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供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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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铁路通用电压标准规范最新版

铁路通用电压标准规范最新版

铁路通用电压标准规范最新版铁路通用电压标准规范(最新版)1. 引言随着铁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为确保铁路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铁路通用电压标准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范旨在统一铁路供电系统中各个部分的电压标准,提高供电设备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铁路供电系统中的所有电压标准,包括直流和交流供电系统。

3. 电压等级3.1 直流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铁路线路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

3.2 交流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应根据线路的长度、负载情况和电力传输效率等因素确定。

4. 电压波动限值4.1 直流供电系统的电压波动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正常运行范围内保持稳定。

4.2 交流供电系统的电压波动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正常运行范围内保持稳定。

5. 电压调整装置5.1 直流供电系统应配备电压调整装置,以确保供电系统能够适应线路电压的变化。

5.2 交流供电系统应配备电压调整装置,以确保供电系统能够适应负载变化和传输距离的需要。

6. 电压监测与保护6.1 直流供电系统应安装电压监测装置,用于实时监测线路电压,并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电压以维持系统的稳定运行。

6.2 交流供电系统应安装电压保护装置,用于监测和保护线路电压,防止电压异常对设备和系统造成损害。

7. 维护与检修7.1 直流供电系统的维护与检修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7.2 交流供电系统的维护与检修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8. 标准监管8.1 本规范由铁路运输部门制定,并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8.2 供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

9. 附则9.1 新建铁路供电系统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9.2 已建成的铁路供电系统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改造,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9.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失效。

普速列车技术规程—供电、给水

普速列车技术规程—供电、给水
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 不得小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
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 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 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牵引供电设备要求
第一章 固定信号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 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 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安全距离
第一章 固定信号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 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 小于3 10全规定
第一章 固定信号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
第一编 铁路技术设备
牵引供电设备要求
第一章 固定信号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 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 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短 时(5 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 kV。
第一章 固定信号
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都是高压电。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专 业人员在作业时均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作业。其他人员(包括 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mm, 以防触电。
在电气化区段内,接触网等的电线路都带有高压电,如攀登车顶 或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就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如因特殊原 因(如整理、苫盖货物),确实需要攀登车顶或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 业时,应将该机车车辆调转到可以断开隔离开关停电的线路上,并做 好接地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车顶或车上作业。否则严禁在车顶或车 上作业。

普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普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普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文号】铁运〔2012〕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TG/GD103-2012(铁运〔2012〕286号)普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统一全路供电调度管理,规范供电调度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供电调度作用,确保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明确了铁道部、铁路局供电调度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和基本工作制度,明确了供电调度设备配置、人员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

供电段电力调度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普速铁路的供电调度管理工作,是供电调度管理的基本规则,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4条供电调度由铁道部供电调度(以下简称部电调)、铁路局供电调度(以下简称局电调)、供电段电力调度组成,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电调的领导和同级供电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5条供电调度是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电设备安全运行、改善供电质量、快速抢修供电故障的指挥中心。

供电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铁路供电规则、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正确组织铁路牵引供电的运行、检修和故障抢修,了解掌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故障抢修,与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停电范围,迅速恢复供电,减少故障损失。

第6条部、局应设牵引供电调度台。

铁路局牵引供电调度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牵引供电调度台的管辖范围为600-800条公里。

值班调度员直接监视操控现场设备,执行四班制值班制度,四个及以上电调台(含高铁台)设置综合台及电调长,电力调度工作由综合台或单独设台担任,供电调度室应设施工、分析、监控操作人员。

第7条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一)铁道部供电调度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作业,组织指导铁路局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的有关供电调度事宜。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2007)126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2007)126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牵引供电装备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安全。

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履行铁路牵引供电验收职责,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以及准予许可生产或者进口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职能。

第三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五条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六条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牵引供电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其施工、生产及维修单位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八条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供电段牵引供电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验收室)三级验收管理体制。

第九条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是铁道部派驻铁路局的验收管理机构。

在驻局机车验收室内增加牵引供电验收职能,在铁道部运输局业务指导下,负责驻在铁路局(公司)铁路牵引供电验收管理工作。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电系统与电力设备要求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电系统与电力设备要求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电系统与电力设备要求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人们对交通便利性的不断追求,城际铁路作为一种高效、快速、环保的交通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而在城际铁路的设计中,供电系统与电力设备的要求则成为了关键问题。

本文将结合城际铁路设计规范,对供电系统和电力设备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一、供电系统要求在城际铁路的设计中,供电系统是其正常运行的关键。

