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新建及扩建一次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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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辽环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2.省级项目核准机关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估审查等工作,决定是 否予以核准,并出具项 目核准文件。
3.核准文件同时抄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明确石化产业(含炼油)重大项目发展规划。
2.完善标准建设。会同国家标准委先后出台《普通柴
1.加强规划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出台了生物燃 料乙醇产业政策及规划等文件,明确了燃料乙醇产业发 展的目标和布局安排原则。
2.强化政策指导。为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开展燃料乙醇 项目核准工作,印发《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 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对地方政府的燃 料乙醇项目核准行为作出了规范,对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提出了细化要求。
按照《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 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的实 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 业总体布局方案》的要求开展 工作。
2
序 原实施 号 部门
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
工作流程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工作进度安排
1.纳入国家规划。
1.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明确各地火电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各地根据国家下达 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对电力项目建成投产的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电
不涉及跨境、 跨省(区、 市)输电的±
1.纳入国家规划。
1.项目单位按要求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 托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 独立评估机构审查。
2.项目单位取得用地 预审、项目意见书等有 关支持性文件,向省级
力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发电业务许可,以及安全、公开、 公平接入系统等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重大电力项 目实施验收和开展后评价,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皖环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9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黔府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油化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模板

石油化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模板

石油化工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项目背景1、“十二五”时期,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市上下坚持科学发展,以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引领,突出改善民生,强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总体保持了平稳发展。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

2、战略性新兴产业无论从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还是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都需要政府的大力培育和引导。

这也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通常做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在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前提下着眼于未来全球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与发达国家同台竞技,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持和调控。

为了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决定》,最近又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还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项资金,许多省、区、市也根据本地特色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这些都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引导和调控能够代替市场的作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些市场调控机制作用发挥的充分的地区,新兴产业发展展现出勃勃生机。

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发展需求,通过规划、政策,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方向、商业环境和公平、普惠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建立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激励市场应用需求的政策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选择投资领域、技术路线、产品性能、服务模式等方面的能动性,发挥市场主体在配置人才、资本、产业布局等方面有效性,鼓励集聚发展和竞争发展。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石油化工企业889家,规模以上企业17家,从业人员4445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

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石油化工产值199940.35万元,较2016年168130.13万元增长18.92%。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发改产业[2015]1047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央企业: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了《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石化产业布局进行了总体部署,旨在通过科学合理规划,优化调整布局,从源头上破解产业发展的“邻避困境”,提高发展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动石化产业绿色、安全、高效发展。

与此同时,国务院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

为做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近年来,国内陆续发生多起因PX等项目建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严重损伤了政府公信力,而且损害了石化产业声誉,对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今年4月6日古雷石化基地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装置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再次引起了民众和媒体对石化产业发展的关注。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地方监管缺失密不可分,也与民众对PX等石化产品认知不足、舆论宣传引导不够密切相关。

为此,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石化知识的科普,提高民众认知水平;要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社会正能量,为《方案》实施及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分级分类做好专题宣传、公益广告和形象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时发布产业发展动态,积极回应舆情热点和公众合理关切。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简要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县)的核准权限。

其中:(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1.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工业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本目录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与区(县)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目录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环〔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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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2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6年2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金普新区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激发金普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和创新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金普新区赋予第一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根据金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努力将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引领东北地区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先行区”、“打造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体制的先行区”的要求,最大限度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能、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金普新区行使,充分发挥新区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优势。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赋予金普新区的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的方式实施。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应放尽放。

以有利于激发金普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切实促进金普新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导向,应放尽放,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真正将权力赋予金普新区。

(三)权责一致。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金普新区在行使市政府赋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农林水利农业、林业:跨省辖市的项目。

水利:跨省辖市和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水库、水事工程。

二、能源水电站:跨省辖市和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火电站:燃煤火电、燃煤热电(背压热电联产和余热利用项目除外)。

输油管网:跨省辖市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输气管网:跨省辖市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电网工程:跨省辖市的项目三、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辖市的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辖市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冶金有色有色和黑色金属:新建中型及以上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矿项目,新建中型及以上矿山采选一体化项目(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矿);铜、铅、锌、钨、钼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铅铜再生火法冶炼项目(以冶炼废渣为原料回收氧化锌等其他有价金属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电解铝生产项目(废铝回收熔炼、铝锭合金化项目除外);氧化铝生产项目。

黄金: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黄金冶炼项目。

钢铁: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烧结、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项目。

铁合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铬铁合金冶炼项目(铁合金混配重熔项目除外)。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五、化工石化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新建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天然气、合成氨、尿素等煤化工项目。

六、机械电子电池:铅酸蓄电池项目(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区域铅酸蓄电池行业规划环评包含的项目除外)。

电镀:独立电镀项目(对外提供电镀加工服务,非附属配套生产的电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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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新建及扩建一次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摘要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二、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二、产业政策分析
三、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五、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包括姓名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项目单位近几年信用情况等内容,在我区投资项目业绩情况。

二、项目概况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布局、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二、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石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拟建项目取得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前置性要件的情况。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
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

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源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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