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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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4~6
地上调压柜(箱)或地下调压柜(箱)
配电室
8
配电箱
5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10~20万㎡
0.1~0.5万人
1000~3000户
0.7~1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每个街道一处
每个街道一处 3~5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1.25万人 3.75万人 3万人 0.5万人
类别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交通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千人指标最小规模一序号层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m2m2每处1a物业服务用房30401502a室外运动场地2503003b社区管理服务用房503504b托老所901308005b老年活动场站2025252002506b社区助残服务中心2025252002507c社区服务中心203010008c街道办事处304050120015009c派出所304036501200150010c室内体育设施100700100011c社区文化设施100700100012c机构养老设施240400160480100床3000300床300013c30502060残疾人托养所小计760990696112014a出租汽车站2015a存自行车处16a居民汽车场库17c公交首末站40280300小计40300a燃气调压柜箱19a热力站20020a室内覆盖系统机房1521a固定通信设备间101522a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4623a配电室箱18024a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25a下凹式绿地26a透水铺装27a雨水调蓄设施市政公用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28a污水处置及再生利用装置29b锅炉房30b固定通信机房507031b宏蜂窝基站机房3070室外一体化基站32b3050有线电视机房33b公共厕所7034c邮政所20035c邮政支局120036c固定通信汇聚机房40037c移动通信汇接机房20038c有线电视基站40039c开闭所40c密闭式垃圾分类250280收集站50小计6班185041b235258350375幼儿园9班270012班340042c42346353659612班6500小学18班950024班1250043c26729035140218班9900初中24班1250030班1550024班1320044c高中22824633438230班1650036班1950018班9500九年一贯制69075388799827班13500补充类型36班1600024班14000495535685784完全中学30班17000小计不含补充类型115312571571175536班2000045b社区卫生服务站2412046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75300047c社区卫生监督所5小计897548a小型商服便利店102049a再生资源回收点50b再生资源回收站5中小型100051c菜市场501500大型200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新建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新建改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附表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
幼(托)儿园
281-310
420-450
8班2000
12班3000
8班(200生)
2900
14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
银行分理处
30-50
1500
1万户以上规模居住区设一处。
3-5
16
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17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商业服务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它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公共服务设施-新深标

公共服务设施-新深标

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处) 服务规模(万人)配置规定配置要求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行政管理设施 1 街道办事处 1500~2500 - — 建筑面积按照政府核定的机构编制人数16~24平方米/人确定。

● 配置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食堂、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等的面积。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与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卫生监督所等其他公共设施等组合设置。

2 派出所 1200~1600 — 10~15 - ● 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

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3 普通消防站1700~3600 2000~4800 — 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

● 消防站应设于临街地段。

4 卫生监督所 2400~3600 — — 建筑面积按照政府核定的机构编制人数40~50平方米/人确定。

○卫生监督所宜与相关行业的行政办公场所组合设置。

5 社区管理用房320~400 — 1~2 — ● 宜配置以下设施: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及其他社区管理办公用房。

上述设施也可结合实际建成情况分开设置。

其中,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200㎡、社区警务室办公用房20~50㎡;物业管理及其他社区管理办公用房100~150㎡。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文 6 文化站6000~9000 - 10~15 人均建筑面●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信息资源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处) 服务规模(万人)配置规定配置要求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化娱乐设施积不低于0.06㎡。

共享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5100㎡。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7 文化活动中心4000~6000 - 4~6 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实用文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01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最新)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类别项目配置数量一般规模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1座6601000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为6~7层。

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区用房600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30㎡。

文化娱乐设施社区文化娱乐室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

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区政府教育设施幼儿园或幼托6班9班或12班一座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12班3600~4300 390018班5400~6500 590024班7200~8600 7900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

—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2.5ha
1.2-1.8万
门诊所
30000-50000
3000-5000
2000-3000
卫生站
1000
10000-15000
500
300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8000-12000
4000-6000
文化活动站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详见附表3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0.7-1.0km2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公共厕所
1000-1500户设一处
60-100
30-60
居住用地用地3-5座/ km2间距500-800m
60-100
30-60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11座/ km2300-500m
建筑面积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中等城市市区1.5 km
15000-30000
小城市市区2 km以上
20000
农村5-10 km
10000-20000
市政设施
变电室
250
30-50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开闭所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大于等于500
200-300
自来水厂
详见附表1
500
30000-50000
依据商业类型参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执行
小区商业点
300
10000-15000
农贸市场
1000
10000-20000
居住区:1500-2000小区:800-1500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居民的实际需求,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首先,针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包括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以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教育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学龄儿童的数量和年龄分布情况,以满足他们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的文化娱乐需求确定,以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其次,针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还应包括交通设施、商业设施、公共休闲设施等。

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交站、地铁站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居民的出行方式和出行频次,以确保居民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商业设施包括超市、商场、便利店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的购物需求和消费习惯确定,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便利性。

