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LUX力士_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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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相关问题探讨

商标平行进口相关问题探讨

收稿日期:2010-10-24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SJB820000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储敏(1966—),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曹宁(1984—),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

商标平行进口相关问题探讨储敏,曹宁(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要:国际社会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至今未达成一致,Trips 协议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文章对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评析,探讨了美国和欧盟、日本等国家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提出应立足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默示许可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49(2011)01-0077-05近年来,随着国内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人民币升值空间的不断拓展,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低价位优势逐渐减弱,加之金融危机引发发达国家消费低迷,商标平行进口的现象大大增加。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仍未结果,但从目前的《商标法(修改建议稿)》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未被纳入修改议题。

对于关系复杂、发展趋向不明的问题采取暂时搁置的立法态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因此,我国现阶段应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借鉴《专利法》规制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经验,加快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进程。

一、对商标平行进口基础理论的评述(一)对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的质疑权利用尽理论是为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阻碍商品流通而创设的,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阻碍已经被投放市场的产品再次销售,即不得进一步控制该产品的使用、转让或者处分。

商标权权利用尽是指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的使用或再次销售行为,商标权人均无权控制和阻止。

进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评LUX力士商标侵权纠纷案

进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评LUX力士商标侵权纠纷案
,
于平行进 口 典型 案例

牌 香 皂 显 属 侵 犯 原 告 涉 案商标独 占许

知识 产权 平行进 口 规 则 是 因 经 济 全 球 化 发 展 不 平衡所带来的法律 制度 依据 经 济学 原 理 在 国 际 贸易 中 商 品总是 从低价位 国家向高价位 国 家 流 动 从 而 使
,
, ,
可 使 用 权 的行 为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 司 法解释 的规定
人 警 告他 人 不 要实施 商 标侵权行为 而 被告在 看 到 报 纸后 仍实施 了 商 标侵权行为 说 明 被告主 观上 存在过
,
荷 兰 联 合 利 华有 限公 司在 中国 享 有
“ ”
,

力 士 注册商标专 用 权 原 告 通 过与荷 兰 联合利
,


可 见 人 民法 院的判决推定 了一 种事 实 被告看到
,
,
法 律 为 了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人 的合法
,
所谓平行进 口 是 指 持有合法 制 造 之 知 识 产 权 的 一方未 经 进 口 国知 识产 权权利 人 或 其 独 占被 许 可 人 同 意
,
权 益 赋 予 知 识 产 权 人 以知 识 产 权请 求 权 从 而 为 知
识 产权 人 提 供 法 律 救 济
,


当商标权 人 在 某 国 取得 了 商标专 用 权 并
,
求侵 权 人 赔 偿 损 失 该 请 求 权 为 债权 请 求权 该 请 求 权 的 行 使必 须 以 侵权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为要件 权 人 主 观上 无 过 错
,
许 可 在某 国 出售 这 批商 品
而 该商 品 却被转 售 到 另 一

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未对“平行进口”作出明确规定。

从商标平行进口的一般性理论出发,针对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借鉴国外如美国、欧盟等已有判例或规范,探讨商标平行进口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方向及其法律规制,以加快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美国法律规制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开拓和发展,商标平行进口已经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涉及平行进口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国内在商标领域因涉及平行进口的纠纷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主要有著名的“力士香皂案”、“AN'GE牌服装案”及“米其林轮胎案”,也正是这三起典型案例, 直接引发了国内相关人士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关注[1]。

在2009年《专利法》修订之前,我国没有法律涉及平行进口问题。

我国曾经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别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但是,修订后的三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都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问题。

同样,我国的《发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也都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笔者将从商标平行进口的一般性理论出发,借鉴国外已有判例和已有规范,探讨平行进口对当代中国的影响以及其法律规制,以加快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进程。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述(一)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为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产生的特殊问题,只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2]。

