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中基协
智能估值数据采集与应用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版)
智能估值数据采集与应用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年1.0版)中联集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制定2020年2月发布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34 对应院校专业﹍﹍﹍﹍﹍﹍﹍﹍﹍﹍﹍﹍﹍﹍﹍﹍﹍﹍﹍﹍﹍﹍﹍﹍﹍﹍55 面向工作岗位(群)﹍﹍﹍﹍﹍﹍﹍﹍﹍﹍﹍﹍﹍﹍﹍﹍﹍﹍﹍﹍﹍﹍﹍56 职业技能要求﹍﹍﹍﹍﹍﹍﹍﹍﹍﹍﹍﹍﹍﹍﹍﹍﹍﹍﹍﹍﹍﹍﹍﹍﹍﹍6 参考文献﹍﹍﹍﹍﹍﹍﹍﹍﹍﹍﹍﹍﹍﹍﹍﹍﹍﹍﹍﹍﹍﹍﹍﹍﹍﹍﹍﹍﹍2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联企业管理集团标准建设委员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联能力大数据测评技术研究院、中联集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红、唐章奇、胡翔、蒋卫锋、郑慧娟、唐振达、郭昱、李保婵、苏艺、马成旭、聂丽君、曹英、田祥雨、邹洪、韩小伟、胡超、李博杰、乜枫展、蒋霄骑、王孟艳、沈东东等。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联集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中联集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智能估值数据采集与应用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估值数据采集与应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职业代码2-06-03/04/05/06),新增评估专业人员 (职业代码2-06-05-0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中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2018版)《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规划(2018-2022)》(中评协[2018]46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0]1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 [2011] 第6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8〕1号)《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0]6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GB/T 50291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SB/T 10975 二手设备鉴定估价人员岗位技能要求3 术语和定义国家、行业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及要点
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现,由股权形态转换为具有流动性的现金收益。
悉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义主要集中在:实现投资收益和控制风险;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另外,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分为上市转让退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协议转让退出和清算退出。
而本文将探讨不同的退出方式在收益、效率、成本和风险上到底有哪些不同点。
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对PE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了解退出方式、顺利退出,才能实现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及要点■文/王彬,法学博士上市转让退出当被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会选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上的流通以及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
上市转让退出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使股权投资基金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被投资企业价值,资本增值可以产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可以说,上市转让退出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
对于股权投资机构而言,只有当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售期)届满或服务约定条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完毕后,才标志着项目退出的完结,项目投资退出过程才结束。
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将不断进入的投资者的买卖指令竞价成交。
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股票买卖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不能超过5%。
2. 大宗交易也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其特点在于定价灵活、高效率、低成本、不会对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稳定市场。
3.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借此实现转让设置锁定期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预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不当利益,或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套现。
基金业协会 估值指引
基金业协会估值指引基金业协会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致力于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提供指导和规范。
其中,估值是基金业协会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它涉及到基金产品的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些估值指引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业协会的估值准则进行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应当遵循净资产法,即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对于未上市的证券,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行的方法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合理的估值准则。
估值准则应当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原则,包括相似交易、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等。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设立严格的估值监督办法,对估值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估值风控系统,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另外,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估值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定期发布基金净值,并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净值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的公告、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到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估值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复核,确保估值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最后,基金业协会强调了基金估值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基金估值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估值误差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估值中的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主要包括净值计算准确性和公平性、合理的估值准则、估值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估值指引进行净值计算和估值准则的制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中基协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目标】为规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
第二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原则第三条【估值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是在被评估企业整体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比例并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四条【主要估值技术概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第五条【估值技术的选择】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恰当的估值技术。
选择估值技术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根据可获得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是否比其他估值技术更恰当;2)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场上观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调整;3)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得到的估值结果区间是否在其他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区间内;4)多种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进一步分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可能使用不当,或者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可能不恰当等。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第六条【市场法定义】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常用方法包括市场乘数法、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等。
