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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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
(四)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和产业项目;
(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对新区政府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拨款投入的直接投资方式。由此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对于需要新区政府扶持和引导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通过新区政府国资部门的资本投资帐户注入,由此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采用转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第十条符合新区产业规划需要扶持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和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举办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特殊保密要求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不公开举行论证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实际需要和可用财力,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在充分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并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新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二)年度投资额、建设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及资金来源;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的审批。
(一)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当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计划、建筑施工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工作。
(二)对采用补助、贴息、转贷投资方式的项目,除按国家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审批部门应当召开协调会或以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防洪、防潮、排涝等紧急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报告书及开展项目立项研究的有关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批复并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有的项目还需附能评、安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