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法律都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无论是受偿制度还是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发包人给予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若是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里没有将工程款项支付完全,那么就会造成工程折价的后果甚至是被法院拍卖出去。

早在2002年,就有相关的批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无论是期限问题,受偿顺序等等,都有明确的指导。

然而,各个地区对于法律接受接纳的程度不同,或多或少私底下对批示进行了改动,导致出现了多元化的问题。

在以往的工程案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往往都得不到确定,无论是在平时的施工中还是在法律角度上,权限范围一直是一个模糊有争议的东西。

在21世纪新出台的批复的规定中,对相关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对施工人员的薪资、施工时用到的材料的购置费、施工时的额外支出等等费用,若是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费用,不算建设工程的价款当中。

在这样的规定当中,一些妄图在建设工程价款中牟取利益的人就没有漏洞可以钻了。

这样一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等于是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支付工人的薪资以及材料费等等,保证了款项的公开公正,从一定程度还提高了建设工程价款使用的权威性。

进一步来说,批复规定后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已经完成支付且无法进行收回的,这些款项随着工程的完成可以在工程价值中显现出来,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来说,可以选择工程折价或是法院拍卖来使用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工程利益包括自身的利润以及违约金等等,这些款项在最新的规定中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当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款项的定位有很大的争议,承包人对工程的提前垫付资金是否添加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

这类款项一直以来都是广受争议的项目,笔者觉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不同的垫付项目应当区别对待,若当垫付款项属于工程施工的必需品以及一次性使用品时,应当享受优先受偿权,若是再生品或者无关紧要的物品,则不予享受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建筑行业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该批复增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款,有效保障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成为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

以下是关于该批复的步骤详解。

一、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承建人,即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在工程竣工后所应获得的价款在拥有权质权、抵押权等一切权利的债权人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该批复规定包括建筑业、市政公用工程和装饰工程在内的多个领域均适用。

在以上领域中,建筑业应该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因为建筑工程的传统施工模式下,往往要涉及多个工程单位配合进行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施工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的范围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2.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3.装修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室外等。

四、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原则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适用于独立工程合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附加工作;2.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作为非法占有的依据,即未完成工程或违法工程的价款将不享受优先受偿权;3.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不包括履约保证金和履约债权。

五、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工程竣工验收,并获得验收报告;2.确认工程价款;3.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确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向其他债权人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详细解读。

该批复的出台,使建筑行业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和明确,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批复也能够刺激所有建筑企业的合法运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权利,它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部分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争议和纠纷,给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诚信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分析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分析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务和理论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意见,争议不断,这些争议也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就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满足了实务的需求。

文章根据《民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自身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和思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价值衡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积极理解权利相对其他权益存在优先性背后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这样是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价值的关键。

第二,要认识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工程价款债权的附属权利。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分析要积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中需要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制度出台后,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作为法律实务人员,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对制度实际应用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分析,并且明确该权利的受偿范围、最佳形式方法等。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一)劳动或劳务报酬以及材料款根据《合同法》中的内容,没有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才针对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纳入到优先受偿权范围中。

这一规定应用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就得到了明确。

(二)成本、利润、税金劳动报酬、材料款等都属于成本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工程价格的组成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其中成本还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类型。

随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和实施,虽然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其进行规定,实务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中包括成本、税金等是比较明确的[1]。

也有观点表示,承包人的利润不是为工程建设支出的费用,因此不可纳入到其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
关键词:优 先 受 偿 权 实 际 施 工 人 受 让 人 期 间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以下简称优先受 偿权)t 1〕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 现 ,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越来越被 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下 简 称 《民 法典》)规定了承包人有权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 释 (一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一 )》)用了 8 个条文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 围 、效力及 行 使 期 限 进 行 了 规 定 。但 上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满 足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如 实 际 施 工 人 是 否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工 程 价 款 的 受 让 人 是 否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否 及 于 建 筑 物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优 先 受 偿 权 行 使 期 间 从 什 么 时 间 起 算 等 等 ,法 律 及 司 法 解 释 缺 乏 明 确 规 定 ,
其 次 ,由于建设优先受偿权容易对其他权利 人 (如 抵 押 权 人 等 )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故 《民法 典》 第 8 0 7 条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规定只有与发 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 偿权。建 设 工 程 合 法 分 包 ,承包人与合法分包人 之 间 存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关 系 ,合 法 的 分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的 合 同 关 系 ,根据合同 相 对 性 原 理 ,合 法 分 包 人 无 权 直 接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工程价款, 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既然 合法的分包人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 据 “举轻 以明重” 的 原 则 ,违 法 分 包 、非法转包的实际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授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己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己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三、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概述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款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即双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已届清偿期:承包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3. 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发包人必须是处于破产或者清算状态,否则承包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4. 无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需要确认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存在。

如果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他们的权益应当优先于承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承包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对发包人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存在。

2. 提供证据: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以及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实际行使该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究出科学合理的对策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对策引言:我国建筑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包方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项的情况,进而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风险,给承包人带来诉讼风险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因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落实该权利对于实际生活有着重要的价值与影响。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对象行使期限起算点应结合建设工程的合同所约定好的付款方式,建设工程领域有着较为严重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因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大部分都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当承包人将某一进度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应进行工程款支付,若发包人未能按照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就会停工,进而产生“烂尾工程”。

因而当发包人未支付住房工程进度款的时候,承包人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就会出现停工现场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进而实际竣工日也不会到来。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为权利受损之日或者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而不是竣工之日或者合同所约定竣工之日。

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也应包含未竣工的工程,建设工程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和竣工与否没有关系,而是需要与工程能否进行交易,能否进行拍卖或折价有一定关系。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含有以下5个主要构成要件。