供电系统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电流负载等方面。

1. 电源选择城际铁路的供电系统可以选择多种电源,例如国家电网供电、地方独立电网供电或者自备发电设备供电。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电源,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电压等级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一般选择在35kV及以上,以确保能够满足城际铁路列车的运行需求。

同时,城际铁路供电系统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耐受电网突发故障的能力,能够在电网故障时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源。

3. 电流负载城际铁路供电系统要能够承受大电流负载,以满足列车运行的需求。

因此,在设计供电系统时,需要仔细计算电流负载,并确定相关设备的额定电流,确保供电系统具备足够的供电容量。

二、电力设备要求除了供电系统外,城际铁路还需要各种电力设备的支持,以实现正常的运行和维护。

电力设备主要包括变电站、牵引变压器、开关设备等。

1. 变电站城际铁路供电系统中的变电站起到电能转换和配电的作用。

变电站的要求主要包括设备布置、建筑结构、接地系统等。

变电站应根据设计规范进行合理布置,确保变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便利,并满足安全要求。

2. 牵引变压器牵引变压器是城际铁路供电系统中的重要设备,在电能转换和充电系统中起到关键作用。

牵引变压器的要求主要包括额定电压、额定容量、散热系统、绝缘系统等。

牵引变压器的选型应根据城际铁路的需求和设计规范进行合理选择。

3. 开关设备城际铁路供电系统中的开关设备主要用于配电和控制电路。

开关设备的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灵活性、安全性等。

铁路供电的相关规定

铁路供电的相关规定

铁路供电的相关规定铁路供电规定一、电气化铁路的供电及牵引供电的定义电气化铁路的供电系统是由发电厂集中提供电能,经变电站,通过高压输电线(110kV)传输给牵引变电所,转变成电压27.5kV或55kV送到接触网上,供给沿线运行的电力机车。

所谓牵引供电是指电力系统从铁路牵引变电所开始,向牵引接触网的供电。

二、牵引供电设备应满足的要求随着电气化铁路的快速发展,《技规》对牵引供电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与线路运输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2.为了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瞬时最大值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kV;3.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4.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5.接触网的分段应检修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三、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时距钢轨顶面应保持的高度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少于5330mm)。

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200mm,客运专线为5300~5500mm,站场与区间宜取一致。

四、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应保持的高度电力线路跨越非电力牵引区段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1.500kV线路,不少于14000mm;2.330kV线路,不少于9500mm;3.220kV线路,不少于8500mm;4.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500mm。

五、电杆至线路中心的距离的规定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000mm,既有线路不少于2450mm,并逐步改造;2.10(6)kV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mm;3.35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mm。

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运装设水[2002] 113 号关于发布《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了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调度管理,特制定《铁路、水电调度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要求各铁路局认真学习,制定细则,贯彻落实,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部。

铁道部运输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供电、水电调度室铁路运输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运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是铁路安全供电、供水的信息中心。

供电、水电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与行车各有关工种调度密切配合、控制安全动态、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供水和行车。

第二条供电、水电调度工作应采取计算机网络技术、远程监控和先进的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三条为统一全路供电、水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调度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供电、水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和供电、水电段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供电调度、水电调度在工作上接受上级调度和同级供电、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或指导。

第五条部、局、分局、段应设供电、水电调度,其调度台的设置、人员配备、班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各级供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一、铁道部1.了解全路牵引供电设备、自闭、电力贯通线及其变、配电所和主要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2.及时掌握牵引供电、影响行车的电力和给水故障情况。

尽快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恢复。

3.指导各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4.审查牵引变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局供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跨局使用发电车、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5.及时掌握牵引供电、电力、给水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

铁道部关于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18•【文号】铁机[1992]143号•【施行日期】199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1992年12月18日铁机(1992)14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供电调度是指挥电气化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供电调度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检修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电气化铁路安全供电的信息中心。

供电调度员是供电运行的指挥者,其主要任务是正确指挥牵引供电系统的运行;统一安排设备的停电检修;协调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正确、果断地指挥故障处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和行车;进行供电设备故障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

各级供电调度员必须具备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设备的状况,密切联系群众,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指挥水平。

为加强供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供电调度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2条供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分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直接指挥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供电段(包括有牵引供电业务的水电段,下同。

)生产调度,其业务受分局供电调度的指导。

第3条各级供电调度台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班制由各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4条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一、铁道部供电调度1、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局供电调度业务;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铁路供电的相关规定

