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案例
悖论的总结(通用26篇)
悖论的总结第1篇例子:为了对抗授权经销商,一些平行进口商强调个性化的服务,而其他进口商则不断寻找新的货源,即使它们现在的货源看起来还很保险。
B&N的xxx先生感到切断化妆晶业务供应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总会有人愿意把货物卖给平行进口商的。
因此,与授权经销商希望的相反,平行进口商能够生存下来,而且会通过利用大企业的弱点生存得很好,而大企业也不愿积极反对产品的平行进口。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xxx先生竭力主张与授权经销商共存,他说:“如果我们还击,是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的。
”认识到对抗平行进口商无益,一些化妆品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采取了这样一种战略:“如果你打不败它们,就加入它们!”这些经销商反而去接近平行进口商,让它们分销自己的产品。
例如,B&N的行政主管xxx先生曾说,现在主要化妆品品牌70%的授权经销商都会以折扣价向平行进口商供应商品。
事实是,有能力向平行进口商提供货物的授权经销商强烈要求,卖给授权经销商的产品成本不能高于平行进口商在别处获得产品时支付的价格。
这进一步反驳了用来解释平行进口起因的价格歧视论。
B&N开始只是一个小平行进口商,但后来发展为拥有7个店面的连锁店。
这是连锁店悖论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那些化妆品的授权经销商除了容忍B&N之类的平行进口商进入,并容忍其店铺数量不断增长以外别无选择。
虽然授权经销商为化妆晶支付的价格较低,但是它们不得不为在高档地段陈列商品而向百货商店支付高额费用。
再加上高额的营销和广告费用,意味着授权经销商无力挑起价格战来赶走平行进口商。
这点解释了为什么香奈儿和雅诗兰黛之类的品牌授权经销商只能将唇膏价格从大约34新元降到28新元,但从不会低于平行进口商开出的24新元的价位。
悖论的总结第2篇“说谎者悖论”的内容是:如果某人说自己正在说谎,那么Ta说的话是真还是假?举个例子:“我说的这句话是假的。
”如果这句话是真的,那就不符合“我说的这句话是假的”,则这句话就是假的;如果这句话是假的,那就符合“我说的这句话是假的”,则这句话就是真的。
平行进口Bolar条款等案例
日本有关平行进口的BBS案原告-BBS 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一德国汽车部件制造商,该公司在德国和日本皆获得其产品-铝制车轮的同一专利权。
被告1 -Lacimex - Japan ,为一日本汽车部件进口商,该公司至少在时至1992 年8 月前后,在德国合法地从BBS 公司及其合法受让者-德国LORINSER 公司分别购得该两公司制造的同一铝制车轮,然后,将该制品进口日本,销售给被告2 -Jap - AutoPoroducts ,进行了上述产品的在日销售。
又,BBS 公司通过其在日本的子公司-日本BBS 公司,将其所生产的汽车铝制车轮进口日本进行销售,同时,在日本也给予了其它汽车制造商以非独占性的通常实施权。
原告于1992 年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起诉,以上述两被告对其真正专利产品的进口日本及在日销售已构成了对其在日专利权的侵犯为由,要求日本法院判以销毁两被告在日产品、两被告分别赔偿1 千万余日元的诉讼要求。
在东京地方法院1994 年7 月22 日的一审判决中,上述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被判决侵权成立,BBS 公司胜诉;而在东京高等法院1995 年3 月23 日的二审判决中,上述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被判决为侵权不成立,BBS 公司败诉。
评:采有条件的国际用尽理论(1)判决“令人震惊”:历经三审,耗时5 年,由最高法院于1997 年7 月1 日作出终审判决:日本的平行进口商的未经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并不侵犯BBS 公司的日本专利权。
(2)法官创造性地采用了“有条件的国际用尽论”,即如果买卖双方未作保留(即禁止向某国出口的声明),则专利权被视作国际用尽。
也就是,双方没有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向某一国出口,意味卖方默许了买方向该国的出口行为(平行进口行为)美国:宝利金诉浪莎案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在区法院的诉讼中是原告,在上诉法院是被上诉人,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重审中为被告,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生产和销售洗发水、护发剂以及其他护发用品的公司。
米其林诉长沙平行进口
主题:小轮胎引知产官司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首例判决日期:2009-5-110:26:19作者:来源:法制日报内容: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 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却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却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米其林”轮胎。
如果事实如此,米其林总部何以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发难?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剑文亲自挂帅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她表示,“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大多是侵权商标对于商标权人的仿冒、假冒、搭便车等等表现形式。
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标侵权,并不存在这些情况。
从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可集中体现出来——我销售的是真正的米其林轮胎,还是进口胎,为什么说我商标侵权”?本案一出,即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对于这种销售正版商品的行为,是否认定为侵权?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判定为侵权?法院在判决中也作了详细解释。
小轮胎引发知识产权官司个体工商户谈国强和欧灿接到法院的通知时,着实感到一头雾水。
作为被告,他们想不通,这轮胎是正规渠道买来的,侵了谁的权?让他们感觉担忧的是,在原告向法院递交的一份长达十几页起诉状中,他们被请求给付高达十万元的赔偿金。
