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保护。 第六 , 行 进 口商 的进 口行 为未 平
一
、
平 行 进 口
得 到 本 国知 识 产权 人 或使 用权 人 的授
权或 许可。
持有人许 可的情 况下进 口、 售泰 国产 销
“ UX” 皂 , 犯 了 该 公 司 “ UX” L 香 侵 L 及 “ UX力 士 ”商 标 独 占许 可 使 用 权 为 L 由 , 式 向 广 州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正 讼 。 认 定 侵 权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告 的 现 被
行 为不 构成 对原告 “ UX” L 等商 标 独 占 使 用 权 的侵 权 。 当 时 法 院认 定 在 未 但 经 商标 权 利人许 可的情 况下’ 被告 进 口 的商 品属商标 侵权行 为 。 法院最 后判 定
被 告 罚 款 5 元 Βιβλιοθήκη 向原 告 登 报 道 歉 。 万
也 称 作 “ 行 贸 易 ” 平 行 进 口是 指 产 平 。
品 的制 造商 或供 应 商 将产 品投 放 市场
人 或者 独 占许可 证持 有人 的许可 , 第三 者所 进 行 的 进 口并 销 售 该知 识 产 权 产
品的行 为 。 中国 知 识 产 权 奠 基 人 郑 成 思 先 生 曾对 平 行 进 口作 过 如 下 定 义 : 识 知
销 售 权 的经 销 商 , 市 场 上 却 出现 了 而
两个 以上 经 销 商 同 时进 口经 销 同 一商
品 , 家 经 销 的商 品是 由 同一 个 海 外 出 各
品的经 销商进 行竞 争 。 这种 情况下, 在 A国的经 销 商 将产 品再 出 口到B国的 行
为 , 制 造 商 自己 将 产 品 直 接 出 口N B 与 国 的 行 为 相 比 较 , 是 一 种 平 行 进 口。 就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 的 来说 .美 国 .行 进 口 旧题 卜 f
・
贯 采取 禁 J 的态 度 。在 美 同 .白 】9 I 80
os rf c 转 受 到 保 护 ,一 国进 u商 未 经 知 i产权 持 管 该 商 品 以 后再 怎 样 分 销 . 卖均 不 构 年 美 国展 高 法 院 的B e h v G e 寨 只 有^ 授 权 、从 ' 一国知 识 权 所有 人 手 中 3 成 侵 权 。权 利 用 原 则是 为 r甲 断知 识 来 .儿是 有 效 的美 国专 利 持 冉 人 ,都 柯 权 人 々柯 权 昕 产 生 的 负 卣 效 麻 而 设 置 权 请 求姜 海 关禁 止 侵 犯其 专 利 权 的商 进 门并销 售 受 该 国知 识 产权 法 律保 护 的 货 物 。 造 成 半 行 进 口的 原 因 是 各 国 经
否侵犯 r 该企业住第一或第二同的商标
权 ? H实这 就 涉 及到 一 个 际技 术 贸 易 中的 。行进 口与 何 对 知 识 产权 进 行保 F Ⅱ 护 的 问题 随 着 我 国综 合 国力 的 增 强 和 对 外 贸 易的 发 展 ,以 及加 入世 界 贸 易组
与 知祝 产 权 保护 之 的 冲 实在 理 昆 主 要 体 现 为知 诎 产 权 的权 利
{ J 立 的观 点 的基 础 理 论 。 快加 强 对 平 行进 口行为 的研 究 与立 法 工 f尽 原则 和地 域 性 原 则 的冲 寞 。 权 利 用尽 原 则 是 支持 平 进 u的 犀 r 作 并 加 紧我 国 知 识 产权 住此 方 血的 法 制 建 变得 尤 为 重 要 。 论 基 础 。 利用 原 则 叉 叫权 利穷 竭 原 权 则 ,美 闻称 之 为 首 次 销 售珲 论 、 日本 称 之 为 权 利 用尽 .是指 羟 知 识 产 枉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人 许 可 『生 产 的 知 识 产权 产 品 . i 1 i
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收稿日期]2005-03-07[作者简介]刘文军(1971-),男,河北宝抵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秘书,教育学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经济法苑]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刘文军(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及国际贸易的发展,以我国为进口国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已经在实践中发生并呈现出不断发展之势,但是我国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就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平行进口;权利穷竭[中图分类号]F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5)04-0100-03Discussion on the P arallel Importation of I ntellectual PropertyLI U Wen -jun(Harbin University of C ommerce ,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 :W 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nomy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ism ,parallel im por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China accrued and developed gradually.But there are no regulations correspondingly.Author will study on the problem and seek after how to build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s corresponding 2ly.K ey w ords :Patent right ;T rademark right ;C opyright ;Parallel im portation ;Right exhaustion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概念及成因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进口到本国,与经授权的本国经销商进行竞争的行为。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平行进口是指经过合法渠道进入市场的原产国外专利产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进口到其他国家并销售。
这一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以及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对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维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专利是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而平行进口的存在会侵犯专利持有者的权益,降低其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此外,平行进口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无法得到原产国专利持有者的监督和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安全和权益保护的风险。
其次,平行进口问题对市场监管带来了挑战。
对于平行进口产品的监管,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准入、产品质量、价格竞争、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如果监管不严,将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失衡,损害本国企业的利益;而过度的监管则可能限制了平行进口的合理竞争,阻碍市场效率的提升。
最后,平行进口问题还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平衡问题。