第七条【市场乘数法定义及适用范围】市场乘数法是利用可比公司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企业价值倍数法等。
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存在多家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盈利水平等方面相似,或同行业近期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情形;评估人员需获取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价值乘数的相关数据,用于计算估值结果。
17-12-29 中基协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一)贷款服务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1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1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售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增强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其他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一、评估业务的承接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配备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一)常见问题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通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针对业务承接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独立性申报和核查程序,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违背独立性原则的情况,不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
第四,内幕交易防控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防范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业务洽谈人员不具备应有的风险识别和评价能力及经验,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未恰当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六,评估机构不具备执行相关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在缺乏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或其他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或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将业务转交给其他中介机构承办。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sb@。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附件2:起草说明。
2024年版股权投资协议(含估值调整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股权投资协议(含估值调整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投资协议1.1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基本信息1.2 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1.3 投资用途和资金支付方式2. 估值调整条款2.1 估值调整机制的触发条件2.2 估值调整的方式和计算方法2.3 估值调整的执行程序和时间节点3. 股权转让和稀释3.1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3.2 股权稀释的计算方法和执行程序3.3 投资方对股权转让和稀释的优先购买权4. 董事会和管理层4.1 投资方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益和义务4.2 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4.3 投资方对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否决权5. 财务和信息披露5.1 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2 被投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方式5.3 投资方的财务监管和审计权6. 业绩承诺和考核6.1 被投资方的业绩承诺和考核指标 6.2 业绩承诺的奖励和惩罚机制6.3 业绩承诺的调整和终止条件7. 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7.1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7.2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问题7.3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和赔偿方式8.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8.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8.2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9.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9.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的确定和解释9.3 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0.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条件10.3 保密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11.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日期11.1 合同的生效日期11.2 合同的终止日期11.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处理12. 其他条款12.1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2.2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12.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方式13. 签署和盖章13.1 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地点13.2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盖章程序13.3 合同签署后的送达和通知方式14. 完整性和违约责任14.1 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14.2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违约责任14.3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股权投资协议1.1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基本信息1.1.1 投资方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1.1.2 被投资方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1.2 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1.2.1 投资方拟投资的金额;1.2.2 投资方投资后所持有的股权比例;1.3 投资用途和资金支付方式1.3.1 投资资金的主要用途;1.3.2 资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5•【分类】其他正文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编者按: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底线。
202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监管。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采取行政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录入诚信档案。
为了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协会根据近期自律检查和处分情况,选取并编写了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守信义义务底线——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案例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案例一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
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
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
中基协(AMA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
中基协(AMA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门类划分,编制16个门类指数(不包括制造业);依据制造业门类下的大类划分,编制27个大类指数,共有43条行业分类指数。
1. 指数名称与代码指数名称指数简称指数代码覆盖行业代码AMAC农林牧渔指数AMAC农林H11030 01-05 AMAC采矿指数AMAC采矿H11031 06-12 AMAC水电煤气指数AMAC公用H11041 44-46 AMAC建筑指数AMAC建筑H11042 47-50 AMAC交运仓储指数AMAC交运H11043 53-60 AMAC信息技术指数AMAC信息H11044 63-65 AMAC批发零售贸易指数AMAC批零H11045 51-52 AMAC金融保险指数AMAC金融H11046 66-69 AMAC房地产指数AMAC地产H11047 70 AMAC文化体育指数AMAC文体H11049 82,85-89 AMAC综合企业指数AMAC综企H11050 90,41-43 AMAC餐饮住宿指数AMAC餐饮H30036 61-62 AMAC租赁商务指数AMAC商务H30037 71-72 AMAC科研技术指数AMAC科技H30038 73-75 AMAC水利环境指数AMAC公共H30039 76-78 AMAC居民服务指数AMAC社会H30040 79-81,83-84 AMAC食品加工指数AMAC农副H30041 13 AMAC食品制造指数AMAC食品H30042 14 AMAC饮料制造指数AMAC饮料H30043 15 AMAC纺织指数AMAC纺织H30044 17 AMAC纺织服装指数AMAC服装H30045 18 AMAC皮革指数AMAC皮革H30046 19 AMAC木材指数AMAC木材H30047 20 AMAC家具指数AMAC家具H30048 21 AMAC造纸指数AMAC造纸H30049 22 AMAC印刷指数AMAC印刷H30050 23 AMAC文教用品指数AMAC文教H30051 24 AMAC石化指数AMAC石化H30052 25 AMAC化学制品指数AMAC化学H30053 26AMAC医药制造指数AMAC医药H30054 27 AMAC化纤指数AMAC化纤H30055 28 AMAC橡胶塑料指数AMAC橡胶H30056 29 AMAC非金属指数AMAC矿物H30057 30 AMAC黑色金属指数AMAC钢铁H30058 31 AMAC有色金属指数AMAC有色H30059 32 AMAC金属制品指数AMAC金属H30060 33 AMAC通用设备指数AMAC通用H30061 34 AMAC专用设备指数AMAC专用H30062 35 AMAC汽车制造指数AMAC汽车H30063 36 AMAC运输设备指数AMAC运输H30064 37 AMAC电气机械指数AMAC电气H30065 38 AMAC电子设备指数AMAC电子H30066 39 AMAC仪器仪表指数AMAC仪表H30067 402. 指数选样2.1 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股票沪深A股组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12.05
