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平行进口商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行进口是指经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商品,以低于官方授权渠道销售的价格再次进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然而,平行进口中存在着一些商标侵权问题,给品牌所有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首先,平行进口商品往往没有得到品牌所有者的授权,因此涉嫌商标侵权。
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可能会更改原始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以模仿或混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
这样的行为既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权益,也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平行进口商品时,可能无法获得品牌所有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从而降低了购买的价值和体验。
其次,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给正常渠道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冲击。
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官方授权渠道的进货价,这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平行进口商品,从而导致官方渠道的销售量下降。
品牌所有者难以接受这种无法控制的价格竞争,进而影响了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利润。
针对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平行进口商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和责任,提高商标保护的力度。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其次,品牌所有者应加强自身的品牌管理和维护。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品牌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和忠诚度。
同时,与平行进口商进行合作或授权,建立合理的分销渠道,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平行进口商品的辨别能力和知识储备,避免购买侵权商品。
了解商品的正规渠道和授权销售商,在购买时注意核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以保证购买的商品符合合法要求。
综上所述,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给品牌所有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纷纷在网上兴起。
拍拍、淘宝、易趣等国内一线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开辟“境外代购”专区。
日前,一桩前空姐代购案引发了众人的关注,此案最终以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而告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56亿,2022年的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0亿,较上一年涨幅约为187.5%。
这样巨大的利润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是因为携带货物的入境手续不合法,逃避关税其后又以此物品在国内交易牟利而导致了刑罚的制裁。
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特点之一就是入关程序是合法的。
那么,是否合法的程序就必然导致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呢?当然不是这样。
平行进口是一种灰色市场进口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可以被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12另向三种。
正向商标平行进口发生在2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把在乙国的商标权转让给乙,同时出现第三国从甲国或其他渠道进口有关商标产品在乙国低价销售的情形。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条与授权经销渠道同向的灰色渠道。
反向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也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乙国的商标权给乙,第三国或是第三者从乙国进口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口到甲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向的商标平行进口往往发生在多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就同意商标在乙、丙两国取得商标权,并制造商品。
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两个被授权国商品售价差异较大的条件下。
平行进口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国际市场上同种商品的不同定价是引发商标平行进口的最直接原因。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际市场上存在价格差,而且这种价格差在扣除货物的各项进口成本后仍有利可图时,就会有商人将该种商品从低价位国家输入到高价位国家。
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规制
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规制引言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虽经一百多年的理论争论和各国法律实践,仍未形成一致的对策,甚至同一国法院对之的态度也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
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
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便是一例。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色色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
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
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
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浅析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在讨论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也称为跨境平行进口,是指企业在海外购买某一品牌的正品产品,然后运用平行进口的方式引入到本市场进行销售,或者直接从国外制造商购买货物并将它引入本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
虽然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看起来类似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但它并不违反知识产权法。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商标平行进口是受到保护的,并被认为是自由市场的一种合法形式。
商标平行进口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和市场需求差异。
商标平行进口对市场带来的影响商标平行进口能够对市场产生显著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价格影响商标平行进口能够消除地理位置和代理商的限制,使市场上同一品牌的产品可以在不同地区和代理商之间自由流通。
从而使得商品价格变得更加透明,也使得同一品牌的商品价格在不同市场之间变得更加公平。
市场竞争商标平行进口的出现会增加市场上的竞争,帮助消费者获得更大的选择性和更好的价格优势。
并且对于品牌制造商而言,商标平行进口能够强制他们在不同市场上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商标平行进口作为自由市场的一种形式,其政策主要是由政府所采取的禁止制度进行调整。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政策。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欧盟欧盟不禁止商标平行进口,但也不支持这种行为。
欧盟所倡导的是品牌的全球统一定价和全程追踪体系。
欧盟也会针对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采取救济措施。
美国美国的政策是比较宽松的。
商标所有人可以采用区域性的价格差异进行定价,但如果他们不想与其他市场进行价格差异定价,那么商标平行进口就是完全合法的。
韩国、日本这些国家的政策都是禁止商标平行进口。
他们认为商标平行进口会对当地市场带来危害,但也经常因严格的政策而遭受世界贸易组织的指责。