公共休闲设施包括公园、广场、游乐场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居民的休闲需求和活动习惯,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总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功能,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制定还应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布局,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环境。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青民基[2015]4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青民基[2015]4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青民基[2015]4号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2015年9月17日青岛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社区群众和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老年之家、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岛市市直部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社区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解决社区负担过重问题,促进社区自治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镇)负责配合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选址建设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以专职社工为骨干,以志愿者、慈善团体、社区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为辅助。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能够有效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的特点。

人口密集的城市区域,需要配置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园、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以满足市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而居住区域则需要更多的便民设施,如便利店、药店、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通过科学的人口普查和居住区域规划,可以确定不同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数量和居住区域会发生变化,因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预留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也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保证其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还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城市的不同区域和不同居民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有所差异,因此在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避免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加大对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力度,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特点、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公平公正等因素,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乡村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乡村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硬件配置。

村(社区)按“1+13”标准进行配置,即1个村(社区)配置13项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2项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的13项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1.设有劳动保障站,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

设有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设有人口计生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设有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按照公安部《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及省、市委有关要求设置警务室,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6.设有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7。

城镇社区设有农贸市场,镇区按照500米左右服务半径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左右。

8.设有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9。

设有农资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10。

设有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11.设有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12。

因地制宜地设置集中或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重庆市建委制定_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_建设_宜居重庆_

重庆市建委制定_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_建设_宜居重庆_


庭院
图3 基本通风模式三示意
(作 者 自 绘— — — 通 风 模 式 实 例 如 阆 中 市 孔 宅 等 )
热压通风: 这种模式中的三个竖向开口通常都不设置天 窗,三个开口的高度基本相同,它们之间的热压差值大小主要 取决于其温度差, 在高度相同情况下取决于天井的面积大小 及位置。 常见以下几种状况:当大门开启时,空气流动第一种 (如 图3)中 天 井 尺 度 大 温 度 稍 大 ,前 、后 天 井 尺 度 小 温 度 低 ,大 门关闭时,热压风的流动是:前后天井上开口进风,经过带对 开门窗的从中天井上部开口出风;第二种后天井尺度大,风由 前、中两个天井进风,最后从后天井排出。 大门开启时,街巷及 前院上空无遮挡可视为一体, 则空气流动是后庭院经房最终 从前部街向上空流出。
参考文献: [1] 董美宁,李嘉华.冬冷夏热地区既有住宅室外 环 境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研 究 [J].建 筑 技 术 开 发 ,2006,(7):140-143. [2] 钟军立,等.建筑的自然通风设计浅析[J].重庆建筑大学 学 报 ,26(2). [3] 四 川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等 编.四 川 民 居[M].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2004. [4] 刘 加 平 . 建 筑 物 理 [M]. 北 京 :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 2000.
编辑:余咏梅
信息快读
重庆市建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建设“宜居重庆”
重庆市建委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 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 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 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发布 了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该标准对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分级,确定了社区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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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类别项目配置数量一般规模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1座6601000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为6~7层。

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区用房600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30㎡。

文化娱乐设施社区文化娱乐室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

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区政府教育设施幼儿园或幼托6班9班或12班一座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12班3600~4300 390018班5400~6500 590024班7200~8600 7900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

—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局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厕所1个100~120 60~120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小于3 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

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少于60㎡。

鼓励清洁楼、公共厕所、道班房合建。

“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道班房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建筑面积120~200㎡。

附属式:开发商独立式:市、区环卫部门或开发商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1个20~30 20~30每0.8~1.2万人设置一处。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室外须有停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市、区环卫部门1、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可变更的必须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规定是指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

2、本表中所列项目内容是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其他项目如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配置。

3、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

4、本表适用于0.8~1.2万人的基层社区,1.2~1.5万的按1万人标准的1.5倍进行配置(社区服务中心除外),小于0.8万人或大于1.5万人的需进行拆分或整合成1万人的标准社区。

厦门市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类别项目配置数量每处设置规模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教育设施配置模式①:小学+初中+高中小学4所36班3所16200~24300(旧城区)24300~29200(新区)13800独立占地。

按每千人70座计。

旧城区生均用地面积10-15㎡。

新区生均用地面积15-18㎡。

小学生均建筑面积7.0-8.5㎡。

配置模式①:是指独立设置小学、初中和高中。

配置模式②:是指将初中、小学联合设置为九年制学校,独立设置高中。

配置模式③:是指将初中、高中联合设置为完全中学,独立设置小学。

小学、初中以36班为标准规模;由于高中受服务半径影响较小,规模可适当扩大,班数不小于48班;九年制学校以54班为标准规模;完全中学含初中需考虑服务半径的影响,规模适当降低,以48班为标准规模。

