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在我国的实践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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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平行进口

试论商标平行进口

试论商标平行进口内容摘要:商标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一个有争议和仍在继续讨论的问题,各国规定很不一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权利穷竭原则和平行进口的看法有了一些变化,是否将平行进口视为商标侵权有了不同的意见。

商标平行进口既是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在国际贸易一体化的今天,对它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影响法律规范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及成因商标平行进口,又称国际贸易中的“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未经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

这些商品在他国的生产和销售经过商标权人的正式授权,但是他们在进口国的销售却未经当地商标权人的许可。

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A国商标权人将其在B国的商标权转让给B国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第三者从B国或其他渠道将有关的商标产品进口到A国。

(2)A国商标权人授权B国代理商在B国独家销售制造,第三者从A国或其他渠道将有关商标的产品进口到B国。

(3)商标权人分别在A国和B国获得同一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并制造销售产品,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

同一商品在两国之间存在有利可图的价格差是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

这种价格差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跨国企业的歧视性定价策略。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跨国企业运用对市场的控制力量,根据以国为单位的细分市场上需求弹性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商品价格,实施市场分割,以求全球收入的最大化。

这样必然会形成不同需求弹性的不同国家之间同种商品的价格差。

(2)关税差别。

当同等价格的出口商品分别向两个不同国家出口时,由于两国的不同进口税率,则两国同种商品的零售价格仍然会存在差异。

(3)汇率波动。

若一国货币相对升值,必有另一国货币相对贬值,如果跨国企业的定价策略滞后于汇率波动,则硬币国和软币国必将存在同种商品的不同价格。

从商标理论看,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关系最为密切。

浅议我国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浅议我国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别 处理 :
中图 分类 号 : 9 34 D 2.

商标权产品平行进 口的概念和特征 ( ) 一 商标权产品平行进 口的概念 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 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定义。广 义的商标 权产品的平行进 口, 是指任 何进入另一国家可能侵犯进 口国已受法律 保护的商标权的商品输入行为。而狭义的商标权产 品品行进 口指在 国际 贸 易 中 未 经 授 权 的 进 口商 , 某 项 商 标 已经 获进 口国法 律 保 护 , 在 且商标权人在该国 自己或授权被许可人制造 或者经 销某种特定商 品 的情形下, 国外够的商标权人或者其他被许可人制造或销售的同种 从 品牌商品在该国销售的行为。本文适用 的是狭义 的平行进 口概念。 ( ) 二 商标权产品平行进 口的特征 商 标权 平 行 进 口, 被 称 作 为 灰 色市 场 , 又 其特 征 主 要 表现 为 : . 1平 行进 口的是“ 真品” 。平行进 口的商品的生产 销售在其 出口国是合法 的。2 灰色进 口商和知识产权 人形成竞争关系 。3 商标权 同属一个 . . 人。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制度 。 . 二 、 标 权 产 品 平 行 进 口 的 理论 分 析 商 ( ) 一 商标权 利穷竭原则 的普遍性 商标权利 穷竭原则 是指带有商标权利 的产品有商标权利人或者 经其 同意投放市场后 , 商标权利人对该产 品而言权利就 已经穷竭了, 无 论他人 如何使用或者转售该产品都无需得到商标权利人的同一 或 者许可 , 也不侵犯该商标权利人 的知 识产权。 采取商标权 利穷竭 的 目 的在于消除商标权利专有性对商 品自由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平衡 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对于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而言 , 通过 转移含有商标权利的商品已经获得了经济利益 , 商标权利的功能已经 实现 , 没有理 由进一步控制商品的流通。否则, 不仅会损 害商 品购买 者所有权的实现, 而且也会对 自由竞争的秩序产生妨碍 。 ( ) 二 商标权 利穷竭的地 域性 权 力 穷 竭 有 没 有地 域 性 呢 ?对此 有 两 种 不 同 的看 法 : 一种 观 点 认 为 权力 穷 竭 和 商 标权 本 身 一样 , 有地 域 性 。 都 因为 不 同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是 互 相 独 立 的 , 利 人 在 一 国行 使 权 利 后 , 权 利 只 在 该 国 的 国 权 其 内穷 竭 。 成 思先 生 认为 :权 利 穷 竭 原 则 的适 用 也 有 地 域 性 , 郑 “ 其权 利 在 甲国虽 已穷竭 , 但在 已国出于未 曾行使状态, 尚未穷竭。 ” 另一种观 点赞成商标权利 国际穷竭原则存在合理性, 认为商标权利穷竭具有普 遍性 。 因为 既然商标权利人 自愿将商品投放市场, 无论是国内市场还 足国外市场, 权利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都已穷尽 。 商标权利 穷尽原 则就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 人专有权所产 生的负面效应而设置的, 其主 旨是 对 知 识 产权 人 的权 利 加 以 必 要 的 限 制 , 免产 生过 度 垄 断 , 碍 以 阻 产品的 自由流通 。。 可见,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普遍性是赞成商标权 产 品平行进 口的理论支柱 而商标权利 穷竭原则的地域性则是反对 商标 产 品平 行进 口的理 论 依据 。 三 、 国商标产品平行进 口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我 我 国对商标权产 品平行进 1 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任 何规定, : 3 这 属 于立法的空 白。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和《 法实施条例》 中对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界定, 主要包括 四个方面: 一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纷纷在网上兴起。

