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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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是德国哲学家,他的法哲学原理是其哲学思想的核心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系统阐述的,这一理论对法律、国家和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国家的实现和具体化,而国家则是世界灵性的现实存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哲学思想。

首先,黑格尔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具体化。

在他看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表现。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自身发展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和实现。

因此,法律与国家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家的基本结构和秩序。

其次,黑格尔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他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是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等差异。

同时,法律的客观性意味着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依据国家的意志和权力来制定和执行。

再者,黑格尔将法律置于国家的整体性框架中进行思考。

他认为,国家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源,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具体表现。

因此,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国家整体发展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和实现。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国家的其他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最后,黑格尔关注了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和实现,是伦理观念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道德和伦理观念在国家中的具体表现,是国家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具体化和实现。

因此,法律与道德、伦理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道德和伦理秩序。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其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国家和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一理论中,法律被置于国家的整体性框架中进行思考,与国家、道德、伦理等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国家、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而对法律和政治哲学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黑格尔哲学读后感

黑格尔哲学读后感

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

以下是精心整理的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篇一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

法哲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它从哲学角度和运用哲学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正如黑格尔所述:“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

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它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不同的学派,每个学派都秉承了不同的理念与观点,“有的从神、有的从精神、有的从物质中寻找法的根据和本质”,而“黑格尔则是从精神的发展中找到了法的本质”并形成为一个新的完整的学派。

一、黑格尔法哲学:抽象法、道德、伦理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

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

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一抽象法抽象法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是一种形式上的、人格上的东西。

抽象法借助外在事物实现主体的自由,就直接体现在对物的所有权ent,与前两种归宿不同,物没有消亡,而且仍然保持着被占有的状态,只不过物的所有权通过某种形式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的发生,不仅仅涉及一个个人的特殊意志,也会涉及到其他人的意志。

根据个人与个人的特殊意志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归为两种:一种是契约Contract;另一种是不法Wrong。

不法是特殊意志与普遍的意志相抵触所产生的矛盾与对立,不法所表现的欺诈和犯罪必须通过刑罚予以惩戒和纠正,在这一过程中,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和扬弃,最终使前者回到自身并从而成为一种现实的意志,这种现实的意志不再是抽象的、潜在的自由,而是一种建立区别的、分化对立面的、与之前所不同的自由,这种意志将自身作为反思的对象,使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法,也被称为黑格尔辩证法或黑格尔逻辑,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一种关于思维发展和认识真理的方法论。

黑格尔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来达到对真理的认识。

这三个阶段分别是:抽象的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阶段。

1.抽象的肯定在黑格尔法中,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抽象的肯定。

这一阶段表现为对某一事物的最初肯定和认识。

在抽象的肯定阶段,我们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只关注了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特点。

例如,我们对于阳光的认识就停留在它明亮、温暖的特性上。

抽象的肯定是对实际事物的片面认识,忽略了事物的综合性和内在的矛盾。

2.否定第二个阶段是否定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们开始对抽象肯定所忽略的事物特点进行思考,逐渐认识到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以阳光为例,我们开始思考阳光不仅仅是明亮和温暖,可能带来炎热和晒伤等问题。

这个阶段是对抽象肯定的否定,是从片面认识到对事物内在矛盾的觉察。

否定阶段将我们引向深入思考事物的全面性和辩证性。

3.否定之否定第三个阶段是否定之否定。

在这个阶段,我们对抽象肯定和否定的阶段进行整合,超越其矛盾,达到更深入的认识。

继续以阳光为例,否定之否定阶段就是对阳光的矛盾进行统一,认识到阳光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它对大自然和生物产生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否定之否定阶段是辩证法中的最高阶段,通过整体和综合的思维,使我们对事物和现象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总结起来,黑格尔法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达到了超越事物片面认识的目的,揭示了事物的辩证性和矛盾性。

这种思维方法不仅适用于理论哲学,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认识与研究中。

通过运用黑格尔法,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1770—1831)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在《莱茵报》(1843年)时期,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就是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黑格尔提出憾世明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

