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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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

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

电⼦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电⼦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举证⼀⽅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收件⼈及邮件提供⼈,上述⼈员与案件当事⼈的1、电⼦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关系,邮件的⽣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证据时,若双⽅均⽆异议,可直接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邮件,⽽直接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出⽰。

、如何判断电⼦邮件的真伪尽管电⼦邮件以电⼦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2、如何判断电⼦邮件的真伪电⼦邮件也有其⾃⾝优势,即其发件⼈和收件⼈为唯⼀,每个电⼦邮箱对应唯⼀的⽤户,其互联⽹的帐号、密码、⽤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的。

1) 核实双⽅当事⼈的⾝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当事⼈⾝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的名⽚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邮箱地址,对于⼯作性质的电⼦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2) 将电⼦邮件与其他证据进⾏⽐对,必要时要求相关⼈员进⾏对质;3) 审查邮箱的取得⽅式,系从⽹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般⽽⾔,前者更加可靠;4) 必要时,请⽹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鉴定,从电⼦邮件⽣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提出专家意见。

、电⼦邮件如何存证推荐使⽤可信的第三⽅电⼦证据机构对电⼦邮件进⾏固化保全(⽐如存证云携⼿⽹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3、电⼦邮件如何存证服务),因为这样⼀来电⼦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处获取,⽽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邮件进⾏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

),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电⼦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

其次,除了提交电⼦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确认短信等,⽤以佐证电⼦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

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

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

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

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

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

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

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

通常而言,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电子邮件举证包括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只提交打印件,若对方否认真实性,鉴于该打印稿作为复制件,均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证明力较弱。

第二种,当庭向法庭演示,登陆网页邮箱,出示给法庭。

由于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通常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

同时电子邮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因此真实性较强,为法庭可接受之方式。

第三种,进行相应的公证。

公证机关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等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确认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法查证属实后,可以无条件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否则法院也应当采用。

同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电子邮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邮件的公证也有不同情形。

一种是通过网页登陆邮箱,如上述第二种方式,通常真实性不会得到质疑,故此种情形下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较强;但是,公证处往往也会对下载到本地收件软件如outlook中的邮件出具公证书,在此情况下,公证书的证明力如何?且看上海市一中院法官在(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精彩的裁判说理:“经查,原审审理中,公司举证的该电子邮件系储存在公司员工甲向公证机关提供电脑中的MicrosoftOfficeOutlook2007邮箱系统中,而非登陆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鉴于Outlook邮箱系统的功能之一是将电子邮件从相关网站的服务器中下载到本地电脑供收件人阅读,因此下载后的电子邮件已不同于从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其性质属复制文件,具有可修改性。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关于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认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电子邮件要比传真件更有效,这是因为电子邮件作为一种诉讼或仲裁证据采用,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1985年第18届会议上,就建议各国政府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则,以消除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障碍,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适当的方法来评估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

1、我国对电子邮件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证据。

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条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一般情况。

(1)通过公证处公证过的E-mail,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可以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完成对电子邮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质证要求。

公证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

如果发生了涉及到电子邮件的纠纷后,就可以向法庭或仲裁提供有关公证书及封存介质,法庭或仲裁庭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进行依法查证后,一般认定为有效证据。

使用电子邮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快捷,如果每发送一次电子邮件都要进行公证,无疑将浪费相当多的时间,因此也就失去了使用电子邮件的意义,另外进行公证必然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吗?
电⼦邮件作为证据使⽤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次被⼈民法院采⽤是上海法院⼀起案例。

2002 年上海⼀中院审理⼀起 8848 ⽹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邮件的⽤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的,任何⼈只要掌握了某⼀注册⽤户的⽤户名、密码,就可以在任何地⽅,使⽤任意⼀台联
⽹的计算机在该⽤户名所对应的电⼦信箱上收发、删除电⼦邮件,因此,电⼦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邮件,⼀般⼈⽆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邮件是只读⽂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收发件⼈的⽹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如果想将电⼦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公证的⽅式,将电⼦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
法院。

或将载有电⼦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前,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和浦东新区⼈民法院对电⼦邮件作为证据使⽤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鉴定。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doc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doc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随着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中,进行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 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

电子邮件综合了电话通信和邮政信件的优点,它传送信息的速度与电话一样快,又能像信件一样使收信者在接收端收到文字记录。

然而,由于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很难确定是否已经做过改动,那么,万一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 陈先生原为省会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在其与公司签订的未到期时,陈先生分别向公司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了电子邮件,表示他将离开公司。

主管领导收到电子邮件后,主动与陈先生对话并对其进行了挽留。

但陈先生去意已决,没有接受。

公司经过商议,与陈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额外给了他3600元的工作奖励。

而后,陈先生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 ■案例评析; 河北诺亚首席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张焕杰表示,本案看似一起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但在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时,首先要认定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陈先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公司提出,则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陈先生提出来的解除合同,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专属,因此,公司如果认为是陈先生提出主动辞职,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陈先生向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的电子邮件,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本案问题解决的关键。