中国中国目前也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统一规定。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探析作者:唐凌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6期[摘要]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问题,世界层面上尚未存在统一法律。
允许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矛盾体现在维护自由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则体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对立。
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结合国际、国内环境,我国对平行进口应采取以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态度。
[关键词]平行进口商标权权利用尽一、商标产品平行的含义和主要特征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
所谓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权利人就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取得商标权或已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附有该商标的产品在其中某一国家被合法出售后,又被进口到上述另一国家的行为。
近几年,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利差的出现,为同一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提供了巨大的潜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国内商标权人的利益。
此类情况在国际汇率波动时尤为突出,例如,在1984年和1985年两年,美元保持强劲升值势头,部分原在日本销售的美国产卡特彼勒挖掘机和装卸机便以日元为交易货币出口到美国,去除运输和保险费用,这些进口货仍然比美国本地产的同品牌商品价格低15%。
[1]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商品本身来看,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货而非假货、冒牌货,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
第二,从销售关系看,进口国内已存在一个独家经销商,但平行进口商的存在使市场上出现两个以上的经销商同时经销同一商标产品。
第三,从价格方面看,平行进口的产品价格比国内同一产品的销售价格低。
第四,从权利方面看,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在进口国已受知识产权保护。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平行进口会给内国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利润水平都带来影响,因此他们试图从各方面阻止第三人的进口转售行为,商标权成为他们最有利的武器。
二、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及利弊分析从经济上分析,价格差异是引起平行进口的根本原因。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标的货物的行为 , 主要涉及 国际贸易领域 ,
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
被许可人造成难 以弥补 的损失 。平行进 口 虽然往 往对商标 权利 人产生不 利的后 果 , 但从其立法来看 ,有关 国际条约对此并无 明确规定 ,各 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 ) 盟 关 于 商标 平 行 进 口的 立 法 二 欧
成 为自己 ‘ 自害 ’行 为的受害者” 。 对于平行进 口,欧盟 《 协调成 员国商
标立法 1 9 年 1 月2 日欧洲共 同体理事 98 2 1 会第一号指令 》第 7 条规定 :“ 商标所有人
区 ;商标专有权人在 国外或某地 区设立海 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 ,该海外投资企业 生
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 口到专有权人所 在
本人或经其 同意 ,将带有 商标 的商 品在共
同体 内投放市场后 ,商标赋予其所有人 的
WEL l 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
售 商来输 送瓷器 、防止破损 、更换瑕疵商
品、宣传 L ADR 产 品 ,从而在 美国对 L 0
权 利不 得 用来 禁止 在该 商 品上使 用该 商
形 :某种商标标识的商 品出口到 国外后被
国内进 E商重新进 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 l 商在某 国或 某地 区的独家经销 权后 ,第三 者 通过其它途径进 口商 品到该 国或地 区; 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 商处进 口某商标标识 商 品销 售到 另 一独 家 经销 商所 在 国或 地
公司控制着不 同市 场上 的商标使 用,并
使 用
这些 商品或去 除上述 商标 ,并且应承担 因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逐步成为全球化时代的积极参与者,国际贸易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商品在跨国贸易中呈现出机会和挑战并存的现象,其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商品从一国引进到另一个国家并销售的行为。
由于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标志,涉及到企业的商誉和利益,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因此,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仅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关切问题,也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相关问题,因此备受法学研究者的关注。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
因此,针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的相关问题,包括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商标权的限制与相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市场导向的诉讼原则等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期望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和合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主要结构本文主要研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商标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商标权的限制与相对性商标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其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其权利也是相对的。
本章节将讨论商标权的定义、范围、限制以及相对性问题。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针对商标平行进口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辨析其与商标法之间的关系和处理方式。
4. 市场导向的诉讼原则本章节将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市场导向的诉讼原则在商标平行进口案件中的适用。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历史比较法、道德法、经验法等方法进行文献调研和分析。
同时,将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商品及市场的实证数据进行深入探讨。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曾作为一项理论依据,成为禁止平行进口的有力武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以及人们对平行进口这一现象认识的深入,否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已不再是那么绝对的问题了,平行进口应该取得它在法律中应有的地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的入世,平行进口会越来越频繁的出现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与此有关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予以重视,未雨蜩缪,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标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平行进口1商标权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商标权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该商标商品是在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进口商利用国际汇率波动等有利时机,凭借其有利的经营条件及敏锐的市场判断所从事的一项国际贸易活动。
