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包装发运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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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总则
产品包装是保护产品性能,确保其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
在正常的储运、,应保证产品质量,不能因包装运输不善发生产品精度降低、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通过储存、运输等一系列流通过程使产品完整无损地运到目的地。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钢结构产品的包装、运输。
1.钢结构包装的一般规定:
1.1 钢结构包装必须待油漆完全干燥并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
1.2 包装钢结构的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铁路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
1.3 钢结构的包装方式有:包装箱包装、捆装和祼装等形式。
1.4 包装箱:﹙见图﹚、适用于外形尺较小、重量较轻、
1.5 捆装:适用于支撑类钢结构,每捆重量
不宜大于2吨。
1.6 裸装:适用于重量、体积均较大且又不
适合于装箱的产品如:柱、梁、檩条等。
2 木箱制作技术要求
2.1 木制包装箱主要用材马尾松、白松、紫云杉、榆木为主,也可采用与其木材物理机械械性能相近的其它木材。
2.2 同一包装箱的箱板色泽应基本一致,外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毛刺虫眼。
2.3 封闭箱箱板、箱档的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0%,滑木、枕木及框架的木材含水率不大于25%。
2.4 木箱箱板宽度应根据包装箱外形尺寸的大小而选定,一般不小于100mm。
2.5 木箱应采用锯齿形均匀布钉,钉箱时箱板表面不应显露钉头、钉尖,钢钉不得中途弯曲或钉在接缝处。
2.6 钉木箱时,应根据箱体尺寸和箱板宽度,合理确定钢钉的距离,每一块箱板的一用钉数不少于2个。
2.7 包装箱体用箱档加固时,在箱结合处应采用包角、护棱铁加固,在吊点处应加装护铁。
3. 包装要求
3.1 构件装箱后应尽量对称,使其重心位置不宜超过箱高的二分之一。
3.2 构件在箱内应垫稳,固定于包装箱内。
箱的充满度不得小于80%。
3.3 小型构件、标准件均应分类装箱包装,每箱均注明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发站、到站等。
3.4 长度小于或等于6m的捆装件,每捆捆扎道数不少于四道,长度大于6m的捆装件每
捆捆扎道数不少于五道,捆扎应整齐牢固。
3.5 对于有防潮要求的构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4. 钢结构运输
4.1 钢结构装载方法
4.2 钢结构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见下表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4.3 货物突出车端装载时,突出端宽度等于、小于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 mm;大于车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 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4.4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000 mm;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
4.5 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
(见下图)
4.6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350毫米,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见下图﹚
4.7一车负重车货物突出端梁最长一端,底面距游车车地板最小高度(见下表)
一车负重装载超长货物时横垫木的最小高度
5. 加固方法
5.1 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5.1.1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架、垫木、三角木(包括钢材制作的)、凹木、挡木、掩木、方木、铁线、钢丝绳、钢丝绳夹头、紧线器、导链、钉子扒锯钉、型钢等。
5.1.2 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货物支架和车钩缓冲停止器。
5.1.3 捆绑加固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的转向,并将提钩杆用铁钱捆牢。
5.1.4 加固车时,用铁线(或钢丝绳)拉牢,形式应为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绑。
5.1.5 捆绑的铁线(或钢丝绳)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夹角一般应接近于45º。
6. 包装运输标志
6.1 包装储运标志应按GB191-90的有关规定,根据构件包装的特点正确选用。
6.2 包装储运标志可采用印刷、粘贴、栓挂、钉附及喷涂方法,只刷形象图案,不刷文字。
对包装箱喷刷在箱两侧的左上方,对其它包装方式喷刷在包装件的明显一面。
6.3 超长、集重的超限钢结构装车后,应用油漆在车底板上按构件的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辨认的检查线。
6.3 超长、超限货物或联挂车组等标志,要用油漆喷刷在构件上。
6.4 喷刷标志应使用带色的油漆。
7 检查
7.1 钢结构装车后,各部尺寸符合铁路装运规定要求。
7.2 超限车途经区间站,编组站或指定检查站时由专门押运人员检查。
8. 引用文件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介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