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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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优抚标准一览表

2020年最新优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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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2 3 4 5 6 7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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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 2 3 4 5 6 7 8 9 1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发春节慰问信。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 符台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19 20 21 22 23 24 25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发春节慰问信。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 、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湖南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湖南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湖南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湖南省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一、丧葬费。

1、每位死者的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
2、每位死者的墓穴建设费为人民币6000元,其中新建墓穴4000元、翻修墓穴2000元;
3、死者安葬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赔偿;
二、生活保障津贴。

1、死者紧急生活保障津贴:单位丧葬死者家庭按同等级别死者抚恤
金标准每家给予1000元现金津贴;
2、死亡赔偿津贴:死者为务工人员的家庭按同等级别死者抚恤金标
准每家给予2000元现金津贴;
3、生活补助津贴: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按同等级别死者抚恤金标
准每家给予4000元现金津贴;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人,每
家给予1000元现金津贴。

三、儿童保障津贴。

1、死者家庭未满十六周岁未离家出外生活的孩子,按同等级别死者
抚恤金标准每人给予1000元现金津贴;
2、死者家庭未满十六周岁已离家出外生活的孩子,按同等级别死者
抚恤金标准每人给予1500元现金津贴。

四、资助期限及支付方式。

1、生活津贴、儿童津贴每次性支付;
2、必要的助学费按学期支付,最长支付期为学生学业完毕;
3、其他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是指因保卫国家、抗击侵略、维护世界和平和国家利益,以及在国家安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执行公务、从事军事工作、从事军事科研、从事军事生产等工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

对于这些人员,国家有责任给予优抚和关怀,其中包括抚恤补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优抚对象包括了一定范围的人员,比如烈士遗属、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因公致残军人等。

对于这些优抚对象,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1000元,对于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和因公致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优抚对象,也有相应的抚恤补助标准,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于优抚对象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助,可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抚恤补助。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抚恤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的情况。

总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会对于这些人员的一种支持和帮助。

通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也彰显了国家对于这些人员的尊重和感激之情。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阜阳市2022年优抚标准续提高优抚标准单

阜阳市2022年优抚标准续提高优抚标准单

阜阳市2022年优抚标准续提高优抚标准单优抚标准每年8月1日上调。

其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十级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标准不同,这些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也将提高。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阜阳市2022年优抚标准续提高优抚标准单 12022年优抚标准还没出台,预计8月1日前公布。

但总体来说会上调,2021年补贴标准会上调。

预计2022年上调5%,具体仍以官方通知为准。

也就是说你是农村老复员军人。

现在补贴标准是一个月3000元。

今年8月起,再加150元。

2021年6月2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通知,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自2021年8月1日开始。

附件是最新的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列表如下:1.2022烈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33860元/年。

而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2.202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为29080元/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16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3.2022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为27360元/年。

4.2022退伍红军抚恤标准现行标准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3370元/年。

5.202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①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②二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

③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

④四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⑤五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

⑥六级残疾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2006年8月29日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者《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2024年优抚标准是指用于评定和核定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和补助的相关标准和明细。

该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生活和需求,以便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2024年优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伤残抚恤金标准:- 一级失能的伤残军人,每年伤残抚恤金为XXXX元。

- 二级失能的伤残军人,每年伤残抚恤金为XXXX元。

- 三级失能的伤残军人,每年伤残抚恤金为XXXX元。

- 四级失能的伤残军人,每年伤残抚恤金为XXXX元。

2. 养老金标准:- 优抚对象达到退休年龄的,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XXXX元。

3. 生活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费每月为XXXX元。

- 优抚对象特殊生活费每月为XXXX元。

4. 教育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子女上学补助每人每年为XXXX元。

5. 就业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失业补贴每月为XXXX元。

- 优抚对象就业补贴每月为XXXX元。

6. 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治疗费用报销一定比例。

7. 住房保障标准:- 优抚对象提供专门住房安置,标准为根据地区房价和优抚对象需求确定。

8. 交通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享受交通补贴,每月为XXXX元。

9. 护理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失能需护理的,每月享受护理补贴,标准为XXXX元。