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

法哲学就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

在《法哲学原理》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

根据黑格尔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来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

国家:个人与整体、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统一。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

“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国家不是保障个人幸福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个人必须尊敬国家,把它视为地上的神物”。

正因为这样,黑格尔得出结论,国家是普遍的、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代表着的人的普遍本质,相比之下,个人的存在和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黑格尔说,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现实的人成为国家,倒是国家必须先成为现实的人”。

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是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是人们自己的社会依赖关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客观化和实现。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作及黑格尔著作集法哲学原理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是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为知名的著作是《法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Law),它是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集大成之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黑格尔的著作及《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著作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青年时期的批判性写作阶段、中期的系统性写作阶段和晚年的辩证性写作阶段。

在青年时期,黑格尔以批判性的思维风格撰写了一系列论文,其中最为知名的是《关于创造性才能的科学理念》(The Scientific Idea of Creativity),该论文探讨了艺术、宗教和哲学等领域的创造性表达。

此外,他还撰写了《精神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这部作品被视为哲学史上一部重要的著作,它试图揭示人类思维和文化发展的逻辑规律。

中期,黑格尔开始着手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性哲学体系。

他出版了一系列著作,包括《逻辑学》(The Logic),该书提出了黑格尔独特的辩证法思想;《自然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Nature),这本书涵盖了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并试图将其纳入哲学的范畴;《精神哲学原理》(The Science of Spirit),该书探讨了人类社会和个体的自由意志的问题。

晚年时期,黑格尔出版了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法哲学原理》。

这本书是他关于法哲学的最重要的论述,通过对法律的辩证法思考,黑格尔试图揭示法律与个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如何反映出社会的普遍意志。

这本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概念,第二部分则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如家庭、财产和契约等。

《法哲学原理》被视为当代法学的重要参考书,对法律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黑格尔的著作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哲学、逻辑学、自然科学和法学等。

他的思想深入探讨了人类意识和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人类思维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用文-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应用文-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众所周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说,那个大纲或者概论(Grundriss)预设了“认知的沉思性模式”。

这和他所说的“旧逻辑”和“知性的知识”(Verstandeserkennitnis)形成了对比,他也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他自己的形而上学之前的所有形而上学的特征。

他明确表示,他所指的就是他的《逻辑学》这本书。

事实上,黑格尔在许多不同的文本中都再三表示,他全部哲学的核心,其他的所有理论所依赖的,都可以在两卷本、三个部分的书中发现,即他于1812年和1816年间在纽伦堡教大学预科班的学生时所写的书。

第一卷被称为《客观逻辑》,包含“存在的逻辑”和“本质的逻辑”。

第二卷的第三部分,被称为“主观逻辑”,由“概念的逻辑”构成。

《法哲学原理》有三个典型的特征,这使它几乎区别于所有前期的哲学著作。

第一个特征是,它并没有表现为对单纯的最好政权的思考,而是对具体的现代制度,如私有财产、道德个人主义、资产阶级或浪漫家庭、市场和代议制政府,所进行的不同寻常的思考。

第二个特征是,《法哲学原理》分析形式本身就是不同寻常的。

它包含着对像参与到这些制度(在所说的每一种制度中,黑格尔都称之为概念的东西)中的参与者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那样的事物的思考,以及对在那种自我理解中所拥有的各种不足或非完整性的证明(有时这通过说概念“与其自身不一致”而表达出来)。

在所说的现实性制度生活中,那样一种自我理解的实现,被表现为非连贯性或者更为一般的非理性,而没有对于在对那样的地位的自我理解中表现为无效的规范的诉求。

当地位被修订以反应和纠正那种缺陷的时候,我们最终就以一种不同(但相关)类型的自我理解而彻底结束了。

这听起来像是1807年黑格尔约拿时期的《精神现象学》的典型性展示,而且与之有相似之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 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 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 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 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 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 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 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 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 的反思”。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 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 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 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 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 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又根据 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 国际法。
• 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 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 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 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 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 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 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 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 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 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 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 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 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 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 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 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 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 得了它的尊严。 •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 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 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作为抽象法的自由意志历程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作为抽象法的自由意志历程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作为抽象法的自由意志历程周雪峰【期刊名称】《《德国哲学》》【年(卷),期】2013(000)001【摘要】黑格尔的法哲学(即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实现自身的历程。