拍拍、淘宝、易趣等国内一线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开辟“境外代购”专区。

日前,一桩前空姐代购案引发了众人的关注,此案最终以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而告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56亿,2022年的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0亿,较上一年涨幅约为187.5%。

这样巨大的利润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是因为携带货物的入境手续不合法,逃避关税其后又以此物品在国内交易牟利而导致了刑罚的制裁。

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特点之一就是入关程序是合法的。

那么,是否合法的程序就必然导致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呢?当然不是这样。

平行进口是一种灰色市场进口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可以被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12另向三种。

正向商标平行进口发生在2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把在乙国的商标权转让给乙,同时出现第三国从甲国或其他渠道进口有关商标产品在乙国低价销售的情形。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条与授权经销渠道同向的灰色渠道。

反向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也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乙国的商标权给乙,第三国或是第三者从乙国进口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口到甲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向的商标平行进口往往发生在多国之间。

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就同意商标在乙、丙两国取得商标权,并制造商品。

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两个被授权国商品售价差异较大的条件下。

平行进口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国际市场上同种商品的不同定价是引发商标平行进口的最直接原因。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际市场上存在价格差,而且这种价格差在扣除货物的各项进口成本后仍有利可图时,就会有商人将该种商品从低价位国家输入到高价位国家。

商标侵权视角下“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侵权视角下“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侵权视角下 “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张连军 陈雨露“平行进口”是指商品合法生产销售后出口。

从这一层面来说,在“平行进口”理论中不存在灰色地带。

灰色和神秘可能只有分销渠道,即这些商品进入进口国的渠道。

在进口国,这类商品可能会造成严重破坏,尤其对那些在进口国通过不同渠道获得货物销售价更贵的企业。

在此情况下,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因“正品的平行进口”侵犯商标权的纠纷。

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此类纠纷案件,尝试探讨“正品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随着我国平行进口案件的增多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平行进口”的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对“平行进口”大体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和一致的理解。

王迁老师将“正品的平行进口”理解为商标权利人只许可将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进行销售,而有人从该市场购买该商品后,将其进口至同一商标权利人已注册商标的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我们应注意到,该定义的前提条件为同一商标权利人,而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又该如何理解呢?是实际控制人还是具备关联关系即可?如果该商标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权利人不同,是否符合上述理解与定义?在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第10378186号“红心”图形商标的权利人。

美国公司Child Life Essential 于2010年与童年时光公司开始商业合作,该项商业合作具体是指,童年时光公司在中国经销由Child Life Essential 公司专门供货并在中文标签和防伪标签上贴附“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的Child Life 产品。

