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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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的督查报告1月14日,市政府督查室再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

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的督查报告 1月14日,市政府督查室再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月6日—14日,相关部门共接待上访农民工420多人。其中包括远洲国际城小区、许屯镇龙馨宾馆、九龙街道吴店村、复州城镇盛世豪庭、西杨乡小学、太阳街道佳田服装厂、太阳街道潘大村、中拥塞纳城、大连昱显矿业、谢屯香洲田园城、香洲花园老年公寓、松树镇松林一品小区、复州城镇盛世豪庭小区、九龙街道夹板沟村的农民工。

香洲田园城于13日、14日两天共发放农民工工资670多万元,近期还将陆续发放。

大连昱显矿业有限公司拖欠的18名农民工工资32.75万元,单位承诺于1月17日前支付。

远洲国际城拖欠的400余名农民工工资1000余万元, 1月13日,部分农民工到大连市信访局上访,开发商承诺先支付400万元,剩余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

复州城镇盛世豪庭住宅小区拖欠的15名农民工工资48万余元,经调查,无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已转到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

钻石经典开发有限公司共核实1393名农民工,工资总额为35,193,543元。目前已发放1096人,工资额为21,993,021元,还有297人未发放,资金缺口1320万元。

太阳街道潘大村缘海佳都拖欠的30名农民工工资13万元,建筑公司将于1月20日发放。

许屯龙馨温泉宾馆拖欠的20余名农民工工资120多万元,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核实。

长兴花园小区拖欠的24名农民工工资33万元,项目经理及开发单位负责人均无法联系,目前正在调查中。

二、工作建议

1、各责任部门务必坚持值班值守,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尽责,第一时间汇报、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访行为,市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及时摸排了解,避免因大规模上访导致的突发事件以及由此带来的恶劣影响。

2、相关部门要及时登记,了解情况,协调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拖欠工资及时足额到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尽快发放;对拖欠工资的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诺支付的,督促其按计划、按时限落实到位。

3、对部分农民工存在的劳动关系、拖欠金额、拖欠责任主体未落实的,相关部门要继续开展调查核实。

关于公司拖欠民工的工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东莞联新钢结构公司分享;有哪些解决关于公司拖欠民工的工资问题的方式方法。

一、是民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

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奇特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0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xx﹞7号)精神,确保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

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20xx年以来,一些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工的正常生产生活。春节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发期,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不仅损害农民工切身利益,而且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清理工资拖欠不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对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把解决拖欠工资这一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主动介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促进欠薪问题的解决,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工会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以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为切入点和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要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保证一定人员参加一线检查。要普遍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行为时,第一时间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工会报告。要充分发挥工会法律援助中心、“12351”职工维权热线和工会帮扶中心的作用,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职工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法依程序处理工资拖欠个案。要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活动,积极引导和帮助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主动依法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服务。对个别企业恶意欠薪、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三、把工资清欠工作作为两节送温暖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要结合2015年两节送温暖活动,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基层、深入职工,把工资清欠工作作为送温暖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大检查、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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