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文件以及通信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因此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愈发彰显。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方面。
对于这些困难,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法予以解决。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载内容的真实程度。
与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容易受到伪造、篡改等因素的影响。
在数字化环境下,电子文件的复制、修改、伪造都变得更加容易,这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
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被轻易伪造或篡改,这就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2.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未经篡改。
在传统的书面证据中,往往可以通过查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来确定证据的完整性,但在电子证据中,由于其易被篡改的特点,证据的完整性往往较难确定。
在电子文件中,可以通过修改时间戳、删除部分内容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完整性,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篡改,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3.规范性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是指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诸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的获取、保存、呈现往往不够规范,这往往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可信度,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1.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可验证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对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帮助确定文件的来源和完整性,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电子取证链电子取证链是指对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环节形成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建立严密的电子取证链,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提高其可信度。
3.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现今已经有许多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可供使用,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获取、保存和分析,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产生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及其解决方法。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
由于电子证据的可复制性和易篡改性,人们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所怀疑。
一个典型例子是电子邮件的伪造。
黑客可以通过伪造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来发送虚假邮件。
司法机关在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需要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通过数字签名或者邮件服务器的认证来验证邮件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容易受到侵害。
传统纸质证据在提取、保全和保存方面相对容易。
而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中往往需要专门的技术工具和专业知识,容易出现错误或者丢失证据。
电子证据的保存也需要考虑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电子证据保存中心,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证据的提取、保全和保存,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取证合法性存在争议。
在传统做证规则下,需要满足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和效力原则才能用作证据。
而对于电子证据,这些原则的适用存在困难。
远程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争议点。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标准,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工具。
传统法官和辩护人缺乏对电子证据的了解和使用,导致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存在困难。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建立电子证据鉴定的专业机构,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评估,为法官和辩护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电子证据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包括真实性、保全难度、取证合法性和审查认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保存中心和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提供专门的技术工具和培训,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
对策建议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建议一、背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使用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具有形式多样、传输快捷、存储方便等优点,大大方便了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
但是,电子证据的应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境,例如证据真伪难以确定,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电子证据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需要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来化解困境、保障合法权益。
二、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1. 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很难确认证据的真伪。
虚假证据可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证据真伪的鉴定也变得愈发困难。
2. 证据主体难以确认在电子证据的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的情况。
例如,网络环境中,许多人都能够获得同一份文件,而无法通过文件的发布者确认证据主体。
此外,如何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也是一个难题。
3. 确认证据取证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通过黑客攻击获取网络攻击者的信息,企图作为侵权证据使用,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进行认真的探讨。
三、法律知识对策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律知识对策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为了解决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
该机构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真伪性。
同时,在鉴定时,应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鉴定的准确性。
2. 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为了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
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认证身份、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发布信息的人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证据主体的可确认性。
3. 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为了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应建立相应的立法规定,明确取证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取证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研究
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研究电子邮件是当今全球互联网中最重要的通讯工具,它以其安全、快速、廉价、方便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应用于各种情况下的交流。
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特点,造成它在法律领域中的证据价值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将从证据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来探讨当前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电子邮件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到邮件的发送和接收方身份的真实性和认可、邮件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证明邮件真实性的技术手段等方面。
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加密邮件:采用加密技术来保护邮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可以证明邮件的发件人和收件人。