据悉,原告米其林是一家法国企业,1863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原告相关商品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中国,该系列商标也很早就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并拥有极其广泛的知名度。
2008年4月,原告代理人发现被告谈国强和欧灿在长沙一个小市场零售轮胎,认为该轮胎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购买一只轮胎并予以公证封存,并于2009年1月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国际贸易法与专利法冲突之平衡:平行进口地位确认——以“BBS案”为例重解《专利法》第69条
就 同一个 发 明 , 在数 国取得 专利者 , 因在 各 国的技术 公开 而导致 了各 国 的技术 进 步和 产业 发 展 , 为其 贡 作
献 的 回报 , 就该专 利发 明的实施 品 即专利 产 品向该 国的进 口以及 最初 的让 渡 , 承认 其所 赋予 的专利权效力
在 各 国的独 自支 配” 日本专利法也 没有 明文否定 该解 释 , , 而且 , 日本专 利法 立法 当时 , 于专利 权 的国际 关
平行进 口又称为国际贸易 中的“ 灰色市场” , … 一般是指未经进 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 ( 包括所有者 和知识产 权受让人 ) 的许可 , 口商从他国进 口该知识产权产品 , 口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形 成竞业关系的现象。 进 在进 发 生在 日本 的 B S案是解决专 利平行 进 口问题 的经典 案例 。国 内学 者对 其解读 , B 多认 为 解决平 行进
用尽 原则也并 没有 成为 日本共通 的理解 , 因此 , 平行进 口行为应被认 为侵犯 了 日本 的专 利权 。 针对一 审判决 , 被告 提 出上诉 。二审法 院东京 高等裁 判所基 于双重得 利机会论 、 易安全论 以及流通 交 妨碍阻 止论等 , 否定 了~ 审判 决 以及原 告 的请 求 , 为 , 专利权 人 , 认 “ 即使在 国外 投 放产 品的 时候 , 可依 自 由意思决 定包括 公开发 明的 回报在 内的专利 相关产 品价格 , 确保 公开发 明回报 的机 会 已经 能够得到保 障。
进 口有 可 能抑 制 技 术 许 可 , 坏 国 内竞 争环 境 , 致 权 利 人 利 益 与 贸 易 自由的 冲 突。 从 日本 法 的 经 验 以 及 各 类 知识 产权 的 破 导
不 同性 质 来看 , 用权 利 用尽 原 则 来 解 决各 类 知 识 产 权 的 平行 进 口问题 并 不 妥 当。在 解 决 专 利 平行 进 口 问题 时就 不 应 仅 采
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制度
国内平行进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专利产品,未 经授权在国内销售,被专利权人起诉侵 犯知识产权。
VS
案例二
某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批版权产品,未经 授权在国内销售,被版权人起诉侵犯版权 。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可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商品流通,提高国际贸易 自由化程度。
平行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由权利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
的正品商品,以低成本、低价格进口到本国市场的行为。
02
平行进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可能导致市场
垄断被打破,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03
降低消费者成本
平行进口可以增加市场供给,降低消费者购买价格,提高消费者福 利。
保护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
05
平行进口制度的政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强化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平行进口
地域性限制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仅在特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承认与保护 。超出特定地域的范围,知识产权便失效。
平行进口与地域性限制的冲突
平行进口涉及将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产品引入到另一个国家。这往往涉 及到跨越地域性限制的问题,从而引发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问题。
平行进口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析
对于哪些商品可以适用平行进口制度,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一般来说,对于那些 价格差异较大、市场需求较旺、且易于仿制的商品,可以考虑允许平行进口。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评析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评析作者:吴琦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本文内容为对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的评析,重点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国际穷竭理论的适用与排除。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案例作者简介:吴琦,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商标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同意,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
一、权利国际穷竭原则的案例分析19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即Bourjoisv.Katzel一案[1]。
可以说,该案的判决确立了审理美国现代平行进口案件的法律基础。
