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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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经济转型期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 司 不 断 出 现

法 院 认 为 被 告 没有 提 供 充 足 的证 据 证 明该 批 香 皂 的进
口经 过 了商 标 权 人 或 商 标 被 许 可 人 的许 可 . 其 行 为 侵 犯 了海
华 烟 云 有 限公 司 的 商 标 专用 权 . 遂判 决原 告 胜 诉 。 该 案 情 况 便 涉及 商 标 平 行 进 口的 相 关 问题 。 法 院 并 没有
限公 司与( 瑞士) A N’ G E 公 司 签 订 了商 标 许 可 合 同 。 合 同约
定 原 告有 权 使 用 该 商标 并 取 有 在 广 东 、 云南 、 四川 、 大 连 独 家 销售 “ A N’ G E ” 牌 服 装 的权 利 A N’ G E公 司没 有许 可 被 告 恒

商 从 低 价 位 国家 进 口 到 高 价 位 国 家 进 行 销 售 从 中赚 取 差 价 。 当 这 个 差 价 高 于 进 口商 进 口 中 产 生 的 一 系 列 成 本 时 . 那 么 这 种 进 口销 售 的行 为就 会 给 销售 者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利 益 . 这 就 对 商 标 平 行 进 口问 题 的 产 生起 到 了 一定 程 度 的推 动 作 用 。 2 . 法 律 原 因 出现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的法 律 原 因主 要 是 由于 商 标 权 属 于 一 种 地 域 权 利 和 商 标权 的对 象 是 抽 象 的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其 他 产 品 生 产 商使 用其 商标 权 生 产 产 品进 行 销 售 。 随
中 出现 的 问题 , 进 一 步 阐释 了我 国《 商标 法》 和《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对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问题 规 制 的 不足 。 然 后 从 《 商 标 法》 角度 阐释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纷纷在网上兴起。

拍拍、淘宝、易趣等国内一线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开辟“境外代购”专区。

日前,一桩前空姐代购案引发了众人的关注,此案最终以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而告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56亿,2022年的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0亿,较上一年涨幅约为187.5%。

这样巨大的利润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是因为携带货物的入境手续不合法,逃避关税其后又以此物品在国内交易牟利而导致了刑罚的制裁。

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特点之一就是入关程序是合法的。

那么,是否合法的程序就必然导致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呢?当然不是这样。

平行进口是一种灰色市场进口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可以被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12另向三种。

正向商标平行进口发生在2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把在乙国的商标权转让给乙,同时出现第三国从甲国或其他渠道进口有关商标产品在乙国低价销售的情形。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条与授权经销渠道同向的灰色渠道。

反向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也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乙国的商标权给乙,第三国或是第三者从乙国进口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口到甲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向的商标平行进口往往发生在多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就同意商标在乙、丙两国取得商标权,并制造商品。

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两个被授权国商品售价差异较大的条件下。

平行进口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国际市场上同种商品的不同定价是引发商标平行进口的最直接原因。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际市场上存在价格差,而且这种价格差在扣除货物的各项进口成本后仍有利可图时,就会有商人将该种商品从低价位国家输入到高价位国家。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

法律规定的完善与建议
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利益 ,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 平行进口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加强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
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需要加强 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水平,以 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03 商标平行进口的 案例分析
国外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品牌电子产品在国外生产,授权给国内经销 商在中国销售。但未经授权,其他公司将该电子产品从 国外进口到国内售卖,引发平行进口争议。
案例分析:侵权与否的判定
判定细节
是否经授权:平行进口商品是否 经过国内总经销商的授权也是判 定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
判定依据:判定商标平行进口是 否侵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
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引导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重 视商标权的维护,防范商标平行 进口带来的风险。
建立预警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及 时发现并应对侵权行为,防止损 失扩大。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标是否注册:平行进口商品上 的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是判定 侵权与否的关键。
是否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如 果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 市场价,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冲 击,也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从案例看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焦点
商标权益保护
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商标持 有人的权益,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市场竞争秩序
3. 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在进口国和出口 国均受到商标保护。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日益普及,而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备受关注。