应注意的是,商标平行进口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商品,而是真品。

但是这些商品的进口又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而且会害及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商业利益使独占使用许可制度形同虚设[3]。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根据上述定义,商标平行进口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4]:第一,商标平行进口的主体是未经授权的第三人。

第二,商标平行进口的客体是货真价实的产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

平行进口案例

平行进口案例

1、“LUX力士”案荷兰联合利华公司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的专有权。

上海利华有限公司通过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的合同约定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使用权,生产“力士”(LUX)品牌系列产品,并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

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产品因成本、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申报进口的一批泰国产“LUX”香皂。

同月,上海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调查,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接受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该种权利的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诉讼)或其他接受方认为适当的行为;协议有效期两年,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法院认为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侵犯了原告的独占使用权。

2、“米其林轮胎案”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

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陈龙14法硕(法学)学号:21142333044摘要:商标平行进口是近年来我国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中所面临的日益凸显的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

我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

本文主要在平行进口的基本问题、理论研究方面加以论述,并对我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理论分析对策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达成共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欧共体允许欧共体内部市场的平行进口行为,而不允许除欧共体内部市场之外的平行进口;美国则允许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看,1999年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但是广州市中院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

从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明确规定。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权人只许可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某一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而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该进口商品的销售市场称为“灰色市场”。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1、进口商品是“真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具有合法来源的商品,是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正宗商品。

区别于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该商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标有其商标标识,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平行进口问题的范畴。

2、进口商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商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是进口商通过购买等合法渠道获得的商品。

区别于通过走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商品,非法手段获得的商品本身就是对商标权的一种侵害,所以不属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范畴。

3、进口商品的商标与本国商品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商标平行进口的显著特征就进口商品的商标标识与本国商品的商标标识一致,且属于同一商标权人。

也就是说,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是由进口国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或者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和进口国商品上的商标都是由同一个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

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特别是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单方面挑起贸易摩擦和争端,对全球贸易自由化造成极大消极影响。

平行进口具有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特点,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商标平行进口基本法理(一)商标平行进口内涵的学说争论。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中都未对平行进口做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解释,在学术界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行为违法说、灰色市场说和中性定义说三种学说。

行为违法说认定他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将他国市场上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灰色市场说较之行为违法说在学界更为普遍接受,王迁教授在其《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就将进口国的销售市场定义为“灰色市场”,灰色市场说并未认定平行进口行为违法,而是给人一种介于合法和违法之间的不清的感觉;中性定义说是从客观角度对平行进口进行定义,没有合法和违法倾向,符合较前两种学说更符合平行进口的本质。

中性定义说从客观角度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进行表述,认为平行进口行为不会违背商标法保护的法益,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中性定义说虽不能完全概括平行进口的本质,但其对平行进口行为的中性定义更适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水平,在当前新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中性定义说也更符合当前国际贸易需要自由化的要求,更有利于破除贸易壁垒。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原则1、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或许可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便无权再阻止他人使用商品,对带有商标的商品进一步利用,其商标权在首次售出后便用尽、穷竭了。

权利穷竭原则根据权利穷竭的范围分为国内穷竭、国际穷竭、区域穷竭三种类别。

国内穷竭又称保护主义原则,一经商标权人同意或授权销售,只是在本国内不受控制,也就是说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私自进口销售的平行进口行为是违法的,该原则下事实上也不发生国家间平行进口的问题。

国际穷竭原则是指,一经权利人售出,商品在世界范围内便不再受其控制。

商标平行进口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关系

商标平行进口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关系

试论商标平行进口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关系【摘要】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论述文章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然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存在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所以它也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试图对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与商标平行进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分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

1999年“lux”香皂案的发生,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例,中国应如何对待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平行进口行为,也许本文可以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对外贸易政策;商标平行进口;国际贸易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一般来说都从“授权渠道”入手,一是这比较符合“平行进口”本来起源的含义,二是这种概念相对来说更加贴近与现实,更便于理解。