该项产品系由ChildLife Essential 公司在美国生产并由童年时光公司所进口销售,其产品原标签贴附有CHILDLIFE 商标,同时,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的所有ChildLife 产品均应标注有包含“红心图形”的中文标识。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

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论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繁荣,国际贸易成为许多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商标则是企业品牌建设以及产品营销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尤其是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和种类平行进口是指在某个国家出售的货物由非授权的渠道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并再次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被称为“水货”,因为它们不是从授权渠道购买的正规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垂直平行进口和水平平行进口。

垂直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生产商或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然后再在其他国家销售。

这种进口通常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并不侵犯任何商标权或知识产权。

水平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同一市场或销售渠道中购买货物,然后在其他市场或销售渠道中销售。

这种进口则可能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因为它可能侵犯了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的权益。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商标平行进口是指贸易商从一个国家的经销渠道购买标记具有商标注册的货物,然后在同一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市场中销售。

商标平行进口通常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导致市场混淆。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品牌控制:商标权利人通常在授权经销商列表中明确列出其授权渠道,因此,未授权销售的物品可能不受制造商或商标所有者的监管,也没有遵守行业标准或质量控制要求。

2.市场价格:平行进口通常是根据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而定价的,而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下降或品牌贬值。

3.知识产权侵犯:商标平行进口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并影响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商标所有人通常不会同意商标平行进口。

三、平行进口的优点和缺点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优点,例如降低价格和提高选择。

然而,平行进口也存在许多缺点,如下:1.质量控制:不同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能存在差异。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及我国的法律对策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及我国的法律对策

法学杂志 2010年第7期各 科 专 论作者简介:靳晓东(1971 ),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基金项目: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J202207200801);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基地资助项目(X 3011017200801);北京工业大学高教研究资助项目(ER 2009-B -52)研究成果。

黄雅文、叶雅静: 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载 国际商务研究 2004年第5期,第37-42页。

管敏正: 试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及其趋势 ,载 法学论坛 1997年第3期,第31-32页。

吴玲琍: 浅析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第79-82页。

江忠英、许绍玉: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与工商行政职能管理 ,载 改革与战略 2008年第9期,第52-54页。

林达 扎德拉等: 运用美国知识产权阻止平行进口 ,载 外国法译评 2000年第1期,第28-34页。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及我国的法律对策Parallel I m port O f Trade m ar k Products And Chi na s Legal Counter measures靳晓东(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北京 100124)内容提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日趋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制定法律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进行规制,我国应在 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中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 商标权 平行进口 法律对策一、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由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签订与其成员国的日益增多使得知识产权人就同一客体在各国同时获得权利成为可能;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贸易投资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发挥了在研究与开发上的优势,掌握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垄断。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陈龙14法硕(法学)学号:21142333044摘要:商标平行进口是近年来我国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所面临的日益凸显的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

我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

本文主要在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理论研究方面加以论述,并对我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理论分析对策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达成共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欧共体允许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平行进口行为,而不允许除欧共体内部市场之外的平行进口;美国则允许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看,1999年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但是广州市中院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

从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明确规定。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权人只许可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某一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而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该进口商品的销售市场称为“灰色市场”。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1、进口商品是“真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具有合法来源的商品,是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正宗商品。

区别于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该商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标有其商标标识,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平行进口问题的范畴。

2、进口商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商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是进口商通过购买等合法渠道获得的商品。

区别于通过走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商品,非法手段获得的商品本身就是对商标权的一种侵害,所以不属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范畴。

3、进口商品的商标与本国商品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商标平行进口的显著特征就进口商品的商标标识与本国商品的商标标识一致,且属于同一商标权人。

也就是说,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是由进口国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或者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和进口国商品上的商标都是由同一个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

试析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走向

试析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走向

试析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走向hjb摘要:本文首先界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及其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三个典型案例,并提出下文要回答的三个问题。

在分析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后,指出我国有必要针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立法;为此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中受益的利益主体和受损的利益主体。

最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本文提出了我国应在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但要考虑例外的观点。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司法实践利益平衡立法建议一、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在分析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之前,有必要界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而在探讨商标平行进口之前,需要考察平行进口的含义。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