铁路供电的相关规定

铁路供电规定一、电气化铁路的供电及牵引供电的定义电气化铁路的供电系统是由发电厂集中提供电能,经变电站,通过高压输电线(110kV)传输给牵引变电所,转变成电压27.5kV或55kV送到接触网上,供给沿线运行的电力机车。

所谓牵引供电是指电力系统从铁路牵引变电所开始,向牵引接触网的供电。

二、牵引供电设备应满足的要求随着电气化铁路的快速发展,《技规》对牵引供电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与线路运输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2.为了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瞬时最大值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kV;3.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4.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5.接触网的分段应检修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三、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时距钢轨顶面应保持的高度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少于5330mm)。

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200mm,客运专线为5300~5500mm,站场与区间宜取一致。

四、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应保持的高度电力线路跨越非电力牵引区段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1.500kV线路,不少于14000mm;2.330kV线路,不少于9500mm;3.220kV线路,不少于8500mm;4.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500mm。

五、电杆至线路中心的距离的规定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000mm,既有线路不少于2450mm,并逐步改造;2.10(6)kV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mm;3.35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mm。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汇编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汇编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供电段的运行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供电段,包括供电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铁路供电段应当遵守国家和铁路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健全供电设备管理制度,完善供电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八条铁路供电段在安装供电设备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范,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

第九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对新安装的供电设备进行严格的调试测试,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第十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对调试后的供电设备进行验收,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供电设备运行管理台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铁路供电段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供电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铁路供电段应当保持供电设备的清洁、干燥,防止外部环境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五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供电设备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响应故障报警,迅速处理故障。

第十六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供电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便于追溯故障原因。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加强对供电设备安全方面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设备事故。

铁路信号供电认知—铁路信号供电基本要求认知

铁路信号供电认知—铁路信号供电基本要求认知

二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允许偶尔停电
三级
其他
采用电源等级
需要备用电源吗?
采用第一类电源等级作为 供电方式
第二类为主。
其他
负荷
大站继电集中联 锁、计算机联锁、 自动闭塞、调度 集中、TDCS、驼 峰信号设备
非自动闭塞区段 的中、小站继电 器集中联锁
讨论:第二类电源是否可以为二级负荷供电? 讨论:供电原则是只能同级供电或升级供电,不能降级供电。
由于功能要求,应用范围基本相同,所以铁路供 电系统中的变(配)电所构成基本相同,功能配置也 变化不大。
铁路信号供电系统的特点
(2)系统接线形式简单。铁路供电系统的接线就像铁 路一样,是一个沿铁路敷设的单一辐射网,各变(配) 电所线基本均匀分布,并且互相连接,构成手拉手 供电方式。 (3)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例如,自动闭塞的供电中断 时间不能超过150ms,否则,将会导致所有供电区 间的自动闭塞信号灯变为红灯,影响铁路的正常运 输。
一、三大基本要求
• 供电电压、频率的允许波动范围及允许的负荷功率因数在 正常情况下应符合下列标准:
• 交流供电电压波动,一般为在380V供电母线上±10%,因 一般供电变压器输出为400V,已提高了5%,所以实际上 允许的交流供电电压波动范围为(+15%、-20%)。
• 直流供电电压波动,一般为±10%。
有一路电源,所以二级负荷的设备 在使用二类电源工作时,要再设一 路备用电源)
非集中站
其他
一、三大基本要求
• 2、要求电源稳定
• 为使电源可用,必须规定信号设备供电电压的 允许波动范围及交流电源的频率波动范围。
• 供电电压过高; • 电压过低; • 电压脉动过剧; • 频率波动过甚。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电力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保证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电力供应系统和相关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铁路电力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铁路电力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第五条铁路电力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电力供应设备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供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七条铁路电力供应设备应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铁路电力供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应及时处理,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第九条铁路电力供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护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铁路电力供应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充足,保持适量的库存。

第三章电力系统监控与调度第十一条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与调度机构,负责对电力供应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系统应使用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电力设备的远程监控和控制。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系统的监控与调度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系统的监控与调度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监控和调度能力。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系统的监控与调度应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及时处理电力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电力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管理应遵循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系统应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排除潜在风险,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的操作。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系统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保护措施,防止外部干扰和破坏。

第五章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铁路电力管理应倡导节约能源的理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供电段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供电段的管理,确保铁路供电安全、稳定、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供电段是负责铁路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电力供应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铁路供电段的工作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铁路供电段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注重效率、公平公正、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铁路供电段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生产科、物资科、网络电力技术科、变电技术科、职工教育科、总务科、劳动人事科、财务科和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等。

