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视角下的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旧法第156条对应)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与新法第183条对应)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新增)。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将旧法第15条、16条合并表述。)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原《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条款解释不一
由于新保险法的条款较为复杂,不同人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条款解释不一,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
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强调了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总结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对比分析与启示
对比分析
将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突出了新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
启示
从案例对比中总结出新保险法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包括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效率。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透明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02
新旧保险法条款对比
新旧保险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新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词
新法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完善市场主体和产品体系
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竞争性。
统一条款解释
建立条款解释的统一标准,减少市场误解和纠纷。
01
02
03
04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03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与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意识的提升
强化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 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完善内部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 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符合 新《保险法》的要求。
监管改进:新《保险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 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例如,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合规意识。
02
新旧《保险法》差异分析
保险人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保险人义务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保险合同的义务等都进 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保险人权利
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保 险人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有权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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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新《保险法》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 诚信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增强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保险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国 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优秀人才进入中国市场。
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与转型
01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
新旧保险法对比有什么不同
新旧保险法对比有什么不同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新的保险法,所以很多人对于旧保险法不是非常的了解,更不知道新旧保险法对比有什么不同之处,不过不用着急,下面我们让招商信诺的小编告诉大家这其中的不同之处。
新旧保险法对比有什么不同新旧保险法对比:带病投保超过2年也可获赔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是故意不告知,保险费也可以不退。
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将丧失合同解除权和事故拒赔权。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保险公司的个别销售人员,特别是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告知实情的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也可能要赔付。
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拒赔。
新旧保险法对比:事故理赔30天内必须核定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会经常听到这样的批评声音:时间长、手续繁、理赔难。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但“及时”二字是非常模糊的时间概念,由于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界定,在现实中往往会推延较长的时间,但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在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解读:旧《保险法》关于事故核定与理赔的时间规定欠明确,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因时日拖延、心力交瘁而抱怨多多。
而新《保险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 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 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 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 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 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 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 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 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 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 为由拒绝理赔。
二、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 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 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难有改观
王某买保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 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 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 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 “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 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 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那么就 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 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 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 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 到赔付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林某与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 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 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 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 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 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 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比介绍
保险法修订前后对比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这部法律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保险法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主要修改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实际上,现在的保险法主流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第一章总则旧: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新:增加第五条: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旧: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新: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无改变.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无改变.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旧: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新: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为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旧: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新: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三章保险公司旧: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解析:新法删除此条,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以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旧: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旧保险法对照
新旧保险法对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当我们面临风险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风险所带来的负担。
而保险法则是约束保险公司行为的重要法规,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变化。
旧保险法是1986年制定的保险法,而新保险法在2009年通过,正式实施于2011年起。
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和变化。
本文将围绕新旧保险法作一对照,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要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不能撤销合同。
新保险法则规定,保险申请人已缴纳保费,但未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拒绝保险合同的签订。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既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应解约前对合同进行告知。
二、保险公司的开展范围旧保险法规定,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
而新保险法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申请许可,并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进行经营。
三、保险人的义务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新保险法则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也不得为这些没有要求提供的信息拒绝承保或理赔。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信息,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承保,但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给付保险金。
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如果未约定期限,保险公司应当在出具理赔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保险公司的监管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对其进行监管。