原产国企业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差异来限制平行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份额和利润。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引发贸易争端,影响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公平。
针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需要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国际合作来寻求解决方案。
一方面,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专利审查和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知识产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平行进口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关键,通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和协商,建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贸易规则,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协调发展。
总之,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寻求解决方案。
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国际合作的共同推动下,才能实现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有效管理和解决,为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环境。
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
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一)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
由于该进口行为与本国的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也就是说,有两个“平行”的进口行为,故称之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
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
按照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
就该产品而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了。
支持商品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其并未侵犯商标权所持的理由正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反对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的地域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限制,相应地,权利用尽也受到地域限制。
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由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
故而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平行进口应予以禁止。
(二)从权利用尽原则看平行进口问题权利用尽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
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
该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在商标权领域,这一原则认为商标最根本的作用是作为一种标志,揭示商品的来源和保证商品的质量。
论专利的平行进口
论专利的平行进口浅析专利平行进口问题内容摘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普遍存在,对于有着同一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不同国家分别受到保护的情况,各国态度不一。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也将引发更多的争议和思考。
本文通过专利平行进口进行分析来探索我国对于该问题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专利平行进口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真品知识产权专利的平行进口问题是基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它既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又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科技创新意识的增强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概念所谓的“平行”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均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这里即出口国与进口国。
对于平行进口的概念,各家各国有着不同的观点。
王庭熙先生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 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WEGNER教授为代表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
该理论为国内学者所广泛采纳。
谭启平先生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
而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同,相对于商标和著作权的平行进口而言,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陈彦先生认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输入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专利平行进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首先,从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来说,分别有进口国、出口国和平行进口行为人。
试述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制造商而 言, 弊端主要有 : . 心筹划 的全球 价格 差异化 策略 1精
受到干扰, 利润不能最大化 。 . 2 本公司同一 品牌的产品在 同一市场相 互竞争, 严重打击授权经销商的推销努力, 甚至失去稳定 的销售渠道。 3 非授 权经销 商通常不负责售后服务 , . 这就可 能导致顾 客的不满, 影
一
、
平行进 口, 又称灰色市场进 口∞ 所谓的灰色是相对 于完全合法的 , 上 也促进 了平行进 口的发展 。 有关平行进 口合法性的争论 , 围绕着“ 权利穷竭” 原则与地域性原 白色和 完全违法 的黑色的中间状态 。国内外学者对平行进口定义的
表述虽存在一 定的不 同, 但本义都是相同的 , 即指一项知识产权在 两 则 的 冲 突 而 展 开 所谓在 个 国家 同时受 到保护 , 国进 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 , 另一 一 从 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 中进 口并销售该国知识产权 法保护 的货物 。也 可较通俗地理解为 : 某一独立的进 口商, 以销售或盈利为目的, 从某境 外地区购 买在该地区合法出售的产品, 并私 自将 购买产品进口至另一 地区的行为, 就属平行进 口。 对于是否形成平行进 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平行进口中所涉
