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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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DB37T2090-2012)

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DB37T2090-2012)
底质较硬、泥沙淤积少水域,海底表面承载力≥4 t/ m2 ,淤泥层厚度≤600 mm。 4.2.2 水质
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2.3 透明度
透明度大、受风浪影响较少、无污染的海区,日最高透明度500mm以上天数≥100 d,年大风(≥6 级)天数≤160 d。 4.2.4 流速
水流交换通畅,但不大于1500 mm/s。 4.2.5 水深
5.4 生物条件调查
包括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游泳动物、底栖生物的调查(见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目 的生物与其他生物的分布、洄游、行为、食性、繁殖习性等的调查(附录H,附录I)。调查方法和要求按 GB/T 12763规定执行。
6 论证
根据第4章和第5章调查结果和资料,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人工鱼礁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批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并决定是否准予建设。
海区 站号
采样 日期 时间 时分
层次(m) 总种数(种) 总细胞数(个) 生物量(个/m3)
多样性指数 (H’)
均匀度(J) 种名
第 采样方法
页/共 页 调查时间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浮游植物分析表


细胞数量(个/m3)
取样者:
鉴定者:
校对者:
10
海区 站号 采样 日期 时间 时分 层次(m) 总种数(种) 总个体数(个) 密度(个/m3)
11 增殖放流
人工鱼礁设置后,可在礁区及附近海域进行适宜生物的增殖放流。
12 人工鱼礁效果调查和评价
5
DB37/T2090-2012 在投礁三个月以后,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水下观察礁体是否移位、下陷或损坏,同时进行人工 鱼礁效果调查和评价。
6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模板】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模板】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保障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8〕66号)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其他类型资金支持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可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监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农业农村部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参与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的90天内准备好验收材料完成初步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章验收条件与内容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工鱼礁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各单项工程已经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整体项目工程已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四方验收报告);(三)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经政府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四)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括人工鱼礁构件质量检测报告等);(五)完成投礁区域声学水下勘测工作,并进行人工鱼礁投放量测算,出具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报告及项目海区建设前后的勘测对比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

每个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最高2500万元!农业农村部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每个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最高2500万元!农业农村部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每个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最高2500万元!农业农村部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为更好地发挥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效益,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2017年,农业农村部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细则”)。

试行细则发布以来,在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工鱼礁建设深入推进和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人工鱼礁技术规程..

人工鱼礁技术规程..

1 总则1.1 为保证人工鱼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建设要求,实现人工鱼礁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人工鱼礁建设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

1.3 本规程适用于在山东省管辖范围水域内进行的人工鱼礁建设。

1.4 本规程只对人工鱼礁区别于其它建设工程类别的地方作出规定。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1.5 本规程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7378-1998 海洋监测规范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8668-2002 海洋沉积物质量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术语3.1 人工鱼礁(Artificial Fish Reef)人工鱼礁是根据鱼类等海洋生物在岩礁和沉船处聚集的生物学特性,利用旧船舶、混凝土构件、钢材、旧轮胎等材料,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而人为在海中设置的构造物。

3.2 空立方米 (Hollow Stere)指人工鱼礁外部轮廓包围的体积,是人工鱼礁的计量单位。

可简称“空方”或用“ m3·空”表示。

旧船改造的鱼礁甲板船沿垂直向下内侧部分,可计入m3·空。

3.3 鱼礁单体 (Fish Reef Monocase)是指一个整体结构或组装结构并能作为鱼礁的构造物。

3.4 单位鱼礁 (Unit Fish Reef)按一定方位和方式设置的1个或者多个鱼礁单体,是最小规模的人工鱼礁。

3.5 鱼礁群 (Fish Reef Cluster)多个单位鱼礁统一配置而成的人工鱼礁。

3.6 鱼礁带 (Fish Reef District)将鱼礁群与鱼礁群进行跨区域配置的大范围的人工鱼礁渔场。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9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

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项目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污染等原因,全球的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而人工鱼礁的建设能够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改善提供帮助,并且对于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增长和生态养殖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作用。

因此,人工鱼礁建设已经成为了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项目旨在借助人工鱼礁的建设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指定的海域建造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人工鱼礁,为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提供保护和改善。

具体目标包括:1.建造一定数量、面积和规格的人工鱼礁,以为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提供保护和提高。

2.根据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情况,选择适合的建造材料和建造方法。

3.完成人工鱼礁的建造和安装,并进行相关检测和维护。

4.通过实践和经验总结,提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方案,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项目流程在本项目中,人工鱼礁建设的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阶段:1.选定海域和确定建造规格–根据当地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情况,选定人工鱼礁建设的合适海域。