b.数字签名: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证明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判别邮件是否修改或伪造。
c. 身份验证:采用邮件证书或其他方式来认证邮件发送和接收方的身份,有效发挥证明价值。
d. 监管制度:建立监管制度,对邮件通信进行记录、备份、监控等综合管理,确保证据合法性。
2. 证据完整性电子邮件的证据完整性指邮件内容的完整性,包括邮件的正文、附件、原始头等内容。
但是,由于邮件内容的可篡改性和删除性,邮件的完整性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确保证据完整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保存原始邮件:保存完整的原始邮件内容,包括头、内容、附件等。
b. 记录电子邮件传递过程:留存该邮件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的网络传递过程,包括发送时间戳、收件时间戳、IP地址等,以证明邮件的真实性。
c. 应用电子邮件追踪技术:利用邮件追踪技术,确定邮件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各环节的可信度,减少邮件篡改或删除的可能性。
d. 定期备份电子邮件:在定时备份邮件的同时,记录备份的时间和存储位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取证。
3. 证据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电子邮件在传递和保存过程中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如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是当前电子邮件证据应对问题的一大难点。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它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云存储数据、电子文件等形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电子证据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如鉴定难、篡改问题等;还有一些方法可以解决这些困难,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证据的鉴定难。
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鉴定更加困难。
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保存都依赖于电子设备和信息技术,很容易被修改、伪造和篡改。
就算是真实的电子证据,也需要判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电子证据需要专门的技术和设备,同时还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的保全难。
保全是指将证据置于法庭的保管之下,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而言,保全更加困难。
电子数据易被删除、改动和丢失,而且涉及到信息存储的多种形式,如云存储、硬盘、移动设备等。
在保全电子证据时,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比如数据镜像、取证工具等。
电子证据的溯源难。
溯源是指查明证据的来源和生成过程,以确保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
对于电子证据而言,溯源非常困难。
电子数据可以在各种环境中生成和传输,甚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生成,这就导致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确定。
需要使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溯源和追踪。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
取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电子证据的取证相对于传统证据更加困难。
电子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修改和删除。
电子数据的格式和类型繁多,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进行有效的取证。
涉及到跨境的电子证据获取更加困难,存在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等问题。
针对上述的困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加强电子证据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规定,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具有保存方便、传输快捷、内容丰富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适用困难,这对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特点、适用困难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它包括电子邮件、文字文档、短信、社交媒体内容、视频、照片等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易保存: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电子设备进行保存,占用的空间相对较小,且可以进行备份,避免了纸质文件易受灾害破坏的弊端。
2.传输快捷:电子证据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途径进行传输,速度快、时效性强。
3.信息丰富:电子证据不仅包含文字信息,还可以包括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更加全面地反映事实情况。
二、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也存在着一些适用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难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直接得到验证,容易被篡改或伪造,给法庭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取证困难:电子证据存储于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对取证人员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而且往往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3.隐私保护:电子证据中往往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如果在取证过程中不当使用,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解决电子证据适用困难的办法鉴于电子证据的特点和适用困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技术支持:培训和提高司法人员及律师的信息技术水平,使其具备获取、分析和审理电子证据的基本能力。
2.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鉴定要求和举证责任,规范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适用。
3.隐私保护: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采取合法手段取证,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4.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电子证据的篡改和伪造。
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电子邮件证据的定位混乱,给立法、司法带来诸多问题。
学术界、司法界为此也作出了解决的尝试。
本文对电子邮件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呼吁尽快创建针对电子邮件证据认证的具体适用规范并提出了初步的对策。
1 与电子邮件相关的概念厘清关于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有两种常见的错误观点:一是电子邮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书写、发送和接收的信件[1];二是电子邮件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2]。
前一概念的错误在于将电子邮件的传播途径局限于互联网。
其实尽管互联网是最常见的电子邮件传递形式,但是电子邮件的传递不但在广域网(互联网是使用者最广泛的广域网)上可以进行,也可以在计算机局域网上进行。
王路明诉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证明吉列公司通知王路明变更续签员工合同程序的电子邮件,就是通过公司局域网而不是互联网发送的。
后一概念的错误在于电子手段不仅仅通过计算机终端和通信网络可以实现,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机、电报设备及其传输线路实现,该定义的后果就是将传真、电报也归入到了电子邮件的范畴。
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定义是,电子邮件是输入计算机终端或通信网络并以电子化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对信件内容进行记录、发送和接收,从而传输给其他用户的信息,电子邮件在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上均可传递。
电子证据、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这几个相关的概念的关系是:电子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
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而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3]。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电子设备相关,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例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等。
电子证据具有不可伪造、易于保存、传输和获取等优点,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法律领域。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法律等因素的限制,电子证据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本文将对这些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技术因素的限制1.1 数据格式多样化不同的电子设备使用不同的软件和操作系统来记录数据,导致电子数据的格式多种多样,无法确保记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这给电子证据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解决方法:针对不同的数据格式制定合理的证据采集程序和鉴定标准,例如使用先进的数据恢复技术来收集和重建数据,并制定鉴定标准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1.2 数据获取的难度一些有关私人通讯、社交网络等个人隐私的信息在获取时存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限制,因此数据的收集和获取在技术和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解决方法: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制定一套严格的程序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同时,需要提高电子数据鉴定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让鉴定结果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2.1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在电子数据的取证和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如取证过程中的错误或程序不当),这就会导致使用这些证据存在排除证据的风险。