从而短期 内增加产品销售量 。 而流向成本高的国家 , 产品成本高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因平行进 口的 进 口客观上使公 司产品具有价格优势, 对那些不需要提供专门售 后服务的产品而言, 平行进 口不仅不会 影响 冲击而 失去一 定的市场份额 。 体而言 : . 具 1 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 格差是形成平行进 口的根本原 因。制造商为获得最大的利润有计划 地在不 同市场上实行价格差异化策略 。2. 较低的再销售成本是灰色
利人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取决于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对
专利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专利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作者:罗玲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专利权产品的国际贸易正飞速发展,专利权的保护也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相应的,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日益突出。
平行进口问题的背后,是专利权保护本身所带来的专有垄断性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平行进口问题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基于此,本文对平行进口的概念、必要条件、分类等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利权;权利人;平行进口1.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的行为,其又被称为灰色市场进口,其中,灰色市场是介于白色和黑色市场之间,在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的区域内未经授权销售合法取得的产品的市场。
2.平行进口的必要条件(1)进口产品所含有的专利权必须已经在进口国受到保护,而不管该产品所享有的专利权在出口国是否受到保护。
因此平行进口是相对于进口国权利人的进口行为,对于平行进口合法与否也由进口国来决定,所以,进口的产品只要求在进口国享有某种专利权,其在国外有无专利权,在商业效果和法律政策上没有实质的区别。
(2)进口商进口的必须是“合法制造的”的“真品”,而不是“假冒商品”。
也就是说“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在国外合法投放市场的,并且是由进口国的知识产权或其被许可人在国外投放市场的。
”(3)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把上述合法制造的商品进口到专利权人所在国。
(4)产品是经过合法渠道进入进口国的。
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平行进口是一种正常的进口贸易,需要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
3.平行进口的分类根据进口产品的生产者与最终进口国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关系,可以将平行进口划分为三种情形。
(1)类似冒牌货的进口类似冒牌货的进口,是指进口产品并非来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而是来源于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关的第三人,该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后被进口到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不断推进,平行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平行进口可以理解为,在知识产权拥有人授权范围之外,他人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销售原装产品。
在这样的贸易模式下,往往会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主要就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包括平行进口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及其解决方法等。
一、平行进口的相关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境外的生产商生产的原厂商品,经过平行进口商由境外进口到目的国家或地区销售。
平行进口商并未得到原厂商品生产商的授权,但这些商品的生产商在他国或地区是合法的,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并不属于盗版或侵权行为。
平行进口有以下特征:1)商品为原装进口,遵守国外生产厂商的标准和质量要求;2)这些商品是从国外购买进口回来的,通常价格比本国市场上的同类商品更为便宜;3)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授权销售商品在质量标准上没有差别。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和法律框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等。
此外,国际上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它们通过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确保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在国内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保证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对于与平行进口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很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及其解决方法1、OG Racing公司与BBS公司案OG Racing公司是美国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经销的BBS公司制造的轮毂。
但由于BBS公司只授权OG Racing公司在美国范围内销售,因此当OG Racing公司向日本收购BBS产品后,被BBS公司控告侵权。
论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An u c t n I l g l e o ie s o m I hi o Vo a i T is 议 与知识 产权保护 r 协 p 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学 理 论 以 及 各 国 的 实 务 操 作 。 后 结 合 我 国 国情 探 宛 解 决 平 行 进 口 问题 的 法 律 对 策 。 最
【 键 词 】 界 贸 易 ; 利 用尽 ; 城 性 ; 益 平 衡 ; 球 化 关 世 权 地 利 全
【 中圈分 类号 】D 5 3 F 2
【 文献标 识 码 】 A
一
第 二 , 商 品 经 销 关 系 来 看 , 进 口国 已 经 存 在 一 个 从 在 独 家 经 销 的 经 销 商 。而 市 场 上 却 出 现 了 两 个 以 上 经 销 商 同 时 进 口经 销 同 一 种 商 品 的 局 面 。平 行 进 口 商
所 从 事 的 实 际 是 一 种 分 销 或 转 销 行 为 ; 三 , 行 进 第 平 口的 商 品 是 知 识 产 权 人 或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或 销 售 的 同 品 牌 正 宗 商 品 , 非 假 货 、 牌 货 ; 四 , 价 格 上 而 冒 第 从 看 , 进 口 国 。 一 商 品 有 知 识 产 权 人 或 独 家 经 销 商 在 同 经 营 价 格 较 高 , 进 口转 售 的 商 品 价 格 较 低 , 易 占 而 容 领 市 场 ; 五 , 行 进 口所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进 口 国 第 平 已 受 法 律 保 护 ; 六 , 行 进 口 商 的进 口行 为 未 得 到 第 平 本 国知 识 产 权 人 或 使 用 权 人 的 授 权 等 。 要探 究 解 决 平行 进 口的 法律 途 径 。 们 不 得不 我 挖 掘 导 致 其 背 后 的社 会 与 经 济 原 因 : 先 。 格 差 。 首 价 不 同 商 品在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价 格 差 异 . 即平行 进 口的商 品 比国 内 同一 商 品 的价格 低 很 多 。 价 格 差 的存 在 有 许 多 原 因 。 如 各 国 消 费 水 平 和 消 例 费 收 入 不 同 , ,商 品 的 需 求 亦 不 同 , 国 经 济 与 科 X - t 各 技 发展 水 平 的差 异及 劳 动 力成 本 不 同 . 率 波 动也 汇 会 导致 国际市 场 上相 同商 品 的价 格 存 在 较大 差 异 。 以 及 生 产 商 或 销 售 上 为 获 得 最 大 利 润 有 意 识 地 在 不 平 固 量 同 国家 的市 场 上 实行 价 格差 别 化 策 略 等 。 同时 , 行 进 口 商 分 销 或 转 销 的成 本 较 低 . 于 其 一 般 无 由 定 的 销 售 场 所 、 施 。 须 为 打 开 市 场 而 进 行 大 设 无 的广 告 宣传 , 无 须 为 了维 护 商 品信 誉 而 提供 优 也
