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
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
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再 次 ,必 须 用 “ 书 面 形 式 ” 进 行 约 定 。这 需 要 夫 妻 在 约 定 财 产 是 , 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 ,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 日后 由 此而引起 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 .4设 立 并且 完善 约 定 财 产 的公 示制 度 我 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保护 夫妻 双方 以及第三人 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 。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 产约定 的公示方法 ,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否则 不发生 对外效力 。
4 . 结 论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 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 自所得的收入 以 及所 购置 的财产 的界定 问题 。对 婚前 同居 期间所形 成的财产 界定 问题 , 等等
2 .2有 关 涉厦 处 分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制 度 不够 明确 具 体
一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 鉴 和运用 ,应遵循 怎样 的路 径都 应结 合本 国 国 情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 。我们要结合我阑的具体 国情 。建立 套行之有效 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 国的夫 妻财产 制度,既是我 国坚持 “ 以人为本 ” 、“ 构 建和谐社会 ” 的体现 ,也是我 国适应 国际化 的要求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浅 析 我 国夫 妻 财产 制 度
陈 玉 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 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 夫妻纠纷 中比较 复杂 的部分 ,因此夫妻 财产 制度在解 决夫 妻财产 关 系方面 起着关 键作 用 ,我国现行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在 解 决夫 妻财 产关 系方 面还 比较 薄 弱 , 2 0 0 1年颁布的 “ 解释 ( 三) ” 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 ,但婚姻 关 系的解 决不同于其他 民事关系 的解 决 ,它 的内容存在 着很大 的差 异。 其 司法解 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 。某一现象做 出规 定 ,以至于在处理 夫妻 财产关系 问题 上很难 顾全所有 ,难 免存在纰 漏 。 因此我们 必须加 强夫妻财产制度 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是指规定夫 妻婚前 和婚后 的财 产归属 的问题 的制度 。 它主要指夫妻对 于财产 的归属 、使用 、管理 、收益和处分 的权益 ,偿还 债务 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 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财 产形 式 ,主 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 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 取的一 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 的很详细 ,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 自改变 法 律 规定 的 内容 。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 定的财 产的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 可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约定来 明确财 产形 式 ,并 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 国家庭 以法定 的夫妻财产 制为主 ,可是 ,约定夫妻财产制 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 .关于我国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 于夫妻财产制度 的规范主要是基 于一部婚 姻 法 和 两 部 司 法 解 释 ,并 与 2 0 1 1年 出 台 的 另 一 部 司 法 解 释 ,对 夫 妻 财 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内容主要体现在 2 0 0 1 年 《 婚姻法 》第 三章 “ 家庭 关系” 中 ,涉及夫 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 :1 7条 、1 8条、1 9条 。1 7 、1 8条 的性质是法定 夫妻财产 ,1 9条则为约定夫 妻财产 。 我 国的 《 婚姻法》 及其 司法解 释 在解决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问题不 论从 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 与完善 ,适应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 理念 ,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及高度评 价我 国夫 妻财产制度 的 同时, 也不得不 清楚 的认识到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 缺陷和有待完 善之处 。 婚姻关 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 ,使得 在现实 中存在种种 问题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一、本文概述简要介绍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其财产关系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阐述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概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结构。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依据、种类、效力及其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制定和运用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及如何处理因协议产生的纠纷。
文章共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引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与对策、结论等。
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力求对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概念及类型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其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约定。
它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共同财产制:这是最常见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其他约定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并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因继承或赠与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不需对方的同意即可进行处分。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适用与公证