在本文中,笔者仍然遵从这一规则,因此我们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表述是这样的: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把从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某一商标商品进口到本国,而该商标在本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则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就是与本国商标权权利人的进口行为是平行的,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行为称为“商标平行进口”,也有称“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名称不同实质一样,本文中采用“商标平行进口”的称谓。

可以看出商标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它是一种跨国的行为或现象,其中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进口商与出口商、消费者与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还会涉及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与垄断;不但涉及法律冲突,更重要的是涉及国家贸易利益。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世界贸易的地位的不同,各个国家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和做法也互不相同。

这个问题当然可以用各种法律(比如商标法、合同法等)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涉及国际贸易,可能更多地从对外贸易政策的角度来看待一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变化,更易于理解。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史一开始就与其外贸立法(主要是关税法)相联系,美国也是更多地在国际贸易中积极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选择美国作为分析的对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外贸易政策与商标平行进口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发展的。

一宗侵犯“LUX”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司法判决

一宗侵犯“LUX”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司法判决

一宗侵犯“LUX”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司法判决
良玉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一、提要在本文所述的案例中,原告英国联合利华公司(Unilever PLC)系"LU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当该公司发现其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境内被侵犯以后,将位于四个省的十二家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向销售侵权行为地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诉讼中,受诉法院裁定先予扣押侵权商品。

案经受诉法院审理,确认十一个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各个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害,判决各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并判决依法销毁了侵权商品。


【总页数】7页(P83-89)
【作者】良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问题研究——一起商标行政执法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 刘平
2.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上海法院受理商标案件增幅七成 [J], 忠仪;万泉
3.关于××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罚决定 [J],
4.关于××批发零售部销售侵犯可口可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的处罚决定[J],
5.关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曲棍球棒案件的处罚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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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作者:程宇清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17期【摘要】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对平行进口的统一定义,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存在广泛争议。

“平行进口”现象由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贸易这两大领域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商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大酒库股份公司的案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该完善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有例外的允许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案例分析;进口权问题一、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对商标领域平行进口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描述加以说明: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某一特定商标如已在一国注册受到商标权利保护,并且该商标权权利主体自已或授权他人在该国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该国第三方主体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允许,擅自从国外进口同样商标权产品到国内销售,这样的进口行为就是商标平行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下由于涉及的产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主体有一定的关联性,是国外低价的“真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所以是否允许进口才存在争论。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体主张禁止平行进口,认为平行进口扰乱了划分好的国际市场,同时低价进口的产品也侵害了国内独家经销商的利益,而倡导贸易自由的国家则主张允许平行进口。

对商标平行进口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平行进口是否侵害商标权(2)平行进口权的合法性(3)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接下来通过法国大酒库公司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对商标平行进口中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该案例也是继1999年“力士香皂案”、2000年“AN’GE牌服装案” 及2009年“米其林轮胎案”后,2012年我国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影响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该案例被列为经典案例。

二、案情经过原告: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LESGRANDCHAISDEFRANCES. A.S.)被告: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大酒库公司是法国一家葡萄酒和烈酒生产商和贸易出口商,其旗下拥有的“J.P.CHENET”商标1989年在法国注册。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现代国际贸易环境下,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认定,应考虑该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等因素。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合理使用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

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

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

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

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驰名商标保护案例

驰名商标保护案例

驰名商标的保护案例
1988年,有人发现上海一家百货商店属下的一个营业部正在售卖带有“LUX”和“力士”商标的肥皂盒。

在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覆函中,中国商标局考虑到”LUX”和”力士”是Unilever公司使用在香皂上的驰名商标,而香皂与肥皂盒密切相关,该营业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此驰名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因而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中国商标局要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第二件近期的案例涉及一件日本商标。

1996年2月,中国商标局就处理将驰名商标“三菱”当作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一事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一封批覆函。

“三菱”是“Mitsubishi”的中文译名,后者由日本三菱电气株式会社注册为商标,用于电视、空调机、电器以及相关的维修服务。

中国商标局承认该商标在中国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因而其它从事生产、销售或维修电器的企业,未经日本三菱电气株式会社许可,不得将”三菱”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份使用,以免在消费者中间造成混淆。