2.2 价值评估标准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与实体证据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作用,但目前缺乏用于电子证据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解决方法:应加强关于电子证据标准的研究,完善评估标准,以便采取更可信的证据,降低电子证据误判的风险,并提高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
总之,电子证据的应用仍存在一些困难,但可以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化的证据取证和评估标准等措施来解决。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更好地利用电子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电子邮件_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尊敬的[收件人姓名]:您好!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此,我将对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进行一番探讨,以期为您的业务决策提供参考。
一、电子邮件的定义及特点电子邮件(Email),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发送和接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电子通讯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具有以下特点:1. 速度快:电子邮件可以在短时间内跨越国界,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传递。
2. 成本低:相较于传统邮件,电子邮件的传输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 保存方便:电子邮件可以方便地保存在电子设备中,便于查询和整理。
4. 形式多样:电子邮件可以包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式。
二、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1. 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合法的通讯方式,具有与纸质信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电子邮件的合同效力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邮件已成为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合同的,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合同自当事人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后成立。
”由此可见,电子邮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电子邮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二)书面证据,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凭证等;……(四)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见,电子邮件作为书面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
4. 电子邮件的送达效力在民事诉讼中,电子邮件可以作为送达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送达方式包括:……(三)电子送达,即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中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然而,其相关的适用困难却也随之而来。
这些困难包括:鉴定、确权、真实性、保全等方面。
既然已经发现这些困难,就需要寻求解决之道,以保证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一、鉴定难题电子证据的鉴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因为,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制作、篡改,因此鉴定其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的最佳保障。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鉴定非常困难,而且需要专业的技能和技术。
解决方法:电子证据鉴定专业化。
在司法实践中,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家组来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鉴定应该要采用多元化的手段——比如涉及音视频、图片等,可以借助射线照相、语音谱图分析、图像处理等技术。
二、确权困难在互联网上,交易者在做电子交易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网站展示虚假的商品或虚假承诺等诈骗行为。
此时,网民如果想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必须要保留交易纪录、付款纪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普及和存储技术的发展,证据的确权难度也随之加大。
解决方法:鼓励当事人自行将电子证据收藏。
借鉴老式的生成诚信保证书(如玉石安全证书),这种证书的功能就是将电子证据的重要信息进行加密,并将其不定期地存储在不同的服务器中。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类似于数字签名的算法来判定证明的真实性。
三、真实性难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往往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因此在意义上,不能把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平等对待。
另外,证据是否真实也存在着无法确定的性质,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更是需要人类聪明才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和可信判定。
解决方法:实现案例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这种方法将电子证据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判定其真实性。
这里的实际情况指的是涉案受害人提供的信息、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相关专业人员的证言等。
四、保全难题电子证据的存储环境往往不可掌控,因此它的保全困难非常之大。
电子证据可能会在存储中破坏、丢失,也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取、自毁等,因此,保全电子证据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和复杂的议题。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络交易记录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依赖技术设备等特点,这使得其合法性的判断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未经授权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监听通信等,那么这样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因为获取证据的手段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至关重要。
例如,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时,是否有合法的搜查令、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等。
如果收集过程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性。
另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合法性判断的关键之一。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如何确保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和提取的过程中保持原始状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需要依靠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加密等。
同时,相关人员的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也能增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还需要考虑其关联性。
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电子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其来源合法、真实可靠,也不具有证据的价值。
为了应对电子证据合法性问题带来的挑战,法律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法律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电子化信息时代,电子证据的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1. 技术复杂性。
电子证据存在着技术的复杂性,包括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等方面。
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需要使用专业的技术设备和软件,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分析过程中,也需要使用特定的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的提取和分析。
这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来说可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2. 可信度问题。