论专利中药平行进口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及 占领我国中药市场的 目的而 不给 出高价 .从而为我国中药平 那么诸如 专利中药等产品的平行进 I现象将愈演愈 烈。 Z l
行 进 口提 供 了市 场 价 格 差 条 件 经 济 利 益 平 衡 在 我 国 知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中 的作 用 已经 表 现 为 从 世 界 范 围观 察 无 论 是 发达 国家 ,还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都规 制 对我 国的工业发展与外国知识 产权人 的保护 的协调 存在着利益 药 品价格 . 种 不 同 的价 格 差异 是 造 成 中药 在 不 同市 场存 在 不 同 的不 公 平 性 而 导 致 失 衡 状 态 , 一 普 遍 现 象 同样 表现 在我 国 的 中 这 这 价 格 的 根本 原 因 .亦 是 为 专 利 中药 平 行 进 口提 供 了利 益 不 平 衡 的 药 产 业 中 。长 期 以来 ,我 国医 药 工 业体 制结 构 性 方 面 各 地 条 块 条 件 。我 国 的 医疗 体 制 正 在 进 行 改 革 药 价 的 支 出在 整个 医疗 体 分 割 ,缺 乏 整体 的工 业 布 局 发 展 模 式 没 有得 到彻 底 的 改革 .致 使 系 中 占有很 大 的比 重 ,给 普 通 百 姓 的 生 活带 来 了较 大 的隐 患 ,因 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可避免 ,中药知识产权保 护内容 尚不 明确 .专 病 致 穷 的现 象 比较 突 出 ,国家 必 须 从 法 律 与 政 策 上做 出有 效 的规 利 制 度 不 完 善 造 成 中药 专 利 侵 权 现 象十 分 严 重 。由 于 中 药尤 其
经 i, i f i —与 去
国守勋0萄 留题 回卿盛窜回国围观庐 ∞ 学 院
要]本文重点分析 了专利 中药平行进 口国际间利益平衡之知 识产权 法律保 护问题 ,并论述 了专利 中药平行进 口经
平行进口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
要 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对特定 的知识产 品拥 有
者的专有权 的确认 和保护来 鼓励 知识的生 产 、 传播 和利
用 , 而最大化 知识 产权 的经 济增长 效益 。知识 产权 法 从
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 了强有 力 的工 具 , 知识经 济时代 为 的知识进步创造 了良好 的保 障。
[ 关键词 ]平行 进 口; 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经济时代 [ 中图分类号] F5 . 2 726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10 2 8 (0 1 1 — 04— 2 0 2— 8 0 2 1 ) 1 0 3 0 竞争的科学机制 , 以促进 一个 国家的科学技 术 和经济 可
21 第 1 0 1年 1期 总 第 2 9期 0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L oeg c n mi eain JF rin E o o cR lt s& T a e o rd
No 11, 011 . 2
S ra No 2 9 e il . 0
[ 国际经贸]
平行进 口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
与货物 贸易之间 的冲突 , 以及知识 产权保 护与 国际 贸易
自由化之 间的矛盾 , 是知 识经济 时代一个 备受 关注 和争 议的热点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人世界 贸易组 织, 国际贸易中的平行 进 口纠纷也不 断增 多 ,但我 国现 . 行法律并没有给 出平行进 口是与非的明确规定 。平行 进
协调与解决。各个 国家、 个地区作为不 同的利益群体 , 贸易过程 中通 常从 自身的 经济利 益 出发 , 各 在 对平行
进 口提 出不同的主张, 并采取不 同的措施。有鉴于此 , 通过对平行进 口问题 与知识产权保 护之 间的关 系的分
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制度
国内平行进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专利产品,未 经授权在国内销售,被专利权人起诉侵 犯知识产权。
VS
案例二
某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版权产品,未经 授权在国内销售,被版权人起诉侵犯版权 。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可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商品流通,提高国际贸易 自由化程度。
平行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由权利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
的正品商品,以低成本、低价格进口到本国市场的行为。
02
平行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可能导致市场
垄断被打破,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03
降低消费者成本
平行进口可以增加市场供给,降低消费者购买价格,提高消费者福 利。
保护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
05
平行进口制度的政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强化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平行进口
地域性限制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仅在特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承认与保护 。超出特定地域的范围,知识产权便失效。
平行进口与地域性限制的冲突
平行进口涉及将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产品引入到另一个国家。这往往涉 及到跨越地域性限制的问题,从而引发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问题。
平行进口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析
对于哪些商品可以适用平行进口制度,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一般来说,对于那些 价格差异较大、市场需求较旺、且易于仿制的商品,可以考虑允许平行进口。
内地与香港关于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比较
内地与香港关于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比较韩启梅一、版权平行进口问题概述平行进口,也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者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这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它是一国的进口商为赚取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其本国的零售价与外国批发价之间的差价而产生的。