[2]该案中,一家美国的独立公司Bourjois以高价买下了一家法国制造商在美国的化妆品企业及其在美国的注册商标。
通过该美国公司的经营,事实上公众已认为该美国公司是该产品在美国的制造商。
进口商Katzel从法国制造商处购买了上述相同的化妆品,带着原有的商标,进口到美国。
Bourjois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该平行进口。
最高法院用以阻止平行进口的事实依据是:首先,法国制造商将其在美国的商标权和企业转让给美国的Bourjois公司后,它本身就无权再直接将其产品向美国进口,因此它也无权通过将其产品转售第三方,再进口到美国。
第二,进口方通过从法国制造商处购买产品,仅仅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获得了以该商标再销售该产品的权利。
该案的判决在当时确立了一项原则:当外国的商标权人与美国的商标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尽管产品在国外投放市场时由外国商标权人投放,也并不能使美国的商标权人权利穷竭。
这一原则甚至也适用于当外国和美国的商标权最初是由彼此独立的商标权人拥有,之后外国的商标权被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3]权利国际穷竭原则在这类案件中不能适用而被排除。
1957年,United States v.Guerlain一案[4]中,一家法国公司将其在美国的为香水注册的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美国公司Guerlain,该法国制造商向Guerlain提供商品,由Guerlain重新包装并销售。
平行进口,“三包”怎么办?
本刊记者 曹晓昂虽然与正规渠道销售的汽车相比,“平行进口车”所销售的车型配置更高,价格也更低,但是由于销售者只负责卖车,无法提供产品的质量保障和维修养护,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一旦汽车出现质量问题都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那么,实行汽车的平行进口后,相关的“三包”问题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王琰副主任。
“曾经有一个平行进口汽车的用户找到我们中心,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支持,但是到目前这个投拆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王琰告诉记者,2014年底,这个用户在河北石家庄购买了一辆平行进口的SUV,在行驶的过程中突然出现了发动机舱漏烟的问题,经过救援送到了经销商处,进行检查后经销商给出的回答是这辆车因发动机进水管开裂导致火花塞内进入冷却液,经销商不予保修,这个用户所要求的退车、换车和维修等方案都被拒绝。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用户在买车的时候,经销商已经向他提供了某一种经济型的保修方案,但在这个经济型的保修方案中,并没有退换车的条款。
这个用户很疑惑,在买车的时候,经销商告诉他手续很全,官单、发票等都有,但怎么出了故障后就没有三包呢?这时经销商告诉他,不好意思,平行进口车没三包,国家的法规管不了这事。
”虽然目前这个用户在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对于王琰来说,到底平行进口车有没有售后、有没有三包,却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
王琰所在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委托,主要承担全国汽车、玩具等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与技术支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管理中心下设汽车召回管理部、一般产品召回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研究部、综合管理部。
因此,在工作中,王琰接触到的大多是对于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投诉。
这其中,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的投诉也不少。
《汽车纵横》:汽车在销售后如果没有三包,就不是“三无”,而是“多无”的产品。
那么,平行进口车是不是就应该是这个状态?国家鼓励平行进口车的发展是不是应该走向这样一个趋势呢?王琰:如果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没有任何消费安全感的。
韩国平行进口案例
韩国平行进口案例
韩国平行进口案例与客户签定进口代理协议,客户付出代理费,客户自己直接与国外供货方联络,并且与国外签定外贸合同。
待货品完全备好之后,供货方发货、报关、装船,并将正本单据寄出。
韩国平行进口案例船到港前,报关员提早拿着背书的提单和换单保函进行一次换单,船到港后,天津的报关员去二次换单,然后再拿着报关托付书、天津的报检委托书、合同、箱单、发票进行报关报检,报完后,我这边把转关报关号以及关封号告诉北京报关员,北京这边初步报关、报检。
给客户预估税款以及清关杂费,客户打款。
北京向阳口岸出税,咱们直接付出税款,海关核实完后,货品放行。
第二天,安排海关监管车从天津港提货,运送到朝阳口岸之后,化验科会列出抽样化验的产品个数明细,提取样品1个月后,会出化验结果,并出检疫合格证。
一些需要进口原产料在韩国加工之后再出口的韩国企业可以考虑运用此商业模式FTA 进出口双向活用模式韩国企业进口原材料→享受优惠关税→成本降低→产品的竞争力提高韩国企业(出口产品到非缔约国)→转变到出口到中国(多样化出口国家)。
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对策——兼评长沙MICHELIN牌轮胎平行进口案
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对策——兼评长沙MICHELIN
牌轮胎平行进口案
严桂珍
【期刊名称】《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平行进口既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关,也与国家的贸易利益有关.我国是贸易大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选择适用国际穷尽原则对我国最为有利.但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法律应当完善对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保护.所以,当进口产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构成例外,允许权利人阻止平行进口;商标独占许可人一般未从平行进口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利,因而也应当允许其阻止平行进口.