平行进口商通常是指未经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授权,通过海外代购等渠道将国外原装进口商品引进中国销售的商家。

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则指拥有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在法律上,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保护权,而平行进口商存在可能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关于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下面,本文将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法律关系,并介绍相关案例。

一、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中平行进口产品的认定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无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授权下,未经批准进口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其持有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李维斯公司的商标侵权案。

案件中,北京某平行进口商未经李维斯公司授权,进口并销售了李维斯原装进口的牛仔裤。

法院认定该商家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李维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就海外代购而言,平行进口商存在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

一些平行进口商认为,只要销售的是正版商品,不侵犯商标权。

然而,李宁公司曾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明确表示不支持海外代购销售其商品,并强调海外代购并不等同于平行进口商品。

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在一些案件中也得到了裁判机关的结论。

2019年,上海某平行进口商进口并销售新西兰原装奶粉,被新西兰公司发起诉讼。

法院认定该商家销售的奶粉并未得到新西兰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新西兰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该商家赔偿新西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平行进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而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合法地位。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曾作为一项理论依据,成为禁止平行进口的有力武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以及人们对平行进口这一现象认识的深入,否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已不再是那么绝对的问题了,平行进口应该取得它在法律中应有的地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的入世,平行进口会越来越频繁的出现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与此有关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予以重视,未雨蜩缪,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标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平行进口1商标权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商标权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该商标商品是在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进口商利用国际汇率波动等有利时机,凭借其有利的经营条件及敏锐的市场判断所从事的一项国际贸易活动。

就商标权平行进口来说,应具备以下五个特征:(1)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且依法标识商标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商品,这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能受到保护,只不过在出口后有可能损害进口国商标权人的生产或销售利益。

(2)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渠道获得的。

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

(3)商标权属相同。

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的商标与进口国合法企业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商标权属同一商标权人。

(4)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

且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平行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批发商标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这两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分别依各国内法确定。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理论背景2.1权利穷竭普通性理论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也称为“权利一次用尽”或“首次销售”理论,指在销售活动中,一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商标权平行进口理论评说

商标权平行进口理论评说

商标权平行进口理论评说
商标权平行进口中存在两大对立理论,即地域性(territoriality)理论和权利穷竭(the exhaustion of rights)理论。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于知识产权本身及其保护对象的特点——无形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无形物,他人很容易无偿利用。

在经济学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种物品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和消耗性,这就会出现“搭便车”现象,最终私人将失去提供这类物品的动力,导致此类物品供应匮乏。

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拟制来界定产权,以法律上的专有来排除搭便车行为,保障创新者权利获得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是各国保护本国法律独立性和经济利益等诸多因素的结果,是作为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客观限制而存在的。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原则是由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Josef Kohler 发展起来的。

Josef Kohler 认为,知识产权人一旦将商品投放市场,对该商品而言,他就已经行使了知识产权中的使用和销售权,之后这些权利要让位于购买者所有权的行使。

权力用尽原则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是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货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需要。

支持平行进口观点者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商标商品投放市场后,无权对这些商品的继续流通进行控制,任何销售和再销售,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不构成对原商标权人专有权的侵犯。

反对平行进口者认为,各国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权利人在不同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独立的,在一国销售商标商品并不导致进口国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平行进口侵犯了商标权人在进口国的商标权。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繁荣,国际贸易成为许多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商标则是企业品牌建设以及产品营销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尤其是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和种类平行进口是指在某个国家出售的货物由非授权的渠道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并再次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被称为“水货”,因为它们不是从授权渠道购买的正规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垂直平行进口和水平平行进口。

垂直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生产商或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然后再在其他国家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并不侵犯任何商标权或知识产权。

