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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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寄递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物流、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二、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证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落实落地检查和实名制。在用户在场情况下,当
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发现用户寄递禁寄物品的,要拒绝收寄;所有所有托运的包裹、货物,收寄的邮件、快件,用户一律实名制填写寄递详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收寄验视和工作台账、实名制登记本,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物流、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要精读熟记《危险化学物品名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规章、标准,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监督制约,严防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
五、在已收寄邮件、快件中发现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转发和投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
六、物流企业在货物储存的库区、仓库、露天货场等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物理防范
设施,应在货物接收、装卸车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货物被“调包”或加塞禁限物品。
寄递企业要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要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邮件、快件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
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八、在货物接收(卸车)和配送装卸环节,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手续。应详细记录托运人身份证号码及手机等相关信息。
九、在收寄、运输、投递过程中应使用带锁封闭式车辆或与车辆形成一体的封闭式货箱并印有公司标识,严防被“调包”,夹塞禁寄物品或物品丢失。
十、辖区派出所要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进行
监管。
物流、寄递企业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存在治安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企业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司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司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业,对企业和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建立禁寄物品倒查追责机制,凡侦查办案发现禁寄物品,要逐件溯源到具体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并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涉案企业要通报、提请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对收寄人员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明知为禁寄物品依然收寄、传递的,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寄递渠道贩运禁寄物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惩处。
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其继任者应重新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责任单位:(印章)管辖派出所:(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