【总页数】9页(P116-124)
【作者】严桂珍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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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规制的完善 [J], 付钰
2.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r——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诉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J], 程宇清
3.论我国法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J], 陈慧娟
4.论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J], 侯先锋
5.论我国法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J],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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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r——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诉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r——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诉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程宇清
【期刊名称】《中国经贸》
【年(卷),期】2016(0)17
【摘要】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对平行进口的统一定义,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存在广泛争议."平行进口"现象由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贸易这两大领域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商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国大酒库股份公司的案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完善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有例外的允许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
【总页数】2页(P74-75)
【作者】程宇清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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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侵害商标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数额--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J], 李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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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从维多利亚的秘密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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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 口在各 国一 直都存在 的不小的争议 ,无论在 美国还是 欧盟都 经历过 或者正在 经历着各种 价值 的选择 。我 国现行 立 法没 有 对 商标 的平 行 进 口作 出任 何 规 制 ,导 致 在 我 国 司 法 实践 中有 多 处 同案 不 同判 的情 况 。 最 高 院 公 报 维 多利 亚 的秘 密 一 案 对 商 标 平 行 进 口做 出了新价值 选择 ,该 选择 实质上是 美国 “ 实质性差 别原 则” 。的适用 ,而该种 价值 选择 也是 最符合 当下中国 国情的选择 。 关 键 词 : 平行 进 口;权 利 穷 蝎 ; 混 淆原 则 ; 实 质 性 差 别 国与国的商 品流通过程 中,势必会 出现具有 相同商 标相 同产 品的进 出1 : 3 ,如果第 三人没 有经进 口国商 标权人 的同意而从国外进 口附载有相 同商标 的相同产品 ,便会引起平行 进 口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 中对 于平 行 进 口这一问题没有一个具体 的导 向。如 L U X案 法 院以证据 不足 以证 明进 口产 品为真品的角度认 为进 1 : 3 假冒商标产品判决被告侵权 , 而 A N - G E案则以未产生来源之混淆不构成不正 当竞争为 由允许产 品 的转 售 , 以上两个典型的平行进 1 : 3 案例法院都回避 了对平行进 口直接 的判断 。直 到维多利亚的秘密0 一 案的出现,我 国法院对于 共 同控 制型 品行 进 口有 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
维 多 利 亚 案 的 秘 密 案 原告是维多利亚 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其在 中国注册 多个 “ 维多利亚的秘密” 、“ V I C T O R I A , S S E C R E T ”商标 。原告将 上述商标 使 用在 内衣 、化妆品等商 品以及商 品广告宣传 上 ,通 过长期使 用与宣传 , 原告 的注册商标 已具有极 高 的知 名度。被告 锦天公 司未经 原告 的授 权 , 从维多利亚 的秘密公 司的母公 司有 限品牌公 司处购得 “ V I C T O R I A ’ S S E - C R E T ” 品牌 内衣并在 中国境 内 以维 多利亚 总经销 商的名义 直营或 特许 加盟等方式使 用 “ 维多利 亚的秘 密”、 “ V I C T O R I A , S S E C R E T”商 标进
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作者:程宇清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17期【摘要】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对平行进口的统一定义,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存在广泛争议。
“平行进口”现象由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贸易这两大领域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商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大酒库股份公司的案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完善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有例外的允许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进口权问题一、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对商标领域平行进口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描述加以说明: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某一特定商标如已在一国注册受到商标权利保护,并且该商标权权利主体自已或授权他人在该国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该国第三方主体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允许,擅自从国外进口同样商标权产品到国内销售,这样的进口行为就是商标平行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下由于涉及的产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主体有一定的关联性,是国外低价的“真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所以是否允许进口才存在争论。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体主张禁止平行进口,认为平行进口扰乱了划分好的国际市场,同时低价进口的产品也侵害了国内独家经销商的利益,而倡导贸易自由的国家则主张允许平行进口。
对商标平行进口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平行进口是否侵害商标权(2)平行进口权的合法性(3)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接下来通过法国大酒库公司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对商标平行进口中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该案例也是继1999年“力士香皂案”、2000年“AN’GE牌服装案” 及2009年“米其林轮胎案”后,2012年我国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影响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该案例被列为经典案例。
二、案情经过原告: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LESGRANDCHAISDEFRANCES. A.S.)被告: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大酒库公司是法国一家葡萄酒和烈酒生产商和贸易出口商,其旗下拥有的“J.P.CHENET”商标1989年在法国注册。
