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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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3•【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辽教发〔2021〕77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21年11月日(此件主动公开发布)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站稳人民立场、站位大局全局,强化政治引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多措并举减轻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体制机制。

2021年末,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以及出台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公示制度、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实施“零起点”教学、作业时长达标、考试次数和成绩等级呈现符合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占比等项指标力争均达到100%,不断提升学生和家长对校内“双减”的满意度。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
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3]2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26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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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我市基础教育要树立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1.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我市要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以创新教育为重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人人公开课、天天公开课、校校公开课”活动为平台,以教师基本功竞赛为牵引,通过建立健全“校长选课堂”制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个性的发展,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素质教育得以深化,造就创新人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辽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治本的原则,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助学体系,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由于影响教育规范收费的因素尚未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继续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纠风工作,现就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治理教育收费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始终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教育纠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继续推进教育行风建设,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源头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和部署,依法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投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20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各市教育局,辽宁省实验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2016年8月23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教育厅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完成2018年全省形成一校一章程格局的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依章程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我国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和实施自主管理的前提。

当前,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依法办学必然要求树立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章程,教育理论和实践都迫切要求每所中小学校都要制定并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学校章程。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精神,实现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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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XX年12月30日辽宁日报【e-mail【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为减轻辽宁省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辽宁省素质教育发展,12月29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省450多万中小学生的作息时间、课业负担、考试规范及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被量化。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不准对走读生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0小时的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下午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

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要进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现象。

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测试,每学期不超过1次。

学校层面的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初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贯制。

蒙古族、朝鲜族小学可以实行七年制,蒙古族、朝鲜族初中实行三年制。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建设、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家庭教育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所需要的经费、师资、校舍和设施等由政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推行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等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

抚顺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一)强力推进,坚定不移,切实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抓紧抓实1、认真学习贯彻文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牢牢把握《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做到统一思想,令行禁止。

各县(区)、市直属学校要将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于3月底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2、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认真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2012年规范年、2013年巩固年、2014年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做到统筹安排,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评估、有实效。

今年是完成规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力求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务必做好3-4月份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5-7月份的深入实施、集中整治两个阶段的工作。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的工作方案务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3、严格进行自查自纠。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对照《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认真做好调研、摸清底数,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学生家长集中反映又长期存在的“痼疾”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力求实现转变,从而为规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2023年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2023年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2023年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2023年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1认真落实《青海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我校开展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办学行为活动。

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中心校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出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认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教师素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做到减负增效,坚决把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

二、规范招生入学和分班。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六年级招生实施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招生范围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及少年就近入学。

学校不分重点班、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费,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对代收的作业本费严格执行“小学10元,初中17元”的标准,杜绝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

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工作,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没有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按课程标准要求进行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科学把握教学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

严禁占用体育、艺术、品德、历史与社会等课时补习其他文化课,确保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时间。

确保学生每日分别有9小时的充足睡眠时间。

保证学生的自由活动时间,教师没有在学生自修课和休息时间或自由活动时间上课,每天上午、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及室外活动时间。

五、严格教辅资料的征订。

严格按盛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征订教材、教辅读物、练习资料,学校和教师没有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练习资料和复习用书。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XX小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自查报告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我校于2012年3月6日召开领导班子会,成立了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陈国伟亲自担任。

3月7日晨会时间向全校教师传达了灯塔市教育局下发的《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使全校教师深入领会了规定中36条内容的精神。

学校采取检查、抽检、问卷调查等措施,来检查督促教师对《规范学生办学行为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现将我校对《规范学生办学行为的规定》执行情况自查如下:一、各项规定执行情况(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辽阳市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安排课程,开齐了课程、开足了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没有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每天安排上、下午大课间各半个小时,保证了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没有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体验活动。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我校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为5小时10分钟(上午3小时40分钟,下午1 小时30分钟)。

没有超过《规定》中的小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要求。

不组织学生上早、晚自习。

4、我校没有寄宿生。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根据《规定》中要求,我校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3—6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1小时。

7、要求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学法指导。

领导通过听推门课、公开课对教师进行检查督促。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10、我校考试次数、考试命题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辽教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2]32号)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现将《辽宁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辽宁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实现学生、教师、学校和谐发展,为学生创造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规范性原则。

依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意见》、《规定》要求,对各类办学主体进行全面督导监察。

2.导向性原则。

充分发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导向功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引领全省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引导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3.实效性原则。

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督导检查的主要对象,在对其加强督导、促进整改的同时,激发学校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达到规范办学、创新发展的目的。

皇姑区教育系统校级干部法律法规及廉政知识测试题(1)

皇姑区教育系统校级干部法律法规及廉政知识测试题(1)

