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doc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乙方生产、销售或与之相关的产品。
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食品等。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产品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三条保险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准,具体限额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风险程度以及乙方的实际需求确定。
免赔额或免赔率的约定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确定,包括自生产完成并入库时起至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时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对保险标的安全负责,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
六、赔偿处理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导下处理事故。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甲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七、通用条款1. 保单效力: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其约束。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视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双方协商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国内)(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附件22.3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费率表(2011版)一、年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为800万(人民币)时的费率一、化工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粘胶剂 2.54酒精制品_——非饮料 2.30玻璃纸或玻璃纸制品 0.21焦碳 1.19化肥 0.69玻璃化纤 2.71石灰 0.40盐、硼砂、碳酸钾或磷酸盐生产或精炼 0.40盐制品 0.70树脂、松油、松香 2.22涂料、清漆、虫胶、油胶 3.66二、建材类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砖 1.70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有包装的 1.85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散装的 1.25门窗——未列明 1.08木制门窗 0.34混凝土或石膏制品——非结构性的 0.96预应力混凝土 0.68混凝土制品——结构性的 2.32管件附件 1.51管件供应品 1.34胶合板或装饰贴面 0.83胶合板或装饰贴面——非木材加工成的 0.83软百叶窗帘制造或装配 0.77管道——金属 4.63管道——塑料 3.70三、日用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胶带 2.54盛烟雾剂的容器 2.52干电池 2.32湿电池或蓄电池 1.81刷子或扫帚 0.61纽扣或扣件 0.25金属罐 1.62蜡烛 1.30复写纸、油黑色带 0.21木炭、煤球 0.77瓷器、陶器 0.98泥制品 1.51钟表 0.33隐形眼镜 6.32化装品 3.49刃具(非动力的)和扁平餐具 1.08家用洗涤剂 2.60洗涤剂——未列明 2.72金属容器或圆筒 4.30塑料桶或容器 4.30眼镜片 0.91灭火器 6.00家具制造或装配——婴儿用 9.00家具制造或装配——非木制的 1.25家具制造或装配——木制的 1.25墨水 2.30珠宝首饰 0.12梯子——未列明 36.05 木制梯子 57.23 灯罩 0.80灯具——未列明 1.90电子灯具 1.90灯泡、灯管 1.55灯光装置 1.55剃须刀或刀片 0.44空白唱片或磁带 0.18绳索 0.93 鞋、长筒靴或拖鞋, 0.48肥皂 2.65帐篷 1.94伞或手杖 0.11蜡或蜡制品——未列明 2.58 蜡、蜡制品或擦光剂——地面用 11.04 火柴 2.50床垫 0.74乐器 0.32纸制品——未列明 0.34纸 0.34铅笔、钢笔、蜡笔或粉笔 0.74四、电子、电器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空调设备 1.50防盗报警器 1.84烟火报警器 16.82 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 0.24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工业或商业用 0.28计算机 1.38电气设备——末列明 3.43电气设备——直接或间接应用于人体 6.47电气零部件——未列明 1.56电子元件 0.79电子游戏 0.28收音机、电视机或声音系统 0.24冷冻设备 1.01玩具或游戏器具 4.59彩管 1.07五、食品、饮料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婴儿食品——放在玻璃容器内 0.79婴儿食品——未列明 6.46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瓶装 1.75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听装 0.28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非瓶装或听装 0.14糖果、蜜饯 1.01乳制品 0.28饲料——未列明 1.01食品——干的 0.69食品——冷冻的 0.60食品——非干的——放在玻璃容器内 0.69食品——非干的——放在非玻璃容器内的 0.69水果或蔬菜汁——非瓶装或非碳酸饮料 1.34酒 0.01植物油 0.69植物油——通过溶解提炼而成 0.69 酒——烈性 1.58 酒——不含气体的 0.10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 0.5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真空包装 0.4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非真空包装 0.26宠物食品 0.43六、纺织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地毯或毛毯 0.60服装 0.18纤维——未列明 2.98合成纤维 2.98皮毛外套 0.18皮毛加工 0.28纺织品——浸染、套色加工 0.75纺织品加工 0.38七、药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未列明 22.50 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动物用 11.50八、医疗设备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易耗品 2.70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非易耗品 7.03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仪器 2.70内科、牙科或外科诊断、治疗仪器、设备 9.00矫正器、行走器或修复器 4.60九、机器、设备及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面包烘烤设备 1.17发电机械 4.30输变电设备 4.30电线、电缆 2.98电梯 2.54发动机、涡轮机——非飞机用 2.76自动楼梯或滚动人行道 0.80加热设备——燃煤或木的 5.75电加热设备 3.94加热设备——燃油 5.52加热设备——燃气或液化石油气 4.90机器或机器部件——未列明" 4.60机器或机器部件——建筑、采矿或原材料处理 8.70机器或机器部件——农用 8.55机器或机器部件——工业用 8.46机器或机器部件——金属加工 10.10 泵或压缩机 5.40橡胶压印机制造或组装 0.23锯床或刨床 0.28缝纫机——商用 2.40缝纫机——家用 0.98自动售货机 3.02办公机器 0.70十、玻璃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玻璃瓶或罐——非加压使用 0.40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不回收 1.18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回收 0.76玻璃或玻璃器皿 1.51十一、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汽车、公交车及卡车车身 7.30汽车、公交车及卡车部件——非操作部件 0.57汽车、公交车及卡车——操作部件 7.84汽车、公交车及卡车——约束乘客装置 2.62脚踏车——非机动的 9.35小船或轮船建造 4.99小船或轮船建造——不含发动机 4.54野营车车身或野营挂车 8.81内胎 15.75 火车或其他公共运输车辆零部件 2.90船帆 0.50轮胎——汽车、公共车或卡车 0.59拖车 8.08车轮 6.30住房拖车 8.08十二、塑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橡胶 0.30再生橡胶 0.43塑料或橡胶制品——家用 1.32塑料或橡胶制品——非家庭用 2.20十三、仪器、仪表、五金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轴承 1.50螺栓、螺母、螺丝或垫圈 0.85电镀 0.42锻造制品——未列明 0.67翻砂制品——末列明 0.85仪器——未列明 1.25仪器、分析、校准、测量检验或录制用 2.67仪器——控制用 7.30摄影仪器 0.54摄影用品 0.54钢丝或金属线 1.88工具附件 0.63非电动手工工具 3.18电动手工工具 8.60工具——用户外电动设备 18.30 麻绳或绳索 0.54阀门 8.73光学产品 0.91表或表壳 0.13金属布 3.73金属丝制品——未列明 0.98金属管或线 5.10金属提炼或精炼——未列明 0.98金属薄片 