守性外,也 把他的思想看作泛逻辑主义的神秘主义。 对国家主义的批判:罗素认为 ,如果黑格尔的国家学得到承认, “那么凡是可能想象得到的一切国内暴政…就都有了借口”。萨 拜因认为,“对国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对市民社会给予道德上的 低评价,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治上的独裁主 义”。黑格尔偏好国家胜过个体、权威胜过自由、法律胜过个体 权利、服从胜于反抗、君主胜过人民。
黑格尔的生平
《逻辑学》完成后,黑格尔进一步完成自己的体 系,他出版了《哲学全书纲要》,总结自己的理 论。随着黑格尔的影响越来越大,1818他被邀请到 当时普鲁士政治中心的柏林大学任教,并升为正 教授( full professor)。国王威廉三世(Frederick William III)表彰他对当局的贡献于1830年任命他 为柏林大学校长,这时黑格尔的影响达到顶峰。 1831年柏林发生霍乱,黑格尔先是逃出去,但回来 太早,结果被感染,几天后去时,时年6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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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黑格尔的生平与思想
(一)斯图加特时期,1770-1788年。幼年和中学时期; (二)图宾根时期,1788-1793年;图平根神学院学生,与谢 林、荷尔德林同学 (三)伯尔尼时期,1793-1796年;当家庭教师 (四)法兰克福时期,1797-1800年;家庭教师 (五)耶拿时期,1801-1806年;无俸讲师 (六)巴伐利亚时期,1807-1816年;《班堡日报》编辑,纽 伦堡中学校长 (七)海得堡时期,即1816-1818年;海德堡大学教授 (八)柏林时期,1818-1831年。柏林大学教授,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因霍乱去世,终年61岁
黑格尔的著作
生前出版的著作: 《精神现象学》 《逻辑学》(大小逻辑学) 《哲学全书》 《法哲学原理》 遗著: 《宗教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 录》《哲学史讲演录》
黑格尔的体系
《精神现象学》:黑格尔哲学的诞生地和秘密。 黑格尔认为世间万物 本原是理念,从意识到理念的发展是通过一 系列精神发展形式实现的。 《逻辑学》:黑格尔体系的基础。逻辑学研究世界的概念和理 念。理念是事物的本原,绝对精神的丰富性和系统性是通过哲 学概念之间演变实现的,把握它们的运动及其理性必然性的知 识称为思辨哲学,把握它们的方法称为辩证法。 应用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绝对哲学 其中精神哲学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主观精神 阶段指个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包括灵魂、意识和自我 意识三个阶段。客观精神是指精神处在现实化或现实形式中发 展的阶段,《法哲学原理》的内容就属于精神或理念处地客观 精神阶段的发展。绝对精神指绝对理念获得其自身的精神形式, 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
黑格尔学派解体
黑格尔去世后,他的学派就解体并出现两个截然对 立的支脉,即左派黑格尔主义和右派黑格尔主义( 又称为青年黑格尔派和老年黑格尔派)。右派自称 是黑格尔的嫡传,他们把黑格尔体系神学化,坚持 新教正统主义并把后拿破仑的社会秩序作为理性的 秩序。政治上是保守的。左派黑格尔主义,又称青 年黑格尔派从革命意义上理解黑格尔,从中得出无 神论和改革的结论。青年马克思、恩格斯就属于青 年黑格尔派的一员。
黑格尔的生平
黑格尔1770年出生于德国斯图加特的一低级文官 家庭,从小学习勤奋,成绩很好,但并没有显示 特殊的天份。 神学院毕业后,黑格尔在伯尔尼等地做家庭教师 ,1801年在他的朋友谢林帮助下在耶拿大学得到 一个编外讲师 privatdozent. 他的讲课很受欢迎 ,后来被提升为正式的教授。1806年拿破伦征服 普鲁士,大学停办,黑格尔失去了教职。失去教 职的几年间,黑格尔到一个报纸做记者,最后任 纽伦堡中学校长。在此期间,他出版了代表自己 体系的《逻辑学》,因而得以于1816年在海德堡 大学重新获得大学教授职位
黑格尔的意义
哲学意义:黑格尔的哲学旨在对现代思想进行彻底重构,它的核心问 题是理性的同一如何可能。休谟认为,理性概念是模糊的,建立在这 个基础上的自然秩序是可疑的;卢梭认为,心灵的理性与头脑的理性 是对立的,康德认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与审美理性是分立的,它们 对理性采取的是分而克之(divide and conquer)的态度。与此相反,黑 格尔相信理性是统一的,它应该可以克服时代精神的分裂,建立和解 的理性秩序,采取的基本方式是辩证逻辑。 政治意义:黑格尔哲学对宗教改革、法国革命和英国工业革命的反思。 现代社会确立了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主体意识。但是,这种主体性是矛 盾的,一方面它赋予个人以绝对的自由表达和追求自己生活目标的权 利,但是,它又瓦解了社会共同体,使个人原子化和价值的主观化。 哲学的任务在于确立人的生活的合理条件,重新把个人自由与公共自 由结合起来。相对于法国革命,黑格尔是保守的,反革命的。 当前中国面临的问题与黑格尔时代有相似性。今天的时代相对于文化 大革命也是一个“反革命”的时代,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得到充分 地承认,工业革命、都市化、商品化使人与人关系越来越陌生化、金 钱化、契约化,集体经济和威权社会的解体,社会越来越原子化。如 何重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和解成为时代的核 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