–确定人工鱼礁的规格和数量,以及建造和安装的具体方法。

2.制定建设方案和计划–制定人工鱼礁建设的详细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材料选用、工程进度计划等。

3.实施建设和安装–按照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实施人工鱼礁的建设和安装工作。

–安装过程中需注意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

4.进行监测和维护–在人工鱼礁建设完成后,对鱼礁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保障其功能和使用效果。

5.总结和提出方案–对整个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的管理和维护方案,积累经验,推广应用。

项目管理本项目需要进行全程的项目管理,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具体来说,项目管理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是本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项目预算、进度管理、人力资源等。

其中,预算管理需要对项目的实际花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以保障项目质量和控制成本。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 人工鱼礁部署规划
1.人工鱼礁的部署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以确保其生态 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2.部署规划需要考虑海域的使用权和生态保护要求,避免对海 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 以确保人工鱼礁部署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人工鱼礁部署计划
部署地点和地理环境
预期生态和社会效益
▪ 旅游资源开发
1.人工鱼礁可以成为海洋旅游景点,吸引游客,促进旅游业发 展。 2.人工鱼礁的建设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 海洋环境保护
1.人工鱼礁可以净化海水,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人工鱼礁可以减缓海岸侵蚀,保护海岸线的完整。
预期生态和社会效益
科研与教育价值
废旧轮胎鱼礁
1.废旧轮胎鱼礁是一种经济、环保的人工鱼礁,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2.轮胎的结构可以提供丰富的栖息环境,适合多种海洋生物栖息。 3.部署废旧轮胎鱼礁需要考虑其稳定性和环保性,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人工鱼礁类型和选择
▪ 功能性鱼礁
1.功能性鱼礁除了提供栖息环境外,还具有其他功能,如增殖 、捕捞等。 2.设计功能性鱼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最佳的生态 和经济效益。 3.功能性鱼礁的部署和运营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 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 监测设备和技术
1.设备种类和功能:介绍使用的监测设备及其功能,如水下摄像机、传感器等。 2.设备布置和安装:说明设备的布置位置和安装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3.设备维护和保养:强调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
监测和维护方案
▪ 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
1.数据种类和来源:列举获取的各种监测数据及其来源,如水 温、盐度、流速等。 2.数据处理和分析:介绍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方法和技术,提取 有用信息。 3.数据共享和应用:强调数据的共享和应用,为科研和管理提 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草稿)

河北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草稿)

河北省水产局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工鱼礁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指定由我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所设置的构筑物,本办法规定的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和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

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是指投放在重点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和渔获质量的人工鱼礁。

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为目的,设置在沿岸水域的人工鱼礁。

第三条各级财政投资的人工鱼礁应当重点用于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建设,投资者享有人工鱼礁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工鱼礁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毗邻海域人工鱼礁管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与《河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相衔接。

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军事禁区以及海底电缆管道通过的区域不得划作人工鱼礁礁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申请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粤府办[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省海洋渔业局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排8亿元,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座。

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

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财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现将《2011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度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一、项目内容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1.资金安排原则。

按照《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的布局及任务安排,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3、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
申报资料
1、人工鱼礁建设许可申请表;
2、人工鱼礁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
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礁体设计方案;
5、投放人工鱼礁的方位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海域使用证)
审批程序
1、相对人提出申请;
2、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功能评价及本区海域增养殖规划,对人工鱼礁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第二十二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审批条件
1、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
2、以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为目的,在海洋中设置人工鱼礁;
3、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资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查。
4、对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表部门(盖章)2014年12月1日
项目名称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审批处(室)
渔业发展处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对象
企业

事业

公民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类型
审批

核准
备案
其它
年检换证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1. 项目简介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是农业部针对人工鱼礁建设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人工鱼礁项目的规范化运作,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该细则适用于我国各地区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

2. 项目目标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重建,提高我国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尤其是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证渔业生产安全可靠。

3. 项目管理机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由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与地方政府、渔业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合作。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方案,监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4. 项目实施程序4.1 方案编制阶段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目标和要求,制定人工鱼礁建设的方案,方案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实施。

方案需具体向地方政府、渔业部门、农业部、环保部门等机构公示,并接受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施工阶段方案获批后,项目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人工鱼礁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

人工鱼礁的建设应遵循生态环保原则,考虑当地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海洋环境监测。

4.3 运营管理阶段建设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人工鱼礁的运营管理,包括监督维护和运营管理等。

运营期间如需进行维护、改善和更新等工程,需再次制定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5. 资金管理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应从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其他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多方进行投入。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专项用途。