; 张焕杰表示,依据案情,陈先生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他必然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可以确认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 那么在本案中,假设陈先生并非软件工程师,而是一般的员工,那么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是否可以被认定,本案是否会有另外一种判决结果呢?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张焕杰认为,按照现在的司法鉴定技术,只能够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这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根本就无法鉴定出这封邮件是由谁所发。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关键词】电子邮件证据法律效力一、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目前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运用,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

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传统的证据分类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

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邮件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视听资料与电子邮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邮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邮件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电子证据实例及应用

电子证据实例及应用

电子证据实例及应用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产生或者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下面我将从电子证据的实例和应用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电子证据的实例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是一种常见的电子通信方式,它可以通过发送、接收电子邮件来传递信息。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电子邮件往往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行为轨迹等。

2. 网络聊天记录:随着各种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聊天记录也成为了重要的电子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一些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社交平台进行诈骗,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3. 网络支付记录: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很多支付记录也成为了电子证据。

例如,在涉及金融诈骗案件中,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和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转账行为。

4. 网络日志:很多网站、服务器都会自动生成日志记录,这些日志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例如,通过服务器日志可以追踪和记录用户的上网行为,从而证明其涉嫌非法行为。

5. 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

很多地方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过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交通监控视频。

二、电子证据的应用1. 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可以证明嫌疑人的通话情况、通联关系等。

2. 在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常常用于证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购买商品的交易记录,或者证明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过程。

3.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以用于证明网络侵权行为,例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

4.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或者证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违约行为。

5. 在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以用于追踪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行为,例如通过查看网络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来证明诈骗事实。

总之,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都非常广泛。

法庭数字证据

法庭数字证据

法庭数字证据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数字化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法庭上,数字证据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法庭数字证据的定义、种类以及证据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一、数字证据的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文件、音频、视频等。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数字证据具有易保存、易传输、易搜索、易复制、易扩展等特点。

二、数字证据的种类1. 电子邮件证据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常见的沟通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和个人生活中。

法庭可以借助电子邮件证据收集有关案件的信息,如交易记录、合同、谈判记录等。

2. 短信证据短信作为手机通信的一种形式,也是常见的数字证据。

它可以用来证明某些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如威胁、约定、证人陈述等。

3. 社交媒体证据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分享信息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法庭可以通过收集被告或证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来获取相关证据,如证明某人的身份、行为或言论。

4. 文件证据数字化已经使得文件的创建、编辑和存储变得更加便捷。

法庭常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如电子合同、报告、财务记录等。

5. 音频和视频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可以利用录音和摄像设备记录事件的真实过程。

法庭可以使用音频和视频作为证据,以证明某些说法的真实性,或还原事件发生的经过。

三、数字证据的采集、处理和使用1. 采集数字证据的采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警方或者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获取电子设备、监控录像、服务器日志等来收集证据。

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要求电信公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提供相关证据。

2. 处理数字证据的处理涉及对数据进行提取、清理、分析等操作。

专业的法证人员可以借助计算机取证技术,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使用数字证据在法庭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等都可以引用数字证据来支持其论点或进行辩解。

法庭需要确保数字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1. 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子邮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的出现。

本文将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进行浅谈,探讨其在法律上的可靠性与局限性。

2.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电子邮件被普遍认可为有效的证据形式。

例如,在美国,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被视为书面文书的等效形式。

然而,不同国家和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有所差异,因此,了解当地法律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3. 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3.1 难以篡改相较于传统纸质邮件,电子邮件具有难以篡改的特点。

一旦邮件发送,就很难改变其内容。

一些邮件服务提供商还提供了邮件加密的功能,进一步提高了电子邮件的安全性。

3.2 时间戳与邮件头信息电子邮件通常包含时间戳和邮件头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确定邮件的发送和接收时间,以及邮件的来源和接收者。

这些信息可用于证明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 邮件审计和记录许多企业和组织在电子邮件系统中设置了审计和记录功能,以纪录邮件的发送、接收和存储过程。

这些审计和记录的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邮件的存在和传递过程。

4. 电子邮件证据的局限性4.1 可信度与真实性尽管电子邮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它仍然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

一些技术手段可以伪造邮件的发件人和内容,从而降低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4.2 隐私和合法性问题由于电子邮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在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需要考虑到隐私权和合法性的问题,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证据收集和保存的挑战性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存在一定的挑战性。

由于电子邮件的大量产生和快速变化,及时收集和保存关键邮件可能具有一定难度。

5. 如何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5.1 使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保证电子邮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技术手段。

试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试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试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刘章印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规定中均没有提到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作为证据的话,其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其效力如何确定?本文试从电子邮件的特点和优点等方面来辨析其证据效力。

一、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特点《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只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其中没有提到电子邮件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提到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意味着电子邮件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电子邮件作为书信的最新表现形式,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交往和信息传达的一种重要方式,忠实记录着一系列客观事实的发生、发展,其和书证、物证一样能起到证明某事实的作用,无疑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1、电子邮件形式证据的主要特征。

电子邮件不能直接表现自身内容,必须通过计算机显示其内容,或者通过公证手段将其打印固定下来,电子邮件作为无形物,必须要转化为有形物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本身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储存于电磁介质之中,只要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电子邮件是准确的和不容篡改的,故其作为证据是客观和真实的。

