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法律分析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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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状告罗湖区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导读提示: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涉及退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原告依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享受了优抚待遇,罗湖区民政局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内部函件取消(停止)了原告的各项待遇,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系司法前沿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在适用法律及审理思路方面都具有代表性,为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专业律师依据多年执业的经验,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深入细致解剖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理。
※本人仅从网络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后整理,虽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过获取现有相关资料缜查规律性问题,行政法专业律师重在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从不同角度判断案件的法律走势,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分析参考:【案件概要】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被告:罗湖区民政局2、案由: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3、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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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京民优发[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20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5]52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此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自2006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残疾抚恤金。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此次残疾抚恤金调整取消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民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做好原来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发放工作。
四、为了使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合理,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对照标准,认真核实,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及时,并做好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内地再提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将惠及61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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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再提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惠及619万人
2010年09月19日15:29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卫敏丽)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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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抗美援朝老兵待遇文件
![抗美援朝老兵待遇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bff09212af90242a895e5fb.png)
抗美援朝老兵待遇文件我父亲是1956年入伍从河南南阳直接到朝鲜的老战士,撤防后回国题干。
在乡政府退休,我想问一下他现在有没有这方面的待遇或补助。
退休后工资较低1000多元,身体不好不够吃药,不敢住院,眼睛出现白内障不去做,因为花钱太多。
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可能不一样,具体要到当地民政部去咨询一下:对老退伍军人的补助政策将于8月1日起实施本区年满60周岁,无经济收入(无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农村户籍退伍军人从今年8月1日起,可以享受到生活补助经了。
这是记者从区民政局了解到的信息。
已享受征地养老、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精简下放、单位列编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伤残退伍军人、带病回乡享受定补等待遇的退伍军人不享受此补助办法。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将得到补助金100元,发放手续与其它优抚定期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相同。
信息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2006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对相关抚恤和补助标准介绍如下。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14560元,因公14040元,因病13570元。
二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80元,因病11960元。
三级:因战11650元,因公10920元,因病10150元。
四级:因战9470元,因公8580元,因病7800元。
五级:因战7280元,因公6550元,因病5930元。
六级:因战5820元,因公5460元,因病4680元。
七级:因战4350元,因公3880元。
八级:因战2880元,因公2480元。
九级:因战2180元,因公1870元。
十级:因战1460元,因公1250元。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4980元(城镇),3120元(农村)。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3d0ff8c8d376eeaeaa310b.png)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https://img.taocdn.com/s3/m/8abf982433d4b14e8424682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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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 网 事
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
元和2261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9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陕西省榆林市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沙地(沙漠)试种苹果获成功。
据介绍,沙地种植苹果有四个优势:一是土地资源丰富;二是地势平坦,农田基础设施好,便于今后发展机械化栽培;三是光照、通风条件好,没有山地梯田的朝向影响;四是温差更加明显,果实口味更加香甜。
因此,榆林沙地苹果种植潜力巨大,优势突出。
沙地(沙漠)苹果以品质优良、蜡质丰厚、色泽艳丽、香味浓郁、肉质细腻、脆甜多汁爽口、富含维生素C和多种矿物质、更耐储藏而受到市场青
睐。
目前,榆林沙地(沙漠)苹果种植面积达1.5万亩,主要分布在横山、榆阳、神木等地。
(资料来源:《陕西日报》)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陕西榆林沙地(沙漠)试种苹果初获成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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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4b721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4.png)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 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694cffe227284b73f3425001.png)
【实习报告】本文是(报告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尊敬的我们是某县部分参战退伍老兵,现因与战友龙某合伙购买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鼎鑫楼地下室纠纷案,特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如下一、龙某系参战退伍老兵,退伍后在某供销社工作,因供销社改制,其夫妻双双下岗失业,经艰难筹资买下了供销社改制资产(即现鼎鑫楼占地),自谋职业,赖以生存。
二、2010年底,国发公司为了开发房地产,向龙某购买了其所有的旧房产及用地,并承诺在其开发的鼎鑫楼房产中出售部分房屋,使龙某能赖以谋生。
三、2012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为筹措建设启动资金,向龙某借款110万元,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该协议已由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197号判决书认定真实,合法有效),规定若到2013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若不能还款给龙某,则出售建成后的部分鼎鑫楼房屋给龙某,抵销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13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拒还借款本息,至2013年底,龙某准备起诉,为使其不起诉,国发公司多方请人做龙某的工作,并与其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国发公司不还款,按2012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将鼎鑫楼地下室整体出售给龙某。
作价方法是前借款本息结余额1374600元,再加1000000元,合计总价为2374600元。
五、由于龙某自身无此资金实力,便邀约战友郭某、唐某、马某、唐某、蒋某、张某、刘某、刘某、罗某九人各出资10万元,合伙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用于开办成立参战退伍老兵商贸公司。
