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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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

2020年9月第5期(总第164期)中国林业经济CHINA FORESTRY ECONOMICSSept.2020No.5(Total164)财会金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王梦娴(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2019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通过分析,《暂行规定》未对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且限定碳排放权只用于履行减排义务。

提出了应对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确认,按照投资和履行减排义务两种用途细分碳排放权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信息披露中增加年度数据比较,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信息需要请第三方出具鉴证报告,在企业年报中予以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919(2020)05-0109-03DOI:10.13691/23-1539/f.2020.05.031Accounting Analysis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WANG Meng-xian(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210037,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still in its initial stage,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on2019.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contents and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interim provis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confirmation,measure⁃ment,accounting treatment,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statements,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accounting work of economic businesses not covered by the Inter⁃im Provisions.Key words:carbon emission trading;accounting;information disclosure在温室气体过量排放、温室效应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倡导节能环保成为每个国家的共识,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模式也应运而生。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

【摘要】文章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探析了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

文章首先对比了201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分析了后者的主要变化及其后果。

进一步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以及使用碳排放配额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线上或线下利润这两个视角,讨论了《暂行规定》与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一致性问题。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一、引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我国规范和引导碳排放交易及其管理体系的序幕(崔也光和周畅,2020)。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李 娜(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业结构升级。

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以会计为重要基础的管理体系。

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尝试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以配合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9年底,财政部结合《征求意见稿》在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C OMMERCIALA CCOUNTING实务与操作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应运而生。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碳排放权的确认《暂行规定》适用于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交易取得的配额单独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1.无偿取得配额的确认。

关于企业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免费取得的配额是政府把控企业碳排放量的一种手段,且该部分占比较大,如不加以确认,会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高建来、文晔(2015)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邸利芳、陈毓敏(2012)认为建立碳排放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王钰(2011)认为政府无偿授予企业的配额属于政府补助,且配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取时,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

《暂行规定》对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不需要确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分配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碳排放量与政府分配的配额相等时,企业不会得到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实现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分配的配额时,企业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未消耗的配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此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二,简化会计核算。

碳排放配额机制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政府分配的配额是企业可排放的限度,是用来衡量企业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一个尺度。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摘要:在当前碳达峰与碳中和引发各个企业广泛讨论的背景下,我国的碳产业从零开始不断发展,关于碳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在发展过程中的持续建立。

而碳排放权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中,包括碳资产的价值确认、交易处理、税务处理等方面都需要各企业不断完善,找到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业务处理方式。

本文对2019年财政部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对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的碳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解分析。

一、碳资产相关背景广义的碳资产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或自愿碳排放交易活动下,所被允许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活动机制下的气体只纳入了二氧化碳,所以也可称为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的市场交易体系是通过将各个重点排放企业所有的碳排放权资产化,也就是说这些资产化的权利成为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通过节能减排与加快生产技术上的更新,可以在源头上对碳排放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推动社会低碳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通过技术创新而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好以及技术更新快的重点排放企业,这些节省下来的碳排放的配额也会相应的变为他们的资产,按照资产进行出售后,也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而技术创新手段不到位,节能减排效果不好而导致超额排放的企业,则需要通过在碳交易市场购买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并受到一定的处罚。

二、碳资产相关识别与计量基础(一)碳资产的识别、确认碳排放权主要涉及政府配额的部分以及减排碳排放权的部分。

《暂行规定》条例中,对于当前阶段碳排放权的获取和履约主要使用历史成本和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以体现控制碳排放的企业承受的成本,而没有采用公允价值、重估或减值机制,账面价值在期末也不再根据碳排放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当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需求,相关企业的交易案例还比较少、交易市场的的活跃程度也不高,这样的做法简化了相关排放企业的会计计量过程。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19.12.30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点击阅读原文,获知详情),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 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概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致同解读根据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于201×年初给某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发放,该企业获得三年碳排放权配额数量为5,000个单位。

第一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1,500个单位,第二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2,500个单位,第三年,该企业预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还要消耗1,500个单位。

因此,该企业在第三年从市场上以8欧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时,暂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进行象征性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进行登记,记载相应的数量及其发生的变化。