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享有进口该相关产品的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对相关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是平行的。

1由于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所以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进口”。

所谓灰色市场是相对于完全合法的白色市场和完全违法的黑色市场的中间状态。

2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获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且商标所有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擅自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3其特征可以归纳如下:第一,获得手段的合法性。

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商品。

第二,真品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商标权人或商标特许经营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品牌正宗商品即真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进口未得到商标权人或商标特许经营权人的授权。

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权或商标特许经营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平行进口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或商标特许经营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关键词: 平行进口商标权地域性理论权利穷竭原则内容提要: 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

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

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

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

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

[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

[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代理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代理商的“平行”进口问题。

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商品的跨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对于商标产品而言,平行进口问题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概念、法律法规、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从一国家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是同一品牌的,但产地和营销渠道可能不同。

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

平行进口产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或平行贸易。

无论如何被称呼,这都是一种深远的商业问题,因为它超越了普通的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适用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

这些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标问题成为平行进口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争议中,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等。

三、平行进口的影响平行进口给商标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品牌信誉度的下降平行进口会影响商标拥有者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因为它会导致产品存在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质量下降了,导致商标拥有者声誉下降。

2.市场份额的减少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品牌所有者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因为其他渠道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便宜的同品牌产品。

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销售收入。

3.法律诉讼的增加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商标拥有者可能会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因为他们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平行进口商是否违反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4.产品质量管理困难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与制造商使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

商标拥有者需要承担管理平行进口产品的责任,以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可靠性。

商标侵权与平行进口的法律矛盾

商标侵权与平行进口的法律矛盾

商标侵权与平行进口的法律矛盾商标侵权和平行进口是两个在商业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矛盾。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而平行进口则是指在授权的前提下,将商品从原产地引进到目的地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侵权和平行进口之间常常会发生法律纠纷。

商标侵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是不利的。

商标所有人在发现他人侵权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停止,并可以向法院起诉。

侵权者可能面临赔偿商标所有人损失的风险,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当涉及平行进口时,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

平行进口是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因为商品的流通是自由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平行进口可能会侵犯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利。

因为平行进口商品可能来源于授权范围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商标所有人无法控制商品的质量和流通渠道,这就为商标侵权埋下了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平行进口商之间常常会发生法律纠纷。

商标所有人希望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平行进口商则希望在不侵权的前提下进行商业活动。

这就需要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裁决,以解决双方的矛盾。

在实践中,法律界对商标侵权和平行进口的法律矛盾也存在争议。

一些法律规定有利于商标所有人,保护其商标权益;而另一些法律则更倾向于保护平行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也要保证平行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商标侵权和平行进口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矛盾,需要法律界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和规范。

只有建立起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解决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商标侵权和平行进口之间的法律纠纷,维护商业秩序,保护知识产权。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

法律规定的完善与建议
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利益 ,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 平行进口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加强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
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需要加强 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水平,以 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03 商标平行进口的 案例分析
国外典型案例
案例二:某品牌电子产品在国外生产,授权给国内经销 商在中国销售。但未经授权,其他公司将该电子产品从 国外进口到国内售卖,引发平行进口争议。
案例分析:侵权与否的判定
判定细节
是否经授权:平行进口商品是否 经过国内总经销商的授权也是判 定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
判定依据:判定商标平行进口是 否侵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
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引导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重 视商标权的维护,防范商标平行 进口带来的风险。
建立预警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商标预警机制,及 时发现并应对侵权行为,防止损 失扩大。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标是否注册:平行进口商品上 的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是判定 侵权与否的关键。
是否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如 果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 市场价,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冲 击,也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从案例看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焦点
商标权益保护
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商标持 有人的权益,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市场竞争秩序
3. 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在进口国和出口 国均受到商标保护。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平行进口商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行进口是指经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商品,以低于官方授权渠道销售的价格再次进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然而,平行进口中存在着一些商标侵权问题,给品牌所有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首先,平行进口商品往往没有得到品牌所有者的授权,因此涉嫌商标侵权。

