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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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民发[2007]64号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 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入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4.28•【文号】民优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1991年4月28日民优发(1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队离休干部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四)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元,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五)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

军队退休干部包括:(一)退休时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
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退休教师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教师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教师死亡抚恤⾦和丧葬费是如何规定的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教师死亡和是如何规定的其抚恤⾦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08]42号)⽂件规定: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像我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发[2013]86号)规定:(⼀)凡病故的⼯作⼈员(含离退休⼈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5000元调整为7000元。

抚恤⾦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以下标准执⾏: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不分因公与⾮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4个⽉的标准执⾏。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定⽐例确定。

(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离休⼲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因公死亡和退休⼲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受遗属⽣活补助的⼈员按户每⽉发给煤补35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已参加企业职⼯基本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1993]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1993]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
题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1993]50号1993年3月27日)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哪里发放的请示》[(92)鲁民函175号]收悉。

经与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死亡后,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性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即: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结束——。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伤亡抚恤⼯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直以来,国家机关⼯作⼈员伤亡抚恤参照军⼈伤亡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执⾏,民政部1989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作⼈员、⼈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作⼈员、⼈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先后对此进⾏了明确,保证了这部分⼈员有关待遇的落实。

2004年以来,军⼈伤亡抚恤法规政策不断修订完善,部分旧的法规政策被新的法规政策代替,为确保国家机关⼯作⼈员伤亡抚恤⼯作依法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机关⼯作⼈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标准等参照《军⼈抚恤优待条例》、《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作⼈员牺牲,拟评定为烈⼠的,按照《烈⼠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国家机关⼯作⼈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民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执⾏。

五、⼈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作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的有关规定执⾏。

民政部2014年11⽉21⽇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藏政办发(2008)59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藏政办发(2008)59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藏政办发(2008)59号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基数和发放办法(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革命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2、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3、病故(包括其他非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均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在职人员(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国家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三)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其中跨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支付。

所需经费列“抚恤和生活补助费”预算科目。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段办理。

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下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1号)即行废止。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赣民发[2012]3号等来源:《老友》2012年第06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抚恤金如何分配?有什么标准

抚恤金如何分配?有什么标准

抚恤金如何分配?有什么标准抚恤金作为一种国家对于特殊人员的精神抚慰、物质抚慰以及经济补偿,在分配方面也有着一定的标准,按照人群的不同,情况的不同,抚恤金发放的额度也是不同的。

小编将就抚恤金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

一、抚恤金的分配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二、抚恤金的定义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7年第09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八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年最新抚恤⾦发放标准抚恤⾦发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对于抚恤⾦发放标准这个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抚恤⾦发放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公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

(三)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抚恤⾦的定义1、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发给的费⽤。

⼯⼈、职员因⼯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死亡时⽌。

2、完全丧失劳动能⼒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不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恢复劳动⼒或死亡时⽌。

⼯⼈、职员因⼯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受供养⼈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

3、我国还规定有⾰命伤残军⼈抚恤费,⾰命军⼈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作⼈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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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民发[2007]64号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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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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