第一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二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三年,由于排放超标需要购入配额时: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4000贷:银行存款4000消耗结束,首先应将政府分配的剩余10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抵消,然后再将购入的配额抵消,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4000贷:累计摊销――碳排放权4000假设如果该企业三年结束时,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还有500个单位的剩余,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单位配额的价格为8欧元,且暂时不打算售出。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作者:赵瑾璇王珊珊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24年第01期一、引言在碳中和成为全球趋势的背景下,经济向低碳、环保、节约、可持续转型成为必然趋势,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绿色金融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抓手。

在我国,绿色金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的基础之一。

低碳绿色转型投资为绿色金融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绿色转型也因改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给金融系统带来转型风险。

应对相关的金融风险,需要以公允、可比的环境信息为基础,因而环境信息披露被看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作为重要的资金中介,金融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间环境信息互联互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绿色金融。

金融领域环境信息披露应主要围绕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展开。

环境信息披露源于传统财务报告的局限性,但仍以财务重要性为基础。

财务报告的基本前提是货币计量,针对环境信息并未形成规范系统的会计准则,环境信息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涉及社会、环境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报告应运而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2021年11月在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了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和IFRS S2),以提供一套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全球披露标准框架。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一)国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1. 主要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

自《京都议定书》出台,国际上多家机构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渐形成几种主要的披露框架(见表1),后五个框架统称为“五大组织联盟”。

上述框架内容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借鉴融合。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财会〔2019〕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19年12月16日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碳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探讨——基于中铝集团降碳行动方案

碳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探讨——基于中铝集团降碳行动方案

【摘要】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已全面上线交易运行,碳交易政策及机制日臻完善。

文章以中铝集团为例,通过分析电解铝目前行业碳排放的现状,低碳发展面临的有关政策,围绕当前有色企业碳会计构建中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会计政策,建设相匹配的碳会计业务核算体系,加大人才培养,以期践行“双碳”目标,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常态化。

同时,通过入选铝产品碳足迹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积极主动参与行业规则或标准,让绿色成为中铝集团的鲜明底色。

【关键词】有色企业;双碳;碳会计【中图分类号】F606.6一、电解铝行业碳排放现状中国电解铝产量占据世界总产量的55%。

目前我国电解铝能源主要以火电为主,2020年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约4.26亿吨,约占全社会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的5%。

每吨电解铝平均碳排放中的电力排放为10.7吨,占64.8%,碳足迹较大。

其中以火电为能源的电解铝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11.2吨/吨铝,使用电生产一吨电解铝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几乎为零,因此,火电生产是电解铝碳排放高的主因[1]。

二、降碳重要性(一)国内政策气候变化目前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全球性问题。

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2021年,央行方面在发布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下一阶段将有序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2]。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首次对减排提出了具体目标,并从行业和产业等层面提出了具体实施路径[3]。

(二)发达国家征收碳税发达国家出于全球气候变暖和对碳排放的担忧拟开征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摘要】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结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在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理论联系实务,探析我国在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方面更加合理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会计确认;计量;列报【中图分类号】F234.4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在发展的漫长岁月里,人类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点一滴地累积。

随着温室效应的提出,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由此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的加速融化而使得海平面上升、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沙化甚至是缺氧,将直接威胁到农业、海洋生态、水循环等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因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致力于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自2011年起我国相继设立北、上、广、深等9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自愿参与减排管理的企业规定了相关措施。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论。

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因此碳排放权作为可以交易的对象,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有了可供交易的市场和价格。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王 丽(太原广播电视大学)但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还未确立,对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部分尚处于研究、暂行阶段,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至关重要、迫在眉睫。

因此极有必要对碳排放权会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一)国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碳排放权无论是无偿获取还是有偿购买所得,对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价值是一样的,都应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归属于资产里的哪一类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双碳”_背景下河北省制造业碳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