水平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同一市场或销售渠道中购买货物,然后在其他市场或销售渠道中销售。

这种进口则可能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因为它可能侵犯了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的权益。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商标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一个国家的经销渠道购买标记具有商标注册的货物,然后在同一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市场中销售。

商标平行进口通常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导致市场混淆。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品牌控制:商标权利人通常在授权经销商列表中明确列出其授权渠道,因此,未授权销售的物品可能不受制造商或商标所有者的监管,也没有遵守行业标准或质量控制要求。

2.市场价格:平行进口通常是根据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而定价的,而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下降或品牌贬值。

3.知识产权侵犯:商标平行进口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并影响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商标所有人通常不会同意商标平行进口。

三、平行进口的优点和缺点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优点,例如降低价格和提高选择。

然而,平行进口也存在许多缺点,如下:1.质量控制:不同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能存在差异。

海外代购模式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

海外代购模式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

海外代购模式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海外代购,特别是对于一些国外品牌的商品,海外代购渠道迅速发展。

然而,在海外代购中,涉及到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法律问题、解决办法等方面,对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标平行进口定义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将正式授权进口或流通的商标商品,未经授权地从境外进口、销售。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过品牌授权,从外国进口并销售进入国内的商品。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商标平行进口在法律上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1、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定义非常明确,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与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商品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诱导他人产生误认。

”2、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进出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规定:“进口、出口的货物应当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海关可以扣押、查封并向行政部门移送,责令改正。

”3、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以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例,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采取下列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之一或者多项,排除、限制竞争,妨碍技术进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中,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涵盖了商标平行进口这种违法行为。

4、海关的规定为了依法打击商标平行进口,我国海关规定了一系列查处措施。

《海关缉私条例》规定,“海关可以扣留或者暂扣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告知权利人,40日内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货物进行鉴定,如确定捆绑货物都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要求货主跟踪并予以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5、民事赔偿的规定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这种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商标权利,所以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起诉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研究

我国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研究

我国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研究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步入高速增长,平行进口的问题愈加明显。

单纯从经济角度分析,平行进口无任何违法的性质。

直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普遍建立后,平行进口才逐渐变成灰色。

当货物由外国出口(或进口)至本国时,其所附带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也第一次出现在了进口国市场。

此时该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本国权利人授权?围绕这类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使得平行进口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难题之一。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二、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合法性评述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并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许可而输入本国。

商标平行进口之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是由于商标权的权能及其专有使用特征所决定的。

商标侵权必有擅自使用商标等商标造假行为,以此为基础的销售行为才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而对于平行进口的货物而言,由其定义可知,并不存在商标造假行为,其所销售的产品上附带的商标是由权利人自己制造并使用于产品之上,因此并不存在商标侵权。

商标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性不意味着它在其他法律上也是同样合法的。

从竞争法角度来分析,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在于其价格低廉,瓜分了本国同种产品的市场。

同时由于产地等生产因素的不同,平行进口的产品质量并非与本国同种产品完全相同。

由于商标在此时已经失去区别生产来源的标识作用,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将平行进口商品与本国同种商品不加区分地对待是不合理的。

因此,凡是商标法中规定允许平行进口的,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都同时辅之以必要限制措施,如:第三方应明确向消费者提供平行进口商品的来源,并且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商品进行销售或者重新包装之后再销售。

三、涉及商标平行进口的规范性文本解读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态度迥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更是回避了对此问题作出直接规定。

(一)trips协议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trips协议第6条规定,权利穷竭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制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随着国际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逐步加快了对外经济开发的步伐,在与国外市场加强合作、互利共赢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化复杂化的难题。

其中关于国际特许经营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

本文基于一起典型的与国际特许经营有关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案的思考而展开,关于两审法院审判确认了原告拥有的独占经营权,但不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这一看似合理却又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的判决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性质论证,旨在加快繁荣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的同时,摆正我国法学界以及商业领域对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最大力度的维护特许经营权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每章节都采取理论结合案例的手法,循序渐进地剖析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再发生提供一些较好的解决方案。