6. 监督检查及评估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建设和运营等各个阶段。

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预案和措施,确保项目有序进行。

项目实施后,需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相关的报告。

7. 总结人工鱼礁建设是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加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保障。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节嘿,朋友!您知道吗,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可不像搭积木那么简单,这里头的门道多着呢!先来说说规划这事儿。

就好比您要盖一座房子,不得先想好咋布局,房间多大,门窗在哪?人工鱼礁建设也一样,得提前规划好礁体的位置、规模和类型。

要是规划得不好,那可就像在迷宫里乱撞,找不到方向。

您想想,要是把礁体放在水流不合适的地方,鱼能愿意来吗?再说说材料选择。

这就好比给您自己挑衣服,得选舒适又耐用的。

人工鱼礁的材料也得精挑细选,要能抗得住海水的侵蚀,还得对海洋环境友好。

要是选了不好的材料,没几天就坏了,这不白折腾嘛!还有投放环节。

这就像投篮,得有准头和力度。

投放的位置得精确,力度得恰到好处。

要是投歪了,或者投得太深太浅,那鱼礁不就起不到作用啦?施工过程也不能马虎。

这就跟做菜一样,每个步骤都得认真,火候、调料都得掌握好。

施工的时候,得严格按照标准来,不能偷工减料。

不然,这人工鱼礁就像个“豆腐渣工程”,能有啥效果?监测和评估也很重要。

您种了棵树,还得时不时看看它长得好不好呢,人工鱼礁也一样。

得定期去监测海洋环境的变化,看看鱼礁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要是发现问题,得赶紧想办法解决,可不能拖着。

而且啊,资金管理也得做好。

这就像您家里管钱,得把每一分都花在刀刃上。

不能浪费,也不能缺钱导致项目进行不下去。

另外,团队协作也不能忽视。

这就像一场足球比赛,前锋、中场、后卫都得配合好,一个环节掉链子都不行。

大家得齐心协力,才能把这个项目做好。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的这些细节,哪一个不重要?哪一个能马虎?要是不注意这些细节,咱们花了大力气搞的人工鱼礁,可能就成了摆设,那多可惜呀!所以啊,每一个环节都得用心,都得认真,这样才能让人工鱼礁真正发挥作用,为海洋生态和渔业发展做出贡献!。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农业部1、前言人工鱼礁是指通过人工手段构建起来的人工渔场,在水深适宜、水质清澈的海洋或湖泊地区放置混凝土、竹木、铁钢、塑料等材质的鱼礁,以增加渔场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生态承载力,促进渔业资源的产生和发展。

针对我国近海渔业面临的渔业资源压力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我国农业部研制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以规范人工鱼礁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和管理原则2.1 建设原则人工鱼礁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适应、保障耐久、监督管理、持续维护的原则,确保建设的鱼礁安全、稳定、有效,达到增加渔场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发展的目的。

2.2 管理原则人工鱼礁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计划先行、风险管控、动态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加强对鱼礁的管理、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人工鱼礁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和管理内容3.1 建设内容(1)选址规划。

选取适宜的海域或湖泊地区,在不影响水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的情况下,选择建造区域。

(2)材料选择。

根据海域或湖泊环境和鱼种需求,选择耐腐蚀、经济实用、易于加工的材质。

(3)设计布局。

合理布置每组鱼礁的大小、形状和密度,达到增加鱼类栖息和繁殖面积的目的。

(4)建设施工。

在选址规划和设计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规范施工程序,确保鱼礁建设稳定、安全、符合要求。

3.2 管理内容(1)监测管理。

对鱼礁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风险管控。

加强鱼礁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底质特征等风险因素的管控,确保鱼礁运行安全。

(3)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鱼礁建设、管理的信息和资料,让公众、渔民、媒体客观了解鱼礁建设和管理的情况。

4、项目管理程序4.1 立项程序(1)建设需求论证。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4.2 实施管理程序(1)项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2)建设方案和监管管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人工渔礁施工方案(3篇)

人工渔礁施工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枯竭,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人工渔礁作为一种有效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沿海地区。

人工渔礁的施工对于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人工渔礁施工方案,以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施工目标1. 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渔礁,为鱼类提供良好的栖息和繁殖场所。

2. 提高渔业产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3.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保障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施工地点及范围根据渔业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状况,选择以下地点进行人工渔礁施工:1. 地点一:某沿海县海域2. 地点二:某沿海市海域施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地点的施工面积,确保施工区域覆盖足够的水域。