“双碳”_背景下河北省制造业碳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

2023年㊀第8期Ә改革之窗双碳 背景下河北省制造业碳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ʻ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㊀赵㊀翠㊀祝雨涵第一作者简介:赵翠,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公司财务㊁会计理论㊂摘要: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命脉所系,不断提升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中之重㊂文章聚焦于河北省制造业,从碳会计产生的背景出发,在分析河北省制造业碳减排现状㊁碳排放驱动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碳会计核算体系与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对碳会计体系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进一步规范碳会计核算㊁完善碳信息披露体系,寻求实现制造业等传统产业在减排方面的进一步转型升级,推进 双碳 目标的实现,助力绿色低碳良性发展㊂关键词:碳会计核算㊀碳信息披露㊀制造业㊀绿色发展中图分类号:F230一㊁碳会计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一)碳会计产生的背景随着日渐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步凸显,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巨大威胁,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当下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㊂国外学者对于碳会计核算以及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内容涉及多学科㊁多领域,已经处于较为成熟的阶段㊂而我国大多数碳会计研究均处于起步阶段,内容多集中于确认㊁核算㊁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其中,碳排放权以及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㊂(二)制造业企业实施碳会计的必要性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我国能源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当下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战略的需要㊂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命脉所系,是碳排放的 大户 ,制造业应积极探索产业低碳和零碳化的实施路径,同时应实施标准化可计量的碳足迹管理㊂构建碳会计体系可以将会计职能最大化,最大程度降低制造业的碳排放量,推动绿色良性发展㊂二㊁河北省制造业减排现状与碳排放驱动因素以河北省百强企业 河北钢铁集团为例,‘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指出,公司当下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便是特有的绿色发展优势,其主持研发的钢铁行业低污染排放项目已得到国家的肯定㊂根据最新的全球实时碳数据显示,中国制造业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增速的趋势逐渐放缓,2021年,河北省制造业的碳排放量相对于2019年有所降低,但河北省2021年碳排放量依旧位于全国第二,碳排放强度位列全国第三㊂因此,河北省应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寻求现有制造业的减排之路上,进一步明确碳排放的主要驱动因素,成为河北省制造业碳减排之路的焦点[1]㊂河北省制造业的碳排放主要有燃料燃烧(其中煤炭占据主导地位)㊁报废处理㊁外购电力热力和工艺过程三种来源㊂河北省作为产能近全国一半的最大钢铁大省,煤炭是全省钢铁行业需求的主力,碳排放量在制造业内占比较高㊂基于我国现有能源结构,引发高碳排放的煤炭会在很长时期内处于主体能源地位,加强技术创新㊁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积极探索绿色能源转型迫在眉睫,能源结构㊁经济活动㊁技术创新都可以影响制造业的碳排放量㊂能源强度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造业各子行业间碳排放的差异,其中通信㊁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实现最大产出的同时,碳排放量较少;而以钢铁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㊁建材㊁石化及炼焦㊁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㊂㊃91㊃Ә改革之窗2023年㊀第8期三㊁河北省制造业碳会计核算与碳信息披露的现状(一)河北省制造业企业碳会计核算现状目前,我国对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碳市场交易制度也尚未得到完善,河北省制造业碳会计核算普遍存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化框架约束㊂①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㊂目前我国对于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确认和相应处理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由于对无形资产㊁存货㊁金融资产等几项资产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此在确认方面尚未统一;②关于核算问题,应在确认资产类型基础上进行㊂根据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 碳排放权资产 科目界定为 其他流动资产 下属项目,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㊂目前多数省内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作账务处理;通过购买取得的 碳排放配额 按成本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将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 项目㊂虽然各个企业碳会计核算问题尚未统一,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无论将 碳排放权资产 具体确认为哪一项资产以及后续如何核算,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当前碳排放权正在进一步市场化㊁货币化㊂(二)河北省制造业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㊁具体节能减排措施,其中还要求重点排放企业披露超额排放的具体情况等㊂这一规定颁布后多数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相较往年有所提高,如‘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在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中,按照各子公司分类对污染物名称㊁分布情况㊁排放浓度㊁排放方式㊁核定排放量㊁超标排放情况等相关指标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披露;披露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㊁运行情况,并编制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强调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将监测数据进行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在报告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