六、2014年元月18日,国发公司与龙某根据协商达成的协议,由国发公司向龙某出具了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书》,规定购房款在历次借款中扣减,同时开出了购房款总价的一半,即2374600元×50%=1187300元的购房款收据,对买卖鼎鑫楼地下室的事实予以确认。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e0141452d380eb62946d95.png)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民优函[1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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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 300 │3540 ││特等├──────┼──────┼──────┼──────┤││因公│3080 │ 300 │3380 │├──────┼──────┼──────┼──────┼──────┤││因战│2460 │ 300 │2760 ││一等├──────┼──────┼──────┼──────┤││因公│2330 │300 │2630 ││├──────┼──────┼──────┼──────┤││因病│2200 │ 300 │2500 │├──────┼──────┼──────┼──────┼──────┤││因战│1430 │ 120 │1550 ││├──────┼──────┼──────┼──────┤│二等甲级│因公│1320 │ 120 │1440 ││├──────┼──────┼──────┼──────┤││因病│1230 │ 120 │1250 │├──────┼──────┼──────┼──────┼──────┤││因战│960 │ 120 │1080 ││二等乙级├──────┼──────┼──────┼──────┤││因公│880 │ 120 │1000 ││├──────┼──────┼──────┼──────┤││因病│840 │ 120 │960 │├──────┼──────┼──────┼──────┼──────┤││因战│628 │ 120 │748 ││三等甲级├──────┼──────┼──────┼──────┤││因公│608 │ 120 │728 │├──────┼──────┼──────┼──────┼──────┤││因战│526 │ 120 │646 ││三等乙级├──────┼──────┼──────┼──────┤││因公│526 │ 120 │646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居标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 │├──────────┼──────────────┼────────┤│小城镇│78--83 │ 73--78 │├──────────┼──────────────┼────────┤│大中城市│83--88 │ 78--83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 │230 │80 │└────────────┴────────────┴────────┘——结束——。
优待和抚恤的本意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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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和抚恤的本意给我们的启示杨昆(退役军人事务部北京101100)摘要本文从优待抚恤的本意出发,历史地考察了针对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两种优抚方式,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提出了刚性优抚和柔性优抚的概念,对退役军人事务研究有一定的探索价值。
关键词退役军人优待抚恤优抚对象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优抚工作,是优待和抚恤工作的简称,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管理工作。
本文试从优待和抚恤的本意出发,力求对优待和抚恤的发展寻找出规律(优待的表现形式有很多,这里主要讨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抚恤和补助的定义、特性和沿革在优抚对象中,有的对象拿的是抚恤金,有的发放的是补助金,有的资金来自中央政府,有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通称抚恤补助。
优抚工作中,“抚恤”和“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于不同的范畴。
1.1抚恤和优待的定义“抚恤”是国家依法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具有一种补偿和褒恤性质的抚慰,是国家给的一种补偿费,主要目的是切实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从法理上来讲,以烈属和残疾军人为例,抚恤金是国家“代替”牺牲的烈士或“代替”优抚对象无法挽回的身体损失,对烈士的未成年子女或优抚对象本人的一种补偿,是一种刚性的规定。
而“补助”,是从解困的角度出发,对部分优抚对象发放的一种生活补助,是一项具有救助或解困性质的工作,主要目的是帮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主体的责任还在优抚对象本身。
1.2抚恤和补助的特性抚恤具有的特性:(1)抚恤的法定性。
即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法律用语明确,如2011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抚恤的补偿性。
抚恤具有的补偿涵义在近10年的优抚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
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残疾抚恤方面,在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不分有无工作单位,不分城乡,取消了实行了50多年的“在乡抚恤金”和“在职保健金”的差别,统一实行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方面,在2011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身份不一而待遇相同,也是引入了补偿含义。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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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06•【文号】民发[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1999年9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二等甲级│因战│380│75│455┃┃│因公│360│75│435┃┃│因病│340│75│415┃┠──────┼──────┼──────┼──────┼──────┨┃二等乙级│因战│300│60│360┃┃│因公│280│60│340┃┃│因病│270│60│330┃┠──────┼──────┼──────┼──────┼──────┨┃三等甲级│因战│220│40│260┃┃│因公│200│40│240┃┠──────┼──────┼──────┼──────┼──────┨┃三等乙级│因战│170│35│205┃┃│因病│160│35│195┃┗━━━━━━┷━━━━━━┷━━━━━━┷━━━━━━┷━━━━━━┛。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f4897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1.png)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79.10.30•【文号】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施行日期】1979.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79年10月30日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各类对象人数、标准、补助款数,请在明年第一季度报告我们。
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为使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根据中共中央(〈1978〉)66号文件精神,现对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作如下规定:一、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一)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可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六至十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五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五至二十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个别地区现行补助标准已经超过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保留不变。
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对革命老根据地和穷社穷队要适当照顾。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75469f0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e.png)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佚名【期刊名称】《老年人》【年(卷),期】2000(000)009【摘要】问:听说国家最近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今年5月30日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总页数】1页(P)【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2【相关文献】1.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J],2.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J],3.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J],4.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J],5.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d435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4.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一。
二、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的定期抚恤金新标准见附表二。
三、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见附表三。
四、调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0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20元(每月增加60元)。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6c1d9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0d.png)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及“三红”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问题将结合我市情况另发调整通知进行布置。
请将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和保健金的落实情况,于今年7月底前书面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略)
——结束——。
民政部关于优抚、低保对象提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优抚、低保对象提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8b293e16fc700abb68fceb.png)
1 / 1 民政部关于优抚、低保对象提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电[1999]20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9.09.06
【实施日期】1999.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优抚、低保对象提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电[1999]201号1999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自今年7月1日起将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包括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目前,这两项提标增资工作正在紧张操作之中。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要求9月15日前将上述补助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到群众手中。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此次提高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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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13200
四级因战12300 因公11100 因病10200
五级因战9600 因公8400 因病7800
六级因战7500 因公7080 因病6000
七级因战5700 因公5100
八级因战3600 因公3300
九级因战3000 因公2400
十级因战2100 因公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