中国商标局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斗款以及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责令当地以“三菱”为名的冰箱和空调机服务公司更改企业名称。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杨金琪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今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封"LUX"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案。

此案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主要生产"LUX"(力士)香皂、洗发液等知名产品。

1997年9月22日,原告与"LUX"、"LUX 力士"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使用以上两商标。

1998年10月5日,原【总页数】6页(P29-34)
【作者】杨金琪
【作者单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起网上交易引发的商标侵权案评析 [J], 张爱东
2.囤积商标牟利的司法规制——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J], 祝建军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淘宝网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J], 胡子鸣
4.由查办全国首例法官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渎职案件引发的思考 [J], 范学明;付社

5.对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引发的行政诉讼行为的案例思考 [J], 骆国荣;房兴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_LUX力士_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从_LUX力士_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广州中级法院于 1999 年 11 月判决的, 上海利华公司诉广 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商品进口贸 易公司案 ( 简称 L UX 案 ) 涉 及 LUX( 力士 ) 牌香皂的平行进口。在 1999 年 6 月 , 广州海关扣留 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 LU X 牌香皂 895 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独占 许可使用权为由, 起诉了被告进出口公司。法院将原告的独占 许可使用权延伸至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 8 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 进口的案件。此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学界对此看法也 不一样, 有的认为该判决是适当的, 平行进口损害了商标权人的 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 也有的认为该案件是在东南亚经济危机的 情况下发生的 ,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特殊情况及眼前较小利益忽 视和放弃普遍的国情及长远的较大的利益, 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出现以上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对商标权权利 穷竭理论的理解不同。
收稿日期 : 2005- 10- 20 作者简介 : 喻 军 ( 1973- ) , 男 , 湖南宁乡人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经济法、 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内 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06 年第 1 期 ( 第 8 卷
总第 27 期 )
口我国, 将严重损害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 这样我们就很难 有自己的品牌只能为他人打工。因此允许平行进口是不利于国 内产业的保护 , 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展,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加严格 , 笔者认为 , 该案件的判决 是有理由的我们对平行进口应当采取禁止的原则, 以允许为例 外。 1. 以禁止为原则 首先 , 依据商标法, 平行进口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侵犯商标 权的行为。 ∀ 商标法#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 定, 尽管其中未将平行进口列入侵犯商标权的范围 , 但是这并不 等于就认可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行为。而且 , 在第 52 条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第 5 项中规定了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 内容 , 这可以理解为, 除了上述四中侵犯商标注 册权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其中就可 以包括平行进口。因为 , 平行进口商对与他人独占许可的商标 使用权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并销售标示该商 标的商品 , 当然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应当禁止平 行进口。 其次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平行进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 , 侵害商标权人利益, 足以混淆商品来源 , 蒙骗消费者或者 削弱商标显著性特征、 或者损害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的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的行为。德国学者 Josef Kohler 将不正当竞争比拟为 海神, 它千变万化其外形, 以抢夺公正商人诚实取得的辛劳成 果[ 1] 。 LU X 案件中, 中国公众知道在中国 LU X 牌的香皂来源 于上海, 而不是泰国制造商 , 任何第三人即使进口和销售的是真 正的力士香皂也可能导致混淆的发生 , 误导产品的来源, 这在客 观上已经搭了该产品商誉的便车。 自己不付出劳动, 而不正当 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 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就是不 正当竞争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术界)(月刊) 总第163期.2011.12A CAD EMI CS[域外参考] No.12Dec.2011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o李娟(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摘要]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美国分别在《关税法》、《Lanham法典》以及《版权法》进行了规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

但是,当该平行进口产品是由美国商标权人在国外的关联公司制造时,美国法院依据《关税法》和《Lanham法典》原则上允许该关联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进行销售。