1.93金属制品——未列明 8.40金属制品——印模冲压——非标牌 0.98金属热加工 1.30金属作品——装饰或艺术用 0.80标准模件 1.36铁钉 0.23 针、大头针、平头针 0.23 网——未列明 0.76十四、运动、健身器械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台球桌 0.80运动或运动场设施 18.00 马具、马鞍或马用饰品 0.28运动用品或健身器械 3.40游泳池与其配套设施 28.93十五、其它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砂轮 4.14研磨或打磨制品 1.18研磨制品——人造 1.18瓦楞纸或纤维板盒子或容器 0.28木制盒子或容器 0.28磨石、火石 0.40绝缘材料——无机的 4.17绝缘材料——有机的 4.17铅制品 0.98皮革制品 0.28润滑剂——动物脂 2.30纸浆 0.31保险箱或保险柜 0.86标牌——未列明 0.76标牌——电子的 0.76烟草制品——未列明 0.46烟草制品——香烟或雪茄0.29烟草制品——咀嚼烟块或鼻烟 1.09柳条、藤条或缠绕纤维制品 0.92 假发 1.70 存储罐——金属——不加压 3.36 存储罐——金属——加压9.00 矿石开采或加工 0.40 木材制品——未列明 1.02 木材转换产品——未列明 1.02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听或塑料瓶 1.54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玻璃瓶 5.17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金属筒 0.75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纸容器 1.34 饮料瓶——装非碳酸软饮料的听或瓶 1.34二、调整系数1、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2、销售区域调整系数3、销售额调整系数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5、免赔调整系数(1)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的销售额×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销售区域调整系数×销售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
(3)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1)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保,可签订续保合同。
续保合同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责任赔偿限额。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产品类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五、保险除外责任(1)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志已明确告知的风险。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4)核辐射、核爆炸等核事故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罚款、罚金、违约金等非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查勘,收集证据,核实损失。
(1)保险合同。
(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
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理赔申请: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确认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
3. 理赔支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并不承保下列各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1. 被保险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如自有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以及对其所经营的业务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负责的保险,不承保第三者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
4. 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6. 酒楼、宾馆、旅店、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消费的场所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可视为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保险除约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外,仅承保上述场所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第三者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三者的名称、地址或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诉讼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商定具体的赔偿限额。
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被追偿对象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第三者。
3. 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关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保险单正本。
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第三者的诉讼。
5.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每次损害赔偿均实行分项赔偿,对每次索赔的赔款按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目分别计算。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6个险种具体为: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该项研发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因此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2.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一切险:关键研发设备包括被保险所有、租用或管理的用于研发项目且研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机器、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由于自然灾害、设计安装缺陷、操作人员失误、断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或者重置的费用;3.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关键研发设备损失、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被保险人研发工作中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恢复研发工作至损失发生前状态的追加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中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4.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5.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残疾。
为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该产品还提供了可选的意外伤害增值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险金和家庭关爱金;6.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费用团体保险:提供境内、境外住院医疗补偿、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工具,用于保护生产和销售某种产品的企业,因其产品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种险种特点明显,保障对象具有多样性,针对的事故风险类型也广泛,因此相应的产品责任险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期间与买险方式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来确定,通常可分为季度、半年、一年等,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保险期限。
同时,产品责任险支持多种买险方式,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在线购买、电话购买、线上购买等多种方式。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产品责任险主要承担的风险责任类型是针对其生产、制造、批发、销售等的负责,请参看条款披露事项列出的责任种类及保险公司说明。
其中保障范围通常包含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具体保障范围需要根据条款说明进行定义。
