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08]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无【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0【摘要】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页数】10页(P11-20)【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J], 无;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无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J], 无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00以上
35-50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50以内
50-55
50-100
55-65
100-200
65-75
200-500
75-90
500以上
90-100
§1.4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万元)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未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及时整改的
10-20
不及时整改的
20-30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细化为: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2万元罚款;2、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细化为: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2万元罚款;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细化为:1、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3-5万元罚款;2、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细化为:1、对个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2、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2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4万元罚款。
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5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6万元罚款。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团矧吲甬同嗣日图吲同㈠㈠翼瑚℃,.、、一一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藏程圈(一般程序)立案壤写位泰登记静{晖壹取证7日内完戚调查报告并离法簧机鞭文审查决定事先告知昕证,告知改正行为通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收执行强黼l结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2月20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3月1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i T发[2009]24号)。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杏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鼍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鼍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性法规或者地政府规章。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8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5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4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1-2万元罚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8-10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7-8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7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讨
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讨摘要:凡是有行政的地方,就有行政裁量权。
凡是有行政裁量权的地方,就存在着滥用裁量权的风险和实际可能性。
至于哪些领域的行政裁量权暴露的问题更多一些,这需要做实证调查研究,要用数据说话。
就我个人的感觉而言,目前行政执法量比较大的部门和领域,问题会比较集中且激烈一些,如城管、治安、工商、食品卫生、交通、质监、环境等。
所以本论文通过探讨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以及问题,结合某区环保局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要求。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
是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由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与国外相比相对比较混乱,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处理程序缺失或跳过、认定事实存在遗漏、适用法律选择错误等原因,更甚者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或者是行政处罚的结果明显有失公正[1]。
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不科学完善。
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和更新速度慢导致行政执法体制上的缺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种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属性和现阶段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创造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环境。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 相互 串 、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 占市
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操纵市场价格的, 对经 营者依照 场, 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 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营者相互串通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 , 可 秩序 , 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 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99年 7月 1 日国务 院批 准 19 0 1日国家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 发 布
列行为之一 , 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9 9 9年 8月 的,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 以 倍
根 据 20 0 6年 2月 下 的罚 款 ; 有 违 法所 得 的 , 1 元 以上 3 没 处 0万 0万
部 门文 件
3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 相互 串
操纵市场价格 , 造成商 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 有 列行 为之 一 , 本规 定第 十七条 所 列应 当从重 处罚 通 , 有 责令改 情形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3 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 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3 以上 5 以 倍 倍 倍以上 5 以下的罚款 ; 倍 没有违法所得的, 6 万 正, 处 O
2 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元 以下 的罚 款 :
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 年 1 1 08 月 3日
( ) 一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 品、 季节性商 品、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 2 1 年 1 月2 00 1 9日《 场 , 于 成本 的 价格 倾 销 , 乱 正 常 的生 产经 营 国 以低 扰
《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一: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定,结合全省安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受安监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驶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细化标准》仅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行驶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相应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细化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现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
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司法厅2023年12月13日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范本模板】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1.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在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六十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不超过六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六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百万元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细化为:
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 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细化为:
1、 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首次处以500元罚款,再 次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
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2、 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 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
1、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内作业的,处1-2万元罚款;
2、在关、文教科研区内作业的,处8000-15000元罚款
3、 在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作业的,处5000-8000元罚款。
第二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
细化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 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 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
(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 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细化为:
1、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的:
(1)放射性废物量小活度低的,处以1-2万元罚款;
(2)放射性废物量大活度低的,处以2—3万元罚款;
(3)放射性废物量小活度较高的,处以3—4万元罚款;
(4)放射性废物量大活度较高的,处以4—5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
细化为:
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 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2、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1)属V类放射源的,处1万元罚款;
(2)属W类放射源的,处2万元罚款;
(3)属川类放射源的,处3万元罚款;
(4)属U类放射源的,处4万元罚款;
(5)属I类放射源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非法转移进入本省的固体废物 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生
态功能保护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细化为:
1、 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的处500-1000元
2、 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处1000-2000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
细化为:
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
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属一般固体废物的,30吨以下处以1-3万元罚款;30吨以上60吨以下处3-5万元;6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5-8万元;100吨以上8-10万元。
2、属危险废物的,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细化为:
新建的处以1000元罚款;扩建的处以5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 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 染的露天电焊的。
细化为:
首次处以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区湖泊的;
细化为:
1、将二类污染物排入城区湖泊的,处1-3万元罚款;
2、将一类污染物排放城区湖泊的,处3-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