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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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讲授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3、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讲授重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相互作用的法律关系。

1、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它们都上以经济个体或市场为规制对象的。

2、经济个体的微观经济行为,一方面是以市场为载体的,因而必须符合市场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进行的,因而它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法律的规定。

3、市场体系的培育,既要体现作为中介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又要为经济个体的运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4、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的建立,都要落脚于能够确立兼顾国家、集体利益,理顺国家与经济个体、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上,从而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四)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可作如下理解:

(一)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三要素构成的。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先决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和实质需要,它是连接主体的桥梁。客体是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主体的活动就将无所依托或无的放矢。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必须具备确定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是经济事实要素在经济法律上的反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具体见第五章的授课)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

(1)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2)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3)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

4)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

(2)经济职责的含义: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并无本质区别,经济职权同时也是其享有者必须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责。拥有经济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不仅有权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且也必须按照其权限对经济进行干预;怠于行使其经济职权,就是没有履行其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有两种表现形式:①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②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有两个显著的特征:①专属性;②范围的法定性。

(3)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内容:

1)经济立法权

2)经济决策权

3)经济禁止权

4)经济许可权

5)经济取消权

6)经济处罚权

7)经济监督权

2、经济自治权限

经济自治权限是指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为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具体而言包括:

一方面,社会中间层主体享有的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起诉权;

另一方面,还包括对社会中间层主体上述自治权的限制。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与经济职权相比,经济权利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的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都可以享有经济权利。但经济权利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维护自身和社会利益而拥有的一种权利或资格,它只有参加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执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项:①国有资产管理权;②国有企业经营权;③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经济请求权。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①遵守经济法;②合理行使经济权利;③服从正当干预;④依法缴纳税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经济干预行为

(2)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3)科学技术成果

(4)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既有广泛性,又有限制性。

(2)呈现出复杂的结构。

(3)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定状态的过程。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讲,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要素的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变更。无论是部分变更,还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宣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是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1、经济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经济行为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两大类。经济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即主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完备的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实施了经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经济行为最为普遍。

2、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件,人们无法或难以预见和预测,也无法或难以克服和防止。水灾、火灾、虫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迭、国家解体、游行、示威、罢工等人为灾难均属法律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又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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