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2•【文号】财企[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湖体〔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湖体〔2024〕87号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体育局车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18号)《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湖财教〔2024〕10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二条在湖州市市级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体育企业及相关单位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申报项目须在湖州市市级区域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落地。
第三条扶持方向1.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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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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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定 期 向省 财政 厅及 有 关部 门报
有较强 资金募集 能 不低 于 l 亿元人 民币 ,
力 ,有 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 务相适 应
的软硬件设 施 ;
告引导基金 和参 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为加强基金管理 ,我们研 究制订 了 《 山东省新兴 产业发 展引导 基金管 理实施 细则 》 ,现 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1 2 月1 0日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 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5 0 0 亿元 的省级瓶 兴产 业 发展基 金 ,引 导 基 金按不 超 过 基金 总规 模 l 0 筹 集 。单
( 四)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资 额 为 限 , 对参股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向参 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
投 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 1 0 0 亿元左右 ,原则上
S DPR一 2 O1 6一 O 1 3 O 0 6 2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 2 0 1 6 3 9号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局 ,省财金 投资集 团 ,有关 投资机构 :
《 山东省新兴产业 发展 引导基 金设 立 方案 》已经省 引导基 金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同意。
人股 谈 判 ,签 订 参 股 基 金 章 程 或 合伙 协
议;
( 三 )对 引 导基金 实行 专 户 管理 ,专 账核算 。根据参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约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或市级财政预算的1%。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支持原则: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的企业和项目。
(三)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基金运作模式:(一)设立子基金: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扩大基金规模。
(二)参建母基金:参与其他母基金,共享投资机会,实现资源整合。
(三)直接投资: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管理。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投资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等领域。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条基金投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日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为引领,加快形成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市本级专项资金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4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筹集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安排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市本级累计安排资金80亿元,江阴市40亿元,宜兴市20亿元,锡山区、惠山区和滨湖区各10亿元,新区40亿元,三城区5亿元。
市级安排资金每年按照支持功能类别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管理;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二、扶持对象(一)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扶持项目及申请材料(一)项目说明及扶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年度总预算控制。
同一主体获得多个认定的,最多只给予一次扶持。
认定时间到期后,通过复评重新获得认定的,按新认定的工作站予以扶持。
(二)申请材料注:以上第项参照模板提供四、申报时间及地址(一)申报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申报地址:网上申报地址:http://218.17.220.225:8081/bizIIomeInfo/homePage.htm1罗湖政府在线〉公共服务〉政企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及个人,不得获得本专项资金:(一)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补充说明(一)受理部门有权按照网上申报的时间先后决定项目受理顺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以及其他限制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网上申报提交科室进行审核后,将有短信提醒发送至企业申报人手机(在申报网址上注册的那个手机号),请申报人根据短信内容及时进行进一步操作。
若未能在相应时限内完成网上补齐补正,视为放弃申报,不予扶持。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退出、基金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
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成商服贸[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32号)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软推办、财政局: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大招大引强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21号)精神,现制订《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
请根据文件精神,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本实施细则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站网址: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10.72.97.41:7100/联系人:市商务局刘斌电话:61883743市财政局范义茹电话:86271145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分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
二、支持内容(一)引进项目奖励1、当年成功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及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成都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并正式投入营运)的,按每个项目50-80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2、当年成功引进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呼叫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的,按每个项目20-50万元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1-03 13:57:27。
0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行业协会分项。
各分项分别由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企服中心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第三条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
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企服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联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
联审会负责确定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负责对授权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专责小组会议审批的资金进行监管,审议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总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行业协会6个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第四条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资金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利分类有哪些有效专利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
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____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
(主要包括。
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____月____日起审理上年____月____日至当年____月____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doc
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及经营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商引资第四条【先进制造业】(一)适用范围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生产性服务业】(一)适用范围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
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
(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民生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内容:(一)高端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引导提升产。
业能级,支持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科技类、电子信息类等重点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创知名品牌(商标)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标准奖励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等。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扶持,服务外包发展、旅游发展、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节能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重点园区(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
重点支持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耗能设备淘汰、改造,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四)科技三项费用。
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代建或合建厂房、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委托贷款、资金配比以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项目,经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召集专家组评审,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对原有的老项目,如无原则性冲突,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某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办〔2015〕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争取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重点发展方向,坚持规范运作、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xx产业扶持或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并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的除外)。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且会计信用良好。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项目单位当年未因污染治理不达标被挂黄牌及黄牌以上警告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注入,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xx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操作。
(二)贷款担保及助保金的注入,分别用于增加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落实“三位一体”“银政担合作”“4321”担保风险分担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充实助保金业务中的政府铺底资金,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有担保机构有关规定等操作。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榆政办发〔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和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
第二条管理机制为加强统筹协调,保障产业发展基金规范运作,市政府成立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等其他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整体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承担全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性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基金行业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建章立制等。
市级部门是子基金的实施主体,负责发起设立和参与管理行业基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市级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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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民生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高端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引导提升产业能级,支持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科技类、电子信息类等重点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创知名品牌(商标)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标准奖励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等。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扶持,服务外包发展、旅游发展、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节能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重点园区(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
重点支持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耗能设备淘汰、改造,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四)科技三项费用。
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代建或合建厂房、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委托贷款、资金配比以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项目,经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召集专家组评审,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对原有的老项目,如无原则性冲突,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对引进税源项目,结合其对区域的综合经济贡献,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相关产业扶持。
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办理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和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区科技部门负责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立项相关手续,区服务业发展部门(或区外经贸部门)负责办理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立项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知名品牌(商标)奖励资金、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企业技术标准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在开发区注册成立;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项目(企业)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供的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审批材料;
(二)招商责任单位与项目方签订的项目扶持合同;
(三)立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和立项批复);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扶持资金的,在拨付下一笔资金和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扶持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所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得分率不足50%的,由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提出停止拨付扶持资金的建议,经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招商等责任单位按协议约定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但因政府原因或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5年。