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监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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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甲方(监护人):性别:民族:年龄:与特困对象关系: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乙方(特困人员):性别:民族:年龄:与监护人关系: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丙方(包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丁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16号)及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对象的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对象给予照料,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达成分散供养(监护)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为乙方的监护人,承担对甲方的监护、护理责任。
二、甲方负责照顾好乙方的日常生活,注重改善其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同时从精神上给予慰藉、经常沟通了解乙方生活需要。
三、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乙方
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甲方领取,丙方要监督好甲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乙方的生活开支等。
四、乙方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清点,乙方的责任田地由甲方负责管理,如果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甲方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乙方应急开支等。
五、甲方应将乙方特困供养生活费用于其生活护理或看病,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给予乙方的资助或帮扶款物,甲方应保证乙方享用。
六、甲方负责乙方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对乙方的日常生活予以照顾,使乙方吃饱穿暖,住房安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并负责照顾老人的后事。
七、如无抚养(扶养)人,丙方视为抚养(扶养)人,如确实无人照顾,要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告,重要或紧急情况直接向县民政局报告。
八、乙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甲方及时通知丙方或丁方,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丧葬费用可以按相关政策比例解决。如果甲方履行了以上所有条款内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优先继承乙方财物、承包乙方生前的田、土、山林等。
九、丁方和丙方负责监督、检查甲方执行协议情况,对甲方监护不力应及时换人或将乙方纳入集中供养。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到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
十二、四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四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丁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乙方的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