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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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5•【文号】民优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民优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450│150│600││特等├──────┼──────┼──────┼──────┤││因公│420│150│570│├──────┼──────┼──────┼──────┼──────┤││因战│374│126│500││├──────┼──────┼──────┼──────┤│一等│因公│342│118│460││├──────┼──────┼──────┼──────┤││因病│332│118│450│├──────┼──────┼──────┼──────┼──────┤││因战│288│92│380││├──────┼──────┼──────┼──────┤│二等甲级│因公│268│92│360││├──────┼──────┼──────┼──────┤││因病│250│90│340│├──────┼──────┼──────┼──────┼──────┤││因战│231│69│300││├──────┼──────┼──────┼──────┤│二等乙级│因公│214│66│280││├──────┼──────┼──────┼──────┤││因病│210│60│270│├──────┼──────┼──────┼──────┼──────┤││因战│174│46│220││三等甲级├──────┼──────┼──────┼──────┤││因公│160│40│200│├──────┼──────┼──────┼──────┼──────┤││因战│132│38│170││三等乙级├──────┼──────┼──────┼──────┤││因公│122│38│160│└──────┴──────┴──────┴──────┴──────┘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60-65│55-60│├───────────────┼───────────┼──────┤│小城镇│70-75│65-70│├───────────────┼───────────┼──────┤│大中城市│75-80│70-75│└───────────────┴───────────┴──────┘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00│200│70│└───────────┴────────────┴─────────┘。
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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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派发办法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生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将相同,像是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生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告》(湘人社发[2022]86号)规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用抚恤金的人,必须合乎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缺一不可。
2022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2年8月1日起至,国家再次提升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标准。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由原工作单位缴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生时,所办理后事的有关费用开支,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控定点采用。
一、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在校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后因公与非因公丧生,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继续执行。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我市2022年度因公丧生和离休干部丧生后遗属补助金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用遗属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迁调35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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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06•【文号】民发[1999]39号•【施行日期】199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1999年9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二等甲级│因战│380│75│455┃┃│因公│360│75│435┃┃│因病│340│75│415┃┠──────┼──────┼──────┼──────┼──────┨┃二等乙级│因战│300│60│360┃┃│因公│280│60│340┃┃│因病│270│60│330┃┠──────┼──────┼──────┼──────┼──────┨┃三等甲级│因战│220│40│260┃┃│因公│200│40│240┃┠──────┼──────┼──────┼──────┼──────┨┃三等乙级│因战│170│35│205┃┃│因病│160│35│19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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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民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特等│因战│7000│1400│8400│││├──────┼─────┼──────┼───────┤│││因公│6840│1400│8240││├──────┼──────┼─────┼──────┼───────┤│││因战│5400│1080│6480│││├──────┼─────┼──────┼───────┤││一等│因公│5270│1080│6350│││├──────┼─────┼──────┼───────┤│在││因病│5140│1080│6220││├──────┼──────┼─────┼──────┼───────┤│││因战│2900│430│3330│││├──────┼─────┼──────┼───────┤││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3220│││├──────┼─────┼──────┼───────┤│││因病│2700│430│3130││乡├──────┼──────┼─────┼──────┼───────┤│││因战│1940│290│2230│││├──────┼─────┼──────┼───────┤││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2150│││├──────┼─────┼──────┼───────┤│││因病│1820│290│2110││├──────┼──────┼─────┼──────┼───────┤││三等甲级│因战│1180│180│1360│││├──────┼─────┼──────┼───────┤│││因公│1160│180│1340││├──────┼──────┼─────┼──────┼───────┤││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1210│││├──────┼─────┼──────┼───────┤│││因公│1050│160│1210│├──┼──────┼──────┼─────┼──────┼───────┤││特等│因战│1500│300│1800│││├──────┼─────┼──────┼───────┤│││因公│1470│300│1770││├──────┼──────┼─────┼──────┼───────┤│││因战│1200│240│1440│││├──────┼─────┼──────┼───────┤││一等│因公│1160│240│1400│││├──────┼─────┼──────┼───────┤│││因病│1150│240│1390││├──────┼──────┼─────┼──────┼───────┤│在││因战│600│90│690│││├──────┼─────┼──────┼───────┤││二等甲级│因公│580│90│670│││├──────┼─────┼──────┼───────┤│││因病│560│90│650││├──────┼──────┼─────┼──────┼───────┤│││因战│500│80│580│││├──────┼─────┼──────┼───────┤│职│二等乙级│因公│480│80│560│││├──────┼─────┼──────┼───────┤│││因病│470│80│550││├──────┼──────┼─────┼──────┼───────┤││三等甲级│因战│380│60│440│││├──────┼─────┼──────┼───────┤│││因公│360│60│420││├──────┼──────┼─────┼──────┼───────┤││三等乙级│因战│320│50│370│││├──────┼─────┼──────┼───────┤│││因公│310│50│360│└──┴──────┴──────┴─────┴──────┴───────┘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160——165│155——160│├────────┼───────────────┼───────────┤│小城镇│185——190│180——185│├────────┼───────────────┼───────────┤│大中城市│190——195│185——190│└────────┴───────────────┴───────────┘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0│495│130│└───────────┴────────────┴────────┘。