皇姑区教育系统校级干部法律法规及廉政知识测试题单位:宁山路小学姓名:皇婕职务:书记测试形式:开卷试题说明: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

1、下列内容属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有:( C )①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②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③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④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贷款。

⑤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

⑥加大查处力度。

A ①②③④B ①②③④⑤C ①②③④⑤⑥D ②③④⑤⑥2、有关“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的叙述正确的是:( B )A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B 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C 代收费收入可以由学校按比例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D 申请批准后,部门、单位或个人可以截留、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3、以下关于《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中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 )A 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1.5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B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C 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D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4、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夏季不早于,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夏季不晚于,( B )A 7:50,7:30,17:00,18:00B 7:50,7:30,17:30,18:00C 7:40,7:30,17:30,18:00D 7:50,7:30,17:00,17:305、以下叙述正确的选项是:( C )A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2小时以内。

B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允许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C 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D 不允许学校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修订稿)

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修订稿)

附件: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专家组打分表)一级 二级 三级 评估内容评价方法指标 指标指标政治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 严治党,搞好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核心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 查阅三年来作用党 模范作用。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 的有关资7的 师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料。

队组 保证 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研究学校现 听取学校党 织 监督 状,对学校行政、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校长行使职 组织负责人伍建作用权。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的汇报。

设 720 干部 召开教职工建队伍 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座谈会建设 立干部教育考查使用制度。

不断壮大党组织,积极发展优秀教职工 设和学生积极分子入党。

6100组织 考查学校机机构规范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且职能清晰。

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构设置和职领设置以上干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建立教 能划分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发展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

导 5班 领导班子成员配备齐全、稳定。

正、副校长均具有本科以上(含本核查学校领 子 领导 导的有关档 科)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并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班 20班子 案材料子成员团结协作,相互尊重,有民主平等的交流氛围和科学高效的建设召开教师座决策机制,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学校管理工作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5谈会展和教师专业成长。

2012.6.ABC得分5—7 3—5 1—25—7 3—5 1—25—6 3—4 1—24—5 2—3 14––5 2—31一级二级指标指标领导班子20队伍建设教职100工队分伍60三级评估内容指标校长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能够准确把握现代教育的发班子展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决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属于研究型、专家型校长。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辽宁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城乡完全小学、普通中学的规划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学校建设和一校两址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先规划设计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保证50年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建设按现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条内部设施设备按辽宁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第二章队伍建设标准第六条干部队伍建设1.校长的任职条件。

校长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及民主作风;具备比较扎实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了解和掌握教育法规、政策和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规律及信息技术,具有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应具有教师资格,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一级以上职称,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校长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班子成员每3年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在教育教学或管理上有特长,学术上和管理实践上有所长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doc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doc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06〕22号发布日期:2006-4-12执行日期:2006-4-12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1. 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

农村地区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为重点,做好小学的招生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2. 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3.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并使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

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彻底独立办学的才可以继续按民办学校资格招生;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校自评报告

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校自评报告

创建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学校自评报告东胜小学坐落在辽宁省本溪市太子河畔平顶山脚下,这里是辽砚的发祥地,是枫叶的故乡。

作为一所人文历史渊源深厚、倍受社会瞩目又充满现代化教育气息的学校,东胜小学见证了过去的沧桑和今日的辉煌。

学校始建于日本伪满时期,1942年定名“本溪湖高等女学校”,1945年日本投降更名为“工源完小”,1948年本溪解放更名为“北胜小学”,1967年“文革”时期更名为东胜小学。

2012年7月与广场小学合并,现一校两址。

两个校区分别位于明山区胜利路39号和消防路65号,总占地面积25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72平方米。

全部铺设塑胶操场,在职教职工总数为218人,专任教师189人。

本学年共54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185人。

几年来,学校坚持课改长效机制,理性规划课改方向,坚持“新学校教育”办学特色,以“新学校5+X”目标课程的建设为实施课改的有效途径,致力于把学校办成师生家长心目中理想的新学校,努力做好“六年影响一生”的事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蒸蒸日上。