处罚原因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指出,未来将增大环保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以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㊂由于现阶段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指导体系,多数企业是自愿披露相关碳信息,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且披露的方式㊁时间等方面尚未统一,同行业内的碳信息缺乏一定的可比性㊂四㊁河北省制造业企业实施碳会计存在的问题(一)碳排放配额分配不均衡目前,我国碳排放配额是基于一定标准,通过无偿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由于缺乏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初始分配标准,一些控排企业在获得较多碳排放配额时会出现配额过剩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减排积极性㊂同时配额抵消机制会使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过低,不利于碳交易市场合理碳价的进一步制定[2]㊂对于流程型制造企业来说,拥有适配的初始碳排放配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企业的减排积极性,促进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减碳计划,是实施 双碳 目标的第一步㊂(二)配额初始确认不合理作为碳排放配额的主要来源之一 政府无偿分配,在财务报表初始确认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会导致相关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不利于企业进行碳资产的管理,同时也影响了信息的透明度㊂配额未被完全使用的情况下,企业会在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取一定的利润,这些利润会影响到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对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一定影响㊂‘暂行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相关账务处理,在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初期降低了国内企业参与碳交易的难度,但不利于企业碳资产的进一步管理㊂(三)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准确反应碳排放权公允价值‘暂行规定“中主要使用历史成本计量碳排放配额,在碳会计核算体系中,公允价值㊁减值等计量方式还未得到应用,这一做法导致财务报表无法反映碳相关资产当期的公允价值,不利于提高企业管理碳资产的内生动力,也无法反映碳价变动对企业内部运营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的影响[3-4]㊂(四)碳信息披露缺乏统一规范我国在碳信息披露的时间㊁方式㊁内容㊁程序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多数河北省制造㊃02㊃2023年㊀第8期Ә改革之窗业企业的财报仅在财务报表的附注㊁重要事项中文字描述减排策略和方向,缺乏表内准确的定量性数据材料支持㊁符合确认和计量的各项碳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保证碳信息的完整性㊁准确性以及真实性㊂当前多数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及时调整优化企业的实际运营,利用价值大幅下降,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时,也阻碍了未来碳会计体系发展[5]㊂(五)监管体系不健全从企业自身盈利能力角度分析,响应 双碳目标 减少碳排放会提高企业的短期营运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可分配利润㊂因此,很多企业宁愿违约承担巨额罚款也不愿按规定实施相应减排措施,企业内生碳中和动力不足,强制性的碳减排管制有待全面建立㊂同时,企业披露的碳信息难以确认是否真实公允,期望成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进行碳审计相关鉴证业务,以进一步合理保证企业碳信息的准确性㊂五㊁河北省制造业企业实施碳会计的建议(一)加快节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各大企业应加大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比例,在零碳能源技术㊁先进高效节能等领域推进技术研发与转化,大力提升制造业的创新驱动能力㊂同时,注重相关技术在高排放企业尤其是钢铁㊁化工等制造业领域的应用与推广,使之成为碳减排的着力点,推动河北省制造业进一步绿色转型㊂(二)地方政府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地方政府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实现公开公正,以进一步统一完善碳配额分配标准体系,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㊂通过无偿分配给各大企业适量的初始碳排放配额,在后续碳排放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则需在碳排放市场进一步购买配额,通过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下的制约,促进企业碳减排积极性,助力流程型制造业更好地制定有效的减排计划㊂(三)规范碳会计核算体系‘暂行规定“仅针对我国现有高排放企业,未来有望实现各个领域的全覆盖㊂采用公允价值法对于来自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在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准确反映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利于碳资产管理,越来越多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出现,推动着相关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㊂(四)采用差异化报告标准进行碳信息披露统一制定一个适合于制造业各个子行业的硬性碳信息披露标准,可能不适用于当下的发展趋势,根据各大行业的性质㊁规模等要素综合考虑,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碳信息披露报告方式和标准则较为可行㊂如对高污染行业制定较为严格的碳信息披露要求,对低碳排放行业制定较为宽松的碳信息披露要求,政府应当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以进一步完善当下碳信息披露体系㊂(五)积极开展碳审计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需要通过审计对企业信息提供合理保证㊂国内的‘审计法“㊁‘注册会计师法“对碳相关业务并未做出详细解释,应在借鉴国际碳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碳审计机制的出台与推行,积极开展碳审计立法进程㊂同时,加快碳审计技术的不断创新,积极推进碳审计的发展,为企业披露的碳信息提供合理保证㊂参考文献:[1]王霞.中国高碳制造业碳锁定及其驱动因素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20.[2]郭璐.碳排放交易权的会计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21(23):88-93.[3]陶舒娅,罗丹雨,刘书余.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研究 基于各方专业机构意见比较分析[J].新会计,2022(7):33-38.[4]刘橘林,毕克如.低碳经济视角下企业碳会计核算探讨[J].经贸实践,2018(5):310-311.[5]闻吉尔.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1.责任编辑:田国双㊃12㊃。

