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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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所有人员应有安全意识,在离开房间时关好门窗,切断水、电源‘注意防盗、防火、防水等。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和自动火警消防系统,由专人管理,按期更换。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或报警。

二、实验室实行领导卫生负责制,卫生工作由仪器管理员、房间使用人负责。专职卫生管理员以及值班人员,全面负责大楼卫生。

三、实验室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夏季作息时间6:30至23:30,冬季作息时间7:00至23:00。学生或外来人员如需工作至关门以后,须有相关教师出具证明,在值班员处备案。如果在节假日使用实验室,应报告值班员,并进行记录,以便管理。

四、实验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应认真值勤,不得私自带人参观。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参观实验室,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进行记录。

五、严禁在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未经许可,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易燃、易爆物品统一保管,使用要进行登记。

六、对危险品和有害健康的化学物品(剧毒品、易燃品、易爆品、油料、燃料、挥发性化学品等),实行固定地点存放,有实验室专人统一管理;对以领用出库的危险品,由领用教师妥善保管。

七、实验室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在指导学生做实验时,对易出事的部位,应提醒注意,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实验室安全员。

八、对违反下述规定、且不听劝阻者,实验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在实验室内吸烟者;

2.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等带明火加热设备者;

3.违反规定,造成水、电等事故,损失重大者;

4.私配大门药匙和公用实验室或公用房间钥匙者;

5.学生不得在实验室留宿。

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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