我校认真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对学校几年来课改工作进展认真自查,现汇报如下:一、办学思想(该项一级指标总分12分,自评得分11分)1、办学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践行新课改提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我校以国际视野为基调,母语文化为内涵,紧密围绕校情、教情、学情形成鲜明独特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精神和培养目标:办学宗旨:“保证基础、发展个性、服务社会”办学理念:“注重母语(书法、经典阅读、写作)、强化外语(英语、双语、外教)、探索教育国际化”办学思想:“国家、责任、强者”办学精神:“中国之情、民族之魂、世界之眼光”学校发展目标:“八项标准”(课程校本化,发展个性化,育人国际化,文化多元化,教育信息化,教师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最大化)学生培养目标:“五个目标”(培养学生一手钢笔好字、一口流利的外语、一些文雅气质、一种兴趣和爱好、一项健身技能)学校紧紧围绕办学理念,着眼师生和谐幸福成长,立足基础性课程,开发选修性目标课程,构建科学的目标课程体系,形成东胜小学课改的鲜明特色。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篇1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更事关学校在社会公众形象、我校始终坚持依法治校、诚信治校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文件和上级布置的要求,加强课程改革和课程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为重点,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校、我校根据《___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增效、提高质量”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针对专项督查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现汇报如下:一、重视行风政风建设,规范收费和招生工作,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我校是一所民办初中,现有32个班级,在校学生1423名,教职工90名、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书记为组长,校办、工会、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和家委会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确立了“校长负责、分层把关、责任到人、及时告知、违反必究”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办学行为、1、严格规范收费工作、每次收费向学生和家长详细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相关的的收费情况并以告家长书的形式告之家长,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学校均按规定收取学生代办费、代办费使用、结算和清退都有据可查,学生家长均签字知晓,按规定收取、学校的财务均由虹口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学校做到票据正规,包括学生校服费用等全部入帐、规范学校的“三重一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对于所涉及的项目、资金等依法进行行政审批、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等情况、2、严格规范招生工作、按照市区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招生程序和方法、学校的六年级招生工作规范、透明,未曾以组织招生考试或竞赛名义招生的情况、我校坚持以面谈活动的形式通过了解学生的成长手册和综合素质来选择学生,未将“奥数”或等级考等竞赛获奖与招生入学挂钩、初三的“提前录取”等中考工作全程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各项环节均有公示、同时学校也未以举办重点校、特长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并收费、二、规范教育教学的管理,积极落实“减负增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1、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不随意增加或删减课程、坚持按规定的要求考试,不准随意增加考试次数、严格控制总课时,不以时间求质量、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锻炼时间,切实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的要求、我校所有学科包括体育、美术、音乐一直按照市教委要求贯彻落实教学任务、保障教学课时、同时充分保障课程规定的、学生活动时间,其他教师不得占用、凡是到过我们学校的人都感觉到复兴初中的中午操场上热闹非凡,学生都在操场活动,个个生龙活虎、2、合理开发课程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内争取课堂效益最大化、学校加强了对作业有效性的研究,在课题组的研究和领导下,各个备课组制定了分阶段的训练目标、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出发,针对教学目标合理制定了不同阶段,不同同学的作业,做到精讲精练、为了提高课程实施的有效性,不至于课时冗余或不足、学校以提高教学有效性为抓手从教学内容入手监督课程实施,积极探索“有效备课”新路、坚持落实集体备课制度,备课要结合本学科特点、符合学生实际和班级实际,并将备课组活动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学校教导处通过质量监控、调查反馈,对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进行剖析,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诊断、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并开展针对性的教学研讨,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提出了不同的教学及训练要求、同时,不大面积地补课,特别是寒暑假、节假日坚决做到不开班、不补课,把休息时间还给学生、把教学重点放到课堂,切实做到减负增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3、挖掘课程潜力,合理拓展学生的学习时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比如允许部分学科将学习延伸到课堂外,可以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小实验和探究、再比如一些文科诸如历史、地理等可以利用学科探究和课外活动以及参观的形式延伸课堂的空间和时间,参观博物馆、美术馆、多伦路文化街等、当然,还可以在学校的课内外实践活动中渗透学科的教学,例如科技节、读书文化节、“指南针计划”等、这样既可以较轻松地完成课程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至于加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生的眼界与对知识的吸收理解也能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关心学生,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完善学习制度,加强教工学习、认真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师德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提高学习实效、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落实“廉洁从教”、“依法执教”要求坚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学校重视对学生的关爱,设有复兴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其20__-20__年内共有84人次享受了奖学金,总金额72000元、学校重视家庭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强家庭与学校间联系和社区与学校间联系、学校组织家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每学年至少召开四次家长会、进行勾通和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每次寒暑假要求班主任对新接班的学生进行100%的家访,其余的学生做到三分之一的家访、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开展家访及电话交流等多渠道与家长沟通联系、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最大理解和支持,有效发挥学校、家长双方的育人作用,建立良好的学校与家长的互动信息平台、同时,我们尊重家长,定期召开家长会和家委会,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社会和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管理权的落实,并科学实施问卷调查,认真处理好师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对待来信、来访,一旦接到相关反映,由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采取书面方式答复反映者、对上级部门转达的问题,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创建绿色生态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我们将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规范办学行为,强化管理措施,为实现教育转型发展,为促进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不懈努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报告篇2我校认真学习了教育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并对照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项目进行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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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

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

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

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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