论题内容涉及到国际特许经营(本文所提及的“特许经营”是指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本质属性、国际特许经营的独占经营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平行进口等互相交叉的问题,所涉及的不仅有国际法问题,还包括民商法中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性质等相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制度的构建问题,为我国日后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提供可能的解决途径。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浅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在国际贸易领域是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在介绍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理论之后,结合国外的各种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原则上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应当禁止平行进口的几种例外情况。

标签: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地域性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概述商标平行进口,也称商标灰色市场进口,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在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合法生产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品,与所谓的“黑色市场”中销售的假冒商标产品有明显的不同,也不同于在正常进出口贸易中的商标产品。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价格差,即商标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要明显低于出口国的价格,从而使进口商可以通过平行进口商标产品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与国内商标权人竞争国内市场份额,获取利润。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方式:(1)商标权人同时在甲、乙两个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分别在两个国家内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或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另一国家;(2)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权后在甲国进行生产销售,同时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乙国进口商标产品到甲国进行销售;(3)商标权人在甲国获得商标权后,授权第三人在乙国进行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平行进口商从甲国进口商标产品到乙国进行销售。

二、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所适用的主要理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其中核心内容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和判断标准。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也叫商标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首次销售原则,主要指商标权人将贴有其商标的产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即丧失了对它进行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商标权人的权利被认为用尽。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关键词: 平行进口商标权地域性理论权利穷竭原则内容提要: 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

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

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

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

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

[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代理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代理商的“平行”进口问题。

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分析(一)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分析(一)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分析(一)摘要]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是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但它们都存在缺陷。

法律经济学分析认为,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为此,首先要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它们的比较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平行进口是近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则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使用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因或者由于各国贫富不均,或者权利人出于经营的考虑,相同的商标商品在不同的国家销售价格不同。

由于利益的驱动,高价位国的进口商从低价位国购得该商标商品,在本国进行销售。

这也正是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的根本原因。

然而,对于商标商品而言,平行进口却可能与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

在商标法理论上,这种冲突表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与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的冲突。

一、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一)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也称为“权利一次用尽”或“首次销售”理论,指在销售活动中,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1]对于“权利穷竭”,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在国内市场中它是普遍适用的,分歧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商标权人如果正常行使了出售权,其权利是否亦告穷竭。

针对“商标权利地域穷竭”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商标权在本国的穷竭,即造成该权利在全世界范围的穷竭,因为该权利本来就只存在于本国,权利在本国穷竭即是在国际范围内的穷竭,从而得出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2]持“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或国际性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按照中国大多数学者的看法,东、西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其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君主或地方官员通过特别榜文和敕令等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当然只能在授予特权的君主或官员的管辖地域范围内有效。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自2018年以来,平行进口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不过与之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应建议。

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与平行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是指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商标所有者。

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对其商标拥有排他性使用权,只有商标所有者可以使用其商标,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平行进口商指的是没有经过品牌方授权直接从国外购买商品并在中国销售的商家。

在海外代购中,平行进口商通常购买的是在海外品牌厂商授权下生产的商品,但可能是在品牌厂商的授权地之外销售的。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可能会提出侵犯商标权的指控,并要求平行进口商停止销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美国代购销售品牌正品面膜被告侵权某平行进口商从美国代购并在中国销售一款品牌面膜,然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发现该面膜没有得到授权就在中国销售,因此要求平行进口商停止销售,并赔偿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行进口商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商标拥有者未经授权的产品,属于商标侵权,应停止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前途未卜的海外代购市场——UGG毛靴代购之斗2016年, UGG毛靴海外代购市场异常活跃,多家平行进口商代购,并在中国销售UGG毛靴。

