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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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蔬菜》
【年(卷),期】1999(000)023
【摘要】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职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是:44万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239万在乡老复员军人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J],
4.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J],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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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京民优发[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20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5]52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此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自2006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残疾抚恤金。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此次残疾抚恤金调整取消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民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做好原来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发放工作。

四、为了使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合理,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对照标准,认真核实,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及时,并做好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提高的背景和意义
2.抚恤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3.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影响
4.总结
正文
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表显示,我国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优抚制度,体现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根据最新的抚恤标准表,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5%-10%。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5%,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4%,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3%,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2%。

2.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军人遗属抚恤金每月提高 5%-10%,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遗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3.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月提高 3%-5%,具体提高幅度根据家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4.退役军人安置补助标准:退役军人安置补助金每月提高 2%-4%,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退役军人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生活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尊重。

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利于激发军人的战斗意志,鼓励他们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的提高是我国优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彰显了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第1页共1页。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06]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精神,决定从年月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元。

其中年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9年8月1日起,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9年7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
【总页数】3页(P227-2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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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无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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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xx]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xx]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xx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提标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从xx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八、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深民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1〕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0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0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2.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4.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附件2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附件3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附件4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民发2014 205号

民发2014 205号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 号)转发给你们。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决定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 2014 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 2013 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 2770 元、2380 元、2240 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 3190元、3040 元、2920 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2730 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1200 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 元。

六、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增加840 元。

七、农村籍 60 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 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2014 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830 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766 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761 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计1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计1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民[1985]计16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一些经费,用于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序的提高。

今后,随着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的抚恤、救济标准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存在差异。

同时,为了适应现行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权责结合”的原则,有必要对调整抚恤、救济标准问题进行一些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抚恤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和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生活待遇的调整由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规定;其余优抚、救济对象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财力,以及群众生活水平情况,因地制宜,自行确定。

由民政、财政厅(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财政自行安排。

二、地方确定新的各项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应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能维持其基本生活。

对于优抚、救济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和伤残者的生活水平,要比同类的其他人员从优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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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遗属补助政策
河北省遗属补助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X〕179号)精神,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

附件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X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河北省遗属补助标准
(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1994〕88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对1994年7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除按月领取抚恤费外,另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没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1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个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安抚金

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安抚金

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安抚金抗美援朝老战士的补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

资料链接:1、我国《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老兵的相关待遇和依据》中发(1983)54号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对相关抚恤和补助标准介绍如下。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14560元,因公14040元,因病13570元。

二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80元,因病11960元。

三级:因战11650元,因公10920元,因病10150元。

四级:因战9470元,因公8580元,因病7800元。

五级:因战7280元,因公6550元,因病5930元。

六级:因战5820元,因公5460元,因病4680元。

七级:因战4350元,因公3880元。

八级:因战2880元,因公2480元。

九级:因战2180元,因公1870元。

十级:因战1460元,因公1250元。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4980元(城镇),3120元(农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620元(城镇),2940元(农村)。

病故军人遗属4260元(城镇),2760元(农村)。

(三)生活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140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0200元,红军失散人员3360元。

3、中宣发(2007)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列烈属等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缴费,在乡的务农的复员军人可有当地的民政部门主动帮助纳入新农合并按规定缴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定期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二。

三、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见附表三。

四、调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0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20元(每月增加60元)。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月900元),其中:中央财政年补助4620元(每月385元),自治区财政年补助6180元(每月515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3.04•【文号】民[1989]优字8号•【施行日期】198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89年3月4日民(1989)优字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

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

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

2008年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2008年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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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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