总之,2024年优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生活和需求,通过提供各种经济和社会支持来帮助这些人群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这些参考内容可以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优抚政策的依据,以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应有的关心和照顾。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一、烈属、烈士配偶、烈士子女抚恤金标准为每月3330元。

二、伤残军人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25万元,特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910元,一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930元。

三、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930元,优抚对象配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350元,优抚对象父母抚恤金标准为每月970元,优抚对象子女抚恤金标准为每月970元。

您好,我为您另外拓展,以上标准将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视情况做出调整。

请各级优抚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民优函[1998]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300│3540││特等├──────┼──────┼──────┼──────┤││因公│3080│ 300│3380│├──────┼──────┼──────┼──────┼──────┤││因战│2460│ 300│2760││一等├──────┼──────┼──────┼──────┤││因公│2330│ 300│2630││├──────┼──────┼──────┼──────┤││因病│2200│ 300│2500│├──────┼──────┼──────┼──────┼──────┤││因战│1430│ 120│1550││├──────┼──────┼──────┼──────┤│二等甲级│因公│1320│ 120│1440││├──────┼──────┼──────┼──────┤││因病│1230│ 120│1250│├──────┼──────┼──────┼──────┼──────┤││因战│960│ 120│1080││二等乙级├──────┼──────┼──────┼──────┤││因公│880│ 120│1000││├──────┼──────┼──────┼──────┤││因病│840│ 120│960│├──────┼──────┼──────┼──────┼──────┤││因战│628│ 120│748││三等甲级├──────┼──────┼──────┼──────┤││因公│608│ 120│728│├──────┼──────┼──────┼──────┼──────┤││因战│526│ 120│646││三等乙级├──────┼──────┼──────┼──────┤││因公│526│ 120│646│└──────┴──────┴──────┴──────┴──────┘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 居标对│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小城镇│78--83│ 73--78│├──────────┼──────────────┼────────┤│大中城市│83--88│ 78--83│└──────────┴──────────────┴────────┘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230│8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定义
优抚对象是指,在那些严重受国家和社会不公正、抗拒征询,并付出极大牺牲、努力、痛苦和艰难的历史时期,为中华人民的团结壮大而牺牲的老年人、伤残军人以及其他受害人;或者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公平重大历史事件,而在
劳动、物资、权利和自然资源方面受到较大损失的群体或个人,以及受伤残等其他因素而
受害的社会群体或个人。

1、按责任部门确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每年优抚对象应享受一定数额的抚恤补助。

2、按中央安排,会逐步把抚恤标准逐步提高。

3、抚恤对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享受抚恤补助,并可以向省有关部门申
请抚恤补助增加支付的抚恤补助金额。

4、抚恤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抚恤标准进行分配,不得进行片面、无礼、任意
实践。

5、抚恤补助应及时、全额发放,不得拖延、减支、扣压等。

6、抚恤补助增补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实行,并不限于增补抚恤补助。

7、抚恤补助补助抚恤对象所涉及的生活和就医费用,并非按照当地消费水平计算,
应根据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增补抚恤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

8、按照国家标准,安排优抚对象一定数额的活动性福利,之前应新办活动性福利机构,开展优抚社会福利活动,并按照规定实行。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发[1996]24号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发[1996]24号文件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0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6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写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3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8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全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s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1宜通知如下: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修健全,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5每人每年提高匕0元,其他伤残等乡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Z、“i红”生活补助标准,S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B提高49元、65元和15元。