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可能会更改原始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以模仿或混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

这样的行为既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权益,也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平行进口商品时,可能无法获得品牌所有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从而降低了购买的价值和体验。

其次,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给正常渠道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冲击。

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官方授权渠道的进货价,这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平行进口商品,从而导致官方渠道的销售量下降。

品牌所有者难以接受这种无法控制的价格竞争,进而影响了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利润。

针对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平行进口商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和责任,提高商标保护的力度。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其次,品牌所有者应加强自身的品牌管理和维护。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品牌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和忠诚度。

同时,与平行进口商进行合作或授权,建立合理的分销渠道,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平行进口商品的辨别能力和知识储备,避免购买侵权商品。

了解商品的正规渠道和授权销售商,在购买时注意核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以保证购买的商品符合合法要求。

综上所述,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给品牌所有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

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分析——以海外代购为例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日益普及,而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备受关注。

平行进口商通常是指未经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授权,通过海外代购等渠道将国外原装进口商品引进中国销售的商家。

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则指拥有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在法律上,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保护权,而平行进口商存在可能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关于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下面,本文将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法律关系,并介绍相关案例。

一、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中平行进口产品的认定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无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授权下,未经批准进口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其持有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李维斯公司的商标侵权案。

案件中,北京某平行进口商未经李维斯公司授权,进口并销售了李维斯原装进口的牛仔裤。

法院认定该商家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李维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就海外代购而言,平行进口商存在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

一些平行进口商认为,只要销售的是正版商品,不侵犯商标权。

然而,李宁公司曾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明确表示不支持海外代购销售其商品,并强调海外代购并不等同于平行进口商品。

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在一些案件中也得到了裁判机关的结论。

2019年,上海某平行进口商进口并销售新西兰原装奶粉,被新西兰公司发起诉讼。

法院认定该商家销售的奶粉并未得到新西兰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新西兰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该商家赔偿新西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平行进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而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合法地位。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研究与分析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研究与分析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研究与分析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陈江【内容提要】商标平行进口咨询题一直争议较大,在我国情形也是如此。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与世界贸易组织距离的缩短,及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的形势,这一咨询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先从归纳并评述平行进口理论中几个对立关系入手,即从权益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自由主义与非关税壁垒角度权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对商标平行进口应承诺并加以规制,而不是绝对禁止的结论。

【关键词】平行进口灰色市场进口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灰色市场(Grey Market)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下同)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本文要讨论的商标平行进口情形限于有关的国内、国外商标属同源的情形。

一、“权益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的选择商标权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在理论上要紧是体现为商标权的“权益穷竭原则”(或称“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

赞成者认为按照“权益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操纵,其权益即告穷竭。

反对者则认为商标权本身就具有地域性,因此商标权益穷竭也应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国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场的行为,同时使他国商标权人在他国的权益也用尽。

各国实践的庞大差不及国际组织试图统一规定努力的失败讲明了简单地谈“权益穷竭”或“地域性”明显已无济于事,挖掘两原则背后隐藏的立法本意是专门必要的。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有专门大差异,爱护的期限、范畴、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而“权益穷竭原则”则是为了平稳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i]。

论我国法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论我国法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Business Mandatory 商务必读《中国商贸》 CHINA BUSINESS&TRADE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平行进口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

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及产生原因1.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在美国称为“灰色产品进口”、“灰色市场”。

对平行进口的含义,国外如美国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认为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已受到本国的保护。

[1]国内有学者认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和销售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知识产权产品并在该国销售的行为;[2]分析以上观点,分歧主要在平行进口除了有输入行为,是否还有销售行为。

目前需要研究的平行进口行为是进口商从国外输入商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可以表述为: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并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而该商标在本国已受到保护。

1.2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首先,各国商品价格的差异是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本动力。

由于不同国家原材料、当地生活水平、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或汇率波动、关税政策影响等原因,不同国家同样商标商品的价格有着很大悬殊,当平行进口商找到商品最便宜的国家市场,将商品卖到较高价格的国家市场,就会使平行进口商获得利润,所以利润的驱动导致了平行进口行为的产生。

