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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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民生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高端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引导提升产业能级,支持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科技类、电子信息类等重点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创知名品牌(商标)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标准奖励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等。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扶持,服务外包发展、旅游发展、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节能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重点园区(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重点支持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耗能设备淘汰、改造,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四)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代建或合建厂房、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委托贷款、资金配比以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项目,经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召集专家组评审,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对原有的老项目,如无原则性冲突,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对引进税源项目,结合其对区域的综合经济贡献,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相关产业扶持。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办理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和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区科技部门负责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立项相关手续,区服务业发展部门(或区外经贸部门)负责办理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知名品牌(商标)奖励资金、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企业技术标准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在开发区注册成立;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项目(企业)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供的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审批材料;
(二)招商责任单位与项目方签订的项目扶持合同;
(三)立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和立项批复);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扶持资金的,在拨付下一笔资金和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扶持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所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得分率不足50%的,由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出停止拨付扶持资金的建议,经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招商等责任单位按协议约定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但因政府原因或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