因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导致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在传统的纸质证据中,通过鉴定和鑑定机构可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中,很难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邮件可以被黑客窃取和篡改,短信可以被删除,数据文件可以被修改。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成为一个难题。
3. 隐私保护问题。
在电子化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电子证据,需要权衡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使用电子证据进行司法审判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电子证据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如何在适用电子证据的同时保护这些利益也是一个挑战。
1. 加强技术培训。
为了应对电子证据的技术复杂性,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律师的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他们对于电子证据获取、保存、分析等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还可以培养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2. 引入法律规范和标准。
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可信度问题,可以引入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规范,明确合法的证据来源和证据链的要求。
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的技术和方法的研究,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3. 加强隐私保护和权衡。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明确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和权限,限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电子合同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的适用也面临一些困难,如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问题。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适用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可以很容易地被篡改、删除或制造,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一个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调取电子证据的原始记录或存储设备的方式,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方面,电子证据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收集和保存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在获取和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注意保护相关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电子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也会影响其合法性。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可以建立相应的规定和机制,明确电子证据的获取程序和标准,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电子证据进行排除。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评估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相较于传统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数据量庞大、格式多样、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和评估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工具和专业人员来对电子证据进行数字取证和数据分析,提高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法庭、检察院等机构的专门培训和司法解释,提高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也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技术手段来解决。
在法律、技术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努力下,相信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将会逐渐得到解决,为更好地维护正义和公平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电子邮件证据问题的探讨
关于电子邮件证据问题的探讨关于电子邮件证据问题的探讨2010.5.22作者: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热点之一。
虽然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使相关的规则体系得到逐步建立,但是仍有许多可以探讨的空间。
本文仅就数据电文的重要类型之一——电子邮件涉及的几个证据问题进行分析。
一、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电子邮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编辑、发送、接收和阅读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实现,一旦邮件因为各种原因被干扰或被清除,就可能使其内容发生改变或完全灭失。
电子邮件的另一个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对应一个注册用户,用户名、账户名、密码等都是惟一的,而且传输的中间过程比较复杂,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
这种特点决定了要使电子邮件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就必须为其构建适应其特点的证据规则。
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实际上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书面证据理论的挑战,如果能将电子邮件视为书证,那么许多疑问都可迎刃而解。
书证的特点是直接可识读、长久保存、任何改动都会留下痕迹、复制件和原件容易鉴别、可以通过签名来满足法律上的要求等。
显然,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
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虽然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了书面证据的范畴,但是电子邮件本身并无法满足书证的要求,因为电子邮件要成为证据必须有成为证据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况且,这种立法是否可取在学理上尚有争议。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创造性地提出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 equivalentapproach来解决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问题。
所谓“功能等同法”,是指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书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
《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换言之,“书面”之功能无非是确保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如数据电文做到了这一点,即为“纸面的”的功能等价物,从而符合了“书面”的要求。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产生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电子合同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和法律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需要针对这些困难找到解决办法。
1. 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首要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的易被篡改和伪造性,法庭往往难以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就给证据的适用造成了困难。
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伪造,难以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是在存在技术手段进行篡改或删除的情况下。
2. 存储和保存问题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保存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可能会因为病毒、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丢失或篡改,这就给电子证据的适用造成了困难。
特别是在长时间跨度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保存问题更是值得重视。
3.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
应当严格保护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这给证据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4. 技术要求和成本问题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时间。
对于一些诉讼参与方来说,可能面临技术水平和财力方面的困难,影响电子证据的适用。
1. 技术专家的参与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帮助鉴定和分析电子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因技术原因造成的适用困难。
2. 证据保全在电子证据产生后,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和鉴定,减少因存储和保存问题造成的适用困难。
