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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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湖南湖南湘电长泵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包产品质量和交付进度,规范外包单位(以下简称供方)的计划、采购、加工、质量控制、交付、信息沟通等事项,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包产品。

3、职责

3.1部门职责

3.1.1技术部负责与供方进行技术协调;负责对供方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供方提交的技术、工艺、检验文件进行会签。

3.1.2生产供销部负责提出外包计划,保证计划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负责与归口与供方的协调沟通;负责外包产品的报验、出入库管理等。

3.1.3质量部负责外包产品的进厂检验、验收;必要时对外包加工的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3.1.4质量部负责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及对供方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3.2供方职责

负责按公司的计划组织生产,对外包产品的质量、交付进度负责;负责就计划、交付进度、技术问题、质量状况等及时有效地与公司进行沟通。供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司应技术、计划、检验、质量方面进行协调沟通。

4、程序与要求

4.1供方评价与选择

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复评的动态管理,

4.3外包加工计划

4.3.1列入《合格外包单位名录》的供方应与公司签订“长期加工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

4.3.2对于具体的外包加工计划,公司生产技安部以《外包加工计划》的形式书面下达供方。供方在收到《外包加工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安排生产,在产品交付前出现的所有质量、交付进度、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方式与公司的相应外包主管进行协调处理。

4.3.3供方应严格按《外包加工计划》组织生产,不得超计划安排生产,否则,可能导致由于公司设计更改、销售状况等原因而拒收超计划生产的产品。

4.3.4供方在自接到公司《外包加工计划》起至交付的整个过程中,计划主管应建立《公司产品台帐》。

4.4供方过程控制

4.4.1质量管理体系

4.4.1.1供方应按照军工产品的管理要求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交给公司质量保证部会签。会签后,质量保证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

4.4.1.2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更改时,如涉及公司的有关内容,应在更改实施前将更改单或更改页提交给公司质量保证部重新会签。会签后,质量保证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

4.4.1.4供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4.1.5供方须及时将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以《外包信息协调单》报告给公司质量保证部。质量保证部处理后,应书面返回供方。

4.4.2技术工艺文件及产品试制控制

4.4.2.1在新产品试制前,公司工艺科技部应及时将有关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发至供方。发放后,供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并在《外包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签名后与作废文件一起于20天内返回公司工艺科技部。

4.4.2.2供方应在试制前按《外包单位试制通知单》通知公司相关外包主管参加并组织进行工艺评审、试制前准备状态检查、首件鉴定。

4.4.2.3供方应根据工艺评审和试制的情况对工艺文件进行完善,并将全套的工艺文件提交公司工艺科技部会签(对于供方认为需保密的的文件,可通知公司研发中心进行现场会签后,双方签字封存一份,并编制封存文件清单双方签字各存一份)。公司工艺科技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4.4.2.4供方在对已经会签的工艺文件更改时,应在更改实施前,将更改单和更改后的文件提交公司工艺科技部会签。

4.4.2.5公司工艺科技部在对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更改时,应对供方的在制品、成品提出处理意见,供方应在收到技术资料更改通知后的20天内将在制品、成品的有关情况以《设计更改后外包单位在制品、库存产品处理单》的形式报告公司工艺科技部,工艺科技部应及时书面回复产品的处理办法。供方在交付有关的产品时,应将书面回复的复印件随产品一起交付。

4.4.4生产过程控制

4.4.4.1供方应严格按会签的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4.4.4.2当公司书面要求时,供方应在检验合格后通知公司质量主管到现场验证,只有公司检验主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加工或转序。

4.4.4.4供方应定期并在设备、人员、工艺、原材料、生产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确认报告应长期保存。

4.4.4.5供方应按批次建立随工流程卡,详细记录投料、加工、装配、检验的数量、质量、操作者、生产日期、检验者和检验日期,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能追溯到原材料、生产和交付的情况。

4.4.4.6供方应识别关键过程,编制关键过程明细表。关键过程明细表应长期保存。

4.4.4.7供方应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应实施100%检验。

4.4.4.8在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将承接的加工任务转包给供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覆盖的部门、单位、人员或第三方。如确有部分工序需在供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覆盖的部门、单位、人员或第三方加工时,供方应在对外委单位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认可后编制《外包信息协调单》(附与外包委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应明确外委单位的工艺、质量、记录要求]

以及供方对外委单位控制制度[包括监控及产品验收要求]),提交公司质量保证部组织会签。

4.4.4.9供方应对产品采取适宜的搬运、贮存、包装和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4.4.4.10供方应确保对原材料、过程产品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明确,防止不合格产品误用,不合格产品必须隔离存放,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

4.5不合格品控制及处理

4.5.1供方生产、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严格按照供方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予以控制。当需要公司协助审理不合格品时,应以《技术协调单》的形式与公司质量保证部协调,公司的协调意见不作为验收依据。

4.5.2 供方在交付不合格品时,应有明显标识并附有《不合格品审理单》(应有原因、措施、内部审理完整)。

4.5.3 不合格品按外包产品质量考核细则处置。

4.6交付与验收

4.6.1供方交付给公司的所有产品应附有以下资料:

a)合格证

合格证应在封面明确注明“产品名称、图号、外包加工计划单号、出厂批号、数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在合格证的内页应包括检验项目(不得漏项)、检验结果、检验员盖章及检验日期等内容。合格证应按交付批次和产品型号分别开具,即当一次交付多种不同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开具合格证。

b)影响验收结果的有关《技术协调单》、《外包信息协调单》、《设计更改后外包单位在制品、库存产品处理单》等。

c)过程或成品检验报告或记录(复印件)

适用于加严控制类别的产品和公司书面要求时。

d)不合格品审理单

交付不合格品时。

4.6.2供方应按《外包加工计划》按期交付产品,如果确实不能按期交付的,应以《外包信息协调单》的形式及时与公司生产技安部协调,公司生产技安部应将协调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供方一份。

4.6.3验收程序:生产技安部外包计划主管收到供方交付的产品后,按类别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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