(新
标准p附件三)四、这次
【总页数】2页(P51-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民优函[1994]212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规定 [J],
4.民政部财政部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J],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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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民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1200┃┠────────┼───────────┼────────────┨┃│因公│10800┃┠────────┼───────────┼────────────┨┃│因病│10440┃┠────────┼───────────┼────────────┨┃二级│因战│10080┃┠────────┼───────────┼────────────┨┃│因公│9600┃┠────────┼───────────┼────────────┨┃│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因公│8400┃┠────────┼───────────┼────────────┨┃│因病│7800┃┠────────┼───────────┼────────────┨┃四级│因战│7280┃┠────────┼───────────┼────────────┨┃│因公│6600┃┠────────┼───────────┼────────────┨┃│因病│6000┃┠────────┼───────────┼────────────┨┃五级│因战│5600┃┠────────┼───────────┼────────────┨┃│因公│5040┃┠────────┼───────────┼────────────┨┃│因病│4560┃┠────────┼───────────┼────────────┨┃六级│因战│4480┃┠────────┼───────────┼────────────┨┃│因公│4200┃┠────────┼───────────┼────────────┨┃│因病│3600┃┠────────┼───────────┼────────────┨┃七级│因战│3360┃┠────────┼───────────┼────────────┨┃│因公│3000┃┠────────┼───────────┼────────────┨┃八级│因战│2240┃┠────────┼───────────┼────────────┨┃│因公│1920┃┠────────┼───────────┼────────────┨┃九级│因战│1680┃┠────────┼───────────┼────────────┨┃│因公│1440┃┠────────┼───────────┼────────────┨┃十级│因战│1120┃┠────────┼───────────┼────────────┨┃│因公│960┃┗━━━━━━━━┷━━━━━━━━━━━┷━━━━━━━━━━━━┛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 4200 │3900│3600┃┠────┼───┼───────────┼────────────┨┃农村│ 2640 │2520│2340┃┗━━━━┷━━━┷━━━━━━━━━━━┷━━━━━━━━━━━━┛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9600│8640│2880┃┗━━━━━━━━━┷━━━━━━━━━━┷━━━━━━━━━━━━┛。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抚恤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和保障待遇的标准。

抚恤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的生活补偿和保障待遇水平。

为了更好地满足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的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和调整抚恤标准。

2023年8月1日,我国将出台新的抚恤标准表,以下是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的内容:一、因公殉职者家属的抚恤金标准1. 因公殉职职工家庭(户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

2. 因公殉职职工家庭(户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1000美元(按人民银行当月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3. 因公殉职职工和复员士兵家庭成员,对享受抚恤金人数没有上限。

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的抚恤金标准1. 因公受伤、病故职工家庭(户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

2. 因公受伤、病故职工家庭(户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500美元(按人民银行当月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3. 因公受伤、病故职工和复员士兵家庭成员,对享受抚恤金人数没有上限。

对于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上述抚恤金标准包括基本抚恤金和保险抚恤金,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

三、其他待遇1. 对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提供子女教育帮助、医疗救助等多项帮扶措施。

2. 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还可享受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救助和优抚待遇。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的关爱和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这一新的抚恤标准表将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也是国家对所有因公殉职者家属和因公受伤、病故者家属的一种慰藉和鼓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深度评估与价值探讨引言:退役军人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安全作出过卓越贡献的人群,他们为国家的和平与稳定默默付出。

然而,退役军人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他们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优抚。

为了确保优抚政策的公正与透明,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被引入。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模板的深度与广度,并分析其内涵和应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和有价值的理解。

一、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的背景1.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的概念与分类-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因参军入伍而导致伤残、危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军人;- 根据优抚对象的伤残等级、疾病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将其分为一、二、三级对象。

2.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的目的与意义- 公示可以确保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公正、透明和规范,防止人为操纵和不当干预;- 公示可以提高公众对退役军人优抚的认知与理解,增加社会支持和关注力度;- 公示可以起到警示和倡导作用,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关怀退役军人,营造尊重军人、推崇军人的氛围。

二、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的应用与案例1. 优抚对象公示模板的内容和格式- 模板内容包括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伤残等级或疾病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 模板格式一般采用表格或文字形式,清晰明了,易于查阅和理解。

