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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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一、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

二、扣除额(一)限额扣除(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

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2、对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3、对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三)不得扣除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三、捐赠额(一)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1、视同销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自产的按照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2、股权捐赠: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2021.11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环球慈善》2021年8/9月刊“观益江湖”专栏中提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在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专栏对此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意义,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剖析。

当前,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

税收政策的保障在捐赠方、社会组织、受益人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

善用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是各大财务公司业务中“合法节税”的重要“卖点”。

想捐、易捐、乐捐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环球慈善记者 马瑞聪 李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关于“依法”。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

《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2020年27号写一个解读,结果有人先写了《政策速递……》微信竟然说我的文章与它相似度高,不能是原创。

比字数就行了?真是机械害人啊。

我把文件原文删了,另行一个附在后面。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解读:“群众团体”是指有正式编制的团体,像红会、工会等,是体制内的。

其税前扣除资格规则没有变化。

“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可以是体制外的。

老规定只有“基金会”,现在多了个其他社会组织,什么意思,查了一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表述为“社会服务机构”。

同时,本文件后面条款对“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规定。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捐赠支出、管理费用的比例水平。

其规定的比例来源于《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法》第60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按三部门的民发〔2016〕189号,对非公募的基金会慈善支出、管理支出限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是维持慈善组织的标准,违反将而本文件规定的上述比例是税前扣除资格的标准,比189号文更严格,即:社会组织要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其慈善支出与管理费支出要求更高。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解读: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确认和公布名单,其依据是“本公告”。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税政解析41一场突如其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严峻,牵动着14亿国人的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等履行社会责任以予实物和现金捐赠。

国家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则是指境外、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

疫情防控下企业的各项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怎样实际操作呢?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申报事项,尽享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尽量降低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现将企业捐赠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政策归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企业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1.去年我们企业给一个公益社会组织捐了一笔现金,现在2022年结算。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你企业的捐赠支出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计算扣除。

2.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同时有两笔公益捐赠支出,一笔是2021年结转的,一笔是2022年的。

在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如何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额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我们企业打算向本市的一个公益组织进行公益捐赠。

如何确认该组织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企业所得税栏目。

4.我是本市的一个公益性群众组织,打算接受一批企业捐赠的教学设备。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政策法规2021年第2期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O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认2020年度一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

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2月4日•40•。

我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我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Value Engineering0引言以公益性捐赠为主的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初次分配中依靠市场条件,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进行的收入分配,也不同于在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政府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进行的再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通过道德、习惯等力量的影响下形成的自愿捐赠而进行的财富分配形式。

鼓励公益性捐赠有助于调节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缺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但鼓励社会参与捐赠离不开宏观政策的引导与支持,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宏观政策调控中的关键一环,有助于推动社会捐赠的发展,提升捐赠主体参与公益性捐赠活动的意愿,并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满足不同捐赠方式发展的需要。

同时,针对公益性慈善组织实施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于慈善行业的稳步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更好的推动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引导公益性捐赠行为实现良性循环,助推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

因此,建立健全我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激励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我国现行的与公益性捐赠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1.1有关受赠组织认定与税收政策在我国的税法中,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其只有在符合税法所规定条件下,才能成为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组织。

同时,根据管理权限,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所属管辖地的部门进行名单列示。

除上述对受赠组织的规定外,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接受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按规定收取的会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孽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享受到免税的政策优惠。

1.2有关捐赠主体的税收政策我国接收到的捐赠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在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

当个人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在未超过其纳税义务时,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30%扣除的优惠。

同时,个人捐赠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

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可享受到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扣除优惠,针对超出部分,可在捐赠发生年度次年起计算的三年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 第 ( )项到第 ( )项 规定 的条 件 ; 一 八
( )申请前 3 内未受 到行 政 处罚 ; 二 年
机 构在 接受 捐赠 时,捐赠资 产的 价 值,按以下原 则确 认 : ( ) 受 捐赠 的货币性资 产 , 当按 照实际收 到的金 额 计 算 ; 一 接 应 ( )接 受 捐 赠 的非 货 币性 资 产 , 当以其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捐 赠 二 应 构捐 赠时 , 当提 供 注明捐 赠非 货 币胜资 产 公允 价 值 的证 明,如果 不 应
法选 规登
I规・elos 法 Rga n uf J i
府民政 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公益 性 社 会团体 ( 基 金 会 )可 分 别向省 、 不含 , 自 治区、直 辖市 和 计划 单列 市 财政 、税务 、民政 部门提 出申 ; 请
( )民政 部 门负责 对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的 资格 进 行 初步 审 核,财 三
慈 善组 织等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
新 设 立 的基 金 会 在 申请 获 得 捐 赠 税 前 扣除 资 格 后,原 始 基 金 的 捐赠 人 可凭 捐赠 票据 依 法 享 受 税前 扣除。 九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和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组成 部 门和直 属
( )符 合 《 一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现行 税 收 法 律、行 政 法规 及 相关 政 策规 定 准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扣 除。
人 民共 和国公 益 事 业捐 赠 法 》规 定的向公 益事 业 的捐 赠支 出, 体 范 具
围包括 :
( )民政 部 或地 方 县 级 以上 人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颁 发 的登 记 证 书 二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的 , 补 备 相 关 资 料 : 要 税 应 需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补 充 确 认 。 2 0 、 0 9年 按 。8 20 度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尚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 可
善组 织等公 益性 社会 团体 , 同时 向财政 、 应 税务 、 民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并 20 ]6
的材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门负 责对 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资格 进 行初 步 审查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 用于 公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以按规定 进行所 得税 税 可
前扣除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需要认 定。 二 、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在 20 ]6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 除资格。 符 合 财 税 ( 。 8 1 0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 20 ]6 慈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企 业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范和 加强对 企业 重组业 务 的企业所 得税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依据哪些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依据哪些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依据哪些政策【问题】公益性捐赠,税收有优惠吗?【答案】政策一: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慈善事业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支出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曾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二:企业再次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大韩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政策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社保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政策四: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政策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和个人所得税前彭衍堂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税青年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政策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小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科学知识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交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筹组实务畅学卡会员,无线连接在线提问,多名数百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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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

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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