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则为平行进口。
(一)版权平行进口争议的理论基础各国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所采取的态度,不仅与其国内立法,而且与其推行的贸易政策与经济环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总体来说,各国针对平行进口的处理方式依据下列两种原则作为理论基础。
1、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的普遍性, 是指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效力遍及全世界。
即对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品, 著作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
2、权利的国内用尽原则, 即权利穷竭的地域性, 是指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穷竭的效力仅及于其权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准据法律的效力范围内, 权利在一国的穷竭, 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 在其他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
各国认可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平行进口并未侵犯版权所持的理由正是权利国际用尽原则;禁止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则是版权的权利国内用尽原则。
(二)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立法对平行进口的态度1、国际公约迄今为止,尚没有统辖版权平行进口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都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而且还使之受成员国可能适用权利穷竭的限制。
对于商标和版权则由于各国分歧太大,由各国保留未予规定。
唯一明确版权人进口权的国际公约是《录音制品公约》,该公约只限于“保护录音制品”,对于传统的版权产品如书籍等并不予保护。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性原则, 知识产权本身 具有地域性, 相应的权 利 穷竭也具有地域性, 平行进口 应被禁止, 否则构
成侵权 。 在过 去 的 几十 年里 “ 域性 原 则 ” 占据 地 了主导 地位 ,但随着 自由贸易和经 济一体化 进 程 对 平行进 口问题 的解决 会越 来越趋 向于权 利 穷竭理论
文 化 论 坛
中国科技信息 2 0 年 第 4 06 期
CHI A S E E AND E HN O I O ̄ ATI N e 2 0 N CINC T C OL GY NF O F b. 0 6
维普资讯
平行进 口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李玉莲 广 州大学科技 贸易技术学院
摘 要 :本文对平 行进 口问题 从 其概 念 ,特 征 及形成 原 因进 行 分析 。权 力 穷竭 原 则是 允许平 行进 口的理 论 基础 ,而地 域性 原 则则是 禁止平 行进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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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 论依据 。针 对我 国实践 中平 行进 口的 问题 , 本 文提 出 了应 采取 的法律 对 策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 权 ;平 行 进 口 ;权 利 穷竭 原 则 ;地 域 性 原 则 ; 法律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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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大 对 立 观 点 的 理 论 基 础 。根 琚 杈 利 躅 原 则 ,
平行进 口是被允许 的,并 不构成侵权。根据地域
二 知识产权 的权 利穷竭理论 与知识产权 的地域性原则
1、权利 穷竭 原 则是 支持平 行进 口的 理论 基 础 权利 穷 竭原 则 ,又称权 利 一次 用 尽原 则 , 指 “ 知识 产权所有 人或许 可使用 人一旦将 知识 产 品合 法… 置 于流通以 后 ,原 知识产 权权利 人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商品的跨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对于商标产品而言,平行进口问题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概念、法律法规、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从一国家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是同一品牌的,但产地和营销渠道可能不同。
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
平行进口产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或平行贸易。
无论如何被称呼,这都是一种深远的商业问题,因为它超越了普通的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适用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
这些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标问题成为平行进口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争议中,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等。
三、平行进口的影响平行进口给商标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品牌信誉度的下降平行进口会影响商标拥有者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因为它会导致产品存在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质量下降了,导致商标拥有者声誉下降。
2.市场份额的减少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品牌所有者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因为其他渠道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便宜的同品牌产品。
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销售收入。
3.法律诉讼的增加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商标拥有者可能会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因为他们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平行进口商是否违反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4.产品质量管理困难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与制造商使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
商标拥有者需要承担管理平行进口产品的责任,以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可靠性。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我国的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口的同一产品,但其实在国际上该授权的产品获得了授权。
平行进口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因此需要制定规定以规范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浅析。
