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案例分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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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法习题及案例PPT课件
❖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 分析:(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 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 标志性。
❖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 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 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 不能核准注册。
❖ (三) 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20 万元。
❖ (四)大众文艺出版社对于其留存的《精品故事会》 应予销毁。
❖ 二、商标超范围使用案例
❖ 南京唐丘工贸有限公司在销售接缝纸带、美纹 纸产品中使用了“美伽”注册商标,但执法人 员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注册了“美伽”商标 并获得许可,但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 根本不包含接缝纸带和美纹纸这两个商品。该 公司共分装销售了此类互接缝纸带、美纹纸共 计7634箱,非法经营额近30万元,从中违法获 利13万余元。
❖ 2001年10月10日,凡岛公司将部分轴承退到钱 潮公司请求加贴防伪标签,具体为JRM3939/ 3968XD轴承247套,单价40元/套;LM11749 /10轴承539套,单价7元/套;L45449/10轴 承247套,单价9元/套,合计价值为16974元。 该批轴承经万向钱潮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后发现 是假冒万向钱潮公司产品的伪劣产品,因此中 断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袁云飞赔偿经济损失 5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有 律师费2800元,交通费等1378.20元;并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
❖ 法院认为:“QC”、“WGC”、“钱潮”商标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万向集 团专用商标,袁云飞向凡岛公司销售假冒专用 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 0 0 3年11 月3日判决:
❖ 分析:(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 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 标志性。
❖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 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 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 不能核准注册。
❖ (三) 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20 万元。
❖ (四)大众文艺出版社对于其留存的《精品故事会》 应予销毁。
❖ 二、商标超范围使用案例
❖ 南京唐丘工贸有限公司在销售接缝纸带、美纹 纸产品中使用了“美伽”注册商标,但执法人 员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注册了“美伽”商标 并获得许可,但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 根本不包含接缝纸带和美纹纸这两个商品。该 公司共分装销售了此类互接缝纸带、美纹纸共 计7634箱,非法经营额近30万元,从中违法获 利13万余元。
❖ 2001年10月10日,凡岛公司将部分轴承退到钱 潮公司请求加贴防伪标签,具体为JRM3939/ 3968XD轴承247套,单价40元/套;LM11749 /10轴承539套,单价7元/套;L45449/10轴 承247套,单价9元/套,合计价值为16974元。 该批轴承经万向钱潮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后发现 是假冒万向钱潮公司产品的伪劣产品,因此中 断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袁云飞赔偿经济损失 5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有 律师费2800元,交通费等1378.20元;并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
❖ 法院认为:“QC”、“WGC”、“钱潮”商标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万向集 团专用商标,袁云飞向凡岛公司销售假冒专用 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 0 0 3年11 月3日判决:
商标法幻灯片课件
2)注销:
• 商标注册人消灭 • 有效期届满 • 自愿放弃
2020/6/4
第五节: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 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 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2020/6/4
3、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 4、商标与商务标语: 5、商标与通用标记: 6、商标与特殊标志:
三、商标的作用: • 识别功能 • 标示来源 • 保证品质 • 广告宣传
2020/6/4
四、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 文字商标: • 图形商标: • 组合商标: • 立体商标: • 非形象商标:
议。 • 双方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经公告,合同才正式生效。 • 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2)继承: • A:个体工商户 • B:企商标的使用许可:
• 使用许可形式: • 许可使用合同:
2020/6/4
5、注册商标的终止:
• 1)注册注册的撤销: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
2020/6/4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转 让、使用许可和终止:
1、期限、续展: • 期限:10年 • 续展:期满前6个月,
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 续展期10年 2、变更: • 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 注册人地址的变更 • 其他事项
2020/6/4
3、转让、继承:
1)转让条件: • 转让方的转让必须是完全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协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 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图形,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商标权案例分析—ppt课件
8
谢谢观看
9Hale Waihona Puke 不能。如果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就不能满足先用权的 条件。虽然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在先,但他并没有马 上申请注册,面道公司虽然使用在后,但注册商标在先,所 以根据中国对商标权的规定,所以面道公司具有“盛记一品” 的商标权。而后面道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 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商标权就归美亚公司所有。张 先生无权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
6
问题二: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存在。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 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虽在字体 上有所不同,但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两者在视 觉上基本无差别。面道公司、记盛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广告 招贴上所使用的电视台采访“盛记一品”专卖店的图片,实 为对张先生店铺进行采访的视频截图。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 的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案例分析
1
案例
2006年,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 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 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抢注人更是发“函” 称张先生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
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111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 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9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 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 了 和 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 贴品牌使用。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 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 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 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 锅贴品牌连锁体系。