碳资产开发、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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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开发、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会计处理!陪伴与成就财税审计新领袖!版权声明审计说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同意转发,请文末留言,我们将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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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资产背景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碳排放权配额、碳减排量(REU)、核证减排量(CER)、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等)成为可以交易的碳有价产品,因此被成为碳资产。

我国碳市场交易的产品主要为碳排放权配额、CCER。

1) 碳排放权配额在碳交易试点区域内,国家及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控排企业的纳入标准,并在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向各控排企业分配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转让。

2) CCERCCER 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企业通过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经我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CCER可以在市场中交易转让,并用于抵扣控排企业的减排义务。

能够产生碳资产的企业主要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企业,减排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取碳资产,其减排项目可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成为中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证获得CCER;也可以在联合国EB注册成为CDM项目,核证获取CER,用于国际上交易。

二、碳资产交易会计处理案例福建金森:2021年碳汇收入581,623.26元,未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也未见林业碳汇前期投入费用资本化。

永安林业:2014 年永安市林业局组织开发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其中公司列入项目面积6.3万亩,占56.8%)。

项目将分4期于2016年、2021年、2026年、2031年进行碳汇减排量的监测、核查和签发申请。

第1个核查期签发26.3万吨自愿减排量(VCU),已分别于2016年12月、2021年3月交易了5万吨、21.3万吨,交易金额分别为50万元、255.6万元,公司获得的销售收入共计173.58万元。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效应研究——以内蒙古A电厂为例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效应研究——以内蒙古A电厂为例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186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效应研究——以内蒙古A电厂为例王语斐徐利飞高鹤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摘要:随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探究新规定的实施将会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的方式,选取内蒙古某电厂为例,通过分析新会计规定下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效应的影响。

发现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财务效应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如果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并加大投入,那么对财务效应是积极地,反之,企业节漠视能减排的重要性,那么财务效应是消极的。

最后,为促进碳排放权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出三条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财务效应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30-0186-03一、引言为积极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关于建设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决策,2017年底,我国全面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周期分为基础建设期(2018年)、模拟运行期(2019年)和深化完善期(2020年)。

据统计,截止2018年10月,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成交量达到了2.6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金额约20亿元。

但是,相对于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一直落后于实践。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

新准则的发布,明确了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科目以及披露方式,对促进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于参与碳权交易的企业来说,在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产生重大影响。

二、文献综述(一)碳会计及相关定义碳会计被认为是四种国际热点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发展)与会计产生的新的领域,也被认为是环境和绿色会计的新发展(王爱国,2012)。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探讨陈国民(教授)姚阳(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摘要】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自2014年起草相关法规法规开始,逐步完善。

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致力于在政策上强化碳排放市场机制管理。

文章才艮据《暂行规定》对碳排放权资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损益的会计确认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补充推进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会计确认【中图分类号】F832.5;F275;X196一、引言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给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节能量市问题也接踵而至。

由此,我国的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观点2019年12月发布的《暂行规定》关于重点排放企业在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从会计处理原则、不同日常业务规定的相应账务处理、到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的列示以及披露要求,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图1所示。