其次,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是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深层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要求商品能够自由流通,当一国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并在本国进行销售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随之产生。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

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分析随着国际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逐步加快了对外经济开发的步伐,在与国外市场加强合作、互利共赢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化复杂化的难题。

其中关于国际特许经营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

本文基于一起典型的与国际特许经营有关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案的思考而展开,关于两审法院审判确认了原告拥有的独占经营权,但不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这一看似合理却又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的判决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性质论证,旨在加快繁荣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的同时,摆正我国法学界以及商业领域对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最大力度的维护特许经营权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每章节都采取理论结合案例的手法,循序渐进地剖析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再发生提供一些较好的解决方案。

论题内容涉及到国际特许经营(本文所提及的“特许经营”是指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本质属性、国际特许经营的独占经营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平行进口等互相交叉的问题,所涉及的不仅有国际法问题,还包括民商法中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性质等相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制度的构建问题,为我国日后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提供可能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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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在我国的实践与争议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国际上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平行进口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普通民众大都没听说过这一概念,即便是在业内,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说不清平行进口到底为何物。

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空白。

实践中,我国也很少遇到平行进口案例,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目前属于低价位国家,高价位产品不可能往低价位国家进口,否则无法获得因差价而带来的利益。

而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将会遭遇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事件。

因此,如何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一个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源起:三起案例近年来,国内在商标领域因涉及平行进口的纠纷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主要有著名的“力士香皂案”、“AN’GE牌服装案” 及“米其林轮胎案”。

正是这三起典型案例,直接引发了国内相关人士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关注。

1、“力士香皂案”1999年发生的联合利华“力士香皂案”是我国发生的第一起以平行进口为案由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与联合利华所签合同约定,上海利华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LUX”商标的权利。

1999年5月,广州J公司向广州佛山海关申报进口895箱泰国生产的“LUX”牌香皂,上海利华以该批香皂侵犯了其“LUX”商标独占使用权为由,于同年7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至于被告抗辩中提及的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其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香皂系来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故被告的此种抗辨不能成立。

“力士(LUX)”商标侵权案发生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当时泰国泰铢大幅贬值,而我国人民币坚挺,中国处于高价位市场,这种情况导致了平行进口。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判决并未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正面的回答,而是绕开这一问题,从进口商不能证明进口货物系真品这一角度进行裁判,即按照进口假冒商标产品判决被告侵权。

该案是我国平行进口的第一起案件。

2、“AN’GE牌服装案”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N’GE牌服装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又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

该案中,原告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于2000年10月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在中国部分城市拥有(法国)AN’GE商标的使用权以及产品的独家经营权。

被告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起在另一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开设专柜销售“AN’GE”牌服装,其销售的“AN’GE”牌服装是由他人从“AN’GE”牌服装在香港的经销商--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独家经营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故起诉请求被告世纪恒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因此判决驳回了法华毅霖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原告选择反不正当竞争为诉由,而没有选择商标侵权起诉,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

3、“米其林轮胎案”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

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此案被视为中国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的首例判决,因而广受关注和讨论。

合法性争议由以上几起案例引发一系列问题:如何定义商标平行进口;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如何看待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能否为我国相关法律所调整等等。

在理论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所谓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据同济大学副教授严桂珍博士介绍,平行进口现象的发生,是由于知识产权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因有利可图,于是进口商就从国外市场上获得产品进口到本国。

这样,就产生了平行进口。

由于平行进口产品的价格低廉,对进口国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国内销售产品造成较大的冲击,从而引发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

据了解,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关平行进口合法性的争论,在理论上主要是体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或称“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

根据权利穷竭原则,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的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不管该商品以后再怎样分销、转卖均不构成侵权。

