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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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

安全生产的八项罪名一、罪名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罪名,以期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二、罪名一:忽视安全意识1. 缺乏安全培训•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缺乏安全培训使得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忽视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导致员工对安全规定不重视,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忽视安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三、罪名二:缺乏安全设施1.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缺乏安全防护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企业忽视购置和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缺乏应急救援设施使得事故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和后果不堪设想。

四、罪名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发生。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罪名四:无视安全检查1.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企业无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导致安全设施存在隐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忽视安全设施检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给员工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忽视安全操作检查•企业无视对员工安全操作的检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解析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解析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解析近年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其中,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尤其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析。

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导致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

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缺乏维护保养、操作人员不当、安全制度不合理等。

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

这种隐患可能存在于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如果不及时消除,有可能引发事故。

3. 安全生产标准违法安全生产标准违法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这种违法可能表现为对设备的检查、维护不当,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管理要求。

这种违法行为可能表现为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的条件进行施工、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 建筑法建筑法中规定了建筑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职责、有义务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覆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该法中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3. 《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中规定了安全标准化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的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强迫工作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以下将对每个罪名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职务侵占罪常常表现为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占或擅自使用公共设施、经费等。

二、强迫工作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强迫工作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工作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强迫工作罪通常发生在劳动者被迫从事高风险作业或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毁坏生产经营设施、工具、设备等财物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破坏生产经营罪常发生在为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等,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中断。

四、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阻碍、侮辱、殴打、暴力侵犯、威胁、诽谤等方式妨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妨害公务罪常见于对相关执法人员施加暴力、威胁、攻击等,阻碍、抗拒执法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常见于行为人通过违法操作、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三、《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四、《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新修订的刑法

安全生产新修订的刑法

安全生产新修订的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文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为了更好地应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不断修订完善。

最新修订的《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一系列相关罪名,例如以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有助于更加细化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规范,提高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例如增加了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幅度,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做出更加严厉的惩罚。

这种加大处罚力度的举措,有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第三,修订后的刑法加强了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刑法在规范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明确了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加强了对于企业、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

这种加强监督管理的举措,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法律的监督下得以规范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修订后的刑法加强了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内犯罪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审判程序,确保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追究。

这种刑事责任追究的加强,不仅有助于加大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还能够提高对于整个社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程度。

总之,安全生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强了监督管理,并且加强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些举措有助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1、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百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度。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版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权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2、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新版及违法处罚条款解读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新版和中的相关违法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看新版中的违法处罚条款。

这部法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面临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心存侥幸,认为出了事大不了交点罚款了事。

但新版法律让这种想法成为了过去式,罚款的金额大幅提高,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就迫使企业负责人必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再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如果这道防线缺失或者薄弱,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新版法律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业的管理。

此外,新版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比如,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相应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额度的罚款。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一位员工都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处罚条款。

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让那些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刑法中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刑法中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安全生产涉及刑法罪名解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二、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23年学习资料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23年学习资料

释父-6-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损坏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 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 -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犯罪主体-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中,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灾难。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罪名的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部分罪名即属于安全生产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等罪。

根据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罪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灾难,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二是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的要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险物品、危险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

其中,对安全生产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是发生事故、灾难,或者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罪名的量刑,司法解释提出了相应的原则。

依法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确保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并强调对多次犯罪、恶势力犯罪和较大财产犯罪要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3.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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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涉及刑法罪名解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
(二)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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