一、我国平行进口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平行进口商品右的保护是存在分歧的。
一方面,我国秉承着国际贸易规则,即要求各国遵守TRIPS规定,实行国际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管理。
同时,我国也承认知识产权的国际契约和标准,具有完全松散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倾向于平行进口商品的维护,以促进积极的竞争。
在我国政策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效率同样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大多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
二、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性在平行进口领域,如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则需要认定在产品入境前,授权人的同类产品已经进口到中国市场。
如果确认该行为属于平行进口,则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重新进口该商品。
但是,如果拥有著作权的人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可以寻求司法帮助并起诉平行进口商,要求他们停止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定性就取决于侵权行为的违法程度。
这有助于保护基本的知识产权,并有利于推动整个市场的合作发展。
1.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著作权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著作进行复制、发行、出租、翻译和其他利用。
2.商标法第15条规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使用了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具有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进口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4.海关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鉴于现实情况,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市场上非常普遍,因此,对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加强已经成为必须的措施。
下面是我对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的一些建议:1.加强行政和司法的治理,减少侵权行为。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基础,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也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对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维护国家创新环境和知识产权秩序的需要。
本文将对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平行进口概念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或“水货”,是指经由非授权渠道,即未经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版权人的授权,将在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不经修改直接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销售的行为。
平行进口商品通常是品牌产品的二次销售,通常价格较低,但也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售后服务不完善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商品价格,让消费者获得更多选择。
平行进口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因为原厂商在授权销售渠道中通常设有价格管制等限制,平行进口可能破坏了原厂商的市场战略。
尽管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但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挑战。
在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模糊和争议的情况。
对于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2.2 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平行进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限制上。
根据该法,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但该法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限制条件,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平行进口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中外企业家2007.10经济述评EconomtcReview张晓敏薛萍萍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又称“灰色市场进口”(Graymarketimports),是指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人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其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制造的正宗商品,而非假冒侵权商品。
由于该进口与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为平行进口。
无论是专利、版权,还是商标权,都存在着平行进口。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属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假冒伪劣商品。
过去平行进口的矛盾在我国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快速发展,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开始出现。
从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来看,平行进口主要发生在出口销售而不是在进口贸易中。
我国国内存在着大量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出口到包括国外知识产权人所在的国际市场,这部分出口很可能被他国以平行进口为由而禁止进口。
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平稳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首先,随着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国际条约的签订与签约成员国的日益增多,使得知识产权人就同一客体在各国同时获得权利成为可能。
其次,科技进步、技术生命周期日趋缩短,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尽早收回研究和开发的成本,必然会加大技术许可力度,使得许可贸易空前发展,而各国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禀赋不同,必然带来各国在同一产品生产上比较成本的差异,于是造成了平行进口的产生和蔓延。