思维和意志作为精神的不同环节,在自由意志的历程中不断地相互转化,并在其中实现精神的同一。

自由意志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普遍性的环节即思维,体现为抽象自由;第二,特殊性的环节即意志,体现为特定的自由;第三,单一性,即前两个环节的合题(同一),体现为现实的自由。

自由概念在抽象法领域中的历程,是一场抽象的普遍意志自身的扬弃运动,是意志历经从抽象规定向自我相关的规定的发展过程。

该过程同样体现三个环节:第一,所有权是对纯粹抽象人格的否定,但所有权只是抽象的"我的东西"的规定,尚未在意志内部获得定在,因此它需要过渡到诸意志间的关系,即契约;第二,契约以双方意志为中介,形成共同意志,但仍不是普遍意志;第三,在不法中,欺诈和犯罪展示了特殊意志之间以及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之间的矛盾运动。

刑罚(作为普遍意志的抽象法)通过否定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否定,从而实现意志的否定之否定,并形成意志的自我相关,进而实现向道德的过渡。

【总页数】21页(P225-245)【作者】周雪峰【作者单位】[1]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2]武汉纺织大学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16.35【相关文献】1.意志、自由和法——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基本概念解读 [J], 薛桂波2.论抽象法阶段的自由意志及其反思——基于《法哲学原理》的视角 [J], 陈茜3.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J], 高兆明4.从“自由意志”到“政治承认”——基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分析 [J], 贺然5.浅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中——自由、意志和法的概念 [J], 李曌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摘要:黑格尔始终认为,欧美国家的18世纪发生的巨大变化唤醒了人们关于自由的意识。

《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准确地表明,通过自由,以及其权利层面从自由概念内在地推导出制度会被规定为必然。

本文将以意志以及权利(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领域为出发点,通过意志以及三个领域的概念变迁和形式进行阐述说明,力求进一步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

关键词:黑尔格;自由;意志;法哲学一、“自由”是“精神”的真理“对黑格尔来说,人的自由的主要源泉和要素就是思想。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8页。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物质宗教文化等的实践变化,思想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思维应该通过理性自由自主地体现其全部价值。

思维中包括一些想象以及经验科学,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最有权威的仍然是具有理想的思维。

由此,他提出一种无预设的逻辑科学,要求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有批判性的科学。

对于思想来说,成为真正自由的,也是对过去历史的一个总结和回应。

“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地意识到了,我们是自由的、自我规定着的是者,并且,我们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思维着的是者才是自由的。

”[同上,第41页。

]这明显的说明思想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尤其凸显了思想中的理性对于自由的必要条件。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表明自由是其精神哲学的本质:“‘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论。

”[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6页。

]由此,显示了自由之于精神的地位和作用。

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态的体现,“被承认的自由意识,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它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