第六条铁路供电段应当设立电力作业工区,负责管内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管理、维修及其当地铁路地区中各铁路单位的电力供应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供电段应当设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铁路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铁路供电段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九条铁路供电段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铁路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更换,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运行状态、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五章电力供应管理第十四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铁路单位民用照明电、电力机车动力电的输送和供应。

第十五条铁路供电段应当制定电力供应计划,合理分配电力资源,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铁路供电的日常管理制度

铁路供电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铁路运输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供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包括供电设施、设备、线路、变电所、车站等。

第三条铁路供电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严格执行,持续改进;4. 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铁路供电日常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供电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铁路供电日常管理制度;2. 负责铁路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3. 负责铁路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更新;4. 负责铁路供电线路的巡视、维护、检修;5. 负责铁路供电安全的监督检查;6. 负责铁路供电事故的调查处理;7. 负责铁路供电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8. 负责铁路供电职工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铁路供电管理部门下设以下机构:1. 供电调度室:负责铁路供电系统的调度、指挥;2. 供电维护室:负责铁路供电设施的维护、检修;3. 供电设备室:负责铁路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更新;4. 供电线路室:负责铁路供电线路的巡视、维护、检修;5. 供电安全室:负责铁路供电安全的监督检查;6. 供电事故处理室:负责铁路供电事故的调查处理;7. 供电信息室:负责铁路供电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8. 供电培训考核室:负责铁路供电职工的培训、考核。

第三章供电设施管理第七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2. 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稳定运行;3. 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4. 供电设施应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情况。

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项目方案;2. 进行设计、施工;3. 进行验收、投运;4. 进行维护、检修。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7.01•【文号】[83]铁机字1000号•【施行日期】198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1983年7月(83)铁机字1000号)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服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件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制度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制度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铁路供电工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供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铁路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坚决维护国家铁路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转。

3.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制度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规范施工、安全运行、可靠维护”的原则,依法管理和监督铁路供电工程的各个环节。

二、铁路供电工程管理机构1.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对铁路供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职责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2.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纪。

3.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铁路供电工程相关数据,为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铁路供电工程管理流程1. 铁路供电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

各环节均应按照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和进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 规划阶段要充分考虑铁路供电系统的实际需求和整体规划,确定供电系统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和实施计划。

3. 设计阶段要根据规划方案中确定的要求,进行供电系统的设计工作,包括系统整体架构设计、设备选型和布置、线路敷设和配电网络设计等。

4. 施工阶段要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供电系统的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变更。

5. 验收阶段要对完成的供电系统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运维工作。

6. 运维阶段要根据供电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iec铁路供电系统标准

iec铁路供电系统标准

iec铁路供电系统标准
IEC 61892-1标准规定了海上移动和固定平台上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和化学工业的海上设施,以及供应这些设施的陆地基础设施。

该标准包括了电气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操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此外,IEC 61892-1还涵盖了用于海上设施的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包括额定电压、频率范围、环境条件、防护等级、设备分类等方面的要求。

IEC 61892-2标准则规定了海上移动和固定平台上的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包括钻井设施、生产设施、贮存设施、加工设施和相关设施。

该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和化学工业设施的电气设备,其中设备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交流或1500V直流。