就商标权平行进口来说,应具备以下五个特征:(1)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且依法标识商标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商品,这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能受到保护,只不过在出口后有可能损害进口国商标权人的生产或销售利益。
(2)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渠道获得的。
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
(3)商标权属相同。
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的商标与进口国合法企业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商标权属同一商标权人。
(4)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
且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平行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批发商标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这两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分别依各国内法确定。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理论背景2.1权利穷竭普通性理论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也称为“权利一次用尽”或“首次销售”理论,指在销售活动中,一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繁荣,国际贸易成为许多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商标则是企业品牌建设以及产品营销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尤其是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和种类平行进口是指在某个国家出售的货物由非授权的渠道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并再次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被称为“水货”,因为它们不是从授权渠道购买的正规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垂直平行进口和水平平行进口。
垂直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生产商或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然后再在其他国家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并不侵犯任何商标权或知识产权。
水平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同一市场或销售渠道中购买货物,然后在其他市场或销售渠道中销售。
这种进口则可能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因为它可能侵犯了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的权益。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商标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一个国家的经销渠道购买标记具有商标注册的货物,然后在同一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市场中销售。
商标平行进口通常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导致市场混淆。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品牌控制:商标权利人通常在授权经销商列表中明确列出其授权渠道,因此,未授权销售的物品可能不受制造商或商标所有者的监管,也没有遵守行业标准或质量控制要求。
2.市场价格:平行进口通常是根据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而定价的,而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下降或品牌贬值。
3.知识产权侵犯:商标平行进口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并影响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商标所有人通常不会同意商标平行进口。
三、平行进口的优点和缺点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优点,例如降低价格和提高选择。
然而,平行进口也存在许多缺点,如下:1.质量控制:不同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能存在差异。
海外代购模式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
海外代购模式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海外代购,特别是对于一些国外品牌的商品,海外代购渠道迅速发展。
然而,在海外代购中,涉及到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法律问题、解决办法等方面,对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标平行进口定义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将正式授权进口或流通的商标商品,未经授权地从境外进口、销售。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过品牌授权,从外国进口并销售进入国内的商品。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商标平行进口在法律上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1、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定义非常明确,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与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商品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诱导他人产生误认。
”2、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进出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规定:“进口、出口的货物应当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海关可以扣押、查封并向行政部门移送,责令改正。
”3、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以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例,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采取下列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之一或者多项,排除、限制竞争,妨碍技术进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中,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涵盖了商标平行进口这种违法行为。
4、海关的规定为了依法打击商标平行进口,我国海关规定了一系列查处措施。
《海关缉私条例》规定,“海关可以扣留或者暂扣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告知权利人,40日内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货物进行鉴定,如确定捆绑货物都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要求货主跟踪并予以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5、民事赔偿的规定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这种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商标权利,所以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起诉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研究
我国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研究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步入高速增长,平行进口的问题愈加明显。
单纯从经济角度分析,平行进口无任何违法的性质。
直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普遍建立后,平行进口才逐渐变成灰色。
当货物由外国出口(或进口)至本国时,其所附带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也第一次出现在了进口国市场。
此时该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本国权利人授权?围绕这类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使得平行进口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难题之一。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二、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合法性评述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并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许可而输入本国。