谢谢观看
9Hale Waihona Puke 不能。如果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就不能满足先用权的 条件。虽然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在先,但他并没有马 上申请注册,面道公司虽然使用在后,但注册商标在先,所 以根据中国对商标权的规定,所以面道公司具有“盛记一品” 的商标权。而后面道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 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商标权就归美亚公司所有。张 先生无权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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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存在。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 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虽在字体 上有所不同,但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两者在视 觉上基本无差别。面道公司、记盛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广告 招贴上所使用的电视台采访“盛记一品”专卖店的图片,实 为对张先生店铺进行采访的视频截图。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 的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案例分析
1
案例
2006年,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 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 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抢注人更是发“函” 称张先生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
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111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 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9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 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 了 和 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 贴品牌使用。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 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 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 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 锅贴品牌连锁体系。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 2、行政责任 • 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 (1)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1993年以来,张三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 • 1、购进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 • 2、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 • 3、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 • 4、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 • • • • • •
类似商品
• 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 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 如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花露水、指甲油和 化妆剂等商品即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服务
• 是指在服务的目的、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 关,或者存在着特定 联系的服务。 • 如酒吧、茶馆和餐馆 等属于类似服务。
3、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刑事责任
• (1)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1993年以来,张三先后多次从浙江省金乡镇贩运伪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到广西玉林市销售。 • 1、购进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识16900套,每套0.56元; • 2、购进假冒“茶花山”矿泉水商标标识130000枚,每枚0.012元; • 3、购进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酱油商标标识3600套,每套0.05元。 • 4、此外,还购进了一批其他标识。
• • • • • • •
类似商品
• 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 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 如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花露水、指甲油和 化妆剂等商品即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服务
• 是指在服务的目的、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 关,或者存在着特定 联系的服务。 • 如酒吧、茶馆和餐馆 等属于类似服务。
3、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7页PPT
【案件分析】
XX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 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 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 事人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XX市工商局认为: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原则, 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却是行政机关行使自 由裁量权时量罚必须考虑的。鉴于当事人 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XX市工商局 “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 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对当事人予以 从轻处罚。
XX市工商局认为:
因为承揽加工业务的实质,就是有偿转让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 原材料的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也就一并有偿 转让了。
XX市工商局认为:
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具体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 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 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不影响定性,即当事人即使在不知道是侵 权商品的情况下销售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 为。
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案
【案件介绍】
2009年8月14日,XX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 时,发现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 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总货值24 万元、型号为KBO-45、KBO-125)涉嫌侵犯 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 随即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 商品依法予以扣押之后委托浙江BB电器有限 公司进行鉴定。2009年8月31日,BB电器有限 公司出具书面情况报告,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 商标法 课件PPT
•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 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 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保护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 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
(三)对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 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 有效。
在本案中哪一方是侵权人?