如同其他证据一样,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使用也必须具备证据的三要素,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电子邮件在整个传输过程中没有经过人为修改;二是电子邮件从无形物转换成有形物时,即在作为证据的采集固定过程中,没有经过人为修改。

通常而言,对于第一方面即在电子邮件的传输过程中,如同基于对邮政系统的认可,我们认可普通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篡改,允许反证;对于第二方面即在证据固定的过程中,目前还不能完全避免被删节、剪接和变造的可能,因此,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对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电子邮件不具有真实性或被人为修改从而减损、否认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

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

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一、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

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证据形式,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储,还可以以多媒体形式存在。

例如,某出版社出版的“大百科图书光盘”,通过计算机播放,不仅有文字,而且配有图像、动画甚至电影片段,还有优美的解说,这种将多种表现形式融为一体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所特有的。

2、存储介质的电子性电子证据依据计算机技术产生,化为一组组电子信息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

例如,计算机硬盘和光盘等,它的产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而传统的证据(例如笔录)则无需依赖于其他介质就可以独立重现,这点也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

因为,如果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手脚,例如,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就能改变电子证据的本来面目,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3、准确性电子信息严格按照运行于计算机上的各种软件和技术标准产生和运行,其结果完全是“铁面无私”的机器内部对一组组二进制编码的运行结果,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如果没有人为的蓄意修改或毁坏,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反映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和每一细节,准确度非常高。

4、脆弱性书面文件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

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操作人员误操作和网络故障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录⾳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录⾳是属于的视听证据,电⼦邮件是属于电⼦数据,这个两个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存在的,⽽且这两类的证据往往都会⽐较真实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录⾳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录⾳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录⾳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录⾳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当事⼈偷录的录⾳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民法院采纳。

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

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希望通过录⾳录像取证⽅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

电⼦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数据。

电⼦邮件如果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份证据本⾝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定的联系。

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对于你提出的“录⾳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好⼏类的,这个录⾳和电⼦邮件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处理,并且这两类的刑事证据都是⽐较可靠的,⼀个是属于视听证据,⼀个是属于电⼦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邮件(Electroc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

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

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以音频或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相关法律如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

在审判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时期(2篇)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时期(2篇)

第1篇尊敬的收件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

在我国,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期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电子邮件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1. 电子邮件的定义电子邮件(Email)是指通过互联网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在我国,电子邮件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2.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效力: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书面形式,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3)通知效力: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文书、通知、证明等文件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二、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时期1. 发送时在发送电子邮件时,邮件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

此时,邮件的发送人需要确保邮件内容真实、合法,并注意以下几点:(1)邮件主题应明确、简洁,便于收件人识别。

(2)邮件内容应清晰、完整,避免歧义。

(3)邮件发送前,应核实收件人地址的正确性。

2. 收到时在收件人收到电子邮件后,邮件的法律效力开始产生。

此时,收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查看邮件,确保邮件内容准确无误。

(2)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发送人沟通。

(3)妥善保存邮件,以备不时之需。

3. 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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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要 概述
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1、2008年8月7日16时29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 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 2、2008年8月11日14时57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 尺寸需求。证明原告方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3、2008年8月1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王某发软件编程需要的寄存 器分配表,同时通知被告控制箱颜色还不能定,要等他的下一次回 复。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存贮器设计和编程需求的时间,还证 明到当天为止原告仍未提供颜色需求。 4、2008年8月2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给被告发来编软件需要的报警 信号判据需求。 5、2008年9月4日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发来语音报警信号的需求。 6、2008年9月11日和12日,被告连续给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和工 程师王某发出三封同样的电子邮件,催促过来联合测试。 7、2008年11月4日,原告单位工程师顾某发来一个被告设计、编 程需要的传感器技术参数,同时原告方还要求对主控制器的通讯协 议进行修改,原告提出了新的需求。 8、2008年12月22日,原告单位总经理要求被告退款、撤销合同。 9、2008年12月29日,被告总经理回邮件劝说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10、2008年12月29日,原告方总经理回邮件,坚持撤销合同。 11、2008提12月30日,被告回邮件,希望按合同办事,继续履约 3 。
案例二: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1
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
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 了一份《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 研发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 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 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 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 颜色、报警信号数据需求、传感器技术参 数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 致被告供货迟延,且此后原告明确表示解 除合同,故被告并未违约。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与原告单位的工作 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违约在先 。
7
4
案情 简要 概述

引发 的 分歧
真实 、合法吗
电子邮件易删改,其内容是否 经过编辑、修改,难以证明,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吗

可以
电子邮件是收件人与发件人互发的信件, 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实践的
问题 分析
深入,证据的载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 势。电子邮件是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以 短小的篇幅、快捷的方式,表达、承载、 传递用户(使用者)的思想内容。电子邮 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 ,在一定条件下,其必然客观反映某些事 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此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 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 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 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 条件。 6
案情 简要 概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抽
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 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 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 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 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 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 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 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 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 以认可。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条件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
问题 分析
1
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 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 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
2
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 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 据。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
3
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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