同时,当该平行进口产品的包装受到《版权法》保护时,美国商标权人也可据此阻止部分平行进口产品的进入。

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部分借鉴美国的做法,不应一律排斥平行进口,可在附加必要限制奈件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允许平行进口。

[关键词]美国;商标;平行进口“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n),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特殊问题。

虽然其广泛存在于商标、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但世界各国对此尚无统一概念。

一般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该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产品,并进口至其国内销售的行为。

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l、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的真品,是正宗货,不是假货、冒牌货;2、进口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已经在进口国受到保护;作者简介:李娟(1977一).复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礴1n0法。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编号:J51103)资助”:一197—学术界2011.12-学界观察3、进口商未经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把该商品进口到其国内;4、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一般比国内知识产权人经销的商品的价格要低。

商标平行进口探析

商标平行进口探析

商标平行进口探析
白晶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上海利华是1986年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合资企业。

其享有“LUX”和“LUX力士”注册商标在中国(小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独占使用权:生产“LUX”品牌系列产品。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一批。

同月,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白晶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
【相关文献】
1.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析 [J], 陈燕玲;曹春梅
2.商标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J], 张敏
3.商标平行进口探析 [J], 潘璐
4.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J], 李宁
5.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探析 [J], 郭丽华;蔡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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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理论与商标平行进口

地域性理论与商标平行进口

地域性理论与商标平行进口刘启正【摘要】商标平行进口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市场经济两方面的问题,各国对此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许可平行进口,有的国家规定区域内许可商标平行进口,有的国家规定禁止平行进口.可从法理学和经济学角度提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意见.【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09(021)001【总页数】4页(P86-89)【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地域性理论【作者】刘启正【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同意进口同一知识产权人或被其许可在国外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相对于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的进口被称为平行进口。

商标权平行进口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权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情况是平行许可下的平行进口,即商标权人同时在不同国家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而平行进口则发生在不同的许可地域之间;另一种是在商标权的单向使用许可下,许可地域与原商标权所有人的保留区域之间的平行进口;第三种是商标权商品的“返销”,即商标权产品在出口到其他国家后又被返销到出口国的情况,这种“返销”产品既可能是被许可人生产并投入流通流域,也可能是由原商标权人生产并投入流通领域。

在美国发生的劲量电池案和在中国发生的联合利华“LUX”案都是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

在“劲量”案中救济请求人在美国和比利时注册了“劲量”(Duracell)商标,它允许比利时的子公司在比利时利用该商标销售电池,但并没有许可比利时的子公司将电池出口到美国。

子公司在比利时销售的电池与母公司在美国销售的电池完全相同,但因为美元坚挺,比利时的电池价格要低得多。

当比利时的子公司在比利时销售“劲量”电池时,一家进口商购买了电池,并将电池销售到了美国,与劲量美国公司销售的高价电池进行竞争,母公司提出了救济请求,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禁止进口令[1]。