商标独占使用权人UGG澳洲要求平行进口商停止销售UGG毛靴,但被拒绝。

UGG澳洲起诉平行进口商侵犯商标权,法院判决平行进口商赔偿UGG澳洲8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赔偿费用。

3. 联合国为保障自身品牌形象一案某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在中国销售联合国标志的运动鞋,联合国提出侵权指控,要求平行进口商停止销售,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平行进口商销售的商品未获得商标拥有者的许可使用,属于商标侵权,应停止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商品的跨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对于商标产品而言,平行进口问题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概念、法律法规、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从一国家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是同一品牌的,但产地和营销渠道可能不同。

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

平行进口产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或平行贸易。

无论如何被称呼,这都是一种深远的商业问题,因为它超越了普通的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适用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

这些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标问题成为平行进口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争议中,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等。

三、平行进口的影响平行进口给商标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品牌信誉度的下降平行进口会影响商标拥有者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因为它会导致产品存在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质量下降了,导致商标拥有者声誉下降。

2.市场份额的减少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品牌所有者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因为其他渠道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便宜的同品牌产品。

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销售收入。

3.法律诉讼的增加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商标拥有者可能会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因为他们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平行进口商是否违反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4.产品质量管理困难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与制造商使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

商标拥有者需要承担管理平行进口产品的责任,以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可靠性。

商标平行进口研究

商标平行进口研究
• 商标平行进口定义:商标平行进口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将 已在本国获得商标注册或使用许可的他国商品进口到本国市 场销售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发展历程
商标平行进口出现原因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平行 进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主要原因 包括市场饱和、竞争激烈、技术进步等。
商标平行进口发展历程
,为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
02
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人
的合法权益。
03
强化司法
加强司法审判,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我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经济对策
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等措施,促进国内外市 场的接轨,为商标平行进口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商标平行进口涉及进口商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需要根据各国商标法规 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
对商标权人利益的影响
商标平行进口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减少市场份额、降低品 牌忠诚度等。
处理商标平行进口与商标权保护的原则
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时,需要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以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商品范围
商品范围限制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已注册的商标用于商 品或者服务上,但是对于平行进口的商品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商品范围扩大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商品范 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医疗器械、药品等商品也开始被纳入平行进口的范围。
侵犯知识产权
0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平行进口可能涉及商标侵权等问题,对原厂商的知识产权造成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通过海外代购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

然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却存在着很多争议。

特别是对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与平行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更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与形式平行进口是指企业将经过授权生产的境外正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口到国内销售的行为。

其区别于并行进口,后者指的是未获得原产国厂商授权,侵犯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行进口的形式有多种,包括个人海外代购、外贸经销商批发进口以及境外子公司自营进口等。

二、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内的法律框架下,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拥有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

如何确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是否有商标的所有权;是否有使用该商标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

1.案例一:PUMA公司诉员控制环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案情简述:PUMA公司控制环球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进口、销售PUMA运动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环球公司则主张其从日本原厂采购PUMA鞋,并非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环球公司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属于商标侵权。

理由是其在商品的销售中没有对商标权益人的专用权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环球公司具有从日本原厂采购的证明,未涉嫌仿冒或虚假标识。

2.案例二:麦德龙商场销售进口商品引发商标侵权争议案情简述:麦德龙商场销售团购网站爱活购等渠道的海外代购商品,如芬那芬、金装、云南白药等品牌的药品和保健食品。

部分品牌商认为这些商品有可能是商标侵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判决结果:麦德龙商场被判赔偿部分品牌商损失。

理由是商品的来源不明,涉嫌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专有权利,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3.案例三:丝芙兰平行进口香水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案情简述:丝芙兰平行进口了欧莱雅集团旗下的KENZO鲸鱼玩具香水,并将其销往全国各地门店。