场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提供了起步思路以及重要参考,促进了整个环境权益市场活跃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三、关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探讨一种高效的控排工具,2019年12月新发布了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阶段性地解决了学术界的研究方面以及实务界的实践方面引发的讨论与分歧。

而在漫长的探索过程中,阶段性的结束也许意味着下一阶段的新开始,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且用于所有重点排放企业,会计科目的设计是否能通用等一系列的新(一)碳排放权配额的确认图1《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根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其中关于参与涉及碳 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设置“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用来核算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从政府或其他组 织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作账务处理。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规范的国际趋同与特色构建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规范的国际趋同与特色构建

2019年12月26日我国财政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时规定》(以下简称《2019规定》)相对于2016年9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2016规定》,立即引起会计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

回顾国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5年撤销了饱受争议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开始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手研究碳排放权如何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问题。

经过多次会议讨论,迄今尚未达成共识。

长久的争议说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在会计理论的复杂性和会计实践多样性上相互融汇。

而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L)成立、《京都议定书》签署,到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巴黎协定》,再到2020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承诺“中国将在2030年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达到碳中和”,消息均令人震惊与向往,但也使得我国的碳减排任务更加艰巨。

根据国际能源署2020年2月11日发布的《2019年度全球碳排放报告》,全球碳排放总量约330亿吨,增速小幅下降约0.6%,但仍维持在201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我国依然是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排放总量高达100亿吨。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公布数据,我国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强度得到控制,2018年单位GDP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了45.8%,减排52.6亿吨,基本扭转了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2019年,尽管我国的碳排放量有所上升但比较缓和,可再生能源继续扩张,7座大型核反应堆投入运营。

碳排放交易已成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各国低碳经济的一项关键制度及国家间碳减排博弈的战略方法。

作为碳减排重要核算工具,对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本文纵观欧美、国际碳排放权会计规范的理论与实践,旨在借鉴精华、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会计规范特色,使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更加适配我国的会计环境,指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导向。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现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如下会计科目,核算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

(一)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105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

碳排放权包括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2204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

二、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作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

2.期末,根据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3.重点排放企业按规定从市场上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按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思考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思考

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思考党华摘要:工业的迅速发展,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占比逐渐增加,温室效应随之增强。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会计政策与国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相关政策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计量属性方面进行分析,分析现存的问题,为构建合理完善的碳排放权会计政策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免费分配;会计计量一、国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开始关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并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下称IFRIC3)。

财务报告说明: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也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中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支付的对价与配额公允价值产生差额的,其差额确认为政府补助;排放温室气体所使用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发生日的公允价格确认为一项负债;将资产的价值波动后续计量记入所有者权益,负债的价值波动后续计量记入当期损益。

这一方法虽存在诸多不足,在当时实践后饱受争议,而各国仍依照IFRIC3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其国情将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际分为三类:1.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并且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免费发放配额支付对价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贷方记入政府补助,购买的配额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为超配额排放均确认为一项负债,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在资产负债表日中体现。

2.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购买的配额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免费发放配额支付对价和成本的差额贷方记入政府补助,购买的配额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历史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超配额排放均确认为一项负债,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在资产负债表日中体现。

3.购买的配额和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均确认为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采用名义价格0。

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分析--以宝钢股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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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瀚斌;曹泽卉
【期刊名称】《新会计》
【年(卷),期】2022()10
【摘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将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

如何判定碳排放权在企业经营中的财务属性,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

2019年财政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提供了指导意见,但碳排放权属于交易成本还是收益仍然有待研究。

本文基于全球气候变化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深入分析了碳排放权的概念和理论依据,同时系统梳理和归纳了国内外研究成果。

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构建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体系,选取我国最大的钢铁制造企业宝武集团为例,对其碳排放业务进行情景模拟,并对每类情景下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建议。

【总页数】6页(P28-33)
【作者】刘瀚斌;曹泽卉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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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宝钢股份偿债能力分析4.企业碳减排措施选择及动因研究——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A电力企业为例5.以S公司为例浅谈“双碳”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状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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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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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源自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 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 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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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 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 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 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 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 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 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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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本年度
上年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单位:吨)(单位:元)(单位: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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