第一节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定标志。 这种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来表示,并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上、服务场 所及服务说明书上。
对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
者来说,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 争性的特征。
商标侵权案例课件.ppt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
2.权利证明: a.投诉方为知识产权人本人,请提供专利证 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等 b.投诉方非知识产权人本人,请提供专利证 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以及知识产 权人授权投诉方进行投诉的证明文件(须有知 识产权人签字/盖章) 3.承诺函/专利侵权投诉通知函(专利权投诉 使用) 4.涉嫌侵权产品链接
第三部分 商标诉讼的取证
(四)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
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调查收集。 1、分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 赔偿额; (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第三部分 商标诉讼的取证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 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 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 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
第三部分 商标诉讼的取证
三、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 合法。 证据不合法的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 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 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第三部分 商标诉讼的取证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 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 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 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 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 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 效措施。
第3讲:商标法(二)_PPT课件
第二编 商标法
• 2、驰名商标认定的阶段 • (1)第一阶段: • 对涉外驰名商标保护的个案认定阶段 • (2)第二阶段: • 保护国内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批量认定阶段 • (3)第三阶段: • 保护国内外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阶段。
第二编 商标法
• 3、中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 (1)商标实施细则/条例 • 1993年7月,《商标法实施细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欧共体商标的注册过程 • (1)第一步(如向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当局申请) • (2)第二步形式审查 • (3)第三步实质审查(绝对条件) • (4)第四步实质审查(相对条件)(各成员国) • (5)第五步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 (6)第六步公告与异议 • (7)第七步注册、有效期、续展
第二编 商标法
第二编 商标法
• 1.申请人条件 •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 (2)在我国拥有住所; • (3)具有我国国籍。 • 2、申请注册的商标所须符合的条件
第二编 商标法
• 3、申请方式 • (1)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直接办理; • (2)申请人通过信件向商标局办理; •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 (4)直接向国际局申请。
问题:如果A商标全类注册,只在第7类上具备认定 驰名商标的条件,对于他人第20类商品上的使用, 能不能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呢?
案例:国美电器
•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之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 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公共关 系。
第二编 商标法
于驰名商标特别是民族品牌的创立和保护。
第二编 商标法
• 3、个案认定 • 在具体的个案中,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认定
商标法培训ppt课件
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 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 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二)
《实施条例》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 名称或者商标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 件的。
1994年设立在百盛商业中心的与新加坡鳄鱼公司 签约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北京同益广告 公司,将其以188.03元购入的北京服装一厂制作 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换上 “鳄鱼”商标,以560元价格出售。北京服装一厂 职工购买了鳄鱼牌服装,并作了公证,然后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盛”、 同益广告公司、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其商标 专用权。
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 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 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二)
《实施条例》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 名称或者商标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 件的。
1994年设立在百盛商业中心的与新加坡鳄鱼公司 签约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北京同益广告 公司,将其以188.03元购入的北京服装一厂制作 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换上 “鳄鱼”商标,以560元价格出售。北京服装一厂 职工购买了鳄鱼牌服装,并作了公证,然后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盛”、 同益广告公司、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其商标 专用权。