商标平行进口之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是由于商标权的权能及其专有使用特征所决定的。
商标侵权必有擅自使用商标等商标造假行为,以此为基础的销售行为才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而对于平行进口的货物而言,由其定义可知,并不存在商标造假行为,其所销售的产品上附带的商标是由权利人自己制造并使用于产品之上,因此并不存在商标侵权。
商标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性不意味着它在其他法律上也是同样合法的。
从竞争法角度来分析,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在于其价格低廉,瓜分了本国同种产品的市场。
同时由于产地等生产因素的不同,平行进口的产品质量并非与本国同种产品完全相同。
由于商标在此时已经失去区别生产来源的标识作用,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将平行进口商品与本国同种商品不加区分地对待是不合理的。
因此,凡是商标法中规定允许平行进口的,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都同时辅之以必要限制措施,如:第三方应明确向消费者提供平行进口商品的来源,并且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商品进行销售或者重新包装之后再销售。
三、涉及商标平行进口的规范性文本解读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态度迥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更是回避了对此问题作出直接规定。
(一)trips协议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trips协议第6条规定,权利穷竭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制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及研究背景商标是公司认证和产品质量的标志,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形象的维护和品牌推广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开放政策的实施,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成为一种常见的商品流通现象。
所谓平行进口,指的是经过授权合法购入的在出口地区销售的商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引入到进口地区市场销售。
这种商品的出现不仅对于正常的商业市场秩序产生了潜在的威胁,也给相关企业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带来了风险,因此在法律上需要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性和保护方案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在国际上的经济合作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经贸模式——平行进口。
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平行进口商品的流通和相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在此情况下,本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定义、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保护企业商标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探讨:1. 平行进口商品的概念和分类。
2.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影响和风险分析,以及企业应对策略。
3.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包括侵权行为的定性、司法救济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等。
4. 平行进口商品的管制和保护措施,包括区分平行进口和侵权行为、出口监管制度、限制进口技术等。
5. 国际经贸法规对于平行进口商品的保护措施,包括WTO的规定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等。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从法律和经验实践出发,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和研究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促进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决策参考。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加 入 了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国际 贸 易 数
量 大幅度 提 高 ,因此 , 何 面对 平 行进 如 口 问题 也理 应 进 入到 我 们 的研 究视 野 。
【 犍 词1 关
知 识 产权 ;国 际 贸 易;平 行 进 口;权 利 穷竭 ; 合 法 化 ;规 制
一
( )权 利 国 内 穷 竭 原 则 是 对 禁 止 平 行 进 一 口的主要理论解释 权 利 国 内 穷 竭 原 则 ,也 称 为 “ 域 性 地 原 则 ” ( ri ra r cpe 或 “ 次 Ter oilP i il) t n 首 销 售 原 则 ” 它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是 以 知 , 识 产 权 授 予 的 国 内法 为 依 据 的 , 个 国 家 各 的 知 识 产 权 的存 在 是 彼 此 独 立 的 , 此 知 因 识 产 权 只 应 在首 次 销 售 地 ( 权 利 人 或 者 即 其被许可 人出售知识产权产 品的国家 ) 范 围 内穷 竭 , 在进 口国 并 不 穷 竭 。 权 利 国 内穷 竭 这 一 理 论 是 建立 在权 利 产 生于主权 国家的法律这 一认识之上 的 。 其前提是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 依赖 于不同 国 家 的 法 律 , 且在 世 界 范 围 内是 相 互 独 并 立的, 已过 知 识 产 权 的 认 可 并 不一 定 代 表 其 在 另 一 国 也 将 会 得 到 认 可 ;同 样 的 ,一 国对 某 种 知 识 产 权 的 否 认 也 并 不 影 响 其 在 另一国得到认可 。 ( )权利 国际穷竭原则 是支持平行 进 口 二
维普资讯
国际 贸易 中的
商标权平行进 口问题研 究
杨艳 丽 山东外 贸职业 学院 青岛 2 6 6 10 0
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分析关键词: 商标;平行进口;国际贸易政策;竞争法内容提要: 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其本质属于贸易政策的判断问题,不能单用商标法基本原理与制度进行简单裁判。
其中,应当重点关注国际贸易政策的取舍,应当遵循先国际贸易法、再竞争法与商标法的适用序位。
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是商标法理论与实务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各国法院的不同态度引起了商标法学界的广泛注意。
对统一市场内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严格贯彻《罗马条约》自由贸易精神,直接利用该条约第85 条有关贸易禁止措施的规定来裁判。
但对统一市场外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坚持否定的立场。
1996 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 v. HartLauer 案中做出引起广泛争议但又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再次在司法领域确认了在欧盟外不得适用“权利穷竭”理论的原则。
[1]考察他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采取不同态度。
对商标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为何在不同场合采取不同立场? 为什么仅因市场范围不同,相同事实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结果? 显然,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权利穷竭原则理论难以对此作令人信服的解释。
我们认为,由于要涉及商标权利的效力,商标平行进口确实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课题,但仅仅依靠商标法本身难以解决。
因为商标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贸易秩序,商标平行进口在本质上属于贸易政策问题的范畴。
而这,为我国商标法理论界所忽略。
鉴于此,本文试图回归事物的本源,从贸易政策的角度来讨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二、国际贸易政策视野下的商标平行进口(一)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实质以商标权为基础的、市场分割的合同行为,由于会影响消费者对销售对象的选择、影响供求关系,具有通过控制商品渠道而排斥外来竞争的意图与效果,平行进口与国内市场竞争与国际市场竞争都有联系。