权利穷竭原则又具体分为国内穷竭原则和国际穷竭原则。

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出发,许多国家都是予以限制的。

一般地说,倡导贸易自由的国家承认国际穷竭原则,允许平行进口;而实行贸易保护的国家否认国际穷竭,不允许平行进口。

发达国家基于其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而极力主张商标权的国内穷竭原则。

国际商标协会(INTA)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平行进口问题。

该协会亚太区平行进口委员会主席马强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经国际商标协会平行进口委员会研究发现,目前,国家(或地区)穷竭在世界范围内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对2004至2005年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法律的回顾中发现,大多数人都赞成国家或区域穷竭。

”国际商标协会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陈旻也明确表示,国际商标协会反对平行进口,赞成国家或区域穷竭,反对国际穷竭。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处长李群英认为,平行进口与走私是竞合的关系。

对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

特别是商标权人,往往强烈要求制止平行进口。

这一方面是因为国际知名品牌通常都是严格划分地域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战略。

如果任由相同品牌的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自由流动,就会破坏品牌所有人的全球营销策略。

另一方面平行进口也会对品牌所有人在进口国的代理商或者分公司造成冲击。

代理商或分公司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市场促销和广告费用。

而平行进口的进口商则是在没有一分钱投入的情况下,在别人已经开发的市场上获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

严格来说,“搭便车”行为具有不公平竞争的性质。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生产的相同品牌的商品,在配方和质量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差异,平行进口商品很可能还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给境内产品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但是,也有人赞成平行进口。

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不是假冒商品,其来源是合法的。

平行进口还可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合理地利用资源,同时平行进口带来的价格下降和来源增加,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消费的自由。

李群英表示:“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海关目前认定平行进口货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缺少法律依据。

但是,广州市中院关于“LUX”的判决,以及后来广西法院对两起自越南平行进口“OMO”洗衣粉案件作出的侵权判决,对海关执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鉴于目前尚无有关平行进口的法条,在相关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商标侵权的理解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作为“米其林案”的主审法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在向媒体解读该案的审判依据时说:“《商标法》的目的在于制止混淆,商标侵权行为也相应地被定义为导致产源混淆的行为,然而《商标法》没有给混淆一个具体的定义。

商标中包含了商标注册人的意愿、商品的信息、商标信誉和知名度等综合信息, 以便于相关公众在购买或接触该商标时,能真正地了解商品信息。

尽管商标有独立于商品之外的价值, 但这种价值的体现仍然需要通过商品的买卖来实现, 因此任何商标都不能独立于商品而存在。

与此相适应, 我们在讨论商标侵权问题时, 不能孤立地考察商标标识, 而应当把商标当成与商品相关的各种信息的综合载体进行考察。

具体而言, 把商标法律关系区分成商标注册人意愿、商品、商标标识和消费者意愿, 可以比较真实地把握商标的作用过程,也能更清楚地认识商标侵权的实质,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于其他三个因素的误认, 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亟待法律明确尽管目前国内各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还存有较大争议,但在一点上已达成共识,即我国应加快与平行进口有关的立法进程,以便尽快提供解决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

据严桂珍介绍,平行进口的规制涉及三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国际贸易法。

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首推知识产权法,因为,平行进口的对象就是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冲突。

所以,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没有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只有《专利法》明确规定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的进口权,从而限制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

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

”严桂珍说,“由于我国一直是商品低价位区,平行进口较少出现,但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平行进口可能大量出现。

我国应当未雨绸缪,尽早制定对策。

09年《专利法》修订时已经对专利平行进口专门立法,《商标法》理应跟进”。

李群英也认为,虽然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凡侵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但该条例只是一部程序性法规,需要《商标法》来明确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商标法》必须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明确商标权穷竭问题。

李群英进一步表示,制止平行进口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开始在我国境内制造和销售。

但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可避免会带来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同周边有些国家相比,我国产品的价格会相对提高,市场竞争力会逐渐下降。

对平行进口予以必要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国内工业以及税收和就业,这一点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原有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能力逐渐减弱的情况下是十分重要的。

有关专家指出,《商标法》保护的不仅是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同时要保护需求人即公众的利益。

在制定平行进口立法时,首先应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同时参考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地对此立法。

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时,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当前面临的一些法律困惑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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