再者,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贸易投资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际推动者和载体,跨国公司在研发实力上具有绝对优势,掌握着全世界绝大多数的重要知识产品,形成知识产权的垄断,这就为其推行全球差别定价策略埋下了伏笔,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全球差别定价策略成为推动平行进口的又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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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平行进口的含义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一种常见现象。
有人也将平行进口称为“灰色市场进口”(graymarketimports)[1]。
对于是否形成平行进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平行进口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产品是合法制造和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真品”(genuinegoods),而不是假货、冒牌货,进口假冒产品直接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不是平行进口所要讨论的问题;第二,平行进口以在特定国家的市场中已存在特定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家销售商为前提,也就是说相同知识产权产品在一个国家内要有除了独家经销商之外的另一个进口商时才会有可能形成“平行进口”。
第三,平行进口的商品上存在某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一国进口商试图赚取某项商标或专利商品在其本国零售价与在外国批发价之差价。
”[2]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也将日益繁荣,平行进口也将更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领域。
但是平行进口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适用原则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就有所差异。
例如在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法仅禁止假冒产品的进口,但对平行进口没有禁止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其法律实践中认为,未经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进口商进口或销售带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人的权利。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但在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则是非法的。
(一)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doctrineofexhaustionofright),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的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就被认为用尽。
[4]该理论被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权利穷竭”原则由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JosefKohler发展并为德国法院采纳。
该原则立基于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实现的认识上。
依据该原则,知识产权产品经权利人以销售、转让、交付等合法方式进行处分后,知识产权人就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达到了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利就认为已经实现。
知识产权产品一经首次售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仅在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内而且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用尽了其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商可以不受限制的对产品进行销售,销售商可以将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到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之外,也可以从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之外进口该知识产权产品。
如同Govaere博士所说:“知识产品的目的在载体产品的首次销售(firstsale)之时已经实现,否则就会导致垄断。
”对于在一国国内市场上销售并流通的货物,“权利穷竭”理论实际上已经得到广泛接受。
该原则是追求利益平衡的产物,试图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货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平衡。
但是使用该原则的前提是产品进入市场必须是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而且“穷竭”的只是对这些具体的商品行使知识产权进一步控制的权利,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
(二)地域性原则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是不同的,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他国的实现和用尽。
地域性原则是建立在权利产生于主权国家的法律这一认识上的。
同一项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是因为该知识产权依据各个国家的法律产生的。
比如某人有一发明专利,他依照甲国的法律取得了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他就该专利在其他国家也取得了专利权,他只有依照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过相应的程序后才能享有专利权。
即使不同家在对该专利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是相同的,该某人也不能自动取得就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权。
到目前为止,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在内的传统知识产权均得依赖于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产生。
(但是在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快的地区除外,如欧盟和法语非洲国家。
)实际上,“法律对平行进口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或理念中,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对立。
”[7]三、两个原则的适用(一)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用于其商品或包装上,或标示其服务的,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所构成的标识。
一般认为商标具有四个基本功能:(1)区分功能;(2)表明来源的功能;(3)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4)广告宣传的功能。
可见商标的主要功能和价值是在于识别,公众凭借商标传达的信息进行选择,减少搜索成本;[8]商标权人通过投资和宣传以及产品品质凝聚在商标上达到商标的识别功能,进而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