来 的是 申请 办 理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协 议 公 证 的人 也 多 了起 来 。 经过 几 年 的实 践 , 笔者 认 为 , 办 理该 项 公 证 时 。 注 意 以下 几 在 应 个 问题 : 1 事 人 身 份 的 核 查 。 由 于 有 了发 . 当 达 的 高 科 技 ,社 会 上 造 假 的人 越 来 越 猖 獗 。 们 会 根 据 当事 人 的需 要 , 出他 们 他 造 所 需 要 的 各 种 证 件 。 身 份 证 、 婚 证 和 如 结
进 行 约 定后 即 对 双 方 当事 人 及 第 三 人 发 生 法 律 约束 力 。 先 , 夫 妻 双方 发生 首 对 法 律 约 束 力 , 是 对 内效 力 。 其 次 , 据 这 根 公 平 原 则 .为 保 护 第 三 人 的利 益 和 维 护 交 易安 全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须 为 第 三 人 所 明知 . 能 发 生 对 外 效 力 。 即第 三人 知 才 也
不 真 实 , 被 欺 诈 、 迫 、 人 之 危 等 行 或 胁 乘 为 不 正 当地 干 扰 了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极 大地 损 害 了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这 些 行 为
的 工作 实践 来 看 ,来 申请 办 理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协议 公 证 的 , 概 有 两 种 情 况 : 是 大 一
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适用与公证
管美 芳
( 大庆 市龙 凤 公 证 处, 庆 1 3 0 大 6 0 0)
【 关键词1 婚姻法 : 夫妻财产 : 约定
一
、
我 国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成 立 的 有 效
利 益 , 则 是 无效 的 。 笔 者 认 为 : 要 夫 否 只 妻 双 方 的约 定 符 合 我 国法 律规 定 就 具 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公证登记若干问题探析
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的, 但没有明确制度化。我国 15 90
年的 《 婚姻法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其主
要原因有 :第一 ,我国历史上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传统,
人们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第二,在建国之初,经济发展水平
出 :婚姻 法关 于 夫妻 约定 财产 关 系的概 括 性的规 定 ,不仅
记等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完善我 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一
些 立 法建议 。
1 夫 妻约 定财产 制 的概 念和特 征
11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概 念 .
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
于任 何种类 家庭 财产 的所有 权 、处 理权 与 管理权 相互 自由的
二人 的真实 意思 表 示 。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主体 、内容 、 形式 、效力 、债务清 偿 、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 ,充分反映了对 民事权利主体意愿 的尊重 ,体现 了当事人之意思 自治 ,符合 私法 自治的基本精神。但是 , 不可否认 , 修订后的 《 婚姻法 》 依旧存在一些弊端 ,规定过于抽象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的问
修订后的 《 婚姻法 》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一
定 程度 的完 善和具 体 化 ,并做 出 了很多新 的规定 和尝 试 ,对
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 的意思表示。第四,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 ,
可 以在婚 前约 定 ,也可 以在 婚 后约 定 。甚 至可 以对财产 进行 重新 约定 。何 时约 定 ,是 否需要 重新 约 定 ,完全 取决 于夫妻
财产协议与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
浅议财产协议与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超越了民众的预期,一时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热议的话题。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婚前所购房屋归属的典型案例出发,通过案例的介绍和评析,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并详细阐述其对该问题的解决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同时,建议引入公证制度引导和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解释三;财产协议;公证制度一、案例及评析案例:男方张某于结婚之前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房屋一套,首付60万,按揭贷款140万,后与女方李某结婚,双方共同还贷。
还清贷款后不久,张某便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确认上述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时该房产的价值是400万元。
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房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张某与李某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裁判其归张某所有,同时由张某补偿李某。
具体的补偿金额:离婚时的房价400万元,增值200万元,那么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偿还的按揭贷款140万元也相应增值至280万元,所以张某应当支付李某补偿140万元。
二、财产协议对夫妻财产纠纷的预防作用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近年来受到热切关注却也饱受争议的话题,上述案例即是典型代表。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很多人离开了熟悉的故土,满怀期待地踏上了异乡寻梦之路,而在异乡能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何其不易!每个人都为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温暖“小窝”而奋斗,也正因如此,近些年商品房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然而在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刺激下,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一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 国夫妻 财产 约定制 度的 历史 演 变和概念 ( 一) 我 国夫妻 财产约定制度有较 长的 历史 ,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 十年代 。《 中 华民国民法典 》 第4 编《 亲属 》 第4 节《 夫
一
、