新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新旧保险法对比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 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 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 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 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 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 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 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 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
对比研究新旧保险法的不同问题
对比研究新旧保险法的不同问题作者:吴治卓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很大程度上变革了保险发展方式、特别是近些年来,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改革了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更是要相信,保险业在我国有着更加巨大的发展前景。
而新的《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利益,更加保护。
本文简要对比研究了新旧保险法的不同,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对比;新旧保险法;不同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保险法,它在2009年10月被正式实施。
这次会议,系统性修订了旧的保险法,对于我国保险法制建设,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有效的完善作用,并且还可以促使我国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新旧保险法条款的区别一是在新的保险法中,将原保险法的一些规定给保留了下来,如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这个规定具有较强的授权性质,结合这个规定,只有具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具有相关约定,保险人方可以将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而在原条文,无法作为依据来将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二是第三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过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
在新的保险法中,我们法定化了这种赔付方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进行了规定。
三是确定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没有请求保险赔偿,那么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就可以对保险人进行要求,对保险金直接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条件来沛航,但是又没有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那么受害人有权申请将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在新的保险法中,在这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四是只有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将赔偿义务实际履行了下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方可以将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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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起源于1803的《法国民法典》说。“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
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 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风险无时不在;风险无处不在
风险=概率*损失
原因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 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 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摘自2004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报》
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 官肯尼思· 莱中年时曾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 破产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资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 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思· 莱夫妻。两 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0万美元安享晚 年。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 财产私有化— 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
不存在争议的 不用于抵债的 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原因5:免税财产
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 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原因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险人 或者被保人指定。
案例二: 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 的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究竟属于谁对簿 公堂。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 其他值得关 中不看“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 注的背景: 2162010元的“天价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某 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 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纳入遗产分配, 生的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究竟属于谁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对簿公堂。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 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我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权人怠于行使 中不看“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 《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规定人寿 2162010元的“天价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 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免纳遗产税 某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 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 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 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 行会。 现代保险基础: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风险的规律性) 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有偶然性的,但对同类的事物经过长 期的观察,可以找出接近正确的危险发生频率。例如房 屋失火,可测出死亡人数或失火件数发生的或然率。如 果观察的人数或房屋越多,其发生的或然率越准确、越
黑暗时代
1667年,牙医尼古拉斯·巴蓬筹建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险公司
540年,君士坦丁堡鼠疫,2500万人死亜,拜占庭帝国衰弱
1346年,黑死病,1亿人死亡,百年战争停战10年 1665年,伦敦鼠疫,1/3伦敦人死亜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亜,欧洲进入黑暗时代 教会癿崛起:原罪论、宗教裁判所、经院哲学
罗马帝国灭亜
美国安然主席&首席执行官 肯尼思· 莱
原因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 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是上报四恩、下济三苦的事业。保险销售的 不是产品,而是保障、责任和爱心,从事保 险就是投身公益,就是恒求善事的修行。
目录
1 保险存在癿合理性 2 保险癿基本定义及原则 3
新保险法架构及主要修订
4
新保险法癿实践及影响
保险的基本定义及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
可保风险及可保利益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1、损失程度高,2、损失发生的概率小,3、损失具 有确定的概率发布,4、存在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5、损失
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6、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7、损失不能同
时发生。 可保利益:源于1746年《英国海商法》,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
巴塞罗那法令
建国后保险法的立法情况
1951年--《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
强制保险的决定》;
1951年--《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 强制保险条例》 1957年--《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9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法》 200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年--《保险法(修订)》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财产私有化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 3700
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
先见之明
安然公司破产了,安然前任总裁 肯尼斯•莱有“先见之明”,早在多年 前就投资数3700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 金保险,这笔钱远远超出二人从安然 获得的全年工资。这些年金将保证从 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就能开始 每年享受90万美元的待遇。最绝的是 这些年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无 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斯•莱。 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人 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受法律保护。莱 夫妇所在的得克萨斯州就是其中之一, 而莱夫妇购买的年金保险基本上都是 保险政策以内的投资,债权人拿他们 根本没有办法。
4
第一
最早的年金保险
17世纪.意大利.银行
5
最早的盗窃保险
1887.英国.劳合社
6
最早的汽车保险
1898.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
Fischer 热那亚法令
沃森/克里克 佛罗伦萨法令
路易十四 海上赦令
-300年
1369年
意大利.罗德 共同海损规定
1435年
1523年 西班牙
1601年 1681年 伊丽莎白一世 海上保险法
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支配
为什么从业于保险:
一是安身立命的职业 。相对稳定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上可孝行父
母,下可抚育子女,衣食无忧达则兼善。
二是最理想的自我实现的载体。保险是年轻的、朝阳的、开放的
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险有充足的空间和命题发挥从业人员的潜能 与激情,每个人都能可以为且有所为。
三是以免除天下人苦难为己任的大悲与发愿,
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49年10月)
第一次打破垄断
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保险公司:平 安保险(88年3月)
机遇与沉沦
中国保险业的转型: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92年9月)
基本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保险的前提
保险的前提——
特定可保风险
1、风险的发生是可能的。排除已经发生、必然发生、必然不
会发生的风险。(如:机器的自然损耗、折旧、磨损不是可保风险)
2、风险具有或然性。(风险发生的时间、损害后果不确定)
3、风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并非故意,而是偶然发生。
(道德风险不保,如手指意外伤害骗保案。保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不保,如 山西杀妻骗保案)
保险理论的
尼古拉斯·巴蓬
缘起
1667年 1693年 差异费率 精确计算死亡概率
埃德蒙·哈雷
辛普森、多德森
1740年
死亜率递增费率
陶德森
1756年
均衡保费
值得记忆的那些
1
第一
1424.意大利.海上保险
最原始的
2
最古老的
1710.英国.太阳保险公司
3
最大的
1890.德国.安联保险.500强28
值得记忆的那些
风险管理
1、避免风险?(空难——不坐飞机?车祸/车祸中无辜的路
人/天上掉下的花盆) 2、预防风险?(百密一疏) 3、转移特定风险!(烟花爆竹租仓堆放) 保险就是聪明的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 并建立的一种能够非常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补偿意外经济损 失的一种制度。
保险是人类处理风险
的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家猫并视为撒旦的化身,欧洲的家猫几乎灭绝
保险的前世
今生
第一张保单:1347 热亚纳.船舶保险
第一部保险法,1575 伊丽莎白一世 第一部海上保险法,1601 《涉及保单的立法》
第一家现代保险公司,1667 菲尼克斯火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