基于上述目的,商标法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实现了对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利益保护,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同样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在平行进口中,商品本身是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商品,即正宗商品,商品上的商标的使用不存在商标冒用和非法使用的问题,它标志着商标权的正当实现,无论这种实现是商标权人亲自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
并且商标权人也已经通过货物的销售、商标标识的功能的发挥实现了其经济利益。
可见,平行进口中的商品并没有损害商标标识的功能,也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平行进口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应是不争的事实”。
[9]其实,赞成平行进口者与反对平行进口者的口水之战,说到底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
赞成者认为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商标权人也因产品的大量销售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平行进口会对进口国同一商品的独家经销商造成不正当竞争,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独家经销商的商品在质量、售后服务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导致无序竞争,进而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
一国国内反对平行进口的声音总是来自产业界,而支持平行进口的声音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者。
[10]欧盟委员会在1989年、1994年草拟的《缩小成员国商标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的初稿文本明确规定欧盟对内、对外商标权均实行“权利穷竭”原则,然而遭到了工业界的强烈反对,在强大“游说集团”的游说下,最终文本放弃规定欧盟之外的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二)专利领域的平行进口对于专利权,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基本上是实施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反对平行进口。
例如,在欧盟就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形成同一立场之前,荷兰在商标和版权领域坚决推行国际穷竭原则,而对于专利的国际穷竭则明确反对。
不同于商标权仅是标记,专利的目的是直接赋予发明创造人或其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该发明并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以得到创造性劳动的回报,并由此激励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经济利益的保障更具直接性。
此外,专利权的获得往往要花费更多成本,付出更多的智利和劳动,需要保障专利权人的垄断利润以使之回收成本,获得收益,从而鼓励社会人士从事专利的开发和研究,以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在专利权领域,一般是禁止平行进口的。
下面综合一下国际条约及各国对专利产品的立场。
国际条约包括两类:一种是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另一种是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在WTO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约中,目前只有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IPO有关条约中,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有关的主要为《巴黎公约》。
在《巴黎公约》的第4条之(二)中规定了专利独立原则,但有人认为这主要是针对专利权的获得而言,它没有排除专利权人在另一国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会对其本国的专利权的效力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在TRIPS协议的第6条规定“依照本协议来解决争端时,不得采用本协议任何条款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第28条规定“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从上述条款表明,在制定TRIPS协议时并没有试图用其第28款“进口权”的规定来排除“平行进口行为”。
因此TRIPS 协议本身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是不明确的,这是各国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存在很大分歧的集中体现。
美国对于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一直持否定态度。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人在美国的销售行为,其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国外的销售并未赋予购买者将其产品带入美国的权利,美国的专利权人可依其美国专利阻止平行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
英国基于“默认许可”原则,即在专利产品第一次销售时,若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上述规则既适用于国内销售也适用于国际销售(其中包括平行进口),因此,英国对于平行进口侵犯专利权与否,直接取决于进口商是否违背与专利权人签订的协议。
日本在1997年之前,日本是禁止平行进口的,但是日本强调的是专利的地域性,即强调国内穷竭。
但是1997年7月1日之后,基于“BBS铝制车轮”判决案之后,众多行业人士称,日本进入了默认许可理论的时代,即明确允许专利权人在出售其专利产品时保留提出限制性条件的权利,事实上,日本究竟采取哪种措施,其实是很含糊的,其出发点主要是考虑本国人的利益,哪种理论符合本国人的利益,就采取哪一种理论。
德国盛行的是权利穷竭理论,依据该观点,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已经从专利权中获得利益,其权利随之而被用尽。
因此,一般平行进口不侵权。
(三)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在版权保护领域,一般也是禁止平行进口的。
版权国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所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版权独立性原则”,例如,《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第2条和第4条第一款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符合公约最低保护水平下”,各国对版权提供的保护是独立的,这事实上也是对版权地域性特点的确认,同时也体现了版权保护的权利耗尽地域性的认同,即发行权在一国的耗尽并不当然在另一国耗尽。
因此,如果第三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擅自将权利人在甲国发行的作品进口到乙国,会造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平行进口是应该禁止的。
但是,由于有些国家并不保护精神权利,而且在版权保护对象泛化(如计算机软件等具有强烈工业何技术色彩的对象也被纳入版权保护范围)、文学作品也日益商业化的趋势下有无必要强调人身权利对,,权利穷竭"的影响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