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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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广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规划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依据设置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场地,向社会公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向社会招标、拍卖的文件中,应当附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成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吸收市财政、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工作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组长由市规划部门选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市规划部门确认。
工作小组履行职责时,分别以招标人、拍卖人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中标人、竞得人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7日内与市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同时缴纳不低于成交价15%的定金。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出让费用,并凭《出让合同》在15日内到市规划、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必
须给予办理,并不得拒绝。
第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按照本办法由投标人竞投,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九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利用自有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
第十条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拟定招标最低中标价;
(三)确定投标范围和被邀请招标对象;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六)确定中标人并签订《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市规划部门的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其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
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第十五条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十六条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和复印证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或者收到的邮寄标书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四)标书及标书附件不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或者对一个标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价的;
(七)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公告数额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对确认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解释。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情况。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标书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
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投标人应依法参与竞投,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串通压价。
第十九条招标人开标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参加,宣布评标、定标规则,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工作人员当场验标并作开标记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
第二十条开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规则;
(二)点算标书;
(三)当众开启标书并宣布;
(四)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五)评标和定标;
(六)发《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定金。
对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在开标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定标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定标时,应有招标工作小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综合评定最优者的竞投出价低于底价的,须经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确定中标。
第二十二条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