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精品PPT课件
三、商标是由 经营者使用的
一种标志
一、商标是表 彰商品或者 服务的一种
标志
四、商标是由 显著之文字、 图形或者组合 所构成的标志
二、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二)分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商标:“SONY”、“海尔” (2)图形商标 (3)组合商标 (4)三维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者
实质审查 (1)不违反禁用条款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 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 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
(三)商标的作用 1、识别功能:商标是商品的脸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竞争功能 (4、发展外贸) 二、商标法的概念及立法宗旨 (一)概念
1982 1993 2001 (二)立法宗旨
第二节 商标注册
一、概念:是指申请人申请注册和商标局审 查、核准注册的一系列行为。
(1)制造商标:三菱、海尔、海信等
(2)销售商标:龙牌茶叶(福建外贸公司)
(3)服务商标:移动、联通、建设银行等
(4)集体商标:金华火腿 、龙口粉丝、太仓肉
松
南京盐水鸭
3、根据商标的用途 (1)联合商标 (2)防护商标 (3)等级商标 (4)证明商标
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多个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 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例:商品分类表二十九类:果冻、果酱
商标法PPT教学课件
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其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特定标准,
它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不具有专有性。
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的“纯羊毛标志”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都是证明商标。龙品粉丝、
景德镇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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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两图为防御商标
2. 联合商标。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这些相互近 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例如, “娃哈哈”,“哈娃哈” ,“哈哈 娃”共同构成联合商标。即使某个 商标超过3年未使用,也不会被 撤销。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其 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凡具有生 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 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 评价、审核、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 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为3年,到期后必须重新 检测认证。
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注册商标。“霞飞”牌奶液、“凤凰”牌自行车、“茅台”牌
酒均是驰名商标。
***注: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有几点值得注意:
1.该商标必须在中国驰名,享有盛誉,不论商标在外国知名度
如何。
2.所谓“相关公众”,是指商标使用的商品所涉及的特定领域
的使用者,并非指一般大众或所有的消费者,俗称“业内人
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后来作为了立体商标。
点此处查看三维商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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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标: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不是所有的三 维标志都必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派克笔笔夹的形状;服务场所的场景所构成,如酒店建筑的 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 禁止性规定: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一种开启罐头的刀, 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仅 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 2. 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该牛奶包装盒的外 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 三维商标实例见下页
第六章 商标法(课件)
第六章 商标法
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 条规定,使 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 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六章 商标法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45 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 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 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 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 注册商标。
第六章 商标法
(一)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l.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程序。 2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 , 所填写的 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交纳了有关 费用。 3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 原则,如 “一份申请一件商标、申请 在先”等原则。
第六章 商标法
4 .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l.商标的种类和显著特征是否符合 商标法规定,否则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2 .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违背商标法 规定的禁用条款,违者予以驳回。
第六章 商标法
19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 年3月1日起施行。 1983 年3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商标 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商标法