妻财产制 》 第 1 0 0 4 条规定 :“ 夫妻得 于结婚 前或结婚后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 制中 , 选择其一 , 为其夫妻财产 制” , 第1 0 0 7 条规定 :“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 订立 、变更或 废止 ,应 以书面为之” 。这应 视为我国历史 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 1 9 5 0年颁 布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以下简称 《 婚姻法 》 ) 未对夫妻财产约 定作 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 民政府法制委 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 和起草理 由的报告 》 指出 , 婚 姻法 “ 对一切 种类 的家庭财产问题 , 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 等的 自由 自 愿 的约定方法来解决 , 这也正是 夫妻双方 对于 家庭财产 有平等 的所有 权 与 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 。由于中央人 民政 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 具有 法律效 力 ,因此可 以说我国 1 9 5 0年的 《 婚姻法 》 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的。 但是这一 立法精 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 3 O年后 , 婚姻家 庭生活 日 趋 复杂 。1 9 8 0 年《 婚姻 法 》 为适应 社会政治 、 经济 、家庭关 系发展的需要 ,在 第1 3 条第 1 款 中规定 :“ 婚姻关系存 续期 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 但另有约定的除 外” 。 自此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 为法定 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 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现 实 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 ,不好掌握 。 2 0 0 1 年《 婚姻法 》 进一步发展 了我国夫 妻财产制度 , 继续允许婚姻 当事人实行约定 财产 制度 , 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 了较大修 改 和补充 ,比较明确地规定 了夫妻财产约定 制 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 、约定 内容 、约定 形式 、约定效力 、约定后债务 的清偿等一系 列 问题 。 如赋予约定财产 制与法定财产制 同 等的法律地位 ;以授权 陧 规 范对夫妻财产制 作 了规定 ,明确婚姻当事人 可以以契约方式 对夫 妻财产作出约定 ; 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 效时 , 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 二) 我 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的概念 夫妻财 产约定 制度是 指夫妻 以契 约方 式 约定婚 前财产 、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归属 、 管理 、 使用、 处分、收益及并排 除法定夫 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 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探析
养、 赡养 等法定义 务 以及 借协议 之名 , 行 逃债之 实 , 同时不能 损害 第 三人 的权 利 , 特别规 定 了“ 第三人 知道该 约定 ” 这 个条件 , 并由
公 共利 益和集 体 的合法 权益 。 这样 的规 定保护 了第 三人 , 也维 护 夫 妻一 方承 担举 证责 任 。如果 第三 人对 于夫妻 之 间 的财 产约 定 了整个 交易市 场 的安全 和稳 定。 2 . 夫妻双 方 意思表 示真 实 不 知悉或 者夫妻 一方举 证不 能, 那么夫妻 之问 的财产 约定不 能对
原因交 流极 多, 很 多话题可 能也 会涉 及到财 产方 面 , 如果 没有 要 立 条件 , 如 主体 的缔约 能力 、 意 思表示 、 内容合法 性等 一般成立要
方 对 自己财 产权 利享有 充 分的意 思 自治 。 此外, 夫妻财 产协 议约 活中 , 夫 妻一 方不可 避免 的与第 三人 发生 财产关 系 , 《 婚姻 法》 为
定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且 不违反 公序 良俗 , 如 不能 约定规 避抚 养 、 扶 了防 止夫 妻利用 夫妻 约 定财产 制 串通起 来规避 法 定义 务和损 害
表示 的情形 下达成财 产协议 , 则另一 方有权请 求确 认协议 无效或 该制度 仍 存在 一定 的不足 。 撤销 协议 。 3 . 夫 妻约定 财产 制的形 式要 件
第一 , 立法较 分散 , 且 在法 律条 文中缺 乏总 则性 规定 。我 国 的夫 妻约 定财产 制 的法律 基础来源 于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作者简介: 李昌森 , 延边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浅谈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财 产 。 国《 我 婚姻 法》 l 第 8条 规 定 :有 下 “ 列 情 形 之一 的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f 一1
一
然 新 婚 姻 法 对 这 项 重要 民事 法 律 行 为未 作 公 证 的规 定 .但 在 现实 生 活 中办 理公
方 的 婚前 财 产 ; 一 方 因身 体 受 到 伤 ( 二) 费用 ; 遗 嘱 或 赠 与 合 同 中确 定 只归 夫 ( 三) 或妻 一 方 的 财产 ;四) 方 专用 的生 活用 ( 一 品 ; ) 他 应 当 归一 方 的财 产 。 特别 要 f 其 五 ” 注 意 的 是 , 改 后 的《 姻 珐 》 规 定 了 修 婚 只
分 共 同所 有 。被 约定 的财 产 可 以是 生 活 资 料 , 可 以是 生 产 资 料 。( 夫 妻 财 产 也 三) 约 定 的 内容 : 以对 财 产 的所 有权 , 用 可 使 权 、 益 权 、 分权 进 行 约 定 。 、 定 的 收 处 四 约 形 式 : 当 采用 书 面 形式 。 应 口头 、 音 、 录 录
一
相据 现 行 法 律 , 妻 间 对 财 产 的 约 定 , 夫 仅
各 自所 有 , 同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共 部
仅是 对 夫 妻 有 法 律 约束 力 ,对 第 三 人 没 有 约束 力 ,故 一 旦 发 生 应 由 夫妻 共 负 的
义务 时 , 管 该夫 妻 间是 否 有 约 定 , 何 不 如
可 以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所得 的 财产 以 及婚 前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共 同 所 有或 部 分各 自所 有 、 分 共 同 所有 。 定 应 当 部 约 采用 书 面形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
20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类型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对策目•结论和建议录0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管理、使用和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等。
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进行简单的约定。
起源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完善。
发展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已成为现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安排选择。
现状明确财产归属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协调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保障个人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其个人所有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0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的约定。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形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03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本原则01平等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
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之 日进行约定登记时起生效 ;凡是婚后订立的契 约 ,应于双方订约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 日起