3. 法律规范和标准化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化,明确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程序,为电子证据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减少法院处理时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5. 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培训法官和律师应当接受相关的电子证据专业培训,提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电子证据的适用提供更为专业的支持。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及挑战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及挑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信息的产生、存储和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页、数字音频和视频等。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也给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而且这种修改往往不留痕迹,难以察觉。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
它依赖于特定的系统环境,如果系统出现故障、病毒感染或遭受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再者,电子证据的存储方式多样,分布在不同的设备和网络中,这增加了收集和保全的难度。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的获取、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如未经授权的黑客攻击、窃取他人信息等,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被篡改的。
为了证明其真实性,可能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完整性校验等。
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认定起到证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法官会综合考虑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收集过程,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
其次,会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有多个相互印证的证据来支持其真实性。
此外,还会考虑电子证据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以及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面临着诸多挑战。
技术层面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而且修改后的痕迹难以发现,如何确定其原始状态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不同的电子设备和软件系统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的呈现产生影响,导致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探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与破局
探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与破局电子数据证据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与此同时,它也面临着种种的司法应用障碍,影响了我们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使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及破局。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1.1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问题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相对新兴的证据形式,法律对其的规定多有不足。
例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必须采集“证人证言、涉案物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形式,而广义的电子证据并没有明确地被列入其中,也就给处理电子数据证据的程序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1.2 资源共享的难题电子数据证据的制作需要涉及计算机技术、法医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安机关通常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料提取、分析。
然而,各地区之间鉴定机构的质量、规模、经验等存在巨大差异,这就导致了资源的共享不够充分,导致了司法机构难以获取大量的电子证据。
1.3 隐私保护的问题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和使用中,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
例如,在获取涉案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等信息时,就存在着可能侵犯涉案人员的隐私。
比如,一些涉案人员的通信信息或电子邮件中可能会有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等敏感数据,这就使得对有用证据的识别变得繁琐复杂。
二、破解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2.1 法律框架的完善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因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产生的应用障碍,我们需要完善法律框架,增加针对性的法规措施,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存储、运用等过程都能够被明确规范。
2.2 资源体系的整合为了有效地应对资源共享难题,我们需要从系统级别出发,进行资源体系的整合。
首先,地方性的公安机关需要尽可能地增强自身的电子取证实力。
其次,我们需要将专业鉴定机构向现有的公安机构、知名的大型科技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构建一支优秀的电子数据证据专家团队,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效率和质量。
2.3 隐私保护机制的加强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隐私保护机制。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律师对策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律师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存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常态。
在法律领域,电子证据的出现为律师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也为诉讼的过程带来了全新的维度。
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云端文件、视频和照片等。
相较于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保存便捷、数量庞大、真实性易核查等特点,因此在法律诉讼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律师们通过分析和利用电子证据,可以更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提高诉讼胜诉的机会。
电子证据的出现也促使律师们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以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辩护和代理。
律师在处理电子证据时的策略面对涉及大量电子证据的案件,律师们需要制定有效的策略来处理这些信息,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有利结果。
数据收集与整理:律师首先需要全面收集相关电子证据,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数据分析与评估: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科技能力,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发现其中的关键信息和矛盾之处。
证据呈现与辩护:律师需要在法庭上清晰、有力地呈现电子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策略,同时对对方提出的电子证据进行有效驳斥。
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当代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技术,以更好地利用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服务。
只有掌握了电子证据的特点和运用技巧,律师们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类案件,取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观点: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律师们应当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运用,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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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电子邮件证据的定位混乱,给立法、司法带来诸多问题。
学术界、司法界为此也作出了解决的尝试。
本文对电子邮件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呼吁尽快创建针对电子邮件证据认证的具体适用规范并提出了初步的对策。
1 与电子邮件相关的概念厘清关于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有两种常见的错误观点:一是电子邮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书写、发送和接收的信件[1];二是电子邮件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2]。
前一概念的错误在于将电子邮件的传播途径局限于互联网。
其实尽管互联网是最常见的电子邮件传递形式,但是电子邮件的传递不但在广域网(互联网是使用者最广泛的广域网)上可以进行,也可以在计算机局域网上进行。
王路明诉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证明吉列公司通知王路明变更续签员工合同程序的电子邮件,就是通过公司局域网而不是互联网发送的。
后一概念的错误在于电子手段不仅仅通过计算机终端和通信网络可以实现,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机、电报设备及其传输线路实现,该定义的后果就是将传真、电报也归入到了电子邮件的范畴。
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定义是,电子邮件是输入计算机终端或通信网络并以电子化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对信件内容进行记录、发送和接收,从而传输给其他用户的信息,电子邮件在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上均可传递。