同时,产品责任险也通常覆盖了一定范围及时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调查与处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条款产品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通常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如果企业故意疏忽、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
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以充分了解保障范围,以及哪些情况下可能身份加重。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是根据企业所选择的保险期限及相应的风险评估而确定,可以参考现有的条款及保险公司告知书中的规定。
同时,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要明确,以便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及时投保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报损投诉与赔偿申请流程在出现事故时,企业需要及时通过合适的途径以及损失披露时间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的报告。
接下来会跟据条款规定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开始核实资料证明及赔偿计算和定标标准进行处理。
六、注意事项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企业要多考虑条款规定的如何具体的养护和根据包金额,以充分保障自身的风险。
此外,还应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衡量,例如公司是否具备充分的资金储备等,以确保企业在出险时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赔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生产、销售或提供的特定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
乙方应确保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合规性。
二、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或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限额及免赔额等详见本合同的赔偿条款。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续展。
四、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金额根据乙方销售的产品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的费用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保险产品的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特性、销售渠道、历史赔付记录等。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如有逾期,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3. 乙方应确保保险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 乙方在知道发生保险产品相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产品相关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赔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4. 赔偿金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以货币形式支付。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不可抗力;2. 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安全标准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4. 保险产品被用于非预定用途;5.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公司信息•保险公司名称:XYZ保险公司•执照号码:123456•地址:1234号街道,城市,国家•电话:+123456789•邮箱:*********************二、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地址:5678号街道,城市,国家•联系电话:+987654321三、保险条款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本保险合同具备以下条款: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生效,至[合同失效日期]止。
2.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负的产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协商一致的保险费率,按照所保产品的销售额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方式:一次支付•时间:每年的[交费时间]4. 索赔流程在出现索赔事件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赔:1.第一步: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索赔事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索赔申请书;2.第二步: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评估索赔事件;3.第三步:保险公司在确认索赔事件属实后,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4.第四步:被保险人在接受赔偿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赔偿事实的材料。
5. 终止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提前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
四、索赔事例示范以下是一些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和保险金额的示例:1. 意外伤害事故•事件描述: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用户受伤。
责任赔偿金额医疗费用$1000残疾赔偿$5000死亡赔偿$100002. 产品质量问题•事件描述:被保险人生产的某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投诉和损失。
责任赔偿金额维修费用$500用户损失$3000五、其他条款本保险合同还包括以下其他条款:1.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国家法律。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产品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通常用来保障制造商或供应商对于因为他们所制造或出售的产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责任险中所条款所包含的内容以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保障制造商或供应商对于他们所制造或出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的覆盖范围: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保险范围,即保障哪些产品,何种类型、针对哪些客户或哪种行业。
这些保险范围的规定通常会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责任,因为两者往往共同承担产品责任。
保险公司会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责任,需要保障的责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期限等。
3.保险责任期限:一般情况下,商品销售后会有一段时间的保修期限,这个时间段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公司会依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赔偿客户损失时,通常会对一定情况下的财产损失保留一定的免赔额,在正式赔偿之前,保险公司需要先确认损失是否达到免赔额。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关于免赔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免赔额的定义: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承担的最低额度,客户在赔偿前需要自付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是依据客户需求和保险条款封顶费用来决定的。
2.免赔额的限制:保险公司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以确保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公平和平等的。
客户需要承担的免赔额是根据客户所选择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责任范围而确定的。