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文/韩磊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平行进口﹙parallel im ports﹚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研究中的一个热点。
平行进口也常被称为灰色市场﹙greym arket﹚,是一个集经济、贸易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于一身的复杂问题。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平行进口是因商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其主要针对的是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第三方﹙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出售包含、涉及或贴附该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是相关商品在出口国与进口国因各种原因存在较大差价,使得平行进口商有利可图。
而在法律层面,平行进口问题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平行的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人们可就同一项发明、商标或作品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这些在不同地域就同一对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相互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彼此构成了相互“平行”的知识产权,这些在不同地域平行存在的知识产权,也相应成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阻却平行进口的依据。
第二,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以多边贸易体制和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为产生前提的平行进口,却也同时因为在出口国和进口国所平行存在的知识产权,而存在着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平行进口商与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如前所述,平行进口问题在宏观层面所存在的核心价值冲突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反映到具体层面,便表现为平行进口商对其合法获取的商品本身所享有的物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商品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具言之,平行进口问题的争议焦点便是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权利人在进口国所享有的平行知识产权的侵犯。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的复杂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并无定论。
米其林控告长沙个体户案例分析
米其林控告长沙个体户案例分析
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又称商品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注册权人或使用权人许可,从另一国家通过合法渠道进口相同商标商品的行为。
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其根本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中,某项商标产品的本国价格与外国价格之间存在价格差。
在支付了同样的关税后,平行进口的商品售价仍然比本地销售的同样的商品低,进口商有利可图,由此造成平行进口商品的大量流入。
就本质来说,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体现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
在平行进口合理性问题中,通常有三种理论。
“权利穷竭原则”认为某项产品被合法售出后,权利人已经获得报酬或补偿,因此,权利人对以后产品的使用或销售就不应再享有控制权而重复收益。
所以,当一项产品被权利人销售或者许可销售后,其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就已穷竭,他人对合法购得的该商品的任何转售,均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对于“权力穷竭原则”还有“国际穷竭”和“国内穷竭”之分,前者主张权利人售出产品后,其权利在国际范围内穷竭,而后者认为权利人权利只在一国内穷竭。
“地域性原则”认为,权利人在每个国家获得权利的程序、条件都不相同,权利人依据各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其使用和效力仅在制定该法律的国家领域内获得承认。
每个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都是独立于其他国家的。
“地域性原则”理论,通常承认权利在一国国内穷竭。
最新发展的一种“权利限制”理论,是一种折
中的观点,指在一定条件下限制权利人依照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阻止平行进口,把平行进口限制在一定条件下与权力用尽、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制度结合在一起,成为权利限制原则各自独立、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
从_LUX力士_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广州中级法院于 1999 年 11 月判决的, 上海利华公司诉广 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商品进口贸 易公司案 ( 简称 L UX 案 ) 涉 及 LUX( 力士 ) 牌香皂的平行进口。在 1999 年 6 月 , 广州海关扣留 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 LU X 牌香皂 895 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独占 许可使用权为由, 起诉了被告进出口公司。法院将原告的独占 许可使用权延伸至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 8 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 进口的案件。此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学界对此看法也 不一样, 有的认为该判决是适当的, 平行进口损害了商标权人的 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 也有的认为该案件是在东南亚经济危机的 情况下发生的 ,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特殊情况及眼前较小利益忽 视和放弃普遍的国情及长远的较大的利益, 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出现以上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对商标权权利 穷竭理论的理解不同。
收稿日期 : 2005- 10- 20 作者简介 : 喻 军 ( 1973- ) , 男 , 湖南宁乡人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经济法、 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内 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06 年第 1 期 ( 第 8 卷
总第 27 期 )
口我国, 将严重损害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 这样我们就很难 有自己的品牌只能为他人打工。因此允许平行进口是不利于国 内产业的保护 , 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展,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加严格 , 笔者认为 , 该案件的判决 是有理由的我们对平行进口应当采取禁止的原则, 以允许为例 外。 1. 以禁止为原则 首先 , 依据商标法, 平行进口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侵犯商标 权的行为。 ∀ 商标法#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 定, 尽管其中未将平行进口列入侵犯商标权的范围 , 但是这并不 等于就认可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行为。而且 , 在第 52 条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第 5 项中规定了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 内容 , 这可以理解为, 除了上述四中侵犯商标注 册权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其中就可 以包括平行进口。因为 , 平行进口商对与他人独占许可的商标 使用权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并销售标示该商 标的商品 , 当然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应当禁止平 行进口。 其次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平行进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 , 侵害商标权人利益, 足以混淆商品来源 , 蒙骗消费者或者 削弱商标显著性特征、 或者损害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的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的行为。德国学者 Josef Kohler 将不正当竞争比拟为 海神, 它千变万化其外形, 以抢夺公正商人诚实取得的辛劳成 果[ 1] 。 LU X 案件中, 中国公众知道在中国 LU X 牌的香皂来源 于上海, 而不是泰国制造商 , 任何第三人即使进口和销售的是真 正的力士香皂也可能导致混淆的发生 , 误导产品的来源, 这在客 观上已经搭了该产品商誉的便车。 自己不付出劳动, 而不正当 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 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就是不 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杨金琪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今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封"LUX"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案。