1988 年 1 月 3 日由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了新的《商标法 实施细则》。 1990 年又发布了新的《商标印 制管理办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了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企业商标及品牌侵权行为判定相关案例分析及维权救济讲座课件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商标权救济
商标维权的途径
• 和解:自救 • 行政保护:
1、工商行政保护:国内市场 2、海关保护:进出口 • 司法保护: 1、民事保行政救济
• 有人说: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保护是“民 不举,官不究”。其实,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目的 一方面是维护商标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商标权保护目的
• 因此,保护商标权,保护商标能够发挥“桥梁” 作用,不仅仅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私”利益, 还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公”权益。是商标权利人 和社会消费群体的共同意志。
• 商标能够发挥“桥梁”作用,就必须保障商标的 两根“支柱”,即识别功能和商誉,不受损害。 而商标之商誉依赖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保 护商标权的核心是保护商标识别功能能够正常、 有效发挥,避免消费者对商标及其商品来源混淆 因此,避免混淆,是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准则。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的;(仿冒注册商标)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或者无法发挥识别功能,也就不可能成为桥梁。 ➢承重支柱:商标的商誉,使商标发挥桥梁作用。
没有商誉,独木支撑的“桥梁”,徒有形式。商 誉越高,桥梁的承载力越大,商标的价值越大。
2、商标权的属性
• 从形式看,商标这座“桥梁”是商标权利人造的 还可以为其带来财富,因此,商标权是其权利人 的知识产权,是“私权”。
三、商标权救济
商标维权的途径
• 和解:自救 • 行政保护:
1、工商行政保护:国内市场 2、海关保护:进出口 • 司法保护: 1、民事保行政救济
• 有人说: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保护是“民 不举,官不究”。其实,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目的 一方面是维护商标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商标权保护目的
• 因此,保护商标权,保护商标能够发挥“桥梁” 作用,不仅仅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私”利益, 还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公”权益。是商标权利人 和社会消费群体的共同意志。
• 商标能够发挥“桥梁”作用,就必须保障商标的 两根“支柱”,即识别功能和商誉,不受损害。 而商标之商誉依赖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保 护商标权的核心是保护商标识别功能能够正常、 有效发挥,避免消费者对商标及其商品来源混淆 因此,避免混淆,是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准则。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的;(仿冒注册商标)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或者无法发挥识别功能,也就不可能成为桥梁。 ➢承重支柱:商标的商誉,使商标发挥桥梁作用。
没有商誉,独木支撑的“桥梁”,徒有形式。商 誉越高,桥梁的承载力越大,商标的价值越大。
2、商标权的属性
• 从形式看,商标这座“桥梁”是商标权利人造的 还可以为其带来财富,因此,商标权是其权利人 的知识产权,是“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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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使用与商标之合理使用
•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号
– 据本院勘验告诉人所提被告涉嫌违反商标法所贩卖之 衣服,为一连身工作服,衣服前方绣有「West」、 「Mobil1」、「MercedesBenz」 等商标字样及奔驰之商标图样;在衣服后方亦绣有 「West」、「Mercedes─Benz」等商 标字样;于右侧短袖上则绣有「BOSS」「HUG OBOSS」、「Schweppes」、「CAM OZZI」等商标字样或图样;在左侧袖子处另绣有 「LOCITE」、「BRIDGESTONE」、 「COMPUTER ASSOIATES」等商标字 样或图样;其领口复绣有「DESIGNINGWI THGEAR」「L」等字样,而在衣服两肩处确绣 有「MICHELIN」字样。
商标之识别性
•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066号
– 查牙膏为大众民生基本用品,其商品之替代性高,且因无特 定商品领域,故不具市场区隔性,一般消费者于选购商品时, 依一般社会通念,客观上当对其以图样所表彰之商品来源、 性质或产销主体等产生联想。从而虽牙膏实际挤出之图形, 或因着力点、施用力道及时间长短等因素,而致长、短、尖、 圆、扁、宽或细不一,但因仍不失为系牙膏挤出之形状,是 以一般商品购买人在购买牙膏时自有将该商标图样与牙膏作 相当程度联想之可能。且牙膏商品业界亦有以牙膏挤出之图 形为商标图样之习惯,此观被上诉人所提出之Aquafr esh家护牙膏、Close-Up牙膏之包装盒、家护晶 亮美白牙膏包装盒及黑人白绿双星牙膏之包装盒即知,是系 争商标单以图样为主要部分,别无其它字样或特殊设计,以 资与其它牙膏商品商标相区别,自不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为 表彰被上诉人商品信誉来源之标志,殊难谓具有特别显著性, 在社会大众主观印象上亦无识别作用可言。
商标注册之限制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诉字第1482号
– 商标系「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质量、功用、或其 它说明者」不得注册,为商标法第 23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明定。所谓「商品之说明」系指商标之文字、图 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依社 会一般通念,如为商品、服务本身之说明或与商品、 服务本身之说明有密切关联者,即有该款不得注册之 适用,不以经营该项商品或服务之一般业者所共同使 用为必要。经查,系争申请注册之商标图样系单纯 「台湾红高粱」五字,并申请指定使用于「酒(啤酒 除外)、高粱酒、烈酒」商品。按上开商标图样中 「台湾」为地名;而「红高粱」中「高粱」二字,依 原处分卷及诉愿卷内所附网站所下载数据显示:
商标之识别性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诉字第549号
– 查本件原告申请注册「优の良品AJIICHIBAN & Device 」 商标图样上之「优の良品」之意为「优良质量之商品」。 系原告所惯用之广告词,并非被告擅自认定。从而,原告 以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糖果、糕饼、口香糖、茶叶、调 味品、饼干、冰淇淋等商品,难谓无使一般商品购买人对 其商品质量产生直接之联想,显系直接彰显该商品之说明 文字,应有商品之说明,自有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之 适用。又查主张有商标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虽不 以国内资料为限,惟若为国外资料时,仍须以国内消费者 是否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为判断基准,就原告于诉愿 中所检送之证据观之,客观上尚难认定因其在香港地区使 用,而已为我国国内一般消费大众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来源、 质量、信誉之标识。又香港系国际化之城市,商品琳琅满 目,尚难以赴港旅游进出之人数,推定系争商标必为我国 国内一般消费者所知悉。