”[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125页。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有 财 产权拓 宽 了财产 持 有者 进行 自由选择 的可 能 性 。另一 派 持 功 利 主 义 的 立 场 ,以 弗 里 德 曼
( M i l t o n F r i e d m a n )等 人为代 表,认为 私有财 产 权既是经济 自由的保障 ,亦是政治 自由的基础 , 私有财产权 因而充 当 了促 进个体 自由的重要工
私 有 财 产 权 是 自由 的必要 条 件 吗 ?
对 《 法哲 学原理》 “ 抽象 法” 章 的再考察
陈 浩
【 摘要 】区别于 自由主义和康德式 的 自由概念 ,黑格尔 ( H e g e 1 )将 自由定 义为 “ 主体在对 象 中的 自我 同一 ” ,认 为 自
由不是 主体 先天的 自然属性 ,而是需要后天发展 实现的社会属性 。具 体而言 ,黑格 尔认为 , 自由的实现需要 主客两个
【 关键词 】黑格尔 ;抽象法 ;私有财产权 ; 自由
中 图 分 类 号 :B 5 1 6 . 3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0— 7 6 6 0( 2 0 1 3 )0 5— 0 0 1 9— 0 9
怎样 运 用 “ 私 有 财 产 权 ” 为 “自由 ” 作 辩 护 ,是一个 历 久弥新 的话题 。不 论 是 在黑 格 尔 之 前 还 是在黑 格 尔之后 ,一直 有 学者 尝 试从 不 同的
具 ②。
( B i l d u n g )功效 ,个体 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与 实现 。简 言之 ,黑格 尔从 充 当 自由发展 条件 的 意义上 ,论证 了私有财产权对 于 自由的必要性 ⑧。
上述 两派 在研 究进 路方 面 虽 有所 不 同 ,但 是
本文 系中国人民大学科 学研 究基金 ( 中央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费专项资金 ) ( 1 2 X N F 0 2 6 )的项 目 成果。

哲学逻辑10图解黑格尔的《逻辑学》

哲学逻辑10图解黑格尔的《逻辑学》

自我否定的形态变化
观点解说:否定之否定的两种形式
存在环节:自身生长变化
• 一个过程,两次否定 • 存在环节:从形式否定到 属性否定:生死转化。两 个层次是过程和系统、动 态和静态的对立统一。 • 认识环节:从静态逻辑到 动态逻辑,从逻辑模式到 金字塔形式。由此构成真 理的属性和形式之间的矛 盾关系。
灵魂 世界 上帝 抽象形式 认识能力
物自体 为我之物
存在-实践 关系-理性 统一-批判 菱形范 畴表
知性:有限和有条件事物 理性:无限和无条件事物 辩证论 三分法 二律背反 本质矛盾
功绩:知性范畴是有限的,没有达到真理 缺陷:1、物自体停留在彼岸,割裂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2、对思维活动只加以历史的叙述,例证法,没有进到本质
第二版序言强调方法、过程、真理
两种真理 过程分析 真理的内容实 质也可说是表现在 两种语言里,一为 感情的、表象的、 理智的,基于有限 范畴和片面抽象思 维的流行语言,另 一为具体概念的语 言。P12
思辨方法
当精神一走上思 想的道路,不陷入虚 浮而能保持着追求真 理的意志和勇气时, 它可以立即发现,只 有〔正确的〕方法才 能够规范思想,指导 思想去把握实质,并 保持于实质中。P5
间接反思:本质 无限性概念
直接反思:种类概念 感觉表象:存在物名称 抽象概念
形而上学-片面性具有的三种表现
独断论 绝对可知
科学理论是 系统矛盾论
片面理论 三种形式
方法环节的对立 绝对性和相对性
黑格尔 逻辑学 的属性
观点环节的对立 可知与不可知
怀疑论 相对性
本质同一 形式对立
不可知论 绝对性
形而上学:哲学理论的分类模式
导言揭示的逻辑关系:目的是规律

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占有
使用
转让
占有
对 物 的 占 有 有 三 种 类 型
其一,直接的身体把握。 就是将自然物直接置于 我的自然力 量控制之下。
其二,给物以定形。这是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存在 形态、通过人对物的加工而实现的对物的占有。 是一种较高级的占有方式或实践方式。
犯罪