此案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主要生产"LUX"(力士)香皂、洗发液等知名产品。
1997年9月22日,原告与"LUX"、"LUX 力士"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使用以上两商标。
1998年10月5日,原【总页数】6页(P29-34)
【作者】杨金琪
【作者单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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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通过海外代购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
然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却存在着很多争议。
特别是对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与平行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更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与形式平行进口是指企业将经过授权生产的境外正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口到国内销售的行为。
其区别于并行进口,后者指的是未获得原产国厂商授权,侵犯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行进口的形式有多种,包括个人海外代购、外贸经销商批发进口以及境外子公司自营进口等。
二、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内的法律框架下,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拥有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
如何确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是否有商标的所有权;是否有使用该商标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
1.案例一:PUMA公司诉员控制环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案情简述:PUMA公司控制环球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进口、销售PUMA运动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环球公司则主张其从日本原厂采购PUMA鞋,并非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环球公司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属于商标侵权。
理由是其在商品的销售中没有对商标权益人的专用权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环球公司具有从日本原厂采购的证明,未涉嫌仿冒或虚假标识。
2.案例二:麦德龙商场销售进口商品引发商标侵权争议案情简述:麦德龙商场销售团购网站爱活购等渠道的海外代购商品,如芬那芬、金装、云南白药等品牌的药品和保健食品。
部分品牌商认为这些商品有可能是商标侵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判决结果:麦德龙商场被判赔偿部分品牌商损失。
理由是商品的来源不明,涉嫌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专有权利,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3.案例三:丝芙兰平行进口香水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案情简述:丝芙兰平行进口了欧莱雅集团旗下的KENZO鲸鱼玩具香水,并将其销往全国各地门店。
平行进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近年来,平行进口汽车纠纷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平行进口汽车纠纷,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平行进口汽车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经销商,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为甲公司的客户。
2018年,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一辆平行进口汽车。
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了该汽车,并向乙公司交付。
在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退货。
甲公司以该汽车为平行进口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是正常现象为由拒绝退货。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平行进口汽车的法律地位;2. 平行进口汽车的质量责任;3. 平行进口汽车纠纷的处理方式。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平行进口汽车属于合法进口商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商品。
因此,平行进口汽车的法律地位合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商品。
2. 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的质量责任法院认为,平行进口汽车的质量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该法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的经销商,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由于乙公司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纠纷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平行进口汽车纠纷的处理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退货,甲公司以平行进口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商品。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宝利金贸易公司诉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平行进口案
宝利金贸易公司诉浪莎,瑞舍茨国际公司平行进口案
陈丽丽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0(000)005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陈丽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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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UX力士”案
荷兰联合利华公司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的专有权。
上海利华有限公司通过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的合同约定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使用权,生产“力士”(LUX)品牌系列产品,并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
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产品因成本、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申报进口的一批泰国产“LUX”香皂。
同月,上海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调查,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接受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该种权利的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诉讼)或其他接受方认为适当的行为;协议有效期两年,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法院认为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侵犯了原告的独占使用权。
2、“米其林轮胎案”
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
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