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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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文市函[2010]256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市函〔2010〕2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

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阶段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现代人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游戏产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网络游戏暴力、沉迷等问题,为了保障广大玩家的健康和游戏产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游戏内容、游戏运营、玩家权益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具体应用。

二、政策背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第一部权威性管理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玩家的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个人,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销售等环节。

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

在适用范围内,必须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机构网络游戏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各地新闻出版局组成,其中国家新闻出版署是网络游戏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游戏的管理政策和法规,同时也是网络游戏的审批机构。

各地新闻出版局则负责对本地区的网络游戏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游戏内容网络游戏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

同时,网络游戏的内容也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

六、游戏运营网络游戏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规定。

网络游戏的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保护、广告管理等。

七、玩家权益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游戏运营者应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玩家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八、结语《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3修正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23修正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网络游戏在现代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广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娱乐。

然而,网络游戏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保障玩家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必要的举措。

2. 定义在本暂行办法中,网络游戏指的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供用户在线游戏娱乐的电子游戏产品和服务。

3. 网络游戏管理的原则网络游戏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法制原则:网络游戏管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与玩家的合法权益。

- 公平原则: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确保游戏规则公平,并提供公正的游戏环境。

- 监管原则:加强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保护玩家的利益与权益。

- 安全原则:网络游戏应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止侵害用户隐私。

4. 网络游戏运营者的责任网络游戏运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游戏规则公开:网络游戏运营者要在官方网站或游戏客户端公示游戏的规则,以确保玩家对游戏规则有清晰的了解。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游戏运营者需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玩家的游戏时间,避免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 信息安全保障: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漏。

- 打击外挂和: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积极打击游戏外挂和行为,保护游戏的公平性。

- 应急处理:网络游戏运营者应积极应对游戏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和故障,及时提供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 玩家的权益与义务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享有以下权益:- 知情权:玩家有权了解游戏规则、运营政策,并及时获得游戏相关信息。

- 隐私权:玩家的个人信息应得到合理保护,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 公平权:玩家享有公平竞技的权利,不受外挂和行为的影响。

- 维权权益:玩家有权对网络游戏运营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维权。

除了享有权益外,玩家也有一定的义务:- 遵守规则:玩家应遵守游戏规则,在游戏过程中不得进行等违规行为。

- 保护账号安全:玩家应妥善保管游戏账号和密码,避免账号被盗用等事件发生。

《网络游戏管制暂行办法》8月1日实施.doc

《网络游戏管制暂行办法》8月1日实施.doc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实施-日前,文化部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在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网络游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网络游戏成瘾,网络游戏内容以及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

李雄介绍,《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一是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二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正确处理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相关信息180日以上等。

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市函[2011]9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
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市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影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0年12月,文化部开展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

2011年3月,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
求,对本辖区内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监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文化部。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上述两项工作开展以来,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能够认真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及“监护工程”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材料,工作执行有力到位。

其中,在。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络游戏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颁布⽇期:2010-07-29执⾏⽇期:2010-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化⼴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化市场⾏政执法总队:我国第⼀部⽹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络游戏管理暂⾏办法》(⽂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1⽇起施⾏。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络游戏、切实将⽹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段,是规范⽹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络⽂化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进⼀步明确管理对象。

《办法》所称⽹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的⽹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数字处理器、联⽹的游戏机和接⼊信息⽹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严格规范主体审批。

省级⽂化⾏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络游戏上⽹运营、⽹络游戏虚拟货币发⾏和⽹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制定审批⼯作流程。

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化部统⼀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络⽂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络⽂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络游戏研发⽣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为的管理。

⼆、强化⽹络游戏内容管理(三)推⾏电⼦政务,依法公开信息。

⽹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化部“⽹络游戏内容审查⽹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报审或备案程序。

⽂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络游戏内容审查。

申请进⼝⽹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致,并按照《办法》第⼗⼀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化部进⾏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内容的监管,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第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游戏上线。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
第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游戏时间。

第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虚拟物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广告推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情节者可以暂停其服务。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有违反的,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网络游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并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3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0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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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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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我国网络游戏法律规制论析——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J], 高英彤;张丽滢;高尚
5.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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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互联网【发布部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7.12【实施日期】2005.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一)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

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很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遍及全国城乡,带动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宽带的接入社区和家庭,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并已经创造了较大的产值,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和娱乐业的发展、丰富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网络游戏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

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

三是经营模式雷同,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既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游戏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努力解决现存的问题,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又充分重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支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使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产品居于国内市场的主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尽快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适时进入国际市场,网络游戏市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得到普遍尊重,法制管理体系基本完备,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品牌。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管理范畴
➢ 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 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 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 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 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管理范畴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 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 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
许可范围
1.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一般性规定
网络游戏
•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 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 游戏。 • 单机版。 • 其他终端形式: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等。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 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 务的经营行为。
三、国产网络游戏备案
1.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 2.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 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1)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 (2)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 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 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 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运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壹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于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且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运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运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运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且取得《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壹)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思考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思考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思考作者:王哲来源:《出版参考》2020年第11期摘要:2019年10月,中宣部印发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中宣部主导下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大幕拉开,这项工作需要政府、行业、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共同参与,防沉迷工作任重道远。

关键词:网络游戏未成年人防沉迷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网络游戏作为网络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门类,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休闲娱乐方式。

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游戏用户规模已逾5.32亿,日活跃游戏用户近1亿,我国目前正在运营服务的网络游戏已有上万款。

近年来,社会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持续高度关注,“两会”代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的提案和议案逐渐增多,致使网游成瘾、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成为“两会”期间重点热议的话题之一。

一、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工作背景随着网络游戏持续发展,政府、行业、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高度关注,政府发布多项相关政策文件,游戏相关企业也纷纷着手研究将新兴技术应用于防沉迷工作之中,社会各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管理工作从分散治理向统一治理转变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5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家长共同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力促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问题。

2007年4月,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娱乐,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4.05.14
【实施日期】200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
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思考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思考

栏目编辑·刘宇阳产业论坛网络游戏作为网络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门类,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休闲娱乐方式。

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游戏用户规模已逾5.32亿,日活跃游戏用户近1亿,我国目前正在运营服务的网络游戏已有上万款。

近年来,社会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持续高度关注,“两会”代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的提案和议案逐渐增多,致使网游成瘾、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成为“两会”期间重点热议的话题之一。

一、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工作背景随着网络游戏持续发展,政府、行业、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高度关注,政府发布多项相关政策文件,游戏相关企业也纷纷着手研究将新兴技术应用于防沉迷工作之中,社会各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管理工作从分散治理向统一治理转变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5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家长共同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力促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问题。

2007年4月,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娱乐,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2010年6月,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要求游戏申报材料中均应有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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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臵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臵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臵及游戏内显著位臵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臵及游戏内显著位臵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臵、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臵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臵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臵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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