犯罪意味着不论在自在意义上还是在自为意义上,法对我 来说都是假象。一个行为我明知道它是不法,我也不想把 它伪装为合法,就是犯罪。也就是说,它是对法这一共同 意志的公然对抗或挑衅。“欺诈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 在行为的形式上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这边连这一点也没 有。”因此,“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法本身 或我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法都 受到破坏。”
契约的特征:
第一,它是从任性的意志出发的。
第二,契约体现的是双方的共同意志,但是这 种共同意志还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 第三,契约的客体只能是外在的个别物,不是 别的什么东西。
契约的分类:赠与契约、交换契约、担保契约 1、赠与契约:是单向的让与和接受过程,一方放弃财产所有权, 另一方获得所有权的过程。 a、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b、物的借贷。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用赠与人。 c、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 2、交换契约。就是契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双向让与和接受过 程,这是一个当事人双方财产所有权互相转让与交换的过程。 a、互易。一种是物本身的互易,即一个特种物与其他特种 物的互易;另一种是买卖,即特种物与被规定为普遍的物之间 的互易。 b、租赁,即收取租金而把财产让给他人暂时使用。一种是 特种物的租赁,一种是普遍物的租赁。贷款 c、雇佣关系。即按限定时间或其他限制转让我的生产操作 或服务作业。 3、担保契约。我订立契约而把物的使用转让他人时,我虽然不 占有该物,但仍为该物的所有人。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黑格尔是德国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

在他的哲学系统中,法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与道德、社会和国家一起构成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以他的法哲学原理最为著名。

本文将为您介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概括为法的自由性原理、公正性原理和绝对性原理。

首先是法的自由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应该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合法性是指一种普遍的原则,即法律应该满足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法的自由性原理要求法律不仅要在性质上自由,还要在内容上自由。

其次是公正性原理。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这意味着它不应该偏袒某一特定的团体或个人。

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黑格尔强调,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公正性是法律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最后是绝对性原理。

黑格尔的绝对性原则认为,法律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它代表了国家的理性和精神。

法律应该超越个人的意志和动机,而是应该基于普遍的原则和价值观。

这种绝对性质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地保障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还有实践性意义。

黑格尔强调,法律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必须被设计为能够实现和平、自由、公正和理性的制度。

只有基于这些原则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对人民产生积极的作用,使他们感到自由和公正,从而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涵盖了法律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等多个方面。

这三个原则不仅是法律科学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民众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实际的法律制定中,我们应该借鉴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真正把握法律应该具备的自由性、公正性和绝对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哲学原理 1995

法哲学原理 1995

《法哲学原理》是199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黑格尔。

该书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该书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

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导论部分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的实现。

第二篇,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

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该书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和法不可分。

法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

第1页共1页。

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

► 在抽象法阶段,严格来说,还未达到主体性,道德 阶段才把抽象法中的人规定为主体。
► 不过“道德”阶段的行为主体只是个体的主观意志, 不是普遍的客观意志,因而有可能成为主观片面的 东西。
► 自由意志要成为现实的存在,一方面必须获得自身 的客观规定,另一方面必须成为一种正义的社会交 往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客观制度性安排。这样,客 观精神就由道德阶段逻辑地演进至伦理阶段。
►但在现实世界中,概念总是同具体事物结合 在一起的,现实世界中没有离开具体事物的 所谓“纯粹概念”,所以逻辑学的“纯粹概 念”必然要体现在具体事物之中,黑格尔把 这种向外的体现叫做“外在化”。
►“外在化”并不是指时间上先有“纯粹概念”, 后来才变而为具体事物。
►相反,“纯粹概念”只是具体事物可能的逻 辑前提,但单有逻辑上的可能性,还不是现 实性,只有通过“外在化”,才有现实性。
►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 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 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正是哲学概念,使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 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 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 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
►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 外化为自然)
► 绝对精神是一个自我演化的过程,在自然界和人类 社会产生之前,它是纯粹逻辑概念的推衍过程;之 后外化为自然界;再后又自我否定,转化为精神并 返回自身。
► 绝对精神是怎样把世界万物都实现出来的呢?
► 精神通过正——反——合的辩证法运动,从而分阶 段地把种种事物实现出来。
► 一开始,绝对精神是在纯粹的“概念”世界里面运 动(正);然后从概念中把自己外化出来,形成了 有具体物质内容的自然界(反);之后,精神扬弃 了自然界,结合了前两个阶段,重新回到精神的表 现形式中(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生命权和身体权
所有权不仅涉及到人与物的关系,也涉及到自由的人格与肉体 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或对身体的所有权问题。 一般人都说“我的身体属于我”,但是黑格尔作了一个区分,“我 有身体”是一回事,“我要有我的身体”、或者“我根据我的意志有 我的身体”,其中的含义就不一样。第一种状况,“我有身体”, 好像是中立的,是自然的客观的描述;但是第二种状况,有了 意志成分,把自由意志与之联系在一起,或者把身体看成实现 自由意志的不可少的要素。在抽象法阶段,讲的就是我根据我 的意志拥有我的身体,这个差别是很大的,也会导致后面许多 问题的论证。比如人家伤害了你的身体,就不仅仅是伤害了你 的胳膊或腿,而是伤害了你的自由意志,你的身体是和你的自 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法和不法也是和意志联系在一块的。这 种法权状况是和动物不一样的。动物只是简单的“有”身体,也 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但是,抽象的人完整的把自己的身体看 成自由意志的体现,有意志的因素在里面。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4节 )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 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54 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 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 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
法与人格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受干 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的绝 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40)这句话非常重 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段是以 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 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第26节 )“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所以法的命令是:成 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第36节)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