从进口汽车市场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

从进口汽车市场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

从进口汽车市场看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
袁泽清
【期刊名称】《贵州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我国法律未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使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和部门规章无法可依.从我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场入手,对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国进口车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从实证的角度提出我国商标法应采取商标权国际穷竭理论,并规定应由平行进口商对其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担责任.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袁泽清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论国外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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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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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2005- 10- 20 作者简介 : 喻 军 ( 1973- ) , 男 , 湖南宁乡人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经济法、 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内 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06 年第 1 期 ( 第 8 卷
总第 27 期 )
口我国, 将严重损害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 这样我们就很难 有自己的品牌只能为他人打工。因此允许平行进口是不利于国 内产业的保护 , 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展,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加严格 , 笔者认为 , 该案件的判决 是有理由的我们对平行进口应当采取禁止的原则, 以允许为例 外。 1. 以禁止为原则 首先 , 依据商标法, 平行进口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侵犯商标 权的行为。 ∀ 商标法#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 定, 尽管其中未将平行进口列入侵犯商标权的范围 , 但是这并不 等于就认可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行为。而且 , 在第 52 条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第 5 项中规定了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 内容 , 这可以理解为, 除了上述四中侵犯商标注 册权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其中就可 以包括平行进口。因为 , 平行进口商对与他人独占许可的商标 使用权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并销售标示该商 标的商品 , 当然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应当禁止平 行进口。 其次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平行进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 , 侵害商标权人利益, 足以混淆商品来源 , 蒙骗消费者或者 削弱商标显著性特征、 或者损害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的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的行为。德国学者 Josef Kohler 将不正当竞争比拟为 海神, 它千变万化其外形, 以抢夺公正商人诚实取得的辛劳成 果[ 1] 。 LU X 案件中, 中国公众知道在中国 LU X 牌的香皂来源 于上海, 而不是泰国制造商 , 任何第三人即使进口和销售的是真 正的力士香皂也可能导致混淆的发生 , 误导产品的来源, 这在客 观上已经搭了该产品商誉的便车。 自己不付出劳动, 而不正当 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 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就是不 正当竞争
从 L U X 力士 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Hale Waihona Puke ! 喻 军(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湘潭 411201)

要 : LU X 案是我国平行进口的第一起案件 , 对该案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于 平行进口 的态度 , 但
学界 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却不统一 。 本文认为 , 对于平 行进口 的态度 一方面取 决于对 商标权 权利穷 竭理论 的理解 , 更重 要的一方面是和该国的贸易政策及商标 、 反不 正当竞 争立法 紧密相 关 。 所以 , 根据 我国目前 的实际 情况应 该 对平行进口采取禁止为原则 , 允许为例外的态度 。 关键词 : 平行进口 ; 权利穷竭 ; 不正当竞争 ; 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 : DF 96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4458( 2005) 04- 0083- 03 已经获得进口国的保护。第四 , 该商品已经在国际上销售, 平行 进口商所进行的是一种转销或分销的行为。第五 , 平行进口行 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国内商标权人权利各国法 律和实务所持的态度不尽相同, 学者们的看法也莫衷一是。主 要源于对商标权权利穷竭理论的认识。 权利穷竭理论是指商品经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 该商标权 人的商标权利穷竭, 其后对商品的任何转手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对于商标权利穷竭原则 , 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商标国内穷 竭的理论认为,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本身一样, 都具有 地域性 , 商标权在国内的穷竭, 并不意味着在国际市场上的穷 竭 , 据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权 国际穷竭的理论认为 , 商标权穷竭不仅是国内法上而且也是国 际贸易中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只要商标权人同意将标有其商标 的商品投入市场 , 那么其商标权就在世界范围内穷竭 , 因此商品 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
保护原则保护国内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据。 2. 以允许平行进口为例外 平行进口主要是由于价格差引起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 国 内生产成本较低, 而有限制的允许平行进口, 不会对经济产生负 面影响, 有利于提升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另外 , 绝对禁止平行进

