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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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工程质

量控制

目录

一、材料质量要求 (3)

(1)、管理控制 (3)

(2)、材料质量 (4)

二、管理控制 (5)

三、抹灰准备工作 (7)

四、护角线操作质量控制 (8)

五、抹灰操作质量控制 (9)

六、罩面石膏操作质量控制 (10)

七、灰线抹灰操作质量控制 (11)

八、分格线、滴水线、窗台、窗洞等操作质量控制 (12)

九、常见质量问题 (15)

(1)空鼓、裂缝 (15)

(2)爆灰 (17)

十、质量验收标准 (17)

(1)主控项目 (17)

(2)一般项目 (18)

(3)检验规定 (19)

(4)质量控制资料 (21)

一、材料质量要求

(1)、管理控制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范。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要求进行商品检验。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6)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7)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8)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2)、材料质量

(1)水泥:

水泥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标明进场批量,并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保持干燥。如遇水泥强度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及受潮变质等情况,应经试验鉴定,按试验结果确定使用与否。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水泥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应进行复验。

(2)石灰:

抹灰用石灰,一般用块状石灰熟化成石灰膏后使用,熟化时应用≤3㎜筛孔的网筛过滤。石灰在池内熟化时间一般不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严禁使用风化、冻结、脱水和污染的石灰膏。

(3)砂:

抹灰宜采用中砂(平均粒径0.35~0.5㎜),或粗砂(平均粒径≮0.5㎜)与中砂混合掺用,尽可能少用细砂(平均粒径0.25~0.35㎜),不宜使用特细砂(平均粒径<0.25㎜)砂在使用前必须过筛,不得含有杂质。含泥量应符合标准。

(4)麻刀:

以均匀、坚韧、干燥、不含杂质为好。其长度宜为20~30㎜,随用随敲打松散。每100㎏石灰膏约掺1㎏麻刀即成麻刀灰。

(5)纸筋:

将纸筋撕碎,用清水浸透,每100㎏石灰膏掺2.75㎏的纸筋入淋灰池,搅拌均匀。使用时用小钢磨碾细,即为纸筋灰。

(6)石膏:

常用的建筑石膏是由天然二水石膏在温度107~170°C下煅烧磨细而成,密度为2.6~2.75㎏/㎝3,堆积密度为800~1000㎏/m3。加水后凝结硬化很快,规范规定,初凝不得早于4min,终凝不得超过30min。

(7)膨胀珍珠岩:

抹灰用膨胀珍珠岩应具有密度小、导热系数低、承压能力高的优点、宜用Ⅱ类粒径混合级配,即密度80~150㎏/m3。,粒径小于0.16㎜的不大于8%,常温导热系数0.052~0.064W/m·K,含水率<2%。

二、管理控制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中粉尘、废气、废气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必要时应由检测单位对基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由主要材料的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0)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当必须低于5°C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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