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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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Version 2.20)
更新说明
2003年3月6日
重要提示一:
根据工作需要,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已作了较大的更新,在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
采矿权数据库结构部分发生改变,在使用新版本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Version 2.20)之前,必须使用“数据库维护工具”对原采矿权数据库进行升级。
重要提示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修订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修改了经济类型词表。
本次修改将直接影响了已有的采矿权数据库的数据(经济类型),因此,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进行采矿权数据库升级的同时,对原有经济类型数据进行了转换。
由于新的经济类型编码与原有编码不能作到一一对应,因此转换后的经济类型数据内容需由使用单位确认。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内容见附件一。
一、主系统
1.1 新增功能部分
1、采矿权转让申请
新增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处理表单与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除采矿权转让申请不需要配许可证号外与变更申请登记类似。
可通过数据库查询功能对采矿权转让进行查询。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进行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完成采矿权转让申请库表的创立。
2、采矿权价款管理
新增采矿权价款管理功能。
价款处置方式分为:转增国家资本和缴纳现金两种;其中:缴纳现金可选择“一次性交清”和“分期缴纳”。
操作时,通过输入或选择许可证号调出需办理缴纳的项目,填写相应内容并保存。
可通过数据库查询功能对采矿权价款进行查询。
可通过检查及统计工具对采矿权价款进行统计。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进行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完成采矿权价款库表的创立。
3、远程空间数据查询
在图形浏览界面的菜单中,新增远程空间数据查询功能。
通过选定此项,可按照划定的区域将远程的矿业权数据库(探矿、采矿、油气)投影显示在地理底图上。
具体操作方法:根据空间地理位置,按下鼠标左键并拖动,划定一个矩形窗口,再通过连接(拨号)远程服务器的矿业权数据库(探矿权库、采矿权库、或油气库),提取该空间区域内的矿权记录,并投影到客户查询端的地理底图上。
对新投影到地理底图上的矿权信息,可进行点选查询、政区查询、以及范围查询等操作。
4、转换为通用Gis明码格式(矿权数据的转出)
该功能可将矿权图形和属性数据转换为MapGis的文件格式;转出的文件在MapGis中直接使用。
该功能可将矿权图形和属性数据转换为Shp文件格式。
在数据转换前,可对需转出的矿权数据进行过滤和筛选。
5、图形浏览中增加“缓冲区(Buffer)查询”功能
可实现缓冲区范围内的矿权查询;例如:查询某铁路线(或某流域)两
边100米内的矿权;
缓冲区(Buffer)查询操作分为三种:
a.选择图上的实体(如:铁路线、公路线、河流、县界等等),指定查询(缓冲区)宽度进行查询;
b.根据实际要求,鼠标手工画出查询线路(定义),并定义缓冲区的宽度进行查询;
c.读文件输入实体,画出查询线路(定义),并定义缓冲区的宽度进行查询;
6、经济类型词表的修改
按照国家统计局修订的经济类型分类要求修改了经济类型词表。
本次修改将直接影响了已有的采矿权数据(经济类型),因此,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进行采矿权数据库升级的同时,对原有经济类型数据进行了转换。
由于新的经济类型编码与原有编码不能作到一一对应,转换后的内容需由使用单位确认。
7、行政区划代码词表更新
本版本使用了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进行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自动更新行政区划词表的内容。
8、公文(通知)部分的更新
a.可设置打印份数
b.自定义通知(公文)的文头
在采矿权系统主目录下,系统给出了公文文头定义文件:
【采矿权公文文头.txt】
该文件内容如下: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
通过修改对应通知的内容(斜体部分),可形成所需的公文(通知)文头。
c.选择是否打印文头(套打)。
9、数据库导入/导出
以当前有效(在采矿申请登记表中)登记矿权为对象的数据库导入/导出操作,以及该有效矿权其所关联的发文记录、价款记录、变更记录、延续记录、转让记录、项目档案等库表的导入/导出操作。
新增了按政区导出的功能(前提:必须补填矿权“所在行政区”字段的内容);
10、增加新立申请的受理图层管理
11、允许在许可证副本中输入一些备注信息并保存。
12、采矿权分立情况的系统处理
对一个矿权变更为两个矿权的处理方法:仍使用变更登记流程,在审批办理完成一个项目的变更后,对原项目再进行一次变更。
此时,在选择原许可证号时,选择“分立”,系统列出“项目档案”库表中的记录,通过指定原许可证号,提取进行第二次变更。
13、数据库查询结果(Memo字段)显示
数据库查询结果显示浏览时,对于长字符字段(Memo字段),可使用鼠标点击后,下拉框显示全部内容以及复制功能;
14、矿种快捷输入(五处:新立、变更、延续、数据库查询等)