2. 优抚对象公示的流程与管理- 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是由相关优抚部门或机构负责进行,确保公示程序的合法与规范性;- 公示流程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审核和公示环节,每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公示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优抚对象公示的案例研究- 以某地区的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为例,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数据,分析公示结果对优抚政策的指导性与约束性作用;- 对比公示前后的优抚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参考。

三、对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的个人观点与理解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公示模板的引入,是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的重要举措。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岳政办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6日长沙市岳麓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四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本细则所指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二章参保办法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经审核为特困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长沙市岳麓区人力源资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岳民发〔2013〕31号)规定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01•【文号】民优发[1996]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2,240|1.000|3,240||特等|||||||因公|2,100|980|3,080||----|----|-------|--------|-------|||因战|1,860|600|2,460||一等|因公|1,740|590|2,330|||因病|1,620|580|2,200||----|----|-------|--------|-------|||因战|1,250|180|1,430||二等甲级|因公|1,150|170|1,320|||因病|1,070|160|1,230||----|----|-------|--------|-------|||因战|856|104|960||二等乙级|因公|780|100|880|||因病|740|100|840||----|----|-------|--------|-------|||因战|536|92|628||三等甲级|||||||因公|516|92|608||----|----|-------|--------|-------|||因战|442|84|526||三等乙级|||||||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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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04
因公
3000
14
因病
7800
30%
204


因战
2240
14


因战
7280
40%
204
因公
1920
14
因公
6600
40%
204


因战
1680
14
因病
Hale Waihona Puke 600030%204
因公
1440
14
国家终生供养对象


因战
1120
14
因公
960
14
三属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属别
区 域
抚恤标准
(元/月)
粮油生活
说明
1、在乡原二等甲级(现五级)以上残疾人员、在城镇的“三属”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25元的粮油补贴的文件依据:湘财〔91〕综字293号6元、湘民财发〔92〕第25号5元、湘财〔94〕行指字137号6元、湘民优发〔96〕第20号8元。
2、在乡原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下残疾人员、在乡“三属”人员每人每月粮油补贴14元的文件依据:湘财〔94〕行指字137号6元、湘民优发〔96〕第20号8元。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粮油生活
补 助
(月/元)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粮油生活
补 助
(月/元)


因战
11200
补助(元/月)

农 村
220
14


小城镇
350
35

大中城市
350
35








农 村
210
14
小城镇
325
35
大中城市
325
35






农村
195
14
小城镇
300
35
大中城市
300
35
其它定补人员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定期补助
(元/月)
粮油生活
补助(元/月)
伙食费
(元/月)
零用钱
(元/月)
50%
204


因战
5600
25
因公
10800
50%
204
因公
5040
25

10440
30%
204
因病
4560
25


因战
10080
50%
204


因战
4480
14
因公
9600
50%
204
因公
4200
14
因病
9200
30%
204
因病
3600
14


因战
8960
40%
204


因战
3360
14
因公
8400
5、上述标准的执行时限:“三属”人员、“三红”人员、残疾对象为2004年10月1日;在乡老复员军人为2005年1月1日。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高于上述标准。
6、各地要把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作为“政务公开、规范服务”的具体行动,真正实行标准公开,接收群众监督,把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编制二○○五年七月
退伍红军
老战士
800
35
红军失散
人 员
240


抗日战争入伍184以上



解放战争入伍132以上


建国后入伍122以上
光荣
院住
在乡
160
50
院老

城镇
210
死亡一次性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属别
(月基本
工资)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80个月
40个月
20个月
①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②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③立一等功的,增发25%;④立二等功的,增发15%;⑤立三等功的,增发5%。
3、在乡原特、一等(现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204元粮油生活补助费的文件依据:湘政函〔88〕第14号10元、湘民优函〔97〕04号19元、湘民优发〔97〕第17号150元、
4个文件统一规定的粮油补贴25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
4、城镇“三属”人员每人每月10元生活补助的文件依据:湘政函〔88〕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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