电子证据、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这几个相关的概念的关系是:电子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
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而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3]。
这两个定义在内涵上是相同的。
从档案学和鉴定学角度分类,电子证据实际包含了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其中数据电文证据是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数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者待证事实;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主要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用于确保庭审和鉴定时,数据电文能够以原始面目展现[4]。
对应上述分类,电子邮件证据的组成,不仅仅是电子邮件正文,还包括信头(或称邮件头)、电子邮件在编辑、发送、接收以及采集时的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环境等。
其中电子邮件正文(也称报文体)属于数据电文证据,信头(邮件头)属于附属信息证据,而电子邮件运行时的电脑硬件型号、配置,所使用的通讯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等,就属于系统环境证据。
本文所称的电子邮件证据,即同时包含与电子邮件相关的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2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采信的法律依据根据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以及互动百科等主要网站对于电子邮件的解释,世界上的第一封电子邮件是在1969年10月(另一说是1971年)诞生的。
然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信,却要远远晚于其诞生之日。
如将电子邮件按电子文件或者计算机信息进行归类的话,那么其作为证据被采信的法律,在我国可以追溯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该法首次肯定了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地位,但是没有将计算机证据作为一个的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将其涵盖于视听资料之中。
此后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1996年《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沿用了类似规定[5]。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上,视听资料包含计算机信息(或计算机数据、资料,计算机证据等类似名称)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计算机信息资料”等类似名词是否明确地涵盖了电子邮件证据,尚不能肯定,毕竟在视听资料作为独立证据提出之时,中国的第一封电子邮件还没有诞生[6]。
因此,上述规定,充其量可以作为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渊源之一,尚不足以直接成为电子邮件可作为证据采信的法律依据。
明确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作出规定的全国范围适用的法律法规,根据笔者的初步调查,应该是1998年5月14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7]”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则更为明确地确认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地位。
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规由此确立了对于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得予以歧视的原则,因此被视为电子证据立法的新阶段。
至此,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对于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已经没有争议。
3 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或归类)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即电子邮件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而且该问题往往是以电子邮件证据的上位概念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的形式提出的。
电子证据的外延包含了电子邮件证据,关于电子邮件定位的讨论,最终也都能归结到对电子证据定位问题的讨论上。
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机制不同,因此适用的证明规则以及由适用证明规则而产生的具体规范也有所不同,所以对电子证据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应当采用何种证明规则的问题。
这也正是本文需要简略地分析各种学说的理由。
归纳起来,关于电子证据(或者电子邮件证据)的定位,国内的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学说不下6种。
由于本文的重点不在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具体评析上,因此下面只作简略的说明。
3.1 视听资料说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证据确立以来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为止,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将电子证据(或称计算机证据、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个方面看待,这是视听资料说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然,视听资料说也列举了电子证据和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等资料的相同与相似之处等理由。
3.2 书证说这一学说从电子证据(尤其是数据电文中的主要类别电子邮件)和书证都有相同的记录信息、阅读功能出发,认为两者属于同一种类证据。
合同法第11条以及电子签名法第4条,关于数据电文应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似乎也为该学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3.3 物证说这一学说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上的物证,因为“数字证据是由能借助特定工具和技术加以收集并分析的各种磁性物质和电脉冲物质形成的。
”[8]3.4 电子证据四分法说蒋平先生根据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输出形式、计算机模拟和测试的结果等方面分析,认为可以将电子证据归类到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结论证据4种[9]。
如按照蒋平先生的归类方法,电子邮件应当归入书证类别。
3.5 电子证据七分法说何家弘、刘品新先生在其《电子证据法研究》一书中,提出“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载体方式方面,而非证明机制方面。
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决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我国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10]。
根据该理论,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
按照该归类法,电子邮件的正文属于电子书证,而与电子邮件相关的附属信息,例如邮件服务器记载的电子邮件的传播路径、用户登录的记录日志等,应当归入电子物证行列。
3.6 独立说这是近些年越来越多学者主张的观点。
他们认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看,7种证据类型除物证、视听资料外,其余类型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有可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单独成为一种证据。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
既然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涵盖,那么完全应当将电子证据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并由此创建其独立的证明规则[11]。
4定位不清给电子邮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困扰、解决的尝试及现存的问题和对策由于证据定位不清,反映在立法上,就是相关法律思路模糊、概念不清,缺乏解决电子证据法律难题的明确方案[12]。
立法上的模糊,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是各地法院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认识各异,甚至朝令夕改。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同志就认为电子邮件在性质上属于书证,但有具有不同于书证的存在形式,需要建立特别的证明规则[1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其2001年10月1日试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后来在其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却认为,主张电子证据是书证的理由是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主张属于视听资料的理由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借助一定技术设备才能展现内容,但其实这些都只是电子证据的转化形式之一。
鉴于现行证据制度是以证据表现形式作为划分种类的根据,而电子证据的虚拟性等特殊性质,举证质证特别,应独立作为证据种类,形成系统的证明规则[14]。
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也常常发生一审、二审对于同一份电子邮件证据,由于对其的定位认识不同,适用不同认证规则作出不同的认定结论的情况[15]。
可以说,司法界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认识各异,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上的困扰和混乱。
电子邮件证据定位不清确实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
那么如果统一采取其中一种观点指导实践,是否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呢?即使是严格按照目前流行的某一学说的指导进行司法实践,也会带来诸多问题。
例如,按照电子证据七分法说对电子邮件证据进行分析。
首先来分析电子邮件的组成。
前文已述,电子证据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