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法律探讨

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法律探讨

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法律探讨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背景下,基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而产生的平行进口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以商标平行进口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理论之争、有关国际公约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态度等的论述,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初步探讨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相应建议。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地域性原则一、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特征及表现形式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产品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进口的行为,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而产生的特殊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许可,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纯粹的国内贸易不会出现平行进口的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商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正规品牌商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合法性”是指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得的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第二,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在进口国已受法律保护,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并未得到本国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第三,平行进口的商品已在国际上销售,平行进口是一种转销或分销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商标权商品的“返销”或“重新进口”,即标有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又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第二种是在商标的单向使用许可下,许可地域与原商标权所有人的保留区域之间的平行进口;第三种是商标权人同时在不同国家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平行进口就发生在不同的许可地域之间。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商人天然的逐利本性,具体分析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原因:1.相似商标的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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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分析[摘要]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是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但它们都存在缺陷。

法律经济学分析认为,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为此,首先要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它们的比较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学平行进口是近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则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使用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因或者由于各国贫富不均,或者权利人出于经营的考虑,相同的商标商品在不同的国家销售价格不同。

由于利益的驱动,高价位国的进口商从低价位国购得该商标商品,在本国进行销售。

这也正是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的根本原因。

然而,对于商标商品而言,平行进口却可能与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

在商标法理论上,这种冲突表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与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的冲突。

一、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一)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也称为“权利一次用尽”或“首次销售”理论,指在销售活动中,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1]对于“权利穷竭”,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在国内市场中它是普遍适用的,分歧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商标权人如果正常行使了出售权,其权利是否亦告穷竭。

针对“商标权利地域穷竭”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商标权在本国的穷竭,即造成该权利在全世界范围的穷竭,因为该权利本来就只存在于本国,权利在本国穷竭即是在国际范围内的穷竭,从而得出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2]持“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或国际性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按照中国大多数学者的看法,东、西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其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君主或地方官员通过特别榜文和敕令等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当然只能在授予特权的君主或官员的管辖地域范围内有效。

[3]这也就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来由。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知识产权在各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知识产权的形式也从原先偶然性的特权演变为法定的民事权利。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保留下来,并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中人们经常争论的话题之一。

持“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的学者对“商标权利国际穷竭”的观点提出异议,认为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

在权利不存在的地方,权利穷竭也无从谈起。

[4]这些学者反对平行进口,认为“商标平行进口不侵权”的结论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因为它把世界看作一个单一的市场,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法律效力。

(三)对于两种理论的评述“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与“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针锋相对,是支持和反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两大理论武器。

逻辑上,这两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

分歧在于,前者认为,权利穷竭是指权利不存在,后者认为权利穷竭是指权利的消失,前者是一种静态的视角,着眼于权利的存量,而后者是一种动态的视角,着眼于权利的流量。

存量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不等于流量,彼此讨论的不是同一概念,结论的不同是理所当然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应拘泥于这两种理论,而应用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工具的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分析。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在商标平行进口的讨论中,有两种基本类型的平行进口最为重要,如果在理论上解决它们的合法性问题,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亦可迎刃而解。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两种基本类型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一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专有权,并通过有控制关系的企业(如子公司或分公司)分别在两国进行生产、销售。

假设甲国的该商品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则第三人可能在乙国购得该商标商品后,将该商品进口到甲国,以此构成平行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二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权,而在甲、乙国分别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是互相没有控制关系的厂商,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以独占许可证的方式授权甲、乙国的不同厂商进行生产和销售。

假设由于各种原因,商标商品在甲国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那么乙国的该商标商品有可能进口到甲国,从而冲击甲国厂商在国内的市场。

对于以上两种平行进口的基本形式,“权利普遍穷竭”论和“权利地域穷竭”论将得出相反的结论,即前者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应允许,而后者则将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就应被禁止。