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国际市场开放的角度考虑,应当承认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进⼝的研究关键词:平⾏进⼝商标权地域性理论权利穷竭原则内容提要:我国⽴法在确定平⾏进⼝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理论分歧⼊⼿,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法宗旨这两个⽅⾯,综合加以考虑。
原则上禁⽌平⾏进⼝,同时有限制地适⽤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定条件下允许平⾏进⼝。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
平⾏进⼝,作为⼀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问题之⼀,在我国⽴法中尚属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WTO之后,平⾏进⼝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前。
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平⾏进⼝的概念平⾏进⼝亦称为“灰⾊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定的差别。
⼀些学者的定义是:⼀国未被授权的进⼝商“未经商标权⼈许可,进⼝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以下简称代理商)使⽤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或第三⼈合法进⼝外国商标权⼈或其授权⼚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形成代理商与⾮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进⼝。
[2]根据第⼆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代理商的“先⾏”使⽤或进⼝的事实,才存在⾮代理商的“平⾏”进⼝问题。
⽽根据第⼀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个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第三⼈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到国内就构成平⾏进⼝,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的“先⾏”使⽤或进⼝。
笔者⽐较赞同第⼀种定义法,不过既⽆“先⾏”进⼝,何来“平⾏”进⼝?所以笔者认为使⽤“灰⾊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浅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是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在介绍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理论之后,结合国外的各种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原则上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应当禁止平行进口的几种例外情况。
标签: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地域性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述商标平行进口,也称商标灰色市场进口,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在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合法生产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品,与所谓的“黑色市场”中销售的假冒商标产品有明显的不同,也不同于在正常进出口贸易中的商标产品。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价格差,即商标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要明显低于出口国的价格,从而使进口商可以通过平行进口商标产品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与国内商标权人竞争国内市场份额,获取利润。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方式:(1)商标权人同时在甲、乙两个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分别在两个国家内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或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另一国家;(2)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权后在甲国进行生产销售,同时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甲国进行销售;(3)商标权人在甲国获得商标权后,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进口商标产品到乙国进行销售。
二、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所适用的主要理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其中核心内容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和判断标准。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也叫商标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首次销售原则,主要指商标权人将贴有其商标的产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即丧失了对它进行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商标权人的权利被认为用尽。
国际贸易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4月217国际贸易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焦晓菲摘 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都有明显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较好的与世界经济进行接轨;但是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给我国发展特别是经济的质的提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产品的平行进口,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的意识的增强,平行进口与其有一定的分歧,需要有效的法律进行规划,避害趋利,促进经济和知识的双向发展。
本文结合国际贸易中产品进口与商标平行进口之间的冲突,就如何利用法律进行有效的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国际贸易 商品经济 商标 平行进口 法律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217-02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但是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形式和竞争的多样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知识产品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国际贸易平行进口持支持的态度,但是对于商标问题等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从根本上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
1 平行进口的必要性平行进口,顾名思义,是在国际贸易中,某知识产权在获得两个以上国家保护,不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被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买并输入本国的贸易行为。
具体来说,平行进口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购买的方式完成平行进口。
(2)是在两国抵御法律的支持下进行的平行进口。
(3)法律关系具有双层含义。
一方面,知识产权与其相对人之间是通过授予的许可关系而建立起的合同,受到两国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第三者通过向一国购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到另一国,这也是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平行进口是否对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受制于本国的传统及经济发展影响,对平行进口的立场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统一。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 品 的进 一 步 转 售 、 销 , 商 标 权 人 无 权 过 问 。也 即认 为 合 法 地 分 该
载 有 某 商 标 的货 物 一 经 投 入 市 场 , 标 权 人 即 丧 失 了对 它 的 控 制 , 商
其 权 利 被 视 为 用 尽 ( 穷 竭 )任 何 人 再 次 转 售 该 产 品 , 标 权 人 应 或 , 商
1弓 肓 I
