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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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应由该多层住宅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原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四)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

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十条第九条所列内容由建设单位在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全体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建设单位属于委托性质的应附全体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满足第九条第(二)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证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也不适用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取得规划许可后,由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向消防部门申办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五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之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增设的电梯归该单元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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