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裁定不会起诉的担保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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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初A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初审被告):李XX,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济南市市中区XX路28-1号1号楼403号。
上诉人(初审被告):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XX社区。法定代表人:纪XX,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初审被告):青岛XX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18号1708室。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初审被告):青岛XX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路XXX号XXXX综合楼网点216.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初审被告):山东XX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 县XX 镇驻地。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初审被告):山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XX 社区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初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XX 县历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初审被告):青岛XXXX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 路2号2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刘c,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318号丙。
初审被告:纪XX,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青岛市市南区xx路35号2号楼三单元102户。
2019年11月4日上诉人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02民初A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初审原告刘c对初审被告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初审没有依法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9)鲁02民初A号民事裁定书;
2、查明案件事实并判决驳回初审原告刘c对初审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初审原告刘c承担初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2019)鲁02民初A号案件(下文简称本案)应该进行实体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c的诉讼请求,不应该进行程序处理裁定驳回原告刘c的起诉。
初审原告刘c起诉初审被告纪XX偿还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利息,依照证据规则原告刘c应举证最基本的借款约定及出借事实情况,即原审原告刘c应该提交初审原告刘c与初审被告纪XX间关于借款69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初审原告刘c向初审被告纪XX支付了6900万元出借款的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但庭审中原告刘c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刘c与纪XX之间借款及支付出借款的证据。
初审原告刘c起诉其他八个初审被告(即上诉人)对初审原告刘c出借给初审被告纪XX的6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证据规则,原告刘c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八个初审被告(即上诉人)对初审原告刘c出借给初审被告纪XX的6900万元及利息承担了连带
担保,但庭审中原告刘c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其他八个初审被告为刘c 与纪XX之间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的证据。
初审原告刘c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即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是(2019)鲁02民再A、B、C号案件能够公正审理的前提条件,本案进行程序处理裁定驳回起诉不利于(2019)鲁02民再A、B、C号三案的公正审理。
(一)张XX提起(2019)鲁02民再A、B、C号,原二审案号 (2019)鲁02民终D、E、F号,三案内在逻辑如下:
A、2014年11月11日之前纪XX仍欠刘c 69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即本案应查明的事实);
B、2015年11月28日纪XX为了还刘c6900万元,纪XX与张XX签订了3份2300万元本金的借款合同;
C、2015年11月28日-12月1日期间,另外八个被告(及本案上诉人为纪XX 与张XX间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
D、2015年12月1日张XX向纪XX支付了6900万元出借款。
从A→B→C→D,依次存在时间先后关系和因果推导关系,前面的任一事实的虚假都会导致后面所有事实的虚假,所以,查明案件事实A至关重要,如果案件事实A没有调查清楚,则后面案件事实BCD的调查都会失去意义,也无从查起。
三、(2019)鲁02民再A、B、C号三案的原审焦点主要围绕案件事实BCD进行,没有查清案件事实A是否真实、是否合法的问题。
现刘c对张XX三案的被告提起了(2019)鲁02民初A号案件,即本案,同样主张690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应查明案件事实A是否真实、合法,并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裁定驳回刘c的起诉。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章):
李XX 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XX汇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XX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XX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山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XXXX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时间: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