首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以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前提,该合同需要具有合法性。

建筑行业中,有着较为普遍的分包与转包的情况。

分包指的是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为前提,对于部分专业领域可以选择分包的方法,分包是种法律允许的行为,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中建设施工企业对承包工程款项及其他由于施工所支付的款项在建设项目完结结算后合理受付,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施工企业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的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经施工总包单位委派的施工单位、施工受派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施工企业可以放弃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必须在施工付款期限之前明确表示放弃,并签署放弃限制书。

第五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施工企业,有权申请领取抵减建设施工价款的补偿款项。

第六条建设施工企业在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通知与其有关联的担保人以及有关他人,并以书面形式收到他们的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应受此放弃的限制。

第七条建设施工企业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以改变其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理由要求建设单位给付施工企业任何其他报酬。

第八条为了维护建设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建设项目完结之前,甲方应配合建设施工企业争取追回建设工程价款应当受付的款项;因此建设施工企业限制受限收回工程价款。

第九条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尽最大努力,根据业主和担保人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的担保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取价款支付给施工企业。

第十条建设施工企业在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遵守争端纠纷的相关规定,免除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际收取、拒付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如果施工企业触犯了本条例规定,将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应惩罚,并负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3篇)

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首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和比例进行款项支付。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顺序、比例和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优先受偿权1.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即当建设工程因欠款等原因被拍卖或者折价时,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款清偿顺序1. 工程款优先清偿: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优先清偿。

即发包人应先支付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款,再支付其他款项。

2. 按比例清偿:当工程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按照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四、其他款项清偿顺序1. 普通债权:在工程款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 职工工资和补偿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4.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在职工工资和补偿金清偿完毕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五、破产清算程序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破产情况,应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1. 建立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 清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全面清理破产财产,包括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4. 债权审查: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确认债权是否有效。

5. 债权清偿:按照上述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债权。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清偿顺序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2篇一、合同约定清偿顺序1. 首先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程价款优先权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通常会先垫付工程费用,等工程结束后再通过结算拿到工程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就给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应运而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借提供劳务和材料等建设工程施工服务而形成的债权,可以在工程竣工后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这种优先权的设立,可以有效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让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后能及时获得工程价款,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担保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建设工程担保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四、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土木工程等。

只要施工单位提供了劳务和材料等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就可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特点1.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以优先受偿,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2. 法定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保护,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3. 有限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失去优先权;4. 优先性: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收回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款优先

工程施工款优先

工程施工款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工程施工方对其投入的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程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合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工程施工款优先权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优先权范围、行使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范围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投入的建设工程款、因工程产生的债务、承包人的人员工资、材料款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施工款优先权仅限于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三、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 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四、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1. 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尝试通过折价方式实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2. 承包人未能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3.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后,承包人应当依法优先受偿。

总之,工程施工款优先权是承包人在债务人破产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工程施工款优先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75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执行异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执行异议

建设⼯程价款优先权执⾏异议在对建设⼯程的执⾏过程中,施⼯单位往往想通过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执⾏,但是很多得不到⽀持,是因为对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式没有形成正确的认知。

尤其是⼯程未形成结算⽂件,债权还没有确认,也未向建设单位主第优先权时,即使在6个⽉内向执⾏部门提出了,执⾏部门也很难确认。

⽬前,对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般通过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包括承包⼈单独提起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包括在⼯程款诉讼中⼀并提出确认其享有⼯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单位有权依据⽣效裁判⽂书在执⾏过程中向执⾏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当别的债权⼈对建设⼯程申请强制执⾏时,施⼯单位才开始意识到⾃⾝债权难以实现的危险。

施⼯单位这时往往匆匆提出案外⼈执⾏异议,要求停⽌执⾏,但是却难以得到⽀持。

《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

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程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

在以不动产为执⾏标的的执⾏异议之诉案件中,建设⼯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特殊受偿能⼒的顺位权,可以优先于⼀般债权或抵押权获得偿付,但其性质不属于物权,亦不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转化能⼒,⽆法产⽣阻却强制执⾏的法律效果,案外⼈以享有建设⼯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建设⼯程施⼯合同⽆效后,承包⼈也享有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置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考虑到承包⼈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发包⼈不能按照约定⽀付⼯程款时,赋予承包⼈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应⾸先得到优先权的仲裁或司法确认后及时⾏使,否则,在⼯程被强制执⾏后,将⽆从得到任何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关于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优先受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权利限制情形、先例方式、溯及力等,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法律保护。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还有如下问题有待探讨:一是催告的合理期限的确定。

催告的合理期限就综合考虑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给发包方一合理的期间筹借款项,又要注意维护承包方获得应得工程欠款的利益。

在通常情况下,可参加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款给付时间段的规定,确定为一个月左右为宜。

但如果双方对以工程折抵欠款达成协议,按照协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此时,承包方可不必经过催告而取得行使折价受偿的权利。

如果发包方恶意转移建筑物所有权,承包方优先权不应再受到期间的限制,随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二是债权是否要求相当。

实践中,一个建筑物上往往同时具有多个债权或担保物权。

此时,必须要均衡考虑所有债权人的权利,优先权行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按照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顺序,其所用于的建筑物价值应与确定的债权大体相当,即最终折价或拍卖的标的价值应与欠款数额大体相当。

不足部分由发包方继续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方及时返还,同时,还要考虑到承包人优先权范围应大体限定在其所施工的范围内,对其他施工人劳动所
增值的部分,不应享有优先权利。

三是建筑物所有权变动对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在建筑物被执行、受让于第三人的情况下,除不得对买受人外,其他应在执行环节确定承包方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