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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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问题研究

本文以《民法典》规则为背景,讨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义,以及在《民法典》规则下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065 条及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二、在《民法典》规则下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人员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除了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相关审查要求和告知要求进行审查和告知外,还应针对《民法典》最新的内容及时做出调整和适应,就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合理审慎审查和告知。

(一)关于在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帮助当事人设计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协议公证方案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条款是可以通过多种书面形式表现的。许多老百姓对于居住权的理解是很模糊甚至不知道,也有人理解的居住权是必须要单独签订居住权协议才可以。在日常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如遇到当事人对于居住问题担忧的情况,作为公证人有义务为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做好法律法规解释说明工作,即可以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设定居住权,也可以另外签署居住权协议,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公证方案,保障双方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协议内容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和要求,将公证法律服务纵深化、前沿化。

2、审查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是否完备

《民法典》第367 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公证人有义务就协议书中涉及的居住权条款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对不合理的条款进行删除和修改。

3、针对居住权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

《民法典》第368 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公证人员要对协议书的效力、协议书产生的后果以及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告知。

(二)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告知当事人关于离婚协议书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区别,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条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时间内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时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为双方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申请之日,并不是双方婚姻解除之日,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在办理公证时应就两种协议书的利弊对当事人进行充分告知。

(1)协议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是离婚登记之日,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是签字之日。如果方没有登记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书未生效,双方对于财产约定的条款自然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

(2)协议书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只是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而离婚协议书除了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外,还可以对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

(3)协议书的变更与解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经过公证的协议如果变更或解除最好还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自始没有生效,则不存在变更和解除的问题。

2、充分审查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则约定无效。处在“离婚冷静期”的夫妻双方,在申请办理财产公证时,有可能是一时冲动,有可能是双方置气,也有可能是一方想要尽快离婚而对财产分割进行妥协,更有可能是受到另一方的胁迫。所以,在办理协议公证时,要充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的效力、后果以及约定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进行充分告知。可以采用分别谈

话的方式,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在谈话笔录中全面反映谈话内容,确保协议书真实有效。

《民法典》颁布生效会对公证业务产生很多影响,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要契合《民法典》的精神,本着婚姻家庭和睦的原则,本着充分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将公证法律服务纵深化、前沿化,做好《民法典》时代的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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