三、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对客户提供保障时,会规定除一定情况外,客户会免除责任。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对客户是否免除责任:1.人为损坏或盗窃:客户必须确保产品在使用中,能够被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如果客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保险协议书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产品责任保险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甲方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1. 甲方生产的产品;2. 甲方销售的产品;3. 甲方提供的产品。
二、保险责任1. 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用户或其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用户或其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甲方因应索赔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五、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3. 甲方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全部保险费。
六、保险费的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费总额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应在支付保险费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事故的报案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未及时报案,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进行理赔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赔偿金额。
八、保险事故的赔偿1.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后,经核实,认定保险事故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 乙方在支付赔偿金后,甲方应将赔偿金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乙方在支付赔偿金后,甲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cn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并由保监会、科技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和火炬创新试验城市中选择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宣传和动员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科技发展服务。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出口新险种的开发,解决软件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中的收汇风险和融资需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cn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协议书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协议书鉴于甲方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研发和推广高新技术产品;乙方是一家专业提供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备相关服务能力和经验。
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高新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如下服务:(1)技术咨询与支持: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方案设计、技术难题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
(2)技术培训:乙方将为甲方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甲方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3)技术升级与维护: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技术升级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甲方产品正常运行。
(4)其他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其他高新技术服务。
二、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2 双方如需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服务费用3.1 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服务需求,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提供服务。
3.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履行。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1. 服务内容详细说明2. 技术咨询与支持服务协议3. 技术培训服务协议4. 技术升级与维护服务协议5. 其他高新技术服务协议6. 服务费用明细表7. 保密协议8. 违约责任规定9. 争议解决方式说明10. 其他相关文件一、附件列表:1. 服务内容详细说明2. 技术咨询与支持服务协议3. 技术培训服务协议4. 技术升级与维护服务协议5. 其他高新技术服务协议6. 服务费用明细表7. 保密协议8. 违约责任规定9. 争议解决方式说明10. 其他相关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投保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换取在不幸发生意外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主要涉及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生产、销售和配件等方面,出现的过失或瑕疵导致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产品责任险条款是产品责任险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方式等,以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产品责任险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会明确声明哪种产品或制造商可以享受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以避免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时认为所有的产品和制造商都可以得到保障。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等内容,是整个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保险责任一般包括有关制造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材料瑕疵、设计缺陷、产品说明书不明确、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也会明确列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3.赔偿额度。
赔偿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或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额度越高,相应的保费也会更高,因此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所需保险额度。
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就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产品车身更改等行为以及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等情形。
5.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用是客户为购买产品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通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和产品风险等级来计算。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三年为周期。
产品责任险条款在产品自身质量不能保证时,可以为生产厂家、商品销售商和应用者提供重要的保护。
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缺陷,经常会导致消费者受到灾难性的影响。
如果保险合同中条款细致,可以帮助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能够实现赔偿,大大降低了贸易损失风险,从而对整个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因产品责任险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承担向第三者依法承担的产品责任赔偿责任的一种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于我国境内享有产品责任险投保资格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产品责任险保险是指为了弥补因被保险人生产、加工、经营的特定产品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提供的保险服务。