商标注册之限制
• 商标法第23条第1项
–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注册: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者。 二、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质量、功用或其它说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者。 四、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 信、勋章或外国国旗者。 六、相同于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展览性质集会之标章或所 发给之褒奖牌状者。 八、相同或近似于国际性著名组织或国内外著名机构之名称、徽 记、徽章或标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标记或其它国内外同性质验证标记者。 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商标注册之限制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诉字第837号(续上页)
– (三)再者,商品类似之意义乃指二个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 料、产制者或其它因素上贿共同或关联之处,如果标上相同或 近似的,依一般社会通念或市场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费者误 认其为来自相同或虽不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则此二个商品间即 存在类似的关系。另商品分类系为便于行政管理及检索之用, 商品类似与否之认定,尚非绝对受该分类之限制,是以商标法 第 17 条第 6 项规定:「类似商品或服务之认定,不受前项商 品或服务分类之限制。」,因此,不同一类之商品可能是类似 商品。查据以异议商标与系争商标均为苹果,系争商标虽指定 用于 30 类之茶饮料,而原告则指定用于 32 类汽水饮料,虽为 不同一类之商品,惟同属饮料类;按商品性质不同会影响其消 费者的注意程度,就普通日常消费品而言,消费者的注意程度 较低,对于二者商标间之差异辨识较差,容易产生近似之印象; 是以消费者有可能误认二者间于产品成分、产制流程、产品口 味等部分有所关联,甚至认为系争苹果商标饮料出自原告之关 系企业或与原告具有授权、加盟等关系。
商标之识别性
• 识别性:商标的积极要件
– 识别性 – 第二意义
• 商标识别性之分类
– 独创性ex. SONY Kodak – 随意性ex. APPLE 白马磁砖 – 暗示性ex. 快译通 一匙灵 – 描述性原则上被认为不具有识别性,无法注册
为商标,但例外情形于其具备「第二意义」时, 可以注册 ex. 大家说英语 Let’s talk in English
商标注册之限制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诉字第837号
– (二)按判断商标近似,应以商标图样整体为观察,此乃 系由于商标呈现在商品之消费者眼前的是整体图样, 而非割裂为各部分分别呈现;然所谓「主要部分」观 察,虽商标系以整体图样呈现,而商品予消费者关注 或事后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较为显著之部分, 此一部分即属主要部分。此一主要部分亦为判断商标 是否近似依据;又按商标给予商品之消费者的印象, 以就商标整体的外观、关念或读音来观察。查本件系 争「苹果图样」商标图样与据争「苹果西打及图」、 「苹果及图」、「苹果西打及图 Apple Sidra」等商标 图样相较,二者之「主要部分」系苹果图样;然揆诸 二者苹果图样,均为球体状、红色,且均绘有二只叶 片,是二者主要部分之仅外观形状相似,且商标名称 均有「苹果」二字,自属近似,异时异地隔离观察, 易于引起消费者混同误认。
• 特殊商标获得注册之条件:建立识别性。 • 我国现已注册之特殊商标
– 颜色
商标之种类
• 我国现已注册之特殊商标
– 立体形状
商标之种类
• 我国现已注册之特殊商标
– 声音
商标之识别性
• 商标法第5条
「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 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前项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 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 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商标之使用与商标之合理使用
•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号(续上页)
– 依上开扣案衣服商标标示情形以观,既于衣服不同处分别绣 有多种不同之商标或图样,且于一般商标标示在衣服领口处, 另绣有不同种类之商标或类似商标之字样,此种情状显然无 法使一般消费者,甚至贩卖者,足以明确辨认该商品之来源 究系由何公司法人所制作生产,而有混淆误认之虞甚明。而 商标系是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为基础,用以区别产品、识 别产品等,而非防止商标本身被复制,已如前所述,本件扣 案衣服两肩处上虽绣有「MICHELIN」之商标,惟因 混杂其它多种不同商标,故并未具任何辨认来源、质量等功 能。又综合扣案衣服上标示有多数商标或图样之整体情状, 应堪认定其上之商标或图样仅系单纯作为该衣服之「装饰」 使用而已,使用告诉人注册之「MICHELIN」商标之 人应非以混淆消费者,营销非告诉人生产之商品为其目的, 核与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所谓「商标之使用」情形不符, 自无商标法之适用甚为明确。
商标注册之限制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诉字第4176号
– 按商标法第 23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商标「使公众 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 不得注册。其规范意旨既在避免消费者对该商标之商 品或服务性质、质量或产地等发生误认误信之虞,是 如商标之文字包含某地名,而其指定使用之商品,并 非生产自该地,则即有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信之虞, 自不符该款规范之意旨,应不得注册。参加人所销售 之青岛啤酒,确有部分系进口之大陆青岛啤酒,而非 全部产于「台湾」,乃系争商标竟使用「台湾龙泉真 水」图样,自有使消费者产生「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系 产自台湾」之误认误信情事。又商标法第 23 条第 1 项 第 11 款之规定,只要商标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 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即属该当,不以 真正发生误认误信为必要,故虽系争商标目前尚未真 正使用,仍无碍于该款之适用。
商标之使用与商标之合理使用
• 商标法第6条
– 「本法所称商标之使用,指为营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 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 体或其它媒介物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
• 商标法第30条第1项
–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 其商品或服务之名称、形状、质量、功用、产地或其它有关 商品或服务本身之说明,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 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 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 刘承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