其他配置方案与学校规模,可参照生均指标折算。

按千人指标计算,10万人标准街道共需设置小学156班;初中80班;高中60班。

若采用模式②共需配置九年制学校236班;若采用模式③共需设置完全中学140班。

不考虑职业高中在街道级别的配置。

市、区教育部门48班1所21600~32400(旧城区)32400~38900(新区)18400初级中学3所24班2所15600~21600(旧城区)24000~28800(新区)12000独立占地。

按每千人40座计,旧城区生均用地面积13-18㎡,新区生均用地面积20-24㎡,生均建筑面积8.5-10.0㎡。

36班1所23400~32400(旧城区)32400~39600(新区)18000高级中学1所60班1所39000~54000(旧城区)60000~75000(新区)34500 独立占地。

岛外每千人25座,岛内每千人30座,旧城区生均用地面积13-18㎡,新区生均用地面积20-25㎡,生均建筑面积9.0-11.5㎡。

配置模式②:九年制+高中九年制学校5所45班3所27300~33600(旧城区)37800~42000(新区)20000独立占地。

按每千人110座计,旧城区生均用地面积13-16㎡,新区生均用地面积18-20㎡,生均建筑面积8.0-9.5㎡。

54班2所32800~40300(旧城区)45400~50400(新区)24000配置模式③:小学+完中完全中学3所48班3所36000~43200(旧城区)52800(新区)27600 独立占地。

岛外每千人65座,岛内每千人70座,旧城区生均用地面积15-18㎡,新区生均用地面积22㎡,生均建筑面积8.5-11.5㎡。

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座—2000~4000 —原则上一个街道或3~5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若服务区域过大或服务人口大于5万人,则需设置两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单处建筑面积取上限。

—区政府文化娱乐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1座—3000~6000专门设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等共同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等设施。

区政府图书馆1座—2000 —可附设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内。

居民步行15~20分钟内可到达。

图书阅览、借还、信息查询。

文化广场1~2处2000~4000 ——结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一个标准街道若只设置单处文化广场的,用地面积取上限。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天演出、观赏。

应考虑老年人和儿童的使用要求。

体育设施社区综合体育中心1座10000 8000 —可与运动场联合设置。

可设置游泳池、羽毛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篮球场、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等综合场馆。

设置室内外游泳池均可,有条件的可设置标准游泳池。

区政府运动场1处15000 1500 —鼓励与辖区内的中小学联合设置。

篮球场、足球场、门球场、网球场,室外综合健身场所(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场、室外健身器械、轮滑场等,宜设置60~100 m直跑道和200~400 m环形跑道。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老年人服务中心1处—600 —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合设,宜设大于300㎡的活动场地。

是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场地设施,配置活动室、教室、保健室、专业服务等用房。

区民政局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街道办事处1处—1500~2500一个街道设置一处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组合设置。

—区政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1处—1500~2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设置助、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区政府派出所1处2000~2500 2500~3000 独立占地。

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选址。

—区政府工商管理所1个—300 —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设置,组成综合楼。

—工商局税务所1个—300 —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设置,组成综合楼。

—税务局社区商业及其它服务设施邮政支局1~2个—1500 —邮政支局宜设置于建筑底层,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有独立的车辆装卸与周转场地。

—邮政局市政公用设施“四合一”环卫设施普通式清洁楼2~3个或压缩式清洁楼1个普通式清洁楼500~600压缩式清洁楼1000~2000400~500独立占地。

清洁楼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小于8米。

“四合一”环卫设施分为普通式和压缩式两种,普通式清洁楼服务半径500~800米,压缩式清洁楼服务半径1000~1200米。

提倡集约建设,鼓励设置压缩式清洁楼,本岛用地面积取1000㎡。

若服务区域过大,可设置两处,单处用地面积取下限。

“四合一”环卫设施指清洁楼、公共厕所、道班房和环卫停车场合建。

市环卫部门附属式再生资源回收点1个—80~100 —与清洁楼组合设置。

—备注:1.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可变更的必须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规定是指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

2.本表中所列项目内容是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其他项目如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配置,商业设施可按每千人400~500㎡的标准配置。

3.中小学空间布局按专项规划落实,中小学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

4.若基层社区辖区内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不设置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取上限值。

5.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可将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结合形成综合体建筑。

旧城区中的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

6.街道级别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只提供居家养老的相关服务,其他养老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安排,配置指标按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执行。

7.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两级文体设施的,可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8.由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均需突破街道层面进行考虑,其配置标准可参照专项规划或《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执行。

环卫设施空间布局按专项规划要求落实。

9.8-12万人的街道按10万人标准街道配置,大于12万人的街道需进行拆分整合成标准街道。

原则上不鼓励设置8万人以下的街道,如由于历史、区位、功能等特殊情况设置8万人以下的街道,除医疗卫生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等项目外,可减少项目设置或合并项目设置,或增加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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