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

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

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

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

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

第三环节伦理。

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

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

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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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但是,法只涉及
人格拥有的权利,不涉及意志的内容。法既不考虑个人
的需求,也不考虑动机。在法中,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
感兴趣,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
的东西,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
不202行0/4/14使。(37节)
11
从人格到财产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 性,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 对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 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 的第一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 自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见第39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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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的观点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意志、期待和 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然而,这 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
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
式,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法哲学原理》不
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也是它的批判。(§33补
充)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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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概念释义
抽象法(abstract law)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任 何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 格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 按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syllogism) 。按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 段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 ,这种同一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如《逻 辑学》“存在 ”范畴 一样,同样,狭义上的法 律在这里是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 的最初级的形式。
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
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因此,
哲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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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 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我不仅 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在这里,人们 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 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 的统一。
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应仅 仅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该使之实现。”伦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单 个意志的统一,是自在自为的意志的真正实现。
是要形成一种抽象的状态,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
,打上各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
的”这个概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
2“020所/4/14有物”,“所有”的过程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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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4 节)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不 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而是 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他人的 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道德和伦 理的内容。
2020/4/14
2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的定在 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这是 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我们只有 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用于浪费的,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即 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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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财产观:人为什么要占有物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在法权领域 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1)从人和自 然的关系来论,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但是如果没有自 然环境,不可能存在的,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 2)人总是有需要的,要满足他的需要,首先要和外在的 物发生关系,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3)占有的基础主 要不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 关系。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 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 理性而存在的。”(41节)在所有权中,物是自由的定在 ,只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现代法的前提是把 人作为人格看待,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 依附关系存在。见第52页
2020/4/14
Hale Waihona Puke 14洛克的财产观洛克的财产观:(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 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 和便利(私人使用权)(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 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 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但黑格尔认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产生了第
三个阶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
东西,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
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
是给这个物打上自己的烙印——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比
如写上自己的名字、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在这里,重要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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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形成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的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
拿过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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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立场
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康德的哲学是道德哲学,他 完全取消伦理的特殊性和独立意义,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 二元论,强调伦理是更高形式的人类自由活动形 式,它超越了内在性与外在性、主观 性与客观性、 个人与社会的对立,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自由。 (§33附释)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
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54
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
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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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一篇 抽象法(§34-§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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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概念释义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 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 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 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 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 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 。对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 概念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 社会出发 ,必须从抽象法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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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的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的和直接的。所谓直接性是指, 自由意志的对象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45)意志在 这里是排他性的单个的人。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是纯粹的我 与自身的关系。
法的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的人格(person)。“人的最 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动物也 是主体,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 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 性。”(46)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规定的,它有身高、体重、 性别、年龄等等他无法自由支配的限制因素。但是,在法律中起作用的 不是经验的规定性,而是人抽象的意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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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格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 以不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 。法的绝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 40)这句话非常重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 在抽象法阶段是以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自 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 事就是成为人”第26节)“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 ……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6节)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 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 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 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 发展。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
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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