产品责任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设计责任、产品警示或说明不当责任等。
第五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
第六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
第七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定期进行保险费的支付和理赔款项的结算工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八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诚实信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内容。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约定及范围第九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因被保险人生产、加工、经营的特定产品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产品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设计责任、产品警示或说明不当责任等。
第十一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被保险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被保险人的生产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产品责任险保险责任仅限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起止时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起止时间的赔偿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三章保险费及缴纳方式第十三条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生产规模、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确定。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随着现代生产、服务业越来越发达,在生产、服务中,客户需要对产品存在一定的责任。
这就需要有一种保险,以减少客户的损失,这种保险就是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是指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承担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险种。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定义和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规定了产品责任险的定义和保险范围。
产品责任险是以保险公司为承保人,向受保险单位提供产品问题责任险种。
该保险条款的范围包括:涵盖在保单范围内的产品制造、组装、加工、安装、售后服务、保养、维修、仓储、运输等环节,为受保险单位在产品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赔偿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产品责任险是指对受保险单位因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中,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承担法定责任的险种,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为第三方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或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间关系变坏而遭受的商誉损失等。
三、保险责任限额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包括赔付限额和责任限额。
赔付限额是指保险合同项下责任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责任限额是指受保险单位在保险合同项下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
通常情况下,每种产品的责任限额和额外保险费用是由保险公司和受保险单位共同约定的,如客户的业务发展趋势不断增大,责任限额也会相应提高。
四、免保责任产品责任险条款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包括:客户在保险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因未遵循生产、组装、加工、安装、售后服务、保养、维修、仓储、运输、安全等规定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因客户主观故意或故意疏忽所产生的事故,以及在宣传、广告中出现虚假内容造成的对第三方客户的误导等等。
五、索赔流程和保险理赔当客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需向保险公司提起赔偿申请,申请流程包括: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及证据材料,等待保险公司的调查与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一、年基准费率
注:未在表中列明的产品,费率可参照同类或相似类别产品确定。
(二)法律费用责任年基准费率:2.5‰
二、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责任年基准费率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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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产品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加工、制作并已经售出的产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合同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四)被保险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五)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对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损失;(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精神损害赔偿;(八)间接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的25%。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预计年销售收入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最低收费。
最低收费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预付保险费=预计年销售收入× 年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预付保险费。
对于预付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销售产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所生产、销售产品总值的数据。
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二十四条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发现或应当发现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第三者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告知产品经销商或消费者,并立即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并及时将被保险产品提交合法有效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实存在缺陷可能对第三者造成危害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召回被保险产品或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被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产品有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还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被保险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关鉴定、召回或公告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合法有效机构出具责任事故证明书;(三)索赔方的书面索赔申请;(四)事故情况说明、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五)涉及人身伤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记录、残疾程度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次事故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