权 利穷 竭 的地 域 性 是 反 对 平 行 进 口 的理 论 支 柱 。 地域 性 的基 本 含 义 是 依 据 不 同 法 律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相 互 独 立 的 , 赖 于 其 他 国家 的法 律 , 商 标 权 领 域 体 现 为 , 标 权 人 依 不依 在 商
的 概 念 特 征 、 论 分 析 、 国 实 践 比 较 以 及 我 国 立 法 现 状 , 商 标 平 行 理 各 对
一
所 谓 商 标 权 穷 竭 , 指 在 销 售 活 动 中 , 标 权 人 只 能 正 常 行 使 是 商
次 权 利 , 果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了附 有 其 商 标 的 商 品 的 出 售 , 有 关 如 则
无权阻止 。
市场 的开放 、 易壁垒 的消除 、 物 的 自由流动 。 贸 货 【 键 词】 标 权 ; 利 穷竭 ; 行 进 口 ; 域 性 关 商 权 平 地
根 据 这 一 理论 , 商标 商 品 平 行 进 口不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 而 允 许 故
平 行 进 口。
3 2 2权 利 穷 竭 原 则 的 地 域 性 ..
不 是 通 过 走 私 或 其 他 非 法 渠 道 得 到 的商 品 。 ( ) 行 进 口的 商 品 是 商 标 所 有 人 或 商 标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或 销 2平 售 的 同品 牌 “ 宗 商 品” 而 并 非 假 冒伪 劣 产 品 。 正 , ( ) 行 进 口所 涉 及 的 商 标 权 或 商 标 使 用 权 在 进 口 国 已受 到 3平 法律保护 。 () 行 进 口 的商 品 以及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销 售 , 行 进 口上 所 进 4 平 平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商品的跨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对于商标产品而言,平行进口问题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概念、法律法规、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从一国家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是同一品牌的,但产地和营销渠道可能不同。
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
平行进口产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或平行贸易。
无论如何被称呼,这都是一种深远的商业问题,因为它超越了普通的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适用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
这些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标问题成为平行进口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争议中,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等。
三、平行进口的影响平行进口给商标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品牌信誉度的下降平行进口会影响商标拥有者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因为它会导致产品存在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质量下降了,导致商标拥有者声誉下降。
2.市场份额的减少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品牌所有者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因为其他渠道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便宜的同品牌产品。
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销售收入。
3.法律诉讼的增加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商标拥有者可能会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因为他们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平行进口商是否违反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4.产品质量管理困难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与制造商使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
商标拥有者需要承担管理平行进口产品的责任,以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可靠性。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现代国际贸易环境下,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认定,应考虑该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等因素。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合理使用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
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
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
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
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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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摘要:现代国际贸易环境下,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认定,应考虑该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等因素。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合理使用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
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
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
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
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各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比较(一)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美国对平行进口主要持否定态度,但并非对平行进口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
在Weil Ceramics & Glass诉Dash一案中,WEIL是经销西班牙生产的“LLADRO”瓷器的美国经销商和国内商标注册人,一平行进口商与其形成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中WEIL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售商来输送瓷器、防止破损、更换瑕疵商品、宣传LLADRO产品,从而在美国对LLADRO商标已建立起了独立的商誉。
而平行进口商则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1923年美国关税条例第526条规定,除非进口时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是非法的;经营此类商品的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应再出口或销毁这些商品或去除上述商标,并且应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或利润。
1968年财政决议对此规范作出的海关解释,表明如外国生产者是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该公司在普遍控制之下则不受进口保护。
1972年修正案则最终使该规则与海关实践相一致,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拒绝保护:外国或美国商标或商业名称均被同一个人或商业实体所有;外国和国内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所有人是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或被共同所有或控制。
从1989年起,美国巡回法院的一系判例中开始依据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所引申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作为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总的来看,美国商标立法及实践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则须考虑多种因素。
如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品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则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