四、施工材料1. 基础材料:水泥、钢筋、石块等。

2. 表面材料:瓷砖、石板等。

3. 其他材料:锚链、锚石、防护网等。

五、施工工艺1. 施工前期准备- 对施工区域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情况。

- 设计人工渔礁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 准备施工材料、设备和人员。

2. 施工步骤- 搭建施工平台:根据施工区域的水深,搭建临时施工平台,确保施工安全。

- 搭建基础结构:使用钢筋、水泥等材料,按照设计要求搭建人工渔礁的基础结构。

- 搭建表面结构:在基础结构上铺设瓷砖、石板等材料,形成人工渔礁的表面结构。

- 固定锚石:在人工渔礁周围固定锚石,确保人工渔礁的稳定性。

- 防护措施:在人工渔礁周围设置防护网,防止海洋生物过度聚集。

3.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确保人工渔礁的强度和稳定性。

- 定期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施工进度安排1. 施工前期准备(1个月)2. 施工阶段(3个月)- 搭建施工平台(1个月)- 搭建基础结构(1个月)- 搭建表面结构(1个月)3. 施工验收(1个月)七、施工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护 海

有 目 的 地 在 自 然 海域 中 设 置 的

洋生态 环境
提 高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益

人 工 构 筑物
按 功 能分 为 生 态 型 人 工 鱼 礁

根 据 有 关法律
省实际

法 规 和 相 关规 定


结合 我
和 经 济 型 人 工 鱼礁
制 定本 办 法
第 四条
各 级海 洋 与 渔业 部 门 应 根 据

环境影 响评价 审核


区 域 内 部 单个 人 工 鱼礁 项

不 再 重复 进 行
申 请人工 鱼礁 建 设 单 位

审核

依 照 本办 法 第 九 条规 定 的 权 限 审
委 托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本底调査报告


海 域 使 用 论证报
目 申 请文 件
应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山 东省 人工鱼礁 管理办 法





关 的 开 发利 用 和 保 护 管 理 等 活 动
第三条

本 办 法 所称 人 工 鱼 礁


是指



为 加 强 人工 鱼礁 建 设 和经 营

为 修 复 和 优 化海 洋 生 态 环 境 渔业资 源

保护 和增 殖
管理

规 范 建设 程 序 和 用 海 秩序

物 状况 容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

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一、方案背景:东山海人工鱼礁区实施方案是为了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恢复和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随着海洋环境的恶化和过度捕捞的现象,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各类鱼类资源急剧减少,渔业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

因此,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区,为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栖息地,促进其繁殖和生长,进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二、方案目标:1. 增加海洋生态资源: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区,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吸引各类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种类和数量。

2. 促进鱼类繁殖和生长:人工鱼礁为鱼类提供一个安全的繁殖和生长场所,促进鱼类的繁殖和生长,增加鱼类的数量和体重。

3. 提高渔业生产效益:通过增加海洋生态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渔业的总产量和效益。

三、方案内容:1. 人工鱼礁的建设:选择适宜的海域,采用生态友好的材料,建设稳定的人工鱼礁区,为鱼类提供一个合适的栖息场所。

2. 鱼类引种及繁殖:根据当地海洋生态资源的需求,选取适宜的鱼种进行引种,建立良好的鱼类种群。

并通过合理的养护管理,提高鱼类的繁殖率。

3. 生态环境监测:对人工鱼礁区的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水质、温度、营养盐含量等指标。

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对鱼类生存和繁殖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

4. 渔业管理和保护:建立合理的渔业管理制度,通过限制捕捞季节、禁捕区域等措施,保护人工鱼礁区内的鱼类资源。

同时加强渔业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5. 宣传教育和利益相关方合作:加大对渔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人工鱼礁区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与渔业相关的各方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人工鱼礁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方案实施:1. 确定建设地点和具体方案:通过专家评估和实地考察,确定适宜的建设地点和具体建设方案。

同时,根据实施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作安排。

2. 建设人工鱼礁区:按照施工计划,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人工鱼礁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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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方向)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

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

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

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八条(补助时限)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

农业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附件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审查单位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另外2名专家由申报项目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评审回避)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内容包括详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

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同时附农业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项目上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条(农业部审核)农业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沿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总体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省(区、市)人工鱼礁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总体实施方案(不同于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要环节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侧扫资料。

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项目变更)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一)变更建设主体;(二)改变建设地点;(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五)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一)改变建设期限的;(二)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三)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

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材料报送)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

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验收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验收文件及公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监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农业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各省人工鱼礁项目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督查)农业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农业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2.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形式审查基本要求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渔港/渔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

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概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

(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组成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由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概算说明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

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批文或意见(如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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