生效 。作这样 的限制性规定 ,是 因为夫妻财产契 约是婚姻契约 的从契约 ;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
的契约 ,不能独立存 在 ,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
系 的婚 姻契 约 ,婚姻契 约经 国家 审查批 准生效 ,
可 以对 其财产约定 内容进行 自由选择 ,只要 不违 法 ,不 损害公共利益 、公序 良俗 ,该 约定 就应认
有作 出进一步明确 的界定 ,长期下 去 ,在实践操 作 中势必将带来很 大的麻烦 。笔者建议 ,我国可 在婚姻法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 妻财产约定内容 的合法性要求 ,具体包括 ( )约定 的内容不得超 1 越 当事人 的财产权力范 围。()不得利 用约定 损 2 害他方 当事人或其 他家庭成员的利 益 ,如逃避夫 妻 间相 互扶 养 的义务 逃避 养 老育 幼 的法律 职 责 等 。()不得利用约定 损害国家 、集体 或第 三人 3 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 德 ,如逃避债 务 ,逃 避 国家 机关 的强 制措 施 的。 二 、夫 妻 财 产 契 约 何 时 生效 问题 ,立 法 没 有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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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夫 妻 财产 契 约 是 否 变 更 可 以 或 撤 销 ,立
法 没作 出明确规定
一
五 、是否允许婚 姻 当事人对财产 的使 用权 、
收 益权 、处分 权进行 约定 ,立 法也 应有所 涉及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效力(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婚后财产的归属和权利义务,自愿签订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明确婚后财产的归属和权利义务,自愿签订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
这种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一经公证机关出具,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协议内容。
(2)具有证据效力。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的依据。
(3)具有优先效力。
在夫妻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时,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分割原则的效力。
2. 物权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物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归属明确。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婚后财产的归属,避免了夫妻双方在离婚、继承等情况下对财产归属的争议。
(2)财产处分权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确保财产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3)财产收益权分配。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婚后财产的收益权分配,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收益上的公平。
3. 债权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具有债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债务明确。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了债权债务纠纷。
(2)债权转让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转让进行了限制,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稳定。
(3)债权行使限制。
婚后财产约定公证对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中的债权行使进行了限制,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公平。
在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初探
在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初探[摘要]在公证业务中,许多公证事项都涉及到夫妻财产的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共有,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如遗嘱、继承、委托、赠与等。
公证员在办理这些公证时一定要弄清当事人的财产是否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其本人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
如果分不清楚,共有的财产由一方当事人处分或个人财产当成共有的处分了,必定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由于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必会导致公证赔偿。
所以界定夫妻共有财产在公证员办理公证中至关重要。
[关键词]公证业务;夫妻财产;界定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号 :6 3—0 9 ( 0 0 O O 1 O 17 9 2 2 1 ) 7一 1 7一 1
夫 妻 约定 财产 制 内容 夫 妻 财产 制 度 又 称 婚 姻 财 产 制 , 关 于 夫 妻 婚 前 和 婚 后 财 产 的 归 属 、 是
、
双 方 共 同所 有 。夫 妻 对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这 种 制 度 在 享 我 国家 庭 中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共 有 , 分 彼 夫 不
管理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以及债务的清偿 、 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 制度。我们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 : ( )约 定 主 体 一 首先 ,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主体 为夫妻双方 。夫 妻财产 约定 以配偶 的 特殊身份为前提 , 以未婚同居者 、 所 婚外同居者以及 其他 发生在 两性之间 的财产 约定 , 都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其 次 , 定 双 方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夫 妻 进 行 财 产 约 定 是 约 项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当事 人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三 , 定 必 须 是 夫 妻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示 。 如 果 一方 以欺 诈 、 迫 约 胁 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另一方违 背 自己真实意愿作 出约定 , 其约定 可撤销 。
三 、 国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完 善 我
( )约 定 的 内容 与 形 式 二
