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相关概念

1.货物的交付

货物的交付简称交货(delivery),是指卖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3.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1.“交货”和“装运”一致的情形

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六种装运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2.“交货”和“装运”相区分的情形

采用E组与D组术语成交时,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且分属启运与到达术语,所以,按E组与D组术语达成交易时,“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中,装运期是仅指卖方在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交货期是指卖方在目的港将货交给买方的时间。二者相差一个航程,其区别极为明显。

三、交货时间

1.交货时间的含义

交货时间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均须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约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关交货时间的规定有以下四种:

(1)规定某月装运;

(2)规定跨月装运;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其中,“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需要注意的是,《UCP600》第三条规定:“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因此,为避免误解而引起纠纷,除买卖双方对这类术语的解释已有一致的理解外,在买卖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四、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在采用F组、C组术语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两个内容。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不仅关系到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还关系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1.装运港或装运地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和确定装运地点,具体选择方法如下所述:

(1)出口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的选择

在出口贸易中,为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在使用FOB、CFR 或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便于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2)进口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的选择

在进口业务中,卖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其装载条件应当是良好的,其中包括港口设施、泊位数量、吃水深度、吞吐能力、装卸设备、工作效率、费用水平、管理水平、港口惯例等。

2.目的港或目的地

在国际贸易中,目的港或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在实际业务中,一笔交易,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

(1)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选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均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在.FAS、FOB、CFR、CIF、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在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则可规定内陆地点。

(2)出口企业针对目的港或目的地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贯彻我国的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②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明求确具体,特别是按C组术语达成的交易。

③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散货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④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⑤对内陆国家的出口交易,采用CFR或CIF条件通过海上运输货物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⑥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⑦正确使用“选择港”。

五、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

(1)分批装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到货者,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2)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