•【文号】中基协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国债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2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
中基协发布《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释义》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各基⾦管理⼈、基⾦托管⼈:尽管协会认为在基⾦⾏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法》第⼋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业估值⼯作顺利进⾏,避免估值引起⾏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组根据⾏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 2:《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七年⼗⼆⽉⼆⼗九⽇附件 1证券投资基⾦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总则(⼀)为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基⾦管理⼈作为估值责任第⼀⼈,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协商⼀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的增值税应税⾏为包括贷款服务和⾦融商品转让。
(四)基⾦采⽤简易计税⽅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管理⼈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估值、资⾦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实际缴纳税⾦与基⾦按照本参考意见进⾏核算估值的应交税⾦产⽣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原则上在相关税⾦调整确定时进⾏相应的估值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6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一条为切实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上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三)现金分红;(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信息披露;(六)股份回购;(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在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时,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估值。
为了确保估值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该指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中的估值操作,提高估值工作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指引明确了估值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并对估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解释和处理。
首先,指引明确了估值的原则。
估值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市场价格的合理反映。
估值过程中应遵循真实、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操纵估值结果。
私募基金须设立估值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议估值工作。
其次,指引提出了估值的方法。
私募基金应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估值。
市场法主要是根据市场上类似股权交易的价格来确定估值;收益法则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估值;成本法则则是根据项目成本和资产负债表来确定估值。
再次,指引明确了估值的程序。
私募基金应制定详细的估值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估值数据的收集、处理和验证,以及估值结果的审查和报告。
估值过程中需要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便日后审计和审查。
最后,指引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解释和处理。
例如,对于不同阶段的投资项目,应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对于没有市场交易的股权投资,可能需要采用其他权威机构的估值报告作为参考。
总之,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发布,为行业提供了准确、统一的估值标准,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指引,加强内部估值管理,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问题也愈发引起关注。
为了规范和提高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该指引旨在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过程中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允价值原则:估值应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和合理假设,反映市场上的购买意愿和出售意愿。
2. 客观原则:估值应基于客观的判断和数据,避免主观偏差和操纵。
3. 独立性原则:估值过程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与非上市股权投资有关的各方。
4. 透明度原则:估值过程应透明且可追溯,确保基金投资者能够了解估值方法和依据。
具体而言,指引对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需要考虑投资标的的特点和行业情况,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同时,指引还对估值模型的建立和参数设定提出了要求,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合理的取舍。
为了保证估值结果的准确性,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估值核查,包括内部核查和外部核查。
内部核查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内部机构和流程进行,而外部核查则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披露估值结果,并及时更新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发布将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估值过程,提高了估值准确性,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有望迎来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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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目标】为规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
第二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原则第三条【估值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是在被评估企业整体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比例并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四条【主要估值技术概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第五条【估值技术的选择】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恰当的估值技术。
选择估值技术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根据可获得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是否比其他估值技术更恰当;2)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场上观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调整;3)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得到的估值结果区间是否在其他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区间内;4)多种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进一步分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可能使用不当,或者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可能不恰当等。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第六条【市场法定义】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常用方法包括市场乘数法、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等。
第七条【市场乘数法定义及适用范围】市场乘数法是利用可比公司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企业价值倍数法等。
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存在多家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盈利水平等方面相似,或同行业近期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情形;评估人员需获取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价值乘数的相关数据,用于计算估值结果。
第八条【市场乘数法操作步骤】在使用市场乘数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考虑与计量相关的定性和定量因素,选择恰当的价值乘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选取可比公司或交易案例。
选择可比公司时应考虑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选择交易案例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在同一行业或受同一经济因素影响的交易,交易的发生时间与估值日接近。