总的来说,IEC 61892系列标准为海上移动和固定平台上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旨在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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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柱与基础:用以承受接触悬挂和支持装置等的重量,并将其固定在规定的高度,而它本身不带电。
八、BT制供电方式及其主要特点
BT是英语的缩写,意思是吸流变压器。BT制供电方式是指采用吸流变压器的供电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牵引变电所供出的电压为27.5kV,比AT制供电方式电压低50%;
为保持接触网与轨面的规定距离,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
十四、铁路供电需满足的要求和供电设备的要求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电力供应,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在电力贯通线为开通前时,附近又无地方电源或地方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
随着电气化铁路的快速发展,《技规》对牵引供电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与线路运输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
2.为了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瞬时最大值为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kV;
铁路变电所、配电所和电力线路,应保证对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全部负荷的供电。
为保证运输生产不间断供电,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铁路局应配备发电车、电力试验车。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kV或380/220V;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讯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kV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少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少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少于6000mm。以防止相互间的电磁干扰,保证接触网与架空电线路的安全。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四、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应保持的高度
电力线路跨越非电力牵引区段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1.500kV线路,不少于14000mm;
2.330kV线路,不少于9500mm;
3.220kV线路,不少于8500mm;
4.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500mm。
五、电杆至线路中心的距离的规定
分段绝缘器一般设在:
1.货物线及进行装卸作业的线路;
2.机车整备线或有备用水鹤的线路;
3.同一车站不同车场之间的分段;
4.上下行之间分区;
5.采用绝缘锚段关节有困难的车站正线及段管线等。
十二、隔离开关在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的主要用途及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隔离开关主要设在侧线、货物线、整备线、机务段机车折返段等线路的接触网支线上。他的主要用途是当需要接触网停电作业检修时,用它来实现与正线或到发线接触网线路的可靠隔离,以保证作业及检修人员的安全和运行部分的正常工作。
分区亭一般设在馈电臂末端,即在两个牵引变电所中间。其作用是当需要改变牵引网的供电方式时,可以通过分区亭进行转换,将上、下行联接。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隔离开关实现越区供电。
十一、分段绝缘器及其设置地方
分段绝缘器是接触网进行电分段时采用的一种绝缘设备。正常情况,受电弓带电滑行通过。当某一接触网分段发生故障或因施工停电时,打开分段绝缘器处的隔离开关将该部分接触网断电,而其他部分能正常供电。如:两部分接触网系统分别供电时,当一部分接触网的电源发生问题不能供电,则可合上隔离开关,使其使用一个电源,从而提高了接触网运行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一、电气化铁路的供电及牵引供电的定义
电气化铁路的供电系统是由发电厂集中提供电能,经变电站,通过高压输电线(110kV)传输给牵引变电所,转变成电压27.5kV或55kV送到接触网上,供给沿线运行的电力机车。
所谓牵引供电是指电力系统从铁路牵引变电所开始,向牵引接触网的供电。
二、牵引供电设备应满足的要求
2.BT制变电所之间的距离为30~40km;
3.吸流变压器和回流线能减轻对通信的干扰;
4.为了串联吸流变压器,在断开接触线处设有特殊的吸流间隙。
九、AT制供电方式及其主要特点
AT是英语的缩写,意思是自耦变压器。AT制供电方式是指在接触网供电的主要变电设备是自耦变压器。其主要特点是:
十、越区供电的定义及开闭所、分区亭在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的作用
2007-5-3 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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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越区供电”就是当某个牵引变电所发生故障或停电检修,该供电所承担的供电臂,通过分区亭的开关闭合,由相邻的牵引变电所供电。
开闭所设置在电力机务段、大的编组站等牵引网支线比较多的地方。作用是将支线接触网(包括其他在接触网上用电的线路)与正线接触网分开,防止由于支线接触网故障而影响正线接触网供电,并可增加馈电线数目。开闭所设在较长的供电臂中间时,其作用是缩短牵引网故障范围。
4.当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要求电力调度派人检修,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攀登支柱自行维修;
5.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绝缘棒,要存放于阴凉干燥、不落灰尘的容器内,每六个月由各站、段送供电段检查并试验一次,每次使用后用干布擦净。
十三、保持接触网与轨面的规定距离的方法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000mm,既有线路不少于2450mm,并逐步改造;
2.10(6)kV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mm;
3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的规定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①35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②10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③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④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3.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
4.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5.接触网的分段应检修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三、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时距钢轨顶面应保持的高度
接触网导线在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少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200mm,客运专线为5300~5500mm,站场与区间宜取一致。
七、接触网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接触网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接触悬挂:包括接触网导线、吊弦、承力索以及中心锚结、补偿装置等。电能就是通过接触悬挂中的接触导线供给电力机车变成牵引力;
2.支持装置:用以支持和固定接触悬挂。其形式有腕臂形式,主要用在区间和道岔处;软横跨及硬横跨,多用在车站及站场内。另外还有用于隧道内的各种不同的支持形式。
在操作隔离开关时应注意:
1.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棒,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有供电段发给的隔离开关操作合格证;
2.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绝缘鞋和绝缘手套,使用前进行简略漏气试验,并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规程操作;
3.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突。操作过程中人体各部不得与支柱及其构件相接触。当雷电来临和雷电时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1.牵引变电所供出的电压为55kV,比牵引电压高100%,因此适用于大容量负荷供电;
2.由于供电电压高,送电距离比其他方式要远,平均每一牵引变电所之间距离平均为80~90km;
3.AT制设有正馈线和保护线,并于接触导线同杆架设在接触支柱的两侧,这样可以减小对通信线路的干扰;
4.在接触网导线上不需要断开导线设置吸流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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