在矿种输入栏直接输入汉字,可快速过滤矿产代码词表。
如:输入汉字“金”字后,将列出所有包含“金”字的矿产代码与矿种名称;
15、新增“所在行政区”字段
系统新增该字段将有助于按行政区进行数据的统计、查询、数据的汇交、
导入/导出以及数据库的维护管理。
该字段的填写内容为:6位的行政区划编码;
由于原申请表单无此项内容,需进行数据补填;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对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对采矿权库结构中“所在行政区”字段完成追加。
16、在划定矿区范围表中新增“其他主矿产”字段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对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对划定矿区范围表结构中“其他主矿产”字段完成追加。
17、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操作
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在本系统中进入采矿延续申请登记中完成。
操作时按原许可证号调出补办项目。
在配置采矿许可证号时,选择“8补发”。
采矿许可证号第九位为8表示补发。
18、远程重叠检查
增加与油气数据库重叠检查。
19、远程数据库查询
增加油气数据库查询。
20、在采矿新立申请、采矿变更申请、采矿延续申请、采矿转让申请、采矿注销申请部分增加调阅及缴纳对应许可证号价款功能。
21、在采矿新立申请、采矿变更申请、采矿延续申请、采矿转让申请、采矿注销申请、规划区域部分增加开具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登记费等收据功能。
22、在采矿权缴费表中新增“备注”字段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对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对采矿权缴费表结构中“备注”字段完成追加。
23、在采矿申请登记表、项目档案表中新增“矿权终止时间”字段
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库维护工具”对采矿权数据库升级后,系统对采矿权缴费表结构中“备注”字段完成追加。
24、采矿权价款统计、采矿权汇总统计
采矿权价款统计可完成对当前发证机关指定年度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进行统计,并浏览、输出统计结果。
采矿权汇总统计可完成对当前发证机关指定年度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浏览、输出统计结果。
1.2 部分功能改进
1、地图打印排版
图例框的大小的动态调整;
边框刻度的修改;
指定比例尺的输出预览;
其他;
2、登录至远程服务器
对变更、延续、转让项目进行特殊处理:在将登录的矿权写入远程服务器的同时,将远程服务器中的原矿权的采矿申请登记数据转入项目档案表中。
3、图形查询浏览操作时的小矿区选择
为了解决在图形查询浏览操作中选中被大矿区覆盖的小矿,重新执行一次“导入矿权数据到图层”的操作;(导入矿权数据到图层模块中增加ORDER BY 矿区面积)
4、采矿许可证副本打印
拐点坐标很多时,系统自动压缩行间距以及字体。
5、使用费征收
一次可输入多年;
6、读报盘文件时,如果报盘文件中存有审批信息,则将审批信息一并读
入;
7、图查询结果增加排序功能(辽宁);
8、“导入矿权数据到图层”操作,增加了进程条显示;
9、发现并解决了有些版本中,在与探矿权数据库查重叠的图形简图未能
显示的问题;
10、矿区坐标跨带时的简图处理(内蒙);
11、通知预览与打印的一致;
修改了模板库;
12、运行在SQL-Server网络环境时,采矿变更、延续申请登记操作中发
生的问题(Memo字段问题);
13、签发时间与起止有效期在“日”上的问题(张家口矿管提出);
14、矿区面积的精度取值(保留4位);
15、资金单位(万元)的省缺输入;
16、坐标带号为23时,简图无显示(黑龙江)且坐标转换结果不正确
坐标转换模块修正;
17、新立申请的图查询的点选异常退出;
18、受理申请队列查重叠与其他查重叠结果矛盾;
19、解决查重叠的简图不同带的坐标值显示问题;
20、解决坐标拐点号中使用单引号字符(“’”)时出错问题(河北);
21、数据库导入/导出部分的修改;
22、许可证配证号的问题(与变更、延续队列一并考虑);
23、日期分隔符“-”引发的运行时错误(桌面设置日期分隔符);
24、审核、复核两字段在打印预览时位置颠倒;
25、图形政区查询,查询结果文件输出框选择“取消”操作时,再次政
区查询出现“文件已打开”错误提示;
26、读入报盘数据操作,文件选择框时,按“取消”时的错误信息处理;
27、进一步增强了系统的容错功能;
28、采矿权转让登记修改流程:无需配许可证号,无需填写有效期限,
无需办理完成。
29、采矿权数据库模版由原Access 97升级为Access 2000,原Access 97
模版保留备用。
二、统计软件
统计表的表格式样以及部分统计内容发生变化。
软件使用方法与以前相同。
三、报盘软件
新增“采矿权转让报盘”功能;
修改“经济类型”分类词表;
增加“矿区所在行政区”字段;
使用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技术工程部
《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组
2003年3月6日
附件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
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
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
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附件二
新旧经济类型词典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