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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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1年第03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關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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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民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7d9f4c43323968001c920d.png)
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山东残疾军人最新政策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伤残军人优抚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e395ece6137ee06eff9183b.png)
中国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抚恤金标准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 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 10340 9730农村6930 6620 634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6300 26300 11870。
社会优抚案例分析
![社会优抚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576a92fbd64783e09122bdf.png)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烈属抚恤正面案例:优抚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余老伯,没有住在荣军院等专业机构。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余老伯经常患病,而且有严重的关节炎,特别是到了近几年,病情逐渐加重,行动非常困难。
他家中又无其他亲人,要想上医院看病是难上加难,加之房屋常年失修,漏水情况严重,多雨季节经常是“屋外下大雨,家里下小雨”,导致余老伯关节疼痛难忍。
然而,余老伯为了不给社区干部增加麻烦,一直没有就自己的困难提出任何要求,硬是凭着自己坚韧的毅力,独自在恶劣的环境中艰难地生活。
后来,细心的社会工作者发现了余老伯的实际困难。
反面案例:黄恒山同志只剩一只手臂,一家四口人仅靠他一只手度日,按政策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军残人员,应免除义务工日和其他社会负担,免除其子女的学杂费,但分文未得免除,由于他家极度贫困,1999年他家拿不出20元为孩子买鞋,致使其子服毒身亡,这种悲剧发生在一个伤残军人家中,真可催人泪下,然而我们的父母官们却无动于衷。
如果黄恒山有一双健壮之手,这种家庭悲剧又如何会发生呢?根据黄恒山的伤残程度应升级而不得升级,他长期诉求未予支持。
资金保障:(1)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2)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1cb6f74d15abe23482f4dfd.png)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 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https://img.taocdn.com/s3/m/6dfb426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08.png)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
2024年的优抚标准表:一、烈属、烈士配偶、烈士子女抚恤金标准为每月3330元。
二、伤残军人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25万元,特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910元,一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930元。
三、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930元,优抚对象配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350元,优抚对象父母抚恤金标准为每月970元,优抚对象子女抚恤金标准为每月970元。
您好,我为您另外拓展,以上标准将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视情况做出调整。
请各级优抚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https://img.taocdn.com/s3/m/ce690e82cc22bcd126ff0c95.png)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https://img.taocdn.com/s3/m/d22cd27c31b765ce05081447.png)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8690 因公27780 因病26870
二级因战25960 因公24600 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 因公21410 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 因公16850 因病15490
五级因战14580 因公12750 因病11840
六级因战11390 因公10780 因病9110
七级
因战8660
因公7740 八级
因战5470
因公5010 九级
因战4550
因公3640 十级
因战3190
因公2730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
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
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
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
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
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
七级
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
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
因战5230
因公4190
因战3670 十级
因公314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https://img.taocdn.com/s3/m/eb5237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0e.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民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
