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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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及典型案例分析
陈虹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摘要】逾期接受是交易磋商中的一个教学难点。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为了有利于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对逾期接受通常采用一些灵活的处理方式,使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

【关键词】逾期接受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商品进出口贸易都要经过三个基本阶段。

即交易磋商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履行合同。

其中,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关键。

在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中,发盘(也称要约)和接受(也称承诺)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就出现了实务中的逾期接受。

一、逾期接受的含义及成因逾期接受(LateAcce。

tance)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

造成逾期接受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承诺迟延。

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导致接受逾期,即受盘人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

2.逾期承诺。

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即受盘人在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且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发盘人时已经超过承诺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显然并非受盘人的过错,迟延的责任不在受盘人,而是邮递上的过错。

二、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在法律上不是一种有效的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但为了有利于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

《公约》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的处理,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第一种情况: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如果因为承诺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则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不能有效,合同不成立。

《公约》的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发盘人的正当权益,即他所承受的约束仍以发盘中所规定的有效期为限,过期不再受约束,又照顾到贸易实务中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决定权在发盘人手中。

第二种情况: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这种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迟到,而不是由于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迟到的原因不能够归咎于受盘人,所以在处理上亦与第一种情况略有不同。

这种情况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

按该规定,因逾期承诺而导致的逾期接受,由于不是受盘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受盘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则具备该条件的接受仍属有效,接受的效力是合理的,但是有条件:即发盘人不反对。

如果发盘人反对或不愿意接受,则发盘人负有对受盘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发盘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但决定权也在发盘人手中。

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因此,一项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也就是说只有在原发盘人再及时地表示同意
(__________即接受)后,方能成立合同。

实际出口业务中,在市场价格平稳,有货待售的情况时,通常可接受客户的逾期接受以达成交易。

三、典型案例分析1.我方某出口企业于九月六日向法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青岛船上交货价为10欧元一盎司,七日内复到有效。

法商于九月十五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

两天后,法商来电称十五日回电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

请问法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评析:中国与法国均系《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我方收到逾期接受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则合同已经成立。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商的做法不合理。

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出实盘,规定限八日复到有效,对方于七日以电报向我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由于电报局的耽误,我方于九日才收到电报(对方来电载明发电时间为七日)。

此时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按《公约》的规定,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

按此规定,我五日对外所发实盘中,已
规定八日复到有效,而对方来电是九日到达我方的,是一种逾期接受,应为无效。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就本例而言,由于我方(发盘人)于九日才收到对方(受盘人)的接受电报,已构成逾期接受,但对方是在效期内(即七日)作出的接受表示,如果电报局传递正常,是可以在效期内到达我方的,这种“逾期”应属于特殊情况,即我方对这种逾期接受应立即作出表示。

否则。

将视为我方对这一逾期接受已经默认同意,而使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

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在接受逾期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

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发盘人应及时表态,不要轻易放弃这一权利。

如果认为省事,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仅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届时后悔晚矣。

参考文献:
张向先.国际贸易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86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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