第二步:对所选择可比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象的情况进行比较。
第三步:从市盈率(P/E)、市净率(P/B)及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EV/EBIT、EV/Sales)等价值比率中选取适合的乘数,计算其数值,并根据以上结果对价值比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步:将价值乘数运用到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近期财务数据,得到企业每股价值或企业价值(EV)。
运用企业价值倍数法计算得出的企业价值后,还需扣除负债,并考虑是否存在非运营资产/负债,得到企业股权价值。
第五步:在企业每股价值或企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情况、流动性折扣等因素得出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第九条【最近融资价格法的适用情形】最近融资价格法是以企业最近一期融资价格为基础评估公允价值的方法。
采用最近融资价格法评估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时,需充分考虑时间因素。
如果待评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本身是在近期取得,且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其投资成本可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如果被投资单位近期进行过新一轮融资的,可以最近融资价格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
但以下情况可能导致最近融资价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1)新投资与已有投资附带的权利或义务不同;2)新投资带来不成比例的稀释;3)新投资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例如强迫交易、“救援措施”、员工激励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4)新投资融资金额过低,或发行对象有限,发行价格不足以代表市场公允价格;5)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市场环境及企业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6)企业自身发生影响其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例如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企业发生欺诈或诉讼事件、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变动、企业突破技术性壁垒等。
若估值日距最近融资日间隔较远,市场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情况等已发生较大变化,最近融资价格不宜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评估人员在估值时可依据最能反映企业价值的业务指标自最近融资日至估值日的变化情况,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行业指标法的定义及适用】行业指标法是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
行业指标法适用于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
第十一条【收益法定义】收益法是将未来预期收益转换成现值的估值技术,常用方法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等。
第十二条【收益法操作步骤】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考虑与计量相关的定性和定量因素,预测未来收益,确定折现率,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分析历史财务报表。
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了解评估对象各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的构成状况,判断影响评估对象历史收益的各类因素及其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同时对评估对象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步:预测未来收益。
根据评估对象特征,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可比企业进入稳定期的所需时间,合理确定预测期。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历史经营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第三步:确定折现率。
综合考虑估值日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估值对象的特定风险等因素,测算并确定折现率。
第四步:计算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 预测期收益现值 + 永续期收益现值第五步:如果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拥有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恰当考虑这些项目的影响,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单独予以评估。
在评估模型测算出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后,加上单独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
第六步:根据上述步骤计算得出企业整体价值后,减去企业负债价值得到企业股权价值。
第七步:在企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情况、流动性折扣等因素得出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第十三条【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及计算公式】自由现金流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选择合理的折现率,把企业未来特定期间内的预期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的估值方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折现模型和权益自由现金流(FCFE)折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折现法适用于被评估企业经营稳定、未来期间有持续的现金流流入,且能够对未来现金流做出合理预测的情形;评估人员需了解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发展,且能合理预测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速度。
1)企业自由现金流 (FCFF) 折现模型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 息税前利润:公司所得税率: 折旧与摊销: 资本性支出: 净营运资金变动:预测期: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终值:永续增长率(现金流长期稳定增长率)2)权益自由现金流 (FCFE) 折现模型其中::权益自由现金流=: 公司所得税率:预测期:权益资本成本:终值:永续增长率(现金流长期稳定增长率)第十四条【股利折现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及计算公式】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估值方法。
股利折现法根据股利增长的不同情景,可细分为戈登永续增长模型、二阶段股利增长模型及三阶段股利增长模型。
股利折现法适用于被投资企业平稳发展、股利分配政策较为稳定,且能够对股利进行合理预测的情形。
以戈登永续增长模型为例,假设股利增长率固定,即股利以一个稳定的增长率永续增长,将未来期间所有股利现金流折现到基准时点并加总,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其中::标的公司基准时点年度分红:永续增长率(股利长期稳定增长率):折现率,可使用权益资本成本(实际操作中常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确定)当股利增长率分阶段变化时,可以采用二阶段股利增长模型及三阶段股利增长模型。
第十五条【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评估对象估值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计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确定估值对象价值的估值方法,常用方法主要为重臵成本法。
第十六条【重臵成本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重臵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臵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得到的结果作为评估对象估值的方法。
重臵成本法适用于企业价值主要来源于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形,运用时需对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做出判断。
第十七条【重臵成本法操作步骤】使用重臵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获得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若获取的资产负债表并非估值日编制的,需进行调整。
第二步:确定需要重新评估的表内资产与负债。
分析和了解评估对象表内资产和负债,确定是否需要重估。
第三步:确定表外资产、表外或有负债。
对于存在未予判决的经济诉讼、所得税等方面的争议或环境治理要求等情形的企业,需评估或有负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第四步:根据重新评估后的资产负债数据得到企业股权价值。
第五步:在企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情况、流动性折扣等因素得出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第十八条【其他估值技术】除上述估值技术以外,若能合理估计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也可采取其他估值技术。
第四章流动性折扣的分析方法第十九条【流动性折扣的常用分析方法】股权流动性折扣通常可参考看跌期权法的分析结果确定,或参考第三方机构的统计分析数据,结合行业经验确定。
第二十条【看跌期权法】采用看跌期权法评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受限因素是利用看跌期权定价模型衡量因流通受限导致的股权价值折损,并以此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股票间流动性差异的参考。
常用的期权模型有欧式看跌期权以及亚式看跌期权。
1)欧式期权模型公式如下所示:其中:S:资产的现行价X:期权的执行价格,与资产的现行价格相同T:期权有效期,自估值基准日至可退出日r:无风险利率q:股息率σ:股票在有效期内的股价的预期年化波动率(实践中,可使用可比公司的波动率或指数波动率)N: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2)亚式期权模型公式如下所示:其中:S:资产的现行价格T:期权有效期,自估值基准日至可退出日q:股息率σ:股票在有效期内的股价的预期年化波动率(实践中,可使用可比公司的波动率或指数波动率)N: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第二十一条【其他流动性折扣分析方法】除上述分析方法以外,若能合理估计流动性折扣的,也可采取其他分析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