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特等│因战│7000│1400│8400│││├──────┼─────┼──────┼───────┤│││因公│6840│1400│8240││├──────┼──────┼─────┼──────┼───────┤│││因战│5400│1080│6480│││├──────┼─────┼──────┼───────┤││一等│因公│5270│1080│6350│││├──────┼─────┼──────┼───────┤│在││因病│5140│1080│6220││├──────┼──────┼─────┼──────┼───────┤│││因战│2900│430│3330│││├──────┼─────┼──────┼───────┤││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3220│││├──────┼─────┼──────┼───────┤│││因病│2700│430│3130││乡├──────┼──────┼─────┼──────┼───────┤│││因战│1940│290│2230│││├──────┼─────┼──────┼───────┤││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2150│││├──────┼─────┼──────┼───────┤│││因病│1820│290│2110││├──────┼──────┼─────┼──────┼───────┤││三等甲级│因战│1180│180│1360│││├──────┼─────┼──────┼───────┤│││因公│1160│180│1340││├──────┼──────┼─────┼──────┼───────┤││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1210│││├──────┼─────┼──────┼───────┤│││因公│1050│160│1210│├──┼──────┼──────┼─────┼──────┼───────┤││特等│因战│1500│300│1800│││├──────┼─────┼──────┼───────┤│││因公│1470│300│1770││├──────┼──────┼─────┼──────┼───────┤│││因战│1200│240│1440│││├──────┼─────┼──────┼───────┤││一等│因公│1160│240│1400│││├──────┼─────┼──────┼───────┤│││因病│1150│240│1390││├──────┼──────┼─────┼──────┼───────┤│在││因战│600│90│690│││├──────┼─────┼──────┼───────┤││二等甲级│因公│580│90│670│││├──────┼─────┼──────┼───────┤│││因病│560│90│650││├──────┼──────┼─────┼──────┼───────┤│││因战│500│80│580│││├──────┼─────┼──────┼───────┤│职│二等乙级│因公│480│80│560│││├──────┼─────┼──────┼───────┤│││因病│470│80│550││├──────┼──────┼─────┼──────┼───────┤││三等甲级│因战│380│60│440│││├──────┼─────┼──────┼───────┤│││因公│360│60│420││├──────┼──────┼─────┼──────┼───────┤││三等乙级│因战│320│50│370│││├──────┼─────┼──────┼───────┤│││因公│310│50│360│└──┴──────┴──────┴─────┴──────┴───────┘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160——165│155——160│├────────┼───────────────┼───────────┤│小城镇│185——190│180——185│├────────┼───────────────┼───────────┤│大中城市│190——195│185——190│└────────┴───────────────┴───────────┘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0│495│130│└───────────┴────────────┴────────┘。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cb057dbb9f3f90f76c61bbb.png)
2011年抚恤金标准调整情况表【字体:大中小】 2012-07-18 来源:厅优抚处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字体:大中小】 2013-02-16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双拥网时间:2013-10-21 15:20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双拥网时间:2014-09-29 09:09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民优函[1998]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民优函[199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19b5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1.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 300 │3540 ││特等├──────┼──────┼──────┼──────┤││因公│3080 │ 300 │3380 │├──────┼──────┼──────┼──────┼──────┤││因战│2460 │ 300 │2760 ││一等├──────┼──────┼──────┼──────┤││因公│2330 │300 │2630 ││├──────┼──────┼──────┼──────┤││因病│2200 │ 300 │2500 │├──────┼──────┼──────┼──────┼──────┤││因战│1430 │ 120 │1550 ││├──────┼──────┼──────┼──────┤│二等甲级│因公│1320 │ 120 │1440 ││├──────┼──────┼──────┼──────┤││因病│1230 │ 120 │1250 │├──────┼──────┼──────┼──────┼──────┤││因战│960 │ 120 │1080 ││二等乙级├──────┼──────┼──────┼──────┤││因公│880 │ 120 │1000 ││├──────┼──────┼──────┼──────┤││因病│840 │ 120 │960 │├──────┼──────┼──────┼──────┼──────┤││因战│628 │ 120 │748 ││三等甲级├──────┼──────┼──────┼──────┤││因公│608 │ 120 │728 │├──────┼──────┼──────┼──────┼──────┤││因战│526 │ 120 │646 ││三等乙级├──────┼──────┼──────┼──────┤││因公│526 │ 120 │646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居标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 │├──────────┼──────────────┼────────┤│小城镇│78--83 │ 73--78 │├──────────┼──────────────┼────────┤│大中城市│83--88 │ 78--83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 │230 │80 │└────────────┴────────────┴────────┘——结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https://img.taocdn.com/s3/m/606bba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5.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2008年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2008年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81c34d5195f312b3169a501.png)
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https://img.taocdn.com/s3/m/36112ae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6.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30•【文号】民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五月三十日民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干、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
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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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2-09-29 07:0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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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2-09-29 07:0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