首先 , 夫妻约定 内容应合法 、 明确 、 可行 。夫妻 之 间进 行的约 定不得 超 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 , 也不得 损害 国家 、 集体 和他人 的利益 ;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 具有 可操作性 。 其 次 , 妻 双 方 约 定 的 形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婚 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夫 约定 是 一 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而 其 约 定 的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 因 《 姻 法 》 十 九 条 一 款 规 定 , 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约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婚 第 夫 式 。书面形式容易体现 , 来对簿公 堂的时候 可以作 为证据 , 将 较容 易解 决 纠纷 。对 于 约 定 的 方 式 笔 者认 为如 果 能够 进 一 步 规 定 对 夫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约定 应 该 采 用 公 证 形 式 是 最 好 的 。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只是夫妻之间所独有的,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将其从众多的共有财产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成为必要。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人身关系的亲密,使得法律赋予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二,夫妻可通过极具隐密性的约定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所有权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三,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其间的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夫妻双方财产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能否存续等问题。
婚姻家庭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立法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任何偏废都将不利丁•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纠纷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从其他共有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
这种制度设计,其进步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婚姻关系中个人的独立地位。
但是,它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交易第三方时更是如此。
加上当今夫妻关系的相对不稳定和复杂性,使得夫妻财产常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于解决。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可能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
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侵害。
对此,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整体权利,又要保护夫妻各自的权利,还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关系的稳定。
就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解决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纠纷时有必耍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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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摘要我国新,把夫妻财产制分为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随着我国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离婚率偏高,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对有效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1、引言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
对比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制基本上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但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的特性,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不足,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2、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随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实施,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当说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然而,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于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很模糊、也很难体现。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诞生,我国经济也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为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它较之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一是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三是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
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和成立的有效要件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3.1 一般共同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2 限定共同财产制。
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3.3 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
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然而,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亲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抚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
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
2001年《》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4.1 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
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
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为准。
4.2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4.2.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
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4.2.2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
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