如商品品质上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国内商标权人的努力从而形成其独立的商誉,该平行进口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因为它们易于使得消费者将这两种商标相同的商品混淆,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并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标识商品品质相同,而且均无独立商誉,则依美国商标立法似乎不构成侵权。
同时关联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同一公司控制着不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并成为自己‘自害’行为的受害者”。
(二)欧盟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对于平行进口,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则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平行进口时权利不用尽的情形,即商品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可对此类平行进口行为主张侵权。
但作为权利用尽而言,有国内/欧盟内部用尽与国际用尽之分,国内/欧盟内部用尽是指商标标识商品在国内市场或经济共同体一经售出,商标权人仅丧失了在国内或欧盟内部对商品、商标的控制,当发生平行进口或在平行进口来源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时,商标权人仍可对其主张侵权;国际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标识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即不得主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商品品质有实质性改变的例外。
(三)日本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时,并非强调地域性原则,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与国内经销商经销的是否一致;经销商是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这一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做法等。
同时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署根据关税法发布通告,当国内和外国商标是由母子公司拥有时,平行进口不得被禁止。
可以看出日本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
(四)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从我国的立法来看,除了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进口权从而限制了平行进口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都没有任何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LUX”案则开了应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先河。
1996年,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力士牌香皂895箱。
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而将原告的独占许可权延伸到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认为由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1999年11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
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为中国限制对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提供了先例。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及立法思考(一)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凡权利必有限制,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
对商标权则没有“合理使用”的类似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
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
从目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研究看,主要是运用权利穷竭理论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即如果根据权利穷竭理论,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反之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未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基于以上必要,商标权穷竭理论发展两种分支理论:权利国际穷竭理论。
即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
该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
权利区域穷竭理论。
即商标权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
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
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
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关于商标立法的思考笔者以为,将平行进口合法与否机械地与权利穷竭原则相,分析其应予允许或禁止,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考虑的。
原则是原先已经存在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也会有新的原则产生,旧的原则被推翻。
在立法时,更多地应当是权衡社会对知识产权更大程度的利用和激励,保护知识产权人创新的积极性。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也并非依据权利穷竭或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一概允许或一律视为非法,而是从商标立法之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综合因素判断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或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而造成其商誉损失及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就权利穷竭原则本身而言,它是以限制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商品不适当的控制而提出的,初期主要限于国内市场穷竭,随着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被提出。
但无论如何,目前世界经济都未发展到运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阶段。
原因在于,各国由于其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一商标所标识的不同国际市场的商品必然在品质、价格、文化内涵等因素上存在重大差别。
而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及质量保证功能,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与平行进口商的商品都同出一源、具有相同的品质和质量保证,其结果必然是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到损失。
况且,目前尚不存在世界注册商标,商标权都是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具有严格地域性原则。
但是,在现代贸易环境下商标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过分地强调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商品一概排斥,又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及本国商标权利人竞争能力的增强,毕竟各国市场的互相开放是一个趋势。
所以,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或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违反了为商标立法所保护的某种秩序。
具体而言,就是看平行进口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
关联则由于其是一个利益整体,所以不应成为平行进口立法的保护对象,也即关联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1.孙玉芸,陈奇伟.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南昌大学学报,20XX2.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importation In Law,/Timothy / Greenwood Press,1994论文在线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