美国有关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主要是在∀关税法# 526 条
二、 我国对平行进口应采取的对策及其依 据
从 LUX 力士 案的判决 ,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平行进口采 取的是禁止的原则: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 , 进口销售了泰国生产的 LU X 牌香皂, 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有人认为 , 我国是发 展中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发达国家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市 场的统一, 提升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但是我国的这些产品大 都为初级产品, 科技含量不高 , 相对于国外高科技产品平行进
进行规定。但是在∀ 海关条例#133. 21 条 C 款中规定对∀海关法 # 526 条的 例外情况就是 ( 1) 外国的商标权人与美国的商标权人是同一人或同一企 业所有( 相同所有人例外 ) ; ( 2) 外国商标权人和美国商标权人之间是母 子公司关系或属于共同的所有人或隶属于共同的控制之下 ( 共同控制例 外或联营企业例外 ) ; ( 3) 外国制造商的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经美国 的商标权人授权的 ( 授权使用例外 ) 。当然美国的禁止规定例外也在进 行不断的修正。如在 1988 年最高法院在 K mart v. Cart ier 一案的判决 中法院总结了平行进口的三种情形, 否定了 授权使用例外 。即授权使 用的情况下, 美国商标权人可以引用美国关税法 526 条款禁止相同品牌 的商品进口。
一、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与权利穷竭理论
平行进口 ( parallel import) 又称灰色市场 ( grey market) , 是 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产生的特殊问题 , 只存在于知识产权 领域。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一国进口商在某 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 , 未经本国商 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 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品输入 本国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第一 , 平行 进口的商品 是合法购得的 , 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第二, 平行进口商品 是 正牌商品 , 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第三 , 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
[ 5] 的争端范围以外。 这也为我国利用禁止平行进口这一非关税
所以即使我国商标法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没有明确 ,
也可以认定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当予以禁止。 再次 , 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来看, 应当采取禁止平行进口 的立法取向。尽管平行进口能够使消费者获得一定的实惠 , 刺 激竞争, 但这些都只是短期效益 , 而对于整个国内产业的发展却 是不利的 , 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之一是要实现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 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如果允许平行进口, 取得与独 占许可的相同商标的商品大量涌入, 不仅损害了独占许可人的 利益 , 对于国内产业来说也被挤占了应有的市场 , 无法与取得国 外商标独占许可人进行竞争, 我们就很难有自己的品牌, 在商标 领域只能受制于人, 也就谈不上提升国内产品的竞争力。西方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正是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了 禁止平行进口的立法模式 ,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 中国自主知识 产权产品的增多,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当更加严格。 最后 , 从我国目前的贸易政策出发, 应当禁止平行进口。 ( 1) 从国际上看, 一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主要与其贸易政 策有关。美国学者认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争议并不属于商标法
∃ 美国之所以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是依据商标权仅在 不穷竭。
国内穷竭 , 采取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的原则 , 同时又与其贸 易政策有关, 旨在保护已获得的竞争优势 ; 在欧盟 , 商品一旦投 入欧盟市场该商品的商标权权利穷竭。对于来自欧盟以外的平 行进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 但从欧盟法院 1998 年的 Silhou ette V. Hartlauer 的判决来看是反对 商标权的国际穷竭 理论 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是上个世纪 50 年代以来形成的发展中国 家因充分利用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使得商品的生产成本大大低于 发达国家而大量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使发达国家在贸易政策 方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其中包括禁止平行进口 , 这样可以最 大化的维护其利益。 ( 2) 我国目前的贸易政策, 是扩大开放, 大量引进外资 , 同时 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平行进口因有损于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 可能降低对新产品投资的积极性和保障产品质量的动力[ 4] 。同 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 外资的引进是我国市场经 济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外商商标权利的保 护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允许平行进口 , 外商投资的积 极性和在中国市场创立品牌、 拓展业务都会受到打击, 这对于大 力引进外资的经济政策和日益增长的外商投资现实情况是背道 而驰的。因此允许平行进口无论对于国内工业的保护 , 还是对 引进外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同时 , 我国已经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 ,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 , 成员根据国内法赋予知 识产权所有人组织境外产品返销国内 , 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 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被明确的排除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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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LU X 力士 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口有助于国内商标持有人建立世界范围内差别性价格体系 , 最 终是国内消费者, 不得不面对不利于他们的价格体系[ 6] 。所以 , 应当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 这在立法上应当予以明确。主要 做法是: ( 1) 参照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 例外。如对关联企业的平行进口、 经独占许可人同意的平行进 口应当允许。 ( 2) 对善尽标示义务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平行进口的商 品都是 正宗产品 , 不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况, 但是即使平行进口 商品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品差异不大, 平行进口商也应当在 平行进口商品上醒目地标示出该商品的原产地、 制造商、 经销商 等区别性字样 ,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全面了解信息。 ( 3) 独占许可人并未创立出不同于商标所有人的独立信誉 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独占许可人往往通过付出大量的努力树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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