逻辑上,无论何种观点的持有者都不会认为法律对其中之一的平行进口与另一形式的平行进口的态度应该不同。

但是,笔者将下面用经济学理论论证,法律对这两种平行进口的态度应当有所不同。

(二)对第一类型平行进口的分析市场结构分析是企业行为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础,处于不同市场结构中的企业,其行为是不同的。

市场结构表明市场竞争或垄断的程度。

划分市场结构的标准一般包括该行业中企业数量的多少、进入限制的程度和产品差别。

经济学中所说的产品差别不是不同产品的差别,而是同一种产品的质量、牌号、服务等方面的差别。

[5]商标作为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具有认知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功能。

[6]从经济学角度,商标的上述功能亦可认为是要造成某商标商品与其他商品的差别。

每种有差别的产品都以自己的某些特色吸引消费者,从而有特色的产品就在喜爱这一特色的消费者中形成了垄断地位,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影响自己产品的价格,获得垄断利润。

[7]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是排他性的产品区别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

经济学理论证明垄断者凭籍其垄断地位可以获得经济租金(rent)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生产者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租金全为消费者占有,或者说,经济租金全部表现为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总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消费者剩余的根源在于边际效用递减。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单位,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他所支付的是相同的价格,即该种物品最后一单位的价值,但是,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前面的各单位都要比最后的一单位具有更高的价值,这样消费者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了效用剩余。

[8]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生产者可以用各种方法,榨取消费者剩余。

价格歧视,即垄断者对同一物品向某些消费者收取的价格高于另一些消费者,是榨取消费者剩余的重要手段。

价格歧视下消费者不能以同一价格购买所有消费品,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

[9]这对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同样适用。

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经济组织的作用是聚合生产资源以追求共同的目标,这些资源要在某种层级秩序中受到命令机制的协调。

如果仅仅将资源归集在一起,但财产所有者却保留完全独立的处置权,不服从任何指令,则不构成一个组织。

[10]在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中,由于存在资本控制关系,追求垄断利润的命令机制可以在位于不同国家的机构间进行协调,因此可以将甲、乙国企业视为同一生产商(同一组织),这样,该经济组织在一批商品向国外出口时已经得到了利润。

如果不允许这类平行进口,等于鼓励生产商在不同国家的消费者之间进行价格歧视,榨取进口国消费者剩余。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福利,法律应当允许该类型平行进口。

(三)对第二类型平行进口的分析第二类型平行进口与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法律上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个,但实际上对商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互不关联的独占许可人进行的,独占许可人在向商标所有权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后,希望利用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获取利益,如果他不能阻止来自其他国家的相同商标商品的进口,他很可能就无利可图,甚至将亏损。

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在这种产权约束下,将会减少商标的许可证的交易,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与国内市场的繁荣。

反对这种平行进口的另一个理由是“外部性”。

“外部性”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承担而交易者并没有考虑到。

甲国的被许可人可能为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建立了完善了售后服务体系,从而建立起该商标在甲国的商誉。

如果允许平行进口,等于允许乙国的被许可人和平行进口商免费利用甲国被许可人付出巨大成本而创造的商誉,这种“搭便车”行为造成市场失灵。

根据经济学理论可知,在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况下,产品的供给就会超过有经济效率时的供给,从而是没有效率的。

相反,在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中,由于位于不同国家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经济组织,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因而是具有效率的。

(四)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第一类型的平行进口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又不具有外部性,是具有效率的,法律应当允许;第二类型平行进口虽然可能增加消费者剩余,但由于具有外部性而没有效率,法律不应当允许。

其他形式的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这两种基本类型的行相比较而判断其合法性。

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相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一类型,则这些厂商应当视为同一组织,此时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无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二类型,则应当禁止平行进口。

注释:[1][4][6]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2]刘永伟。

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J ] . 知识产权,2001(1):12 —18。

[3]郑成思。

版权法[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5][7][9]梁小民。

微观经济学[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8][美] 保罗